世贸组织新议题-贸易和竞争政策_wto论文

世贸组织新议题-贸易和竞争政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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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竞争政策的制订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层面影响一国产业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对该国的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世贸组织成员所关注。

一、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背景

(一)世贸组织与竞争政策有关的协议和协定

到目前为止,世贸组织并没有专门关于竞争政策的协议和协定,有关竞争政策的条款只是分散地体现在几个协议和协定中。

1.《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

这三个协议授予了成员在面临不公平贸易行为时采取一定措施维护正当贸易利益的权利,即可以分别针对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产品、对出口成员带来不利影响的补贴产品和对出口成员的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产品加征关税,以限制此类产品进口,维护进口成员市场公平和合理贸易利益不受损害。

2.《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和第9条“商业惯例”涉及到了市场竞争问题

第8条对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贸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以确保垄断市场中中小企业的存在,维护垄断市场中的竞争。该条款规定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垄断服务时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垄断权范围外竞争时不滥用其垄断地位、限制竞争。

第9条则对某些可能抑制竞争的商业惯例进行了规定,并赋予成员就此类商业惯例请求磋商以期解决的权利。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原则”规定,在与该协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构成不利影响的做法,以促进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市场中贸易行为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该协定第40条“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指出,成员注意到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技术转让与传播,因此允许成员制定竞争法或竞争法规。在不与本协定冲突的情况下,成员可依照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控制包括排他性返授条年、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反竞争行为。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9条“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规定:在不迟于《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议本协议的运用情况,并酌情建议部长会议修正本协议的文本。在审议过程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议是否应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

(二)世贸组织现有的竞争规则的缺陷

世贸组织现有的竞争规则存在着很多缺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有竞争规则分别针对货物、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几种不同的贸易形式,各贸易形式的特点使得制订的竞争规则各不相同,也不具有共性,从而使得竞争政策规定过于分散,整体性不强,不具有协调性。

2.限制市场准入、不受政府支持的纯粹商业行为不在世贸组织竞争规则的管辖范围之内。

3.世贸组织不要求成员有竞争政策,更不用说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了。

4.世贸组织涉及国家政策,而一些企业十分庞大,拥有全球生产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全球性的,单个政府无法控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

5.现在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在一成员领土内影响竞争状况的政府措施,而不能处置企业在出口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这也就是说,对企业在出口市场上行为的规范和政府影响出口的政策实际上不受世贸组织的管辖。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缺陷,世贸组织现有的竞争规则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制订新的竞争规则势在必行。

 (三)竞争政策问题进入新回合谈判的历程

美国为扩大其市场准入程度最早向世贸组织提出竞争政策问题。1996年12月9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举行了成立以来的第一次部长会议。在该会议上,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开始就贸易与竞争政策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工作组自1997年7月召开首次会议后,便多次举行会议,为新回合谈判中竞争政策议题列入谈判议程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2001年11月9日—14日,世贸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第四次部长会议,并于11月14日通过《部长宣言》。参加此次大会的142个成员的部长一致同意自2002年1月31日开始启动世贸组织首轮多边贸易谈判,并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结束所有议题的谈判工作。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作为四个新议题之一被列入了谈判议题(其它三个分别是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

但是,多哈部长会议并没有立即发起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部长宣言》第23段指出:“意识到一个提高国际贸易与发展的竞争政策作用的多边框架的情况,以及在第24段所提的领域内更多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议的必要性,我们同意在第五次部长会议之后举行谈判,谈判以该会议上对谈判方式达成明确一致为基础。”

二、各成员方在竞争政策议题上的立场

虽然大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均认为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并同意在新回合谈判中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但是,由于竞争政策直接触及到了各成员贸易管理的最后底线,各成员对此议题比较谨慎,各自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欧盟倡导建立多边竞争规则

欧盟对竞争政策议题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主张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建立一套规范各国竞争法及其执行方式的核心原则,最终形成一项多边竞争协议。欧盟认为,这一多边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竞争法架构及其执行方式的核心原则及共同规则;2.对付影响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方式;3.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同时,欧盟强调,必须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但是,欧盟坚决反对赋予世贸组织调查和处理反竞争行为的权力,主张世贸组织应关注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有关的跨国性反竞争行为,而不管各国国内的反竞争行为,也不阻碍世贸组织成员运用更先进的竞争规则。

(二)美国反对讨论反倾销问题、反对制定多边竞争协议

美国最早在世贸组织提出竞争政策问题是希望以此扩大其市场准入。由于日本和许多发展中成员倾向于将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重点限定于反倾销问题上,而美国自身又是最习惯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因此美国对此议题的关心程度大为下降。美国因国会及国内强大的游说团体强烈支持反倾销制度,在多哈会议召开前曾提出不在新回合中就竞争政策议题进行谈判。为了促成多哈会议成功,美国最终作出让步同意谈判,但强烈反对讨论反倾销问题,坚持认为反倾销与竞争政策无关,不属于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范围。此外,美国还坚决反对制定新的多边竞争规则,理由有二:

1.双边合作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问题,无需制定多边竞争规则。(到目前为止,美国已与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以色列就竞争政策问题签署了双边协议)

2.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延伸至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可能会使国际反托拉斯案件政治化。

虽然美国提出了上述两点理由,但是这两点理由并非美国反对制定新竞争法的真正原因。美国之所以强烈反对制定新竞争法,并真正原因在于:美国害怕新竞争法会取代现有的反倾销协议。

(三)日本主张以反倾销为谈判重点,主张建立多边竞争规则

尽管日本属于发达国家,却也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深受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之害,因此,日本极力主张将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重点放在反倾销问题上。日本认为,反倾销协议制定的初衷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在实践中,反倾销措施却常常变为进口国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限制进口产品进入的工具,这完全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在新回合谈判中,应该建立行之有效的多边竞争规则来限制此类现象。日本还提出了多边竞争规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其基本原则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竞争导向原则。主要内容包括:1.应予禁止的反竞争行为;2.执行程序;3.合作方式;4.争端解决。

(四)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支持建立多边竞争规则

韩国认为,在竞争政策的双边、区域及多边三种合作方式中,多边合作方式是最佳的,因而主张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多边竞争规则。但是,韩国并不主张以多边合作取代双边及区域合作,而是认为三者可相辅相成。韩国还强调,建立多边竞争规则时必须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

加拿大也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多边竞争规则,但认为应以渐进、微步的方式进行。

澳大利亚对建立多边竞争规则表示支持,并就未来的多边竞争规则应包含的要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五)多数发展中成员持观望态度

在竞争政策问题上,多数发展中成员处于犹豫不决的境地:一方面希望制定多边竞争规则,另一方面又对多边竞争规则顾虑重重。

发展中成员之所以希望制定多边竞争规则,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1.同日本一样,许多发展中成员深受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之害,因此他们希望制定新的多边竞争规则,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进行规范。

2.广大发展中成员深受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做法之害,迫切希望解决这一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只针对成员政府而不针对企业,这使得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无法对超出单个政府管辖范围的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全球统一的竞争规范无疑是对付跨国公司行为的最佳选择。因此,多数发展中成员希望制定多边竞争规则。

虽然制定多边竞争规则可以给发展中成员带来上述好处,但是,发展中成员因缺乏竞争法执法经验,甚至尚未立法,以及考虑到本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多边竞争规范仍顾虑重重,唯恐国家主权受到限制、司法自主权受损、竞争机构的执行裁量权减少、竞争政策与其它经济政策不平衡、不能兼顾政治及社会需求及无法获得与发达成员相同的均衡利益等。

三、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前景

竞争政策议题历经曲折终于被列入了新回合谈判的议程。在如何启动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问题上,《部长宣言》作了如下阐述:“……我们同意在第五次部长会议之后举行新一轮谈判,谈判以在该次会议上就谈判方式达成明确一致为基础。”这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方关于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必须以在第五次部长会议上就谈判方式达成明确一致为前提条件。如果不能变谈判方式达成明确一致,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将不能启动。因此,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能否启动,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然而,世贸组织成员能够同意将本议题列入新回合谈判的议程,本身就表明各成员已认识到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就此议题进行磋商的必要性。如果在谈判方式的问题上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势必丧失良好的谈判时机,最终使各自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上将不会出现因对谈判方式无法达成共识而使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无法启动的局面,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必将展开。

在竞争政策议题上,各成员方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制定多边竞争规则的问题,另一个是反倾销问题。下面就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在制定多边竞争规则的问题上,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均支持制定多边竞争规则,其中,欧盟、日本、澳大利亚还就多边竞争规则应包含的内容提出了各自的建议;美国由于害怕新的多边竞争协议会取代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因此强烈反对制定多边竞争规则;至于发展中成员,则大多处于犹豫不决的状态,对是否制定多边竞争规则的问题持观望态度。显然,发展中成员最终倒向哪一方将对谈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美国反对制定多边竞争规则是为了不影响其使用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而广大发展中成员由于深受反倾销措施之害,迫切希望对反倾销措施的使用进行规范,因此,预计发展中成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倒向欧盟这一方,结果将使美国在这个问题上处于与其它所有成员相对立的境地。虽然美国的谈判实力在各成员中是最强大的,但还没有强大到可以与其它所有成员相抗衡的程度,因此,在是否制定多边竞争规则的问题上很可能会以美国的失败而告终,即:谈判的结果将是制定出一套全球统一的多边竞争规则。

但是,目前世贸组织144个成员中,有一半成员尚未制定竞争法,许多已制定竞争法的成员也仅有少数几年的执法经验,因此,现在制定一套复杂的多边竞争规范的时机并不是很成熟。此外,各国因法律制度不同、市场结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竞争政策和贸易管理方法,这大大增加了设计一套复杂、完善的多边竞争规则的难度。而且,复杂的多边竞争规范会加重发展中成员的负担,势必招致发展中成员的强烈反对。因此,笔者认为,新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多边竞争规则将只会包含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会有太多实质性的内容。

在反倾销问题上,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并没有明确表态;日本强调以反倾销作为谈判重点,并主张制定多边竞争协议来取代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发展中成员同意日本以反倾销作为谈判重点的主张,但坚决反对以多边竞争协议来取代反倾销协议;至于美国,则坚持认为反倾销与竞争政策无关,反对讨论反倾销问题。显然,在反倾销问题上,形成了对立的两方:一方是美国,另一方是日本和发展中成员。由于日本以多边竞争协议取代反倾销协议的主张遭到了发展中成员的强烈反对,如果日本继续坚持其主张,必将失去广大发展中成员的支持,而单靠它自身的谈判实力,又不足以与美国相抗衡,因此,笔者认为,日本为了获得广大发展中成员的支持,增强自身的谈判力量,最终将会放弃以多边竞争协议取代反倾销协议的主张,在谈判中与发展中成员站在同一立场。由于日本和广大发展中成员饱受反倾销措施之害,为了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它们在谈判中绝不会轻易让步,结果将会迫使美国作出让步,同意修订反倾销协议中不符合竞争原则的规定,在反倾销协议中纳入部分竞争条款。

综上所述,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前景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1.反倾销协议将得到修订。

2.将制定出一套多边竞争规则,但只会包含一般性原则,而不会有太多实质性规定。

3.多边竞争规则不会取代反倾销协议。

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将在2003年9月第五次部长会议之后启动,在参加谈判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事实:虽然我国在政治舞台上具备强大的谈判力量,但是在经济舞台上,特别是在首次参加的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中,我国的谈判力量相对有限,因而对谈判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在顺应谈判形势的情况下尽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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