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筛选与“反向救赎”--解决中国经济改革基本矛盾的第三条途径_税收原则论文

既得利益筛选与“反向救赎”--解决中国经济改革基本矛盾的第三条途径_税收原则论文

既得利益性质的甄别与“逆向赎买”——化解中国经济改革基本矛盾的第三条道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矛盾论文,既得利益论文,中国经济论文,第三条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2X(2004)-03-0005(05)

既得利益对中国改革的巨大阻力是有目共睹的,并且这种阻力正在逐渐强化也是客观的事实。如何消解既得利益引发的各种矛盾,是深化改革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之一。理论界在如何对待既得利益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一是必须通过对既得利益来源的法律和道德追问,释放广大民众心中挥之不去的“不平感”,并进而净化竞争环境,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对既得利益来源的无休止诉求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所以应当“跳过”对既得利益问题的讨论,承认或默认既得利益,并利用其为经济发展服务。这两种观点之间的论战,集中体现在对中国高收入阶层的财富来源、纳税情况、“翻船”原因等问题的论争上。

应当承认,既得利益已经成了任何一项改革措施设计和推行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上述两种观点究竟孰是孰非,应当按照哪一种观点设计改革进程和对策措施?它们各自有什么负面的效应?两种观点之间是否存在调和的余地与可能?有没有“第三条道路”?这就是本文试图要回答的问题。

一、既得利益的来源及其双重性质

既得利益是指在现行社会经济体制中某些经济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体制性收益。从这些收益的构成出发,既得利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体制变化本身所带来的净收益;另一部分是体制变化所产生的再分配收益。前者意味着社会总收益的净增加,而后者则意味着在某些经济主体收益增加的同时另外一些经济主体收益的相应减少。经济学研究中的既得利益,通常是特指体制变化所产生的再分配收益。正是由于既得利益的获取意味着其他经济行为主体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利益受损,所以,低收入阶层普遍表现出对既得利益的强烈不满,是有客观依据的。有些人认为,低收入阶层对高收入阶层的不满是由于“眼红”和攀比等心理因素作祟,显然是片面的。虽然其中的确有这样的因素。

对既得利益的不满并不能完全说明社会或政府应当怎样对待既得利益及其主体。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部分人利益受损而另一部分人获益是改革的必然结果。使社会任何人都满意的改革是不存在的。然而,存在的并非就是合理的,承认这种“必然”并不意味着承认其合理,在这种貌似必然的背后,实质上隐含着更深刻的内容:谁是体制变化的受益者?他又是凭借什么受益的?他的受益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所以,深刻理解有关既得利益的问题,还是要从既得利益产生的源头出发。从现有的资料和直观的观察来看,既得利益的现实获取途径无非包括:(1)辛勤劳动;(2)知识与创新;(3)特殊专长;(4)行政性行业垄断;(5)各种优惠政策;(6)市场投机;(7)权钱交易;(8)偷逃税收;(9)欺行霸市等。

这些途径大致可分为3类:A类包括(1)、(2)、(3):这部分既得利益获取的途径,无论从何种角度讲,社会大众都是认同的,并且符合改革的主旨,是合法的正常的并且应当继续鼓励的部分。B类包括(4)、(5)、(6):这部分既得利益的来源,大致是改革进程中渐进式特征不可避免的双轨制缺陷产生的收益。虽然不能说是非法收入,但由于同经济主体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之间总体上存在明显的落差,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所以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收益。C类包括(7)、(8)、(9):这部分既得利益,无论从国家法规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大众认识的角度,既不是合法的收入,也不是正常和合理的收入,所以是必须坚决取缔的。

在既得利益的三种类型中,A类收益不但不能限制,而且应当鼓励;C类收益是违法所得,必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种“事后”检察,并不存在应不应当追溯的问题。显然,这两种收益的性质判别是非常清楚和明显的。而B类收益虽然是不合理的,但同时又通常是合法的。所以,从政策操作的角度看,治理的难点主要是B类收益。所以,解决既得利益的问题事实上就是如何治理B类收益的问题。

二、既得利益性质甄别的必要性和政府面临的困境

虽然对既得利益的初始来源及性质进行上述的理论分类是简洁明确的,但各种来源、类型和性质的收益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社会各界也无从准确地判断某些人为什么获得了远较其他人为高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一部分人的收入水平在很短的时期内出现极其明显的增加时,人们通常会理所当然地首先归因于非法非正常的渠道和手段。实证材料和学术界关于收入分配等问题的研究结果也已经完全说明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在既得利益者相对较高收入来源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就产生了甄别既得利益性质的必要。

1.甄别既得利益的性质,首先是社会大众的要求和愿望

社会大众由于既得利益本身的问题,也包括其“均贫富”的心理等,普遍具有的对既得利益的愤懑情绪。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中,对“您认为在如今社会上的富人中有多少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问题,回答“有很多”的人只有5.3%。如此高比例的对高收入者获取财富手段和途径的不认同,显示了社会绝大多数人在内心的一种愿望,那就是:甄别既得利益的性质,杜绝不正当的获益手段与渠道,防止既得利益者对其他人收益的继续侵蚀。虽然这种愿望部分是由于人们阴暗的不平衡的心理所致,但任何人也不能否认其合理的一面。因为越来越多的既得利益意味着对其他人应当获取的收入的扣除,容忍既得利益的继续存在实际上等同于容忍一部分人对自己的剥削。显然,任何人、任何团体和政府都不能漠视社会大众的这种要求和愿望。

2.大部分既得利益者也有这种甄别既得利益性质的要求

既得利益追求的为社会承认的基本目标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是压在所有既得利益者头上的一个现实的负担,也是压在全社会身上的一个沉重的负担。既得利益虽然有合法与不合法、合理与不合理、正常与不正常之别,但不同收益之间经常混同的现实和民众分辨的困难,使那些依靠辛勤劳动、技术创新和特殊专长等致富的既得利益者也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他们实际上比其他阶层具有更加迫切的甄别收益性质从而明确其收益的合法地位的要求。如果不能判定既得利益的性质,明确其收益的合法和合理性,他们总会处于一种不安定感之中,这又必然会导致其经济行为的扭曲,对全社会不利。即使对那些凭借不合理不正常手段获取了高额收入的既得利益者而言,如果没有一种使其收入阳光化的渠道,对社会也并不完全是一件好事。毕竟,他们已经掌握了很大比例的社会财富,这些财富应当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3.甄别既得利益性质更是深化改革的要求

市场导向的改革要求社会经济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竞争。虽然完全的公平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达到的,但是最起码不应该出现非常明显的并且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感受到的不公平现象。一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也在于为社会各个阶层及其成员尽可能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既得利益的来源与性质看,其获取的过程显然有悖于公平的市场原则。所以,对既得利益“既往不咎”,不但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公平的基本要求,而且也不符合政府对全体国民的改革承诺,同时也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预期,挫伤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热情,削弱推动改革深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

甄别既得利益性质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既得利益合法与不合法、正常与不正常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判断既得利益的性质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有些收入事实上已经无法鉴别其“颜色”了。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

(1)既得利益来源本身所具有的双重性质及其衡量标准的变化,使得某些既得利益性质本身就无从追问。虽然既得利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但在现实经济中要具体区别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合理与不合理、正常与不正常、合法与不合法等之间的界限,并不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清晰。许多收益,既包含合法合理的成分,也同时包含不合法不合理的因素。而判断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有时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某些收益,如果按照以前的衡量标准,是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但是按照现在的标准衡量,可能就是合法的和合理的。

(2)既得利益主体获取高额收益的过程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经济史告诉我们,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不择手段甚至血腥暴力等“肮脏”成分的介入,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短时期内获取的巨额资产并不能接受严格的法律和道德的考验,这实际上已经是公认的事实。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既得利益者都是白手起家、快速致富的,在其后隐含的手段实质上也是不言而喻的。“双轨制”通常被解释为一部分人快速致富的原因,显然,并不是任何社会阶层的成员都能够利用这两条“轨”的。但是,特定既得利益者原始积累中具有的“肮脏”成分并不一定表明所有既得利益的肮脏,就如同原始积累的清白也不能必然地表明所有收入的清白一样。许多既得利益者,在经过一段在事后自己都会觉得惭愧的财富积聚过程后,他们把既得收益以资本的形式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原因,除资本的逐利本性之外,当然也有其显而易见的掩盖收益性质、获取公众认可的主观动机。投资办厂、购买债券与股票、捐助公益事业等,对财富及其所有者而言,不但具有“赎罪”的性质,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客观上也有促进作用。而随着时间的逐步流逝,财富资本形态的不断转化和流动,要判别其性质显然越来越不具有可行性。最起码,成本是很高的。

(3)某些既得利益由于涉及面极其广泛,已经陷入“法不责众”或“政不责众”的尴尬境地。例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所引致的既得利益就属于这种情况。有的学者认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其意义相当于农村当年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由于这一改革没有对原有公房分配中形成的不平等因素加以认真的考虑,例如,对有公房者和无公房者、有大房者和有小房者的差别没有按市场经济原则认真算账”(赵人伟,2002),所以,住房改革造成又一批既得利益者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任何人都可看出,对这部分既得利益者的追究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获取这部分既得利益的人数是如此之多,任何试图对其合理性的追问不但在现实中不可行,而且甚至在理论上几乎已经没有必要。

(4)政府作为事实上的既得利益者,也使对既得利益性质的追问日渐失去了体制上的动力。对既得利益性质的判定,社会大众普遍寄希望于政府。但是政府及其成员作为既得利益阶层一员的现实,说明除非受到极其强大的外部压力,政府是不会主动寻求判定既得利益性质的。

现行公务员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说明,政府成员凭A类途径获取高额收入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政府成员获取的高额既得利益主要是B类收益以及C类的权钱交易。虽然政府力图同其划清界限,但现实告诉我们,在政府职能尚未真正转变,政府改革未获实质性突破之前,这个界限是划不清的。最高决策层的强力改革措施在为数众多的已成为既得利益阶层一员的具体官员面前的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即使短期内有效果,但过后的强劲反弹说明,判定既得利益的性质是何等困难。

既得利益性质的日渐模糊和甄别的成本逐渐增大隐含着这样一种趋势:当这种成本增大到一定程度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对收益性质的甄别在经济上就可能会变得没有必要。不管愿意与否,在判定既得利益性质总体上的延误(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个别方面非常显著的进展)使社会逐步接近这一临界值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政府在既得利益性质的甄别方面实际上面临着两难困境:一方面,有必要甄别既得利益的性质,对前期改革的成果进行总结,并且为改革的持续推进提供法理基础;另一方面,甄别既得利益性质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难,并且甄别的成本还在继续增加,正在逐步丧失其必要性。

三、甄别既得利益性质的中间道路:“逆向赎买”

政府在既得利益性质的甄别方面面临着两难困境,并不是说政府就无所作为,也不能说明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就可以自动得到解决。实际上,对既得利益性质甄别的拖延本身就意味着极大的改革风险。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既得利益无休止的严格追溯,最终又必然陷入纯粹道德的陷阱,甚至走上一条危险的道路。这显然也并不是对既得利益性质进行甄别的目的。综合种种情况,政府应当且必须走出一条“中间道路”。

在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中,无论什么学派及其观点、理论、政策等,还从来没有出现非此即彼、不存在调和余地和可能的现象。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曾经被认为是不可调和的,但事实证明,在它们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个非常宽幅的“过渡地带”,两者总能够在矛盾对立中求得奇妙的平衡;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根本性区别,也没有变成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并切断相互之间交流的理由,股份制这一天才的产权制度设计说明它们之间确实可以沟通;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中庸”的传统正是选择一条中间道路的文化依据。“中庸”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但是这丝毫不能掩盖其价值,特别是把它作为一种处理具体问题的策略和手段的时候,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经济运行中经常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从这一视角看,关于既得利益性质甄别的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也并不存在无可调和的对立,它们都是服从于怎样才能持续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这一大局的。所以,我们应当也能够找得到应对既得利益问题的一条中间道路。

对既得利益特别是B类收益治理的中间道路的选择,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这样几点:政府对既得利益不能继续采取“搁置”的态度;对既得利益甄别和治理的成本正在逐渐增大;对这些既得利益的单纯追溯已经不具有可行性;对既得利益性质进行甄别的根本目的,在于让这些社会财富发挥它们应当发挥的作用。毕竟,财富本身是无罪的。

从这些限制性前提条件出发,笔者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对既得利益征收高额税收来解决其面临的困境,即以高额税收作为明确肯定既得利益特别是B类高额收益并给予其合法地位的条件。简言之,交纳高额税收就是使非正常收益“正常化”的一种方式。同传统意义上的赎买不同,笔者称之为“逆向赎买”。

作为治理既得利益问题的核心对策,“逆向赎买”的高额税收同一般意义上的增税不同,它特指对行业垄断性收益、政策性收益、各种“双轨制”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不正常不合理的收益征收高额行业性所得税收。具体而言,以集团形式,对重点行业(例如电信、烟草、金融、保险、石化、供电、铁路、酒店、房地产、俱乐部、事务所以及高等院校等)、重点项目的从业者获取的高额收益以及由于各种政策性优惠获取的额外收益事先征收高额所得税收。

把高额行业性所得税收作为解决相关问题的核心策略,除却既得利益所具有的特点之外,还在于:

1.行业垄断是既得利益产生的重要源泉

有学者估计,仅电力、交通运输、民航和邮电通讯等四大垄断行业,垄断租金分别达900~1200、700~900、75~100、215~325亿元,这四大行业垄断租金合计1300~2020亿元,占GDP的比重高达1.7%~2.7%。同时,行业垄断所引致的对生产要素流动的排斥、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腐败的滋生以及潜在的非经济影响等,都要求把对行业垄断的治理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对垄断行业的改革必然是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坐等垄断行业自发改革、听任不合理收益继续增加,只会丧失解决问题的时机,使既得利益问题进一步恶化。而对垄断行业征收集团性的高额所得税,正是在目前情况下的最好选择。

2.输逃税收本身就是部分既得利益产生的重要源泉之一

据统计,1995年到2000年,每年税收流失的绝对额都在4000亿元以上。其中,1995年税收收入6038亿元,流失额4474亿元,流失率高达42.56%。2000年税收收入12582亿元,流失额4447亿元,流失率高达26.21%。仅个人所得税一项,其流失额1995~2000年分别为28、73、282、338、492、732亿元,规模占同期GDP的比重分别达到:0.05%、0.11%、0.38%、0.43%、0.60%、0.82%,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从现有资料看,偷逃税收最为严重的正是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的特定的一些行业,例如娱乐业等。所以,有必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对这些行业所得征收高额所得税。

3.对社会低收入阶层和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必须依靠强大的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基础

由于各种原因,社会各阶层对改革成本的支付是不均衡的。有些阶层及其成员客观上为改革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如果听任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由此产生的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必将吞噬一切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所以,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对改革利益受损者以及低收入者进行转移支付,来防止两极分化所导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政府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必须依靠强大的政府财政收入。没有足够的政府税收收入作为保证,任何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只能是一句空话。在我国各种社会保障体制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增加政府的财力、以便为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是非常必要的。从现实情况出发,增加政府的财力只能寄希望于重点行业。

4.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现象说明,我国的税收体制特别是所得税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税制,是以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很高。而我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企业家公司缴纳的税额远远多于个人缴纳的税额;800元,在我国一些地区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税法规定以其作为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额,已经完全背离了客观事实;工薪阶层由于在工薪发放时的代扣代缴制度,其税收约束比较强。但是,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外收入,监管难度较大,税收约束在客观上比较弱;作为重要税种的遗产税等还没有建立起来,使一些人对个人财产的追求无限放大,等等。所以,必须比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以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的税收体制。

实际上,在学术界关于收入分配、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问题的讨论中,税收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但是,由于隐性收入的大量存在和纳税观念、财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等基础比较薄弱,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的健全与完善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如果把眼光只放在个人所得税上,希望达到解决有关既得利益问题的目的,最起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靠不住的甚至是要落空的。诸如建立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等,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税收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的条件下,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同时,对纳税人个体的监控成本也非常大,也不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介入所产生的其他负面效应。所以,应当转变思路,采取同现实情况相适应的、效果更加显著的对策措施。

以集团形式,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以及政策性额外收益征收高额税收,由于把治理重点放在既得利益的获取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且以集团形式征收,管理的难度较小,成本较低,更加容易操作,所以就跳过了征收个人所得税面临的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困难,弥补了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产生的空白,也满足了对既得利益进行调节的急迫的现实需要。

四、几点补充

1.“逆向赎买”与减税

许多学者认为,高额所得税收将会削弱高收入阶层投资的热情,进而抑制经济增长。某些学者还提出了以减税鼓励民间投资、刺激需求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张。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逆向赎买”的策略显然不可能取得希望的效果。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首先要明确我国民间投资相对萎缩和增长缓慢的实质性原因。统计资料表明,自1993年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尽管存在着绝对数量、相对比和贡献率上升的趋势,但关键指标——民间投资增长率总体上却呈下降态势。1997~2000年,广义的民间投资的增长率为26.2%,而同期国家预算内投资增长高达44.67%。造成民间投资增长率下降的原因很多。其中,税收政策不合理、税费水平偏高,据认为是抑制民间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民营企业除与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外资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民营企业却享受不到,等等。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民间投资相对萎缩的更为深层的原因,显然不单纯是由于高税收所致,而是由于市场准入限制、投资渠道不畅、投资手段单一、投资环境不良包括收入差距拉大所导致的高收入阶层对财产安全性的过分担心等。

同时,“逆向赎买”的高额所得税收和鼓励民间投资的减税实质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鼓励民间投资的减税主要指减轻对各个社会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征收的较高的税负,是对生产性增值税进行减免,其内容本身就包括取消重复征税、实现同其他类型企业在税负上的公平待遇等。而“逆向赎买”的高额税收主要是针对于行业垄断性收益、政策性收益、各种“双轨制”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不正常不合理的收益而言的,是针对消费性增值税而言的。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市场准入限制,许多行业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无法正常进入,许多政策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无法平等享受。所以,“逆向赎买”的高额税收实际上并不是主要针对民间投资的,恰好相反,它能为民间投资创造更加平等的竞争环境。

2.“逆向赎买”与行业发展

应当承认,“逆向赎买”策略所针对的重点行业例如电信、金融、保险、石化、供电、铁路、酒店、房地产等,很多都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优先发展的重点部门。而国家投资的许多重点项目和实施的许多优惠政策,同这些部门也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这些行业部门以及收益征收高额所得税收,似乎同优先发展这些行业之间存在着矛盾。

怎样才能促进一个行业的长期繁荣和健康发展呢?人们通常认为,就是通过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姑且不论这种看法的正确与否,肯定的一点是,任何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最终都毫无例外地增加了行业的利润,由此也提高了从业者的收入水平。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行业垄断和国家扶持下的行业的优先发展、项目的建设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决不应当单纯是行业从业者、项目参与者以及政策受益者收入的超速增长。当行业从业者因为同自己的贡献毫无关系的政策性因素而获得了超过一定限度的高额收益甚至暴利时,这种增长就是片面的,这种增长的负面效应必将逐步显现出来,并最终成为行业长期繁荣和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虚假繁荣下的暴利正是摧垮一个行业的最有效的工具。从另一角度讲,某些行业的优先增长也必须纳入到国民经济全行业均衡增长的框架中。离开了相关产业的支持,任何行业都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我国改革目前面临的诸多难题特别是既得利益问题的产生,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前期改革过程中某些行业及其从业者收入畸形增长的结果。改革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是不断吸取前期改革的经验教训从而推动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我们可能犯错误,也允许犯错误,但我们不能也不允许犯相同的错误。通过“逆向赎买”,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从业者获取的高额收益以及由于各种政策性优惠获取的额外收益征收集团性高额所得税收,正是防止既得利益问题恶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行业长期繁荣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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