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银行业并购对我国的启示

论国际银行业并购对我国的启示

陈川[1]2001年在《论国际银行业并购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一. 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迎来了第五次并购浪潮。新的并购浪潮加剧了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国际金融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使中国银行业如何谋求自身的发展和壮大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课题。本文正是在剖析了国际银行业并购的新趋势、新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银行业并购对我国的启示,即:中国银行业应顺应国际经济金融发展的趋势,进行结构性调整和重组,通过重组、并购,优化金融产业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逐步走多功能、综合化的发展道路,力争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得以发展和壮大。笔者认为,写作本文的意义,一方面是对国际银行业并购的状况做一个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以此为借鉴,探索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道路,并希望通过对银行业并购的研究,对我国金融业整合的现实操作有所裨益。二. 文章的体系结构和观点银行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必然不能将它从国际的大环境中割裂开来。所以,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国际银行业并购的概况入手,较为详细地概述了美国、日本、欧洲以及发展中国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并购狂潮,并从中总结出国际银行业并购的四个新特点:一是并购呈大型化、集团化趋势;二是银行业向综合化、多功能化发展;叁是并购与高新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四是并购成为解决问题银行的重要途径。然后,文章结合西方并购理论,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国际银行业并购的动机进行了研究,指出银行业并购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产物,也是各国争夺金融制高点,争取和巩固国际地位的必然结果,并分析了它的五种具体表现形式。文章的第二章转入中国,首先,在强调中国银行业应顺应国际潮流,尽快设计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发展之路的同时,引出了本文的中心议题,即国际银行业并购对我国的启示作用:(1)解决我国银<WP=3>行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问题是否可以采用银行并购的方式?(2)如果采用银行并购的方式切实可行,那么我们该怎样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并购框架?(3)与银行并购相联系的配套问题是什么?能否以银行业并购为契机,带动银行业相关问题的解决?然后,文章以研究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出发点,指出我国银行业存在着资本金不足、资产质量差、经营方式呈粗放型增长、经营效益差以及银行规模小、缺乏竞争力等问题,并由此得出一个结论: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是当前困扰中国银行发展的最大问题,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是我们谋求自身生存和壮大的必由之路。而从广义上讲,集约化经营意味着在整个金融体系内的结构重组和产权整合。所以,选择银行并购作为银行业的发展战略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具体讲,我国银行业并购是顺应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的要求;是优化金融产业结构的要求;是加入“WTO”,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要求;是转变我国银行业增长方式的要求;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减少金融市场动荡的要求。第叁章从实践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并购史中的叁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广发银行收购中银信托、国家开发银行合并中国投资银行、光大银行收购中国投资银行,找出了我国银行业并购在实际操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及与先进国家的差距:(1)并购动机以外延扩张为主;(2)并购行为市场化程度低;(3)并购的定价机制不够透明、完善;(4)并购的制度环境尚不健全;(5)并购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效途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解决我国银行业并购存在的问题以及设计我国银行业并购的战略框架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该章在前面对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我国银行业并购状况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了我国银行业并购的战略框架。这部分可以分为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并购的重要战略地位,将银行业并购定位于中国银行业系统性改革的领导者,即依靠银行业的并购重组带动我国银行业体制的整体变迁,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银行市场化改革和优化银行业资源配置上的<WP=4>经济功能,并力图以此为契机,启动包括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环境培育、政府职能转换等在内的系统性改革,最终达到推动银行业走出困境、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第二,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并购的原则:集约化原则、安全性原则、灵活创新原则。这叁条原则是指导我国银行业并购的依据和出发点。第叁,具体构建了我国银行业并购的战略部署。首先指出我国银行业的并购重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一大一小”两方面工作:一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载体,以“强强联合”为重点,以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为手段,发挥规模效益的作用,尽量将国有商业银行做大,向经营国际化和业务多元化发展,争取在5到10年内打造一两家能与国际大银行相抗衡的超级银行,树立中国银行业自己的民族品牌;二是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以“优势互补”为重点的并购,一方面,能够发挥协同效应,在扩大自身实力的同时,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小巧灵活的优势,填补国有商业银行并购后可能?

洪美玲[2]2003年在《关于我国银行并购问题的探讨》文中指出上个世纪末以来发生的大规模的银行并购,展示了全球银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并购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主流趋势,但银行并购仍不失为解决国内银行诸多矛盾和加快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正是从这点出发,本文就我国的银行并购进行探讨。中国加入WTO后,开放金融市场,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日程日益紧迫。而目前,我国银行体制改革尚未完成,银行机构设置重复,交易费用成本偏高,经营效率低,国际竞争力弱,机构设置重复严重,效益低下,银行内部可谓矛盾重重。本文正是立足于这种情况,从银行并购的理论动因分析入手,分析国际银行并购对我国银行发展的重要影响和我国银行并购的现状,总结我国银行并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发展我国银行并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认为,银行并购不仅能解决银行内部矛盾,还能提升银行的竞争力,从而促进银行的发展,任何对发展我国银行并购的忽视可以说是对未来机遇的丧失。最后,本文还从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微观层面出发,对发展我国银行并购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具体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发展我国银行并购提供一些理论参考和实践意义。

肖健明[3]2010年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叁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叁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刘细良[4]2010年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势头强劲,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点。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也使我国面临严重冲击。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究竟有何影响?政府规制与跨国并购的关系如何?政府如何适度规制外资并购?系统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问题,不仅对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新的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政府适度规制外资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有效防范全球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在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丰富了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理论。基于FDI与企业并购两个视角分别探讨跨国并购的动因理论,前者除系统分析传统的六大FDI理论外,还增加了逆向技术溢出动因这一最新理论、后者增加了产业组织与速度经济性动因理论;提出了跨国并购对东道国的“双刃效应”(正、负效应)这一新名词,并从经济、环境两个方面,从国家宏观、产业中观与企业微观叁个层面细化了跨国并购的效应理论;在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契约规制、利益集团与激励规制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跟踪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如规制公共实施论),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两方面入手,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并购规制理论。在实证研究方面,重点剖析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现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双刃效应”,包括市场结构、资本形成、就业、出口竞争力等宏观经济效应,技术外溢与转移、自主品牌、资产价格、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经济效应以及产业中观经济效应,为对其进行经济性规制奠定基础;同时基于可持续发展与低碳经济的要求,更注重研究其环境效应,为适度强化对外资并购的环境规制奠定基础;列举了主要行业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典型案例,着重分析其规模、来源、主体、区位、方式与行业变化等新动向,为规制外资并购找到现实理由;在系统梳理我国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外资政策与审查制度后,剖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建立计量经济学模型,实证分析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产生重要影响,只是影响程度和大小不一。其中,经济性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存在显着影响,而社会性规制特别是环境规制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之间不存在显着相关关系,表明强化环境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不会产生实质性抑制作用。基于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在借鉴国家、国际两个层面跨国并购规制经验基础上,本文认为,要处理好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必须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基于低碳经济背景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与环境效应,应调整我国外资并购经济性规制与适度强化社会性规制,尤其是环境规制;其次,提出了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多元化总体目标、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再次,引入规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提出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收益最大化的初步构想;最后,提出了改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国内协调机制与国际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一方面应立足本国,着力完善我国规制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竞争政策与安全审查制度及其相互协调,另一方面应积极参与跨国并购规制的国际协调,掌握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潘竞飞[5]2007年在《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投资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中国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全面放开,如何对投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了当前的热点话题。本文从严格界定投资银行及监管的含义入手,分析了投资银行的缘起及监管的历史演进,并对美、英、德等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全面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文章详细论述了我国投资银行及其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欧美成熟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提出了改进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若干条意见和建议,以试图找出一条适合我国投资银行的未来监管之路。

顾宇婷[6]2005年在《关于国内金融安全研究进展的述评》文中认为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前后,我国学者开始了对金融安全的研究。金融危机爆发后,各界人士从金融危机中得到启示,纷纷探索金融安全问题的本源。在近十年的研究进程中,我国学者对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基本因素及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基本因素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剖析,提出了许多富有见解和实践意义的相应对策,对金融安全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并逐渐开始形成一套系统的金融安全研究体系。但是,对金融安全研究进行综合评述的文章还不多见。本文试图对我国学者关于金融安全问题的研究作一个阶段性的综述,通过对近200篇金融安全文献的比较和归纳,总结和分析了我国金融安全研究的现状和进展。对金融安全概念的提出、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金融安全的特征、我国金融安全研究经历的阶段及其特点作了述评,并对金融安全研究的主要问题和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出了有意义的结论:我国金融安全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影响金融安全的基本因素的剖析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发现在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19个主要因素中,影响程度最大的内部因素是银行业、社会信用等,影响程度最大的外部因素是金融全球化、国际游资的冲击等;在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22个主要因素中,影响程度最大的内部因素是经济及金融结构、银行业、金融创新、资本市场等,影响程度最大的外部因素是金融全球化、政府、非法资本流出入等;此外,本文还向读者推荐了金融安全领域较值得一读的两本着作和53篇文献。

丁美军[7]2011年在《外资银行国际化路径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开放,经济金融依存度逐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成了银行业发展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对其他银行国际化能够产生示范效应。在这样的形势下,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国际化路径选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国内研究现状、研究对象、研究意义以及创新与不足。第二,文章从银行国际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入手,概括性地阐述了银行国际化的概念以及银行国际化的动因理论,具体包括:内部化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垄断优势理论以及引导效应说。第叁,论文以花旗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的国际化为例,对其国际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化特点进行分析,力图从这些国际化银行的发展中得出对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启示。第四,论文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国际化程度以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国际化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路径选择。国际化是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为了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现状以及加快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进程,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路径选择应从以下叁方面进行:一是选择适当路径开展国际经营,包括:方式选择上以银行收购兼并为主、区位选择上以亚洲为主、商业银行“国际化”应与企业“国际化”协调发展。二是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政策支持,包括:构建商业银行国际化的战略平台、推进商业银行从分业到混业经营的转换。叁是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控体系,主要包括: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确立风险的监管方式,加强母国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监控。

张梦瑜[8]2010年在《论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文中研究表明现代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长足发展,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与银行国际业务的多样化,使各国经济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挑战。并表监管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它以合并帐表为基础,从整体上评估、识别跨国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风险。作为跨国银行持续性监管的重要方式,并表监管的合理性显而易见。在我国跨国银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并表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从并表监管的涵义、特征及发展脉络入手,分析并表监管引发的相关法律冲突,提出解决方案,并以欧盟、美国为代表,介绍了各国并表监管的法律实践,希望从中得到借鉴,完善我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

贾希凌[9]2006年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及其他管制措施急速增加,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以协调、统筹为基本理念,突出管制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谋求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自由、涉外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前叁章为总论,其中第一章为引言,论述了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第二章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变,并对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第叁章承上启下,讨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既是前叁章的总结,又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思路。本文后叁章为分论,选取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竞争规律出发,研究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第五章则论述了与竞争政策相对应的另一个基本经济政策即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第六章则以资本账户管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例,研究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这是从第四、五章对实体经济问题的探讨过渡到对金融经济问题的分析,目的是力求在尽量广阔的视域内进行论证。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在研究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别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力求结合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努力贯彻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科学发展观,运用所能收集到的相关国内外理论,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提出自己初步的观点。以下是对本文各章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改革应建立一个协调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我国现代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涉外经济管制是以涉外法律和涉外政策为主要媒介的经济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具有长期过渡性。一方面,涉外经济与国内经济在一段较长的阶段各自具有特点,涉外经济还有相对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涉外经济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越来越充分地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涉外经济管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少。通过分析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背景,本文第一章进一步讨论了其历史使命。作者认为,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善治”,即协调的涉外经济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本质是改变管制的规则和运行模式。在后WTO时代,涉外经济的因素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内外经济一体化反映了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现象,在经济管制上的要求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需要的涉外经济管理规则体系以及精细化的管制体制。笔者主张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协调的涉外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所谓“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是包含了狭义的公司治理、村落(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性治理、政府治理等各类以公开的根据程序形成的、具有惩罚强制的规则和纪律为基础(规范性的连接要素)并以公开的组织(社会性的主体要素)和制衡的结构为依托(民主性的体制要素)的治理模式。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求我们能够持久地通过法律为主的制度规范把各种资源有效配置起来。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涉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它是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又是国家对涉外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综合,其具体作用表现为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失灵。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原则、协调管制原则和效率管制原则。与上述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和基本原则相适应,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应体现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统筹协调的理念、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竞争性管制的理念,其理念革新的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其中的“法律政策中心”理念并非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紧张状态而评价中国特色“政策法”的概念。“法律政策”是一国在某个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长期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和纲领,是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并长期保持的精髓。在涉外经济领域,所谓以“法律政策”为中心就是以法律政策为指针和总纲的治理理念,笔者建议在对外经济管制中应确立一套稳定的基本的法律政策,使涉外经济立法系统化和透明化,并长期指导管制的活动。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对外经济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进行下述模式转换:(1)法律形式要从“分而治之”向“内外融合”转换,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外向型”,促进内外经济法律体系同步发展。(2)法律政策要从自由贸易政策向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从限制性投资政策向自由投资和投资管制结合的投资政策转换,从鼓励出口创汇向内外经济平衡政策转换。(3)法律功能应实现从防御型法律向防御与进取结合型法律的转换,尤其是争取合法的国际利益和服务国内经济,做到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结合。(4)体制架构要从集中管理模式向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机结合转换,管制手段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中心向规范、新型、长效和多样的手段集合运用的模式转换。(5)法律价值应从“以政府为导向”向“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转换,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动为媒介促进市场化管制的建设。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全球化、国家主权削弱、国家安全问题等都对涉外经济管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第叁章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要理清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力求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并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涉外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立法适度超前,使涉外经济管制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其次,涉外经济管制不但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且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扼制涉外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上。另外,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包括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一致性问题、充分利用WTO规则问题、国民待遇问题、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要求我们加快多方面的制度层面的深度结合,把发展对外贸易、资本引进、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宗旨简单地停留在机器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引进的低级层面。总之,全球化的利益并非自动、均匀分配的,我国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合理地运用WTO规则空间,在全球化进程中为我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四、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四章选取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为例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自由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贸易制度来保证市场的自由运作,最终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得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如何将我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效地通过法制手段处理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持续和强大的竞争力,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服务于统一的国家发展战略,而竞争政策与WTO规则下的贸易政策的原理又同出一源。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冲突,主要表现在空间适用、保护对象或政策目标、利益保护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冲突。因此,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处理两者关系并无固定的模式。协调二者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创造能够促进我国竞争和贸易政策辨证或柔性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相辅相成的政策协同效果。笔者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必须在战略与战术上配合无间。在战略上,无论竞争政策还是贸易政策必须符合某个阶段国家总体经济和政治的战略性目标并始终围绕增进综合国力和战略性利益这个轴心,而在战术上必须动员各种专业力量参与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的制定,尤其在制定国内法规时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惯例、案例的经验以及他国的经验,巧妙利用各种规则的优惠、空间甚至漏洞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方式包括(1)扩张贸易政策的功能边界以便代替竞争政策或弥补竞争法的不足;(2)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个别制度之间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协调;(3)通过国际立法协调两者的冲突。笔者以欧盟与美国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WTO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进行了探讨,说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家利益差异面前,各国政府立场迥然,因此国际协调过程困难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抽出那些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概括为一个政策法律群体,即“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规范对象、逻辑和方法,但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较长历史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属于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笔者主张对法律政策的分析应遵循规范分析、利益分析要服务于和从属于价值分析的观点。五、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五章讨论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其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法与贸易法、外资法的相互制约和作用的过程和机理,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产业政策法以及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见解。贸易、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透过产业政策后仍然可以反射到竞争政策,并最终对竞争政策施加作用。因此在本章中,竞争政策仍被提出作为讨论的参照体。贸易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表现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缓和,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实现、促进、替代产业政策方面逐渐突出。笔者从政策之间的联系性出发,提出“经济政策魔方”的概念,解释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应系统和动态地对待经济政策的关联效应,经济政策需要搭配组合,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魔方达到最佳状态,经济管制机制应发挥出高超的平衡和协调能力。本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并对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第叁部分探讨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包括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关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考察了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实证角度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历史变迁及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探求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政策路线的转换,并分析了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与核心技术空洞化、税收损失、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减缓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挤出效应、锁定效应与产业空心化等。本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的关系,认为鉴于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主张为了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应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笔者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提出“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政策组合才能发挥实效。为此,应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吸收外资中应以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外资结构的总体优化。六、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当前银行引入外资、人民币汇率改变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这些热点问题为主要例证,初步研究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过程中的管制协调问题和金融资产(金融市场)价格管制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协调的中心问题是适应金融全球化、信息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和金融效率,建立一种适当的协调体制与机制,并适时制定和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厘清不合时宜的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形成金融法律系统不断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金融组织再造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涉外金融管制应以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性为目标。本文第六章初步探讨了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强调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必要性,研究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外汇管制的现实驱动资本项目自由化。笔者回顾了资本管制的进程,论述了资本管制变化的条件性,分析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并总结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的关系。这些探讨佐证了外汇管制、外贸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本章还探讨了WTO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包括WTO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以及WTO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介绍了国际政策的背景,为研究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打下基础。本章还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讨论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问题,包括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政策目标、原则与标准的讨论。经过对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分析,从金融开放的角度看,本文认为金融属于一国重要资源,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适合国情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外资银行进入要谨慎地权衡利弊,加强监管协调。最后,本章分析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问题,包括金融安全的内涵、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以及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等问题。从体制建设上,本章认为应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局以及强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的配合。七、总结本文第七章对全文做了简单总结。通过对在WTO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的分析研究说明,涉外经济管制需要一种综合配套的协调的治理理念与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战略性法律体系。文章强调涉外经济管制的核心是互动性治理而不是永远依靠强制性惩罚。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并不是仅仅在经济领域内的协调就能提供充分的条件,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是相辅相成的,笔者认为应创造多层次、立体多元化的综合协调模式,把资源、权利和责任统一整合起来。另外需要把握管制的“度”,包括角度、限度、深度、力度、速度、广度、频度,防止对经济实体、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防止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的片面化、绝对化。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是辩证关系,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变革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作为本人一个阶段的学习小结,尚有缺漏,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赵倩[10]2011年在《商业银行同质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负债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快速提高,竞争力也相应增强,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很大贡献。但是,商业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同质化问题。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利率市场化的实现,较高程度的同质化会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完善,同时不利于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较为严重的同质化问题是当前研究和探讨的关键。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指出了商业银行同质化程度的判断依据,并建立了相关衡量指标。在此基础上,重点以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中的16家上市银行作为样本,根据其财务报表从收入结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叁个方面对同质化问题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存在较为严重的同质化问题。然后,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同质化的主要表现,并进一步分析了同质化程度较高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存贷利差过大、创新能力不足、监管政策影响等方面。最后,结合国外商业银行的差异化案例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战略的对策思考,分别从市场客户的差异化、产品业务的差异化和品牌形象的差异化等叁个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银行业并购对我国的启示[D]. 陈川. 西南财经大学. 2001

[2]. 关于我国银行并购问题的探讨[D]. 洪美玲. 湘潭大学. 2003

[3]. 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

[4].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研究[D]. 刘细良. 湖南大学. 2010

[5]. 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潘竞飞. 暨南大学. 2007

[6]. 关于国内金融安全研究进展的述评[D]. 顾宇婷. 清华大学. 2005

[7]. 外资银行国际化路径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D]. 丁美军. 云南财经大学. 2011

[8]. 论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D]. 张梦瑜. 黑龙江大学. 2010

[9].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D]. 贾希凌.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10]. 商业银行同质化问题研究[D]. 赵倩. 安徽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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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银行业并购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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