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心理_心理学论文

论律师的心理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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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心理科学的不断发展,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已不断地被应用于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社会科学领域。可以说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成果去研究某一社会现象已成为心理学和社会科学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研究律师法、律师制度及律师执业活动社会效益的专门科学——律师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自然愈来愈多地应用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伴随着犯罪心理学、侦查心理学、检察心理学、审判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应用心理学科的产生,初步构成了我国现阶段整个司法心理学体系。律师心理学就是为适应律师执业活动需要和完善整个司法心理学体系而建立的司法心理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律师心理学在我国还是一门尚待确定的新兴学科,尽管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已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应用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心理现象,但系统的和理论的研究仍然近乎空白。特别是建国以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在心理学被打成“伪科学”的情况下,对律师心理学的确立是不可能引起重视的。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心理学研究的蓬勃发展为律师心理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司法心理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又为律师心理学的研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本文试图通过对律师心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探讨,为我国尽早确立一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能为律师执业实践服务的律师心理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律师职业是一种法律服务业,属于智力型劳动,被视为第三产业。律师又是一种职称,是以向社会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的职务名称。我国的律师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和从业执照,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可见,我国律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律师资格,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人。第二,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律师以法律服务的特殊形式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第三,律师是法制的捍卫者。律师通过向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达到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从而捍卫了法制的尊严。因此律师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利益两者并不矛盾,具有一致性。第四,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不是司法人员,律师组织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执法的职能。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委托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以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劳务收取相应劳动报酬。

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律师的性质。但是不论何种类型、实行何种政治制度的国家,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征是一致的。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全部执业活动的基本方式。律师执业是律师依法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简称。业务是完成职责的方式或范围。律师业务是律师完成任务的法定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律师业务的范围也愈益广泛,凡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一切法律问题,都在律师业务范围之内。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律师执业活动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参与诉讼;法律咨询与代书;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对律师心理进行理论研究是与律师和律师制度的研究同步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确定,产生了现代律师制度,引发了律师心理的理论研究。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律师和律师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据日本最高法院80年代统计资料表明,美国1979年从业律师为424,980人,平均每513人中有一个律师,其比例居世界之首。同时,美国的一大批研究律师心理的专家学者还将他们的研究成果运用于教学,培养了一批批具有较高心理素质的律师(如:后被选为第十六届总统的林肯,二十世纪初被誉为舌战大师的丹诺等)。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在前苏联确立以后,律师心理的研究也颇有成果。如《律师演讲中的心理学问题》、《苏联演讲艺术原理》、《俄国著名法律学家法庭演讲集》等著作的问世;60年代初,苏联心理学家加里洛夫提出研究司法心理学,1971年召开了司法心理学会,全面推动了司法心理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中国自党的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来,结束了长达20多年没有律师的空白,律师由1957年的2800多人增至1986年的20000多人,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已日趋完善,同时伴随着心理学研究的繁荣,出现了《司法心理学》、《法制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等研究成果,从而为研究律师心理创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

律师心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的心理活动。如前所述,律师的劳动属于典型的智力型的,因而在律师执业中的思辨式的思维方式中,律师的心理活动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一,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具体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并非一目了然式地直观,这样就给律师提出去伪存真、筛选琢磨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信念、能力、气质、性格等个性心理对律师而言成为必要。其次,律师无论是从事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单一的思维方法或贫乏的想象力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律师要能做到时而论证,时而辨别,时而驳斥,既能坚持己见,有理有据,又要善于辩驳,维护己方利益,即所谓有守有攻,攻守结合。在此状态下,感知、想象、思维、情绪、意志等心理过程对律师而言成为关键。再次,在律师执业中,律师往往面临各方陈述己见,驳斥对方的“心理战场”,尤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则是各方都要注意心理战术运用的重要诉讼环节。在这种“心理战役”中,律师所持的心理素质是取胜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可见,律师心理对律师而言,是律师执业中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的组合,它贯穿于律师执业活动的方方面面,而非某一单方面的问题。这样,对律师心理的理论研究不仅必要,而且可能,从而律师心理学在我国的形成呈现了势所必然的趋势。那么,什么叫律师心理呢?笔者认为:律师心理学是研究律师在执业中的心理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律师执业的重要性莫过于体现为:避免法律实施中的错误或不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为实现此目的,律师必须使用一切有关的法律条文和执业方法讲明情况,说明理由。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起诉人“建构”了一起案件,并极力消除被告人无罪的一切疑点,那么律师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待同一案件,他必须依法把起诉人“建构”起来的东西拆毁,要对这些东西穷追猛击,直至彻底粉碎案件的基础。在此,可把律师执业分为三个阶段:形成信念、制订策略、进行操作,这三个阶段都对律师的心理品质提出了要求。如在形成信念阶段,律师在头脑中再现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而需要律师具备记忆、思维、想象等能力;在制订策略阶段,律师设定具体心理对策具有重要意义,这就需要律师具有敏锐的眼光和分析能力,完善的意志品质,稳固的气质性格;在进行操作阶段,律师实现心理对策具有关键意义,这就需要律师具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以及与不同案件参与人的交往能力,等等,律师心理学的研究正是围绕这些内容而展开的。这些研究内容决定了律师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为律师心理,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所研究的心理现象是特殊个体(律师)参与特定司法活动(律师执业活动)而发生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现象既不同于一般人的心理,也不同于各司法行动参与者在其他情形和诉讼环节中的心理。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这既是该门学科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律师心理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包括:辩护律师心理、代理律师心理(行政代理、民事代理、经济代理等)、非诉事务中心律师心理(仲裁、调解等)。由此组成了律师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律师心理的基础理论、律师心理一般规则、律师心理对策及具体运用。其中,律师心理的理论篇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为基本指导思想,以律师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研究律师这一特定的人、特定的职业在业务活动中如何提高心理素质,怎样以“健美”的心理开展工作。律师心理一般规则,是静态地描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个性心理及心理过程的一般特征,这是律师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律师心理及对策具体运用,则是研究的目的之所在,即动态地介绍在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执业活动中,怎样灵活地根据不同情况运用律师的心理对策。它既要研究者有扎实的律师学、心理学、法学知识,也要求研究者有广泛深厚的律师实务经验,它是律师心理学研究的又一个重点。

律师心理学有自身显著的特征:①单一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单一性是指,律师心理学仅从律师的角度研究如何提高律师心理素质,如何把持律师心理的一般规则,如何运用律师心理对策,使律师在执业中做到议题集中、针锋相对、深入浅出、变化无穷。本学科不涉及其他司法活动参与者的心理现象。广泛性是指,律师心理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是以两个以上的学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科学,且是运用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的知识来研究律师心理这一社会现象。具体说,律师心理学是介于律师学与心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因而它涉及的相邻学科比较多,如律师学、法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逻辑学、演讲口才学等等,有关律师心理素质的培养及心理对策的运用都要涉及这些学科,所以律师心理学必须要研究与这些学科相关的内容。如:律师心理学如果离开了律师学,就不仅失去了应用价值,而且也失去了基本的研究方向,从而变成只是一门普通的心理学;同样,律师心理学如果离开了心理学,它就只剩下了律师学的内容。律师心理学就是这种单一性与广泛性的有机结合,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从于律师学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律师心理学只不过是律师学的一门辅助学科,其内容结构由律师执业中的各种心理现象为基础。同时,律师心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使自身得以丰富、发展。②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科学性是指,律师心理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科学的认识论和实践论作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并运用内因与外因、个性与环境关系方法分析的学科。实践性是指律师心理学的理论体系有赖于实践的检验。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实践服务的,律师心理学作为一门应用心理学,也必须直接为律师执业实践服务。律师心理学理论的研究,其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律师工作实践。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心理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心理科与律师执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一门学科地位的确立取决于有无自己独特的,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前所述,律师心理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及特征,但这并不是说律师心理学脱离于其他学科孤立存在的。可以说,律师心理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此,笔者选择其中较为主要的相关方面扼要加以论述。①律师心理学与律师学的关系。律师学是研究律师法、律师制度、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的科学。律师心理学也要研究律师法和律师活动,这就决定了二者存在许多一致之处。但由于律师学研究的律师法既有组织法内容,也有诉讼法的内容,律师心理学研究的律师法仅涉及诉讼法中相关的内容;又由于律师学是从社会司法制度的角度宏观、整体上研究律师活动,而律师心理学是从体现律师心理特点的角度研究律师活动,使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不同。②律师心理学与心理学的关系。心理学所研究的是一般的正常个体的心理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律师心理学研究的是律师这一特定个体的心理活动规律。这就决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律师心理学的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甚至可以说律师心理学隶属于心理学,并是心理学在应用领域的分支学科。但是,另一方面,心理学并不专门研究律师执业中的律师心理问题,所以它不能取代或等同于律师心理学。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人的心理是一个由各种不同成分构成的多水平、多层次系统。心理学与律师心理学的研究水平和层次是不相同的,心理学是律师心理学的基础,律师心理学是对心理学原理的具体应用和补充。③律师心理学与法学的关系。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中的一些分支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律师心理学也要加以研究。因为律师心理对策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心理学又是法学的一个边缘学科。但是律师心理学对上述学科的研究是从律师心理的角度研究如何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而不涉及其发展、制定和实施等问题,于是二者又是不能混同。

律师心理学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它的创立、发展、完善都有赖于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观察和解决人类社会现象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无疑它也是律师心理学的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律师心理学整个研究出发点就在于此。根据这些哲学原理,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观点:①反映论的观点。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人的一切心理活动的根源和规律,只有从头脑活动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和反映客观存在的头脑活动中去寻找,只有从客观存在与头脑活动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因此,研究律师心理学就不能无视律师心理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尤其是律师心理的社会基础。离开了客观现实,就无法深刻地说明不同历史状况下、不同阶级地位、具有其他不同社会生活条件的律师心理为什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时,律师心理学还必须重视律师心理对客观存在的差异。同时,律师心理学还必须重视律师心理对客观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②辩证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在发展过程中,内因是根本的,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发展的方式表现为质量互变,从量变开始,通过积累引起质变。客观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作为受物质决定的意识、心理必然也是变化发展的,但并不是说,物质变化是心理变化的唯一动因,心理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动因,外在动因要起作用,还必须与内在动因相结合。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这些基本观点,在律师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注意用发展的观点、矛盾运动的观点去分析律师心理的各个方面,科学地把握量和质的变化。分析律师心理时,不仅要研究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还要善于预测它的发展趋势。同样,在制定律师心理对策时,也应该有发展的眼光,应该根据变化了的情势制定出相应的对策。③系统论的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如果把一种现象和它周围的条件隔离开来,它就会成为不可了解的、无意义的东西。这种观点在系统论中也得到了体现。按系统论的原则,把一个与外界有联系的组织作为一个系统,研究在外界情况改变的条件下,系统内部发生的变化,从而可以认识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不妨可以把一个人作为一个系统,系统的内在机能是心理活动,它的活动程序只有在接受外界信息正确的前提下表现出来,否则,就会导致活动程序的失控。一旦失控,在心理活动指导下的外在行为就会出问题。研究律师心理,应该把律师作为一个系统,探索系统内在机能协调的过程。根据刺激——反应的原理,利用外在信息,调节系统内在的心理活动,使失控的心理机能恢复正常。为此,必须注意多因素、多层次、多方面分析,全面考查对系统内部的影响因素,用相关的多因素方法确定因素间的关系以及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的关系。④控制论的观点。如果把人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内部的心理活动是可以通过外部信息的调节作用而达到控制。行为主义心理学崇尚S—R,当代实验心理学的出发点也是S—R(S代表刺激,R代表反应),这种观点虽然忽视了主体的内部机能的作用,但从这一公式也可以看出,人的内部心理活动是可通过S的作用来控制和调节,使其在R上反映出来。根据心理活动的可控性,利用控制论的原理,在研究律师心理时总要利用S的作用,通过S的作用去探索律师心理,也通过S的作用去控制律师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可见, 控制论的观点在研究律师心理中起着非常重大的指导作用,要研究律师心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控制律师心理的形成和发展。

在明确了学科研究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之后,如何正确地设计、选择和成功地运用研究的方法,就成了学科发展的重要关键。为此,本文试图进一步探讨律师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①心理分析法。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和制约的,而心理又是在诸种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心理分析法就是运用心理活动产生的规律和心理活动同外部表现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原理,通过对主体的历史表现、现实、刺激和行为表现及后果去分析主体行为时心理活动的方法。心理分析的方法,在律师心理对策实践和律师心理研究工作中是常常应用,并行之有效的。例如:对一名想尽力帮助其当事人的律师来说,“感觉就是事实”。在会见当事人中,感觉跟诸如损害的程度之类的客观事实起到同等重要的作用。如何使“感觉”正确?并依此进行“揣疑测嫌”的思维推理,通过对一些行为征兆的分析,以及对社会心理反映的综合分析,以帮助当事人获取其真正需要的、合法的权益,这便是心理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随着律师心理研究的不断深入,经过实践证明而已被认识的心理规律(包括心理与外部行为表现之间的规律性联系),可以成为运用心理分析方法研究新课题的依据。因此,律师心理学理论越发展,就越能增强心理分析方法的认识效能,从而也将相应地促进律师心理学研究的进展。

②观察法。在自然状态下,对某些现象及其行为表现进行有控制的观察,也是律师心理学研究中广泛应用的具体方法之一。观察法是通过观察对象的外部表现去了解其心理活动的方法。观察法作为研究心理的一种方法,应当不限于对外部现象的描述,而是去解释这些现象的心理实质,以及产生这些心理事实的原因。从描述到解释这一转变的形式,是在观察过程中所产生的假设。这种假设的验证或否定,是进一步观察的任务。

例如:(当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以获取事实时)

当事人:“当我回到家时,我发现她已经搬走了。她什么都拿走了,家俱全没了。房子空空如也,我愤怒了。”

律师1:“你确实愤怒了。”

律师2:“我理解你的愤怒。”

律师3:“我猜过一阵,你就平静下来了。”

律师4:“我猜你觉得你不该遭此报应。”

针对以上不同律师的反应,不难发现,律师1 对当事人诉说的事情采取了完全肯定的简单的镜式反应(很少有律师这么做)。律师2 肯定了当事人这种情绪的适当性。律师3 把这一感情当作没有关联的事来对待,并把谈话转到了另一时区。律师4扮演了业余心理学家的角色,他试图分析这种反应的原因。

对以上同一事实,不同的律师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反应?这便是观察法具体解决的课题。应用观察法进行心理研究,其收获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与研究者自身的理论准备有关。为了进行观察,研究者必要时应充分接近被观察对象——律师,身临其境,或使用录相、录音、拍照、闭路电视等手段。观察中应力求全面、细致、深入、客观,并尽可能做好记录。总之,没有“观”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就没有“察”的准确性。

③调查法。根据心理学的原理,人的心理活动不仅与当前的客观现实有关,而且与个性特征有关。调查法是通过调查对象的历史表现来掌握其个性心理特征,了解现实心理活动的方法。调查法必须依靠大量的调查访问和统计资料。但对同一调查对象,不同的人去进行调查时常可得出迥然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像以下例子很能说明问题。(一位律师在调查当事人的事实情况)当当事人开始谈论别人借他的到期该还的钱时,律师自认为当事人所希望的是提起诉讼追还欠款。之后,律师的询问旨在证实当事人为可行的追还欠款的案由。但是当事人的兴趣在于弄清楚什么样的担保协议将是可取的,因为当事人所希望的是延长贷款。因此,律师有关原协议的达成以及借方违约的性质的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的愿望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这些调查也许还会使当事人灰心丧气与恼怒。同样,在律师心理学中调查法的具体运用。调查研究首先要有明确的目的,其次应注意调查研究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忌带主观性和片面性。此外,调查研究者的理论知识准备也十分重要,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人员,在调查研究中往往可以看出较多的线索和发现较多的问题,而缺乏理论知识准备的人员,在调查研究中却常常发生“视而不见”和“听而不闻”的情况而所获甚少,甚至所获与现实背道而驰。

应当看到,不同的研究方法是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的,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既要根据课题的特殊需要,也要尽可能综合地使用多种不同的方法,相辅相成,才能收到更加切实的成果。同时,不仅已有的方法都有待于并且也完全可能继续加以改进,而且,研究者还根据课题的需要,创造新的研究方法,把律师心理学的研究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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