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国家纲领和政策--中国共产党国家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八部分_国家民委论文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国家纲领和政策--中国共产党国家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八部分_国家民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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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0)03-0025-10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开创了民族工作蓬勃发展的新局面。伴随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党的民族政策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和主要任务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一方针,确定了不同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了机构恢复后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着重讨论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和民族工作重点转移问题。这次会议提出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其内容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坚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注:国家民委文件选〔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8.10.)这一方针的确定,标志着把民族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

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了《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纪要》概括了党在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方针,这一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注: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85)这个《纪要》同时指出,要彻底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差别,还需作长期的艰苦努力。

1987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央在批转这一《报告》的通知中再次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这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992年1月,党中央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会议讲话中对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1)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使之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3)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4)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5)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

1999年9月29日至10月3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二、新时期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

新时期的民族工作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改革开放初期的拨乱反正阶段,全面改革的调整充实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加快发展阶段。伴随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党的民族政策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体现出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点。

(一)拨乱反正时期的民族政策(1979~1983)

十年内乱使党的民族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因此,新时期民族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1979年4月中央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研究了新时期的民族工作,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1980年中央书记处成立后,先后讨论了西藏、新疆、云南、内蒙古、青海、海南岛等民族地区的工作,产生了一系列会议纪要。1982年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高了全党对民族工作的认识,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这些文件,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时期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1.恢复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在十年动乱中,民族工作部门受到冲击,许多被撤消,民族工作陷于瘫痪状态。1978年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决定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这个报告对新时期民族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全国各地陆续恢复了各级民族工作管理机构和民族文化事业单位,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2.确立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在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概括了党在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方针。新时期民族工作方针任务的确立,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最根本途径是发展。民族之间的差异许多是由发展水平差距造成的,不发展,发展差距就消除不了。在当代中国,抓住了发展问题,就抓住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民族工作方针任务的根本转变,为新时期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发展开拓了新的领域和新的境界。

3.解放思想,在理论上正本清源。首先,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1980年4月,中央在《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此后在《云南民族工作汇报纪要》等重要文件中也都多次阐明了这一观点。同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全面系统地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彻底否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直接推动了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战线的思想解放,对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次,对民族关系的性质作出了正确判断。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86.)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注: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09.)

4.平反冤假错案,纠正“左”的错误。1979年2月,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同年10月又批准为在反右斗争中错划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全部摘掉了帽子。在这一时期,还平反了民族地区的大量冤假错案,对受到迫害的少数民族爱国人士恢复了名誉,在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予妥善安排。平反冤假错案为思想解放铺平了道路,有效地恢复和改善了受到十年动乱严重破坏的民族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

5.总结历史经验,重申和恢复党的民族政策。1979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在总结新中国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民族工作的四条经验教训。如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必须坚持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观点;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民族观念,在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大团结;必须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加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为了推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1980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活动,并公开发表了周恩来同志1957年8月在青岛民族工作会议所作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重要讲话。在民族地区大、中专院校开设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课程,强调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观念。各地在民族政策宣传教育过程中,结合检查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的执行情况,恢复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解决了许多存在的具体问题。

6.重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7月1日,中央决定恢复内蒙古1969年前的区划,将“文革”期间划出的东三盟、西三旗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一些被撤并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得到恢复,到1984年新建了2个自治州、19个自治县。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关键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提出“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要“较快地做到各民族自治机关都以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为主组成”(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523)。1982年颁布的《宪法》增加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根据新时期对干部的“四化”标准要求,加强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1982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有重点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具体措施,形成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

7.保障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要求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照顾。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区的政府机关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鼓励少数民族从事家庭副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林、牧、渔业和传统工艺品的生产。要恢复和办好民族中小学和民族师范学校,高等院校招生时,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要办好各种文化、医疗卫生事业。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回族群众实行的土葬习惯应当受到尊重,决不能强迫火葬等等。我国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同时还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强调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但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执行这项规定也应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就建立民族乡做了原则规定,要求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的人口在全乡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30%左右为宜。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8.恢复民族识别、进行民族成份认定和更改工作。1979年国家确认了云南攸乐山区的基诺族为单一民族,至此,我国法定的少数民族达55个,加上汉族,我国民族大家庭的构成基本弄清。这一时期,还对一些自称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了辨别归并工作,对个别民族名称进行了更改,1985年9月将“崩龙族”改为德昂族,1986年6月将“毛难族”改为“毛南族”。改革开放以来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一些人恢复或更改民族成份的愿望突出起来。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份的,都应当予以恢复”(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106、53、54.)。针对部分地区民族成份更改的随意情况,1982年2月8日,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恢复或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9.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从农村开始逐步展开,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中央明确实行的“政策要比其他地区更宽”,如对牧区普遍推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生产责任制。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轻负担、休养生息的政策。1980年实行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政策后,将民族地区财政“三项照顾”纳入基数,定额补贴每年递增10%(至1988年停止执行)。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0年)和“支援三西农业建设资金”(1983年)。1981年召开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农牧土特产品收购,积极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坚持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和积极发展商业网点等八项措施。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一些紧迫问题,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放宽政策。从1984年,国家对尚未解决温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给予重点扶持,决定扩大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和边境贸易,还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各族农牧民采取赊销的办法。对口支援也全面展开,1983年1月国务院批转《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了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并在产品分配、信贷、企业利润留成、自筹资金计划、支持人员待遇等7个方面适当放宽政策。1984年4月,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全国9省、市无偿援助西藏43项工程。

10.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文革”中被撤销的民族表演艺术团体和民族文化出版单位得到恢复,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民族特点,深受群众喜爱的作品。在五六十年代民族大调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1979年开始“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修订、出版工作。这一时期,还开展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医药发掘整理等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国家民委和文化部于1980年9月举办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1982年在内蒙举办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从此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由国家民委和国家体委主办,每四年举办一次,形成了制度。1981年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新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和任务。这一时期,重点办好了一批民族中小学校和民族师范学校。恢复和加强了民族语文教学,强调对有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民族,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对有自己的语言而无文字的民族,也应当用本民族的语言辅助教学。同时,要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汉文。在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包吃、包住、包课本等不同形式的“三包”政策。加强了民族高等学校建设,调整了内部结构,增设了理科、法律、经济管理等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1980年复办中南民族学院,1984年筹办东北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和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学院。1982年开始在全国重点大学举办民族班。恢复招生中的特殊政策,规定高考可以用民族语文答卷,对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录取,散居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为了加强边疆民族地区的师资队伍建设,从1979年开始将边境地区的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

(二)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民族政策(1984~1991)

从1984年底到1992年初,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1984年10月,党中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由农村发展到城市,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科技、教育等社会各个领域,进入了全面改革的新阶段。为适应全国深化改革的形势,民族政策的发展突出了改革开放的新内容,并针对新旧体制转换中出现的新问题,注意了优惠政策的调整和衔接。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提出了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大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加强各级民委建设等政策措施,成为指导这一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一时期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1.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纳入了法制化轨道。1984年5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等重要原则问题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关键是自治权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列了27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其中关于经济的自治权就有12条,体现了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特点。《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该法颁布后,中宣部、司法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在普法宣传教育时组织专门学习。中央有关部门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工作,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增加了一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广泛进行了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到1990年,全国有23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先后颁布了自治条例,还有7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注:国家民委文件选编〔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605.)。

2.维护民族团结形成了新办法,开创了新形式,取得了新经验。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大会表彰了1166个先进单位和个人,从此这项活动形成了制度。各地在开展这项活动时,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兴办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实事。在这一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强,各民族之间在扩大联系和交往的同时,在经济利益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摩擦和矛盾。特别是有的传媒发表了有损民族团结的文章,引起一些少数民族的不满甚至游行示威抗议,由此引发了多起事件。为了解决此类问题,1987年12月14日,国家民委发出《关于加强进入内地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的意见》,要求正确对待边疆少数民族人员到内地城镇的经商、旅游活动,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要对他们进行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的教育,慎重稳妥地解决他们与当地人员发生的纠纷。为了防止在新闻、报刊、文化出版界发生有损民族团结的事件,国家民委和有关部门相继发出《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和《关于在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87年6月),明确了岗位责任制和审查把关制度,提出了宣传中需要把握的若干重要原则。在处理这些摩擦和纠纷的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和机制。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中央文件强调,“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个别严重破坏民族团结、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处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

3.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进入90年代以来,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民族分裂活动出现了增多的态势,其特点是一方面以狭隘的民族主义为号召,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另一方面打着宗教的旗号,披着宗教外衣煽动民族分裂。要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在这一斗争中,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政策,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把分裂问题同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混同起来。江泽民同志1990年强调,“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政治斗争,从实质上讲,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但敌对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来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处理这类问题,要求我们的干部更应注意政策和策略”(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221.)。

4.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特殊问题,致力于党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民委三定方案给民族工作新增了“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内容。国家民委在1989年召开的全国民委主任工作会上,专门研究了民族地区体制改革的特殊性问题,对民族工作部门如何参与体制改革提出了意见。1991年,国家民委召开了民族地区改革座谈会,总结了近几年改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这一时期,民族工作部门还主动参与了国家国民经济发展“七五”、“八五”计划的制定,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改革问题和计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利益的有关问题,都积极主动参与了意见。

5.发展民族地区经济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地区发展差距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重视,1990年12月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出,“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把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妥善结合起来,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同全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牧区主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畜牧业经济,搞好牧区建设,是一个关系我国各民族发展繁荣的重要问题。1987年,国务院批转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牧区要坚持以畜牧业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半农半牧区要把畜牧业摆到突出的地位,发挥牧农结合的优势,多种经营,全面发展。提出牧草是畜牧业的基础,必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保护和建设草原,发展草业,逐步做到草畜平衡发展。提出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稳定和完善“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牧畜作价、户有户养;服务社会化”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等生产责任制。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交换,提高牧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

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是这一时期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1984年颁发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根据这一精神,这一时期颁布的《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都做了类似的规定。

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1989年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同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准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1988年根据牧民的生产生活习惯提高了牧区扶贫标准。国家在“七五”期间每年另外拨出五千万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集中用于牧区的贫困地区。还积极推广“流动畜群扶贫”或向贫困牧户赊贷母畜等做法,解决贫困牧民的温饱问题。

6.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明确民族地区推进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我国各族人民在经济发展中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民族地区的改革必须冲破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封闭状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强调民族地区的改革要因地制宜,实行双向开放,既向内地和沿海发达地区开放,也向沿边和海外开放。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要树立提倡开放、改革的观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讲效益、讲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勤劳致富的观念。在发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采取耐心疏导,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方法,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逐步改变阻碍进步的旧思想和旧习俗,“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54.)。

7.进一步扶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方法。举办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片和民族语言电视片的评奖及少数民族文学评奖都逐步形成了制度。制度化使民族工作具有规范性和连续性,由此形成的一些政策法规文件充实了民族政策的内容。文化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展开后,为继续扶持民族事业发展,1984年期刊出版自负盈亏后,国家仍明确规定对少数民族文字印刷的期刊实行必要的经费补贴。文化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改为差额拨款后,国务院在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1991年6月)中提出,对少数民族剧团、文工团(队),在编定其差额补助费时,要给予照顾。199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了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和任务,还对不同情况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推行问题,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改进、信息处理、双语教学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成为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文件。

8.制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新政策。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国家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对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给予政策倾斜。1990年新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加强了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建立了民族教材审定制度。继续加强民族班建设、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建设,并分别开会总结了办学经验。民族院校的学科调整取得显著的成果,确定了重点学科,在保持民族学科优势的同时增加了培养经济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为了加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1985年在兰州建立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教育援藏采取重大措施,从1985年开始在内地16省市举办西藏中学和西藏班。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和为新疆培养人才取得进展,1987年和1990年两次召开会议,落实了对口支援计划和措施。

(三)建立社会主义经济过程中的民族政策(1992~至今)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了重要谈话,同年召开了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1992年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框架已基本确立,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果。

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和关心民族工作。1992年1月,党中央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会上做了题为《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高度地概括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成就,全面总结了党的民族工作经验,深刻地阐述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对9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发表了重要意见。李鹏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总结讲话,对传达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了具体部署。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多处提到民族工作,强调要“更加重视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从多方面努力,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1999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对民族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特别是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进步。这次会议突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快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并从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等方面作出部署。从1992年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党的民族政策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主要有:

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问题的特点有了新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从5个方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表现特点,指出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实现后,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依然存在,在经济权益、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等方面,由于相互了解或尊重不够,也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国际敌对势力还支持国内的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

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务院于1994年9月和1999年9月分别召开第二届、第三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涌现了孔繁森、赛尔江、彭楚政、吴登云等一大批献身于边疆建设、献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楷模。各地还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院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共中央颁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都把开展民族团结活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为维护民族团结,1997年修订的《刑法》把“煽动民族分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为犯罪,并规定了量刑标准。对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一些省区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221、225、253.)1991年12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11条措施,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起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时期,还是突出强调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称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明确了这一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发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这两个条例对保障散居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帮助城市、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些省市还制定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一些省区还制定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1992年实行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批准将吉林珲春,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凭祥、东兴,云南畹町、瑞丽、河口,新疆伊宁、塔城、博乐等列为沿边开放城市。后又批准乌鲁木齐、南宁、昆明等为内陆开放城市和国家级内陆口岸,并给予边疆类似于沿海的八条优惠政策。1994年,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推出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和乌海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海格尔木市、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七个地级州作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形成民族地区全方位开放的格局。

针对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增加了支持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力度。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解决地区差距继续扩大趋势的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还提出帮助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等五项具体措施。1999年9月29日,江泽民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并明确“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人民日报,1999-09-30(1).)

培养民族干部在继续增加数量的同时,重视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特别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1993年国家民委和中组部、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许多地方制定了培养选拔办法和工作规划,除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大专院校学习、办培训班外,还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挂职锻炼。

1996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和新闻出版署在京召开“全国民族出版工作会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民族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任务,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民族出版工作的政策措施。1999年,我国举办了首届中国民族图书奖评奖活动。从1992年开始,国家实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工程,建成了大批公共文化设施,丰富了民族地区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一些地方纷纷举办民族文化村,民族文化展览,举办民族风情旅游,既保存、发展了民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1992年在昆明举办了以少数民族艺术为主的第三届中国艺术节,云南还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构想。举办了首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腾龙奖”评选活动,两届少数民族音乐、舞蹈“孔雀奖”评奖活动。

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提出要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教育结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学制、办学形式等方面,逐步走出一条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路子”。(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221、225、253.)同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任务,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强调发展民族教育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1993年国家民委下发文件,提出了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措施,对民族学院的专业设置和招生办法改革等提出的指导意见。在这一时期,制定了教育援藏的一些制度办法,制定了高等学校民族类教材建设、民族预科教材建设的制度和办法,还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评奖办法。

三、新时期民族政策发展的成就

1.民族平等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各少数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是体现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时期,培养民族干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少数民族干部由1978年的约79万人增加到270万人,增加了2.42倍。目前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都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和体现。目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杂志从46种增加到267种,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从1226种增加到4108种,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广泛尊重,如对经营清真饮食进行严格管理,对清真饮食经营单位给予政策优惠。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和传统文化活动得到进一步尊重,各民族都可按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欢度节日。藏族的藏历新年、“雪顿节”,回、维吾尔等民族的“开斋节”、“古尔邦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壮族的“三月三”等都得到恢复发展。

2.民族团结更加巩固。自80年代以来,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共同进步繁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至今,国务院已经召开了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地也相继多次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和模范集体给予了表彰。通过这些活动,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更加深入人心,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民族团结也经历了国内外复杂局势的考验。在冷战结束后的当今世界,利用“民族”、“宗教”等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已成了西方一些大国的惯用手段。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多次胜利地粉碎了打着“民族”、“宗教”等旗号进行的形形色色的民族分裂活动。我国各民族都和睦相处,同舟共济,患难与共,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到1998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98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29个,单行条例209个。目前,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乡行政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规章,地方、部门法规,一系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民族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4.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促进了各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民族地方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1978年到1998年,民族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从324亿元增加到7570亿元,年均增长10.5%,连续10年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从1978年的8.9%上升到1997年的9.5%。地方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52.28亿元提高到1998年的540亿元,增长9.3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和提高。民族地区商品供应充足,市场繁荣兴旺。1998年,民族八省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430亿元,相当于1978年的1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20元提高到1998年的1643元,增长了13倍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由375元增加到5002元,提高了12倍。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从1978年到1998年,我国普通高校、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普通中学、小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分别从3.6万人、2.8万人、3.0万人、246.7万人、768.6万人发展到22.6万人、25.3万人、9.7万人、449.2万人、1240.2万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普通高等学校由4.2%提高到6.6%,中等技术学校由5.4%提高到6.2%,中等师范学校由8.4%提高到10.6%,普通中学由3.8%提高到7.1%,小学由5.3%提高到8.9%。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保护得到应有的重视,截止1998年,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12万余种,整理11万余种,出版古籍书籍5000余种。国家组织3000多名专家学者,完成了关于少数民族的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包括中国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语言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等丛书400多种,9000多万字。近十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对西藏拉萨的布达拉宫、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尔寺,新疆的克孜尔千佛洞等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了维修。80年代初,中国政府又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十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民族文化创作空前繁荣。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的少数民族作家已有600多人,占全体会员的11.1%。在新时期,国家先后进行多次“骏马奖”和“孔雀奖”评奖活动,产生了大量受人喜爱的文化作品。民族地区宣传出版事业蓬勃发展,从1978年到1998年,图书由1336种增加到10154种,杂志由78种增加到542种,报纸由44种增加到293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1978年,民族自治地方只有广播电台50个,到1998年已达261个。电视中心从无到有,到1998年共建成225个,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达16072个。民族医疗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民族医院已由1984年的76所发展到现在的127所,其中藏医医院52所,蒙医医院41所,维吾尔医医院26所,其他民族医医院8所。全国民族医的床位由1984年2597张发展到现在的6090张。一些历史上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得到有效防治,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中国共产党成为各民族团结的坚强核心。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各民族团结的有力保证,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成为各民族团结的坚实基础。

〔收稿日期〕20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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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国家纲领和政策--中国共产党国家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八部分_国家民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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