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保护国民经济_投资论文

利用外资保护国民经济_投资论文

利用外商投资与保护民族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论文,民族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日益显露出强劲的竞争实力,这使一些内资企业被迫降低了市场占有率;或退出了原有的生产领域,一批国产名牌消失,代之以外商投资企业新品牌的崛起。对此,人们的认识差别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抢占国内市场,冲击了民族经济,要限制外商投资,保护民族经济,发展民族品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外商投资企业也是民族经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促进了改革与发展,增强了国内企业的竞争意识,有利于振兴民族经济。

到底该如何看待利用外商投资与发展民族经济的关系?对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回答。

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民族经济

何谓民族经济?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民族经济的标准是什么?是以资本构成为标准还是以生产地为标准?是否只有由100%的民族资本构成的企业才算是民族经济?或者相反,不管投资来源如何,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属于民族经济?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态度。

1.民族经济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内涵。

二战后,取得民族独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为了摆脱经济上对原宗主国的依附地位,致力于建立独立自主发展的经济体系,把发展由民族资本、民族企业组成的民族经济放在首位。当时只有由100%的民族资本构成的企业,才被看作是民族经济。

随着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摒弃了把外商投资企业与民族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纷纷修改排斥外来资本的政策,制定开放政策和措施,鼓励吸收外商投资。这时,民族经济的内涵产生了深刻变化,排斥外来资本的、孤立于世界经济体系之外的民族经济已不复存在,民族经济不仅包括了由纯粹的民族资本投资兴建的企业,而且包括一些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2.以生产地作为判别是否属于民族经济的标准是不可取的。

发达国家极力推行这样一种观念,即使由100%外商投资兴建的独资企业,其生产的结果仍然是东道国占有主要利益,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收取税金,企业职工主要来于东道国,工人的工资占新增价值的一大部分,这些企业与本国其他企业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为此,再无必要区分哪些企业是民族经济,哪些企业是非民族经济了,它们都属于本国经济。在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用语中,也只有本国经济而没有民族经济的概念。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本国的经济技术力量雄厚,外来投资多分布于资本、技术密集度较高的产业,不仅内资企业有能力与外资企业竞争,甚至取得竞争优势,而且外资企业职工中的白领阶层占较大比重,职工报酬较高,可以在新增价值的分配中获得较大份额。这样,发达国家既不必过分担心民族经济被挤垮,也不必怀疑本国在利用外商投资中拥有主要利益,因而,可以比发展中国家更大胆地开放市场,允许外商在许多产业领域投资,并力主采用本国经济的概念,为其企业进入别国市场服务。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情况则不同。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相对落后,许多新兴产业尚属幼稚产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一旦放弃适当的产业保护政策,就会受到严重的冲击,造成较大经济震动,而外商却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外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很大部分是投向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劳动力成本低,利润率较高,外商投资会获得较好回报,如果任由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很难保证本国获得主要利益。

总之,以生产地作为区别是否属于民族经济的标准,把在本国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都看作民族经济,或索性称本国经济,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本国经济不等于民族经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模仿发达国家的观点,抛弃“民族经济”这一概念。

3.一个企业是否属于民族经济,只能看企业中的民族资本是否居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

既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族经济已不再仅仅是由100%的民族资本构成的企业,但又不能依据生产地标准,认为一切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民族经济,那么,就应合乎逻辑地承认,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民族经济的。区别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属于民族经济,标准只能是看企业中的民族资本是否居支配地位。只有民族资本居支配地位,才能保障其分享主要经济利益,合资企业才会考虑民族经济的发展问题。由于兴建外商投资企业是一种投资行为,获得利润是投资的利益所在,因而,所谓分享主要经济利益,就是指在利润分配中获得大部分份额。而利润分配又是由资本的分配决定的,民族资本只有在企业中拥有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才能在利润分配中占有大部分份额,获得主要经济利益。如果说一个合资企业由外来资本控股,受外来资本支配,却仍属于民族经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依据以上结论,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中方居主导地位的合作企业,中方拥有大部分所有权和主要经济利益,在一企业内部体现了中方的大资本支配外方小资本的性质,都属于民族经济。而外商独资企业和由外方控股、外方居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则不能算作民族经济。我们既不能把一切外商投资企业统统看作民族经济,也不能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排除在民族经济的范畴之外。

二、正确对待外商投资企业

1.既然中方资本居支配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属于民族经济,我们在看到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品牌崛起等问题时,就应采取分析的态度,不能简单地一概视之为对民族经济的威胁。

2.对于那些属于民族经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生产的工业品,不应把它等同于进口的“洋货”,采取歧视或排斥的态度,限制其内销比例,而应鼓励它在国内市场上同真正的外国货竞争,允许这些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获得盈利。

3.是否属于民族经济,并不是可否利用外商投资的界限。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和外方居支配地位的合作企业,虽然不属于民族经济,但这些企业的产品,也主要是由中国工人生产的,也不同于必须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保护民族经济并不意味着要禁止设立这类企业。为了获得外商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发挥其体制效应,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允许外商获得适当的市场份额、利润。否则,如果我们硬是要求在利用外商投资中居控股地位,拒绝外商独资经营或控股经营,外商就可能不会来投资,我们就得不到想要的东西。在利用外商投资中,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只想得到不愿付出,而应权衡利弊,采取较为现实的态度,既要防止外商垄断国内市场或控股操纵,适当保护民族经济,又要大胆利用外商投资。

三、正确对待国产品牌的变化

根据以上结论,我们对利用外商投资中国产品牌的变化也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在利用外商投资中,国产品牌的变化可以分为9种情况:

1.国产品牌被外商收购后弃之不用,外商设立独资企业,采用新的品牌,生产所收购品牌的同类产品。这时,原国产品牌被挤出市场。对此,国人应有足够的重视和准备。就目前情况看,这类问题虽不多见,但由于内资企业面临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多方面困难,外商极易利用这种机会挤垮国产品牌。

2.外商(主要是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幼稚产业、新兴产业及其他一些高利润行业设立独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受到竞争的强大压力。有些内资企业知难而进,在竞争中改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了产品品牌的知名度;也有一些企业被迫降低了市场占有率,甚至退出原有生产领域,这时,民族品牌遇到挫折或消失,这对于民族经济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当然,目前这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以外销为主,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并不象一些人想像得那么严重。不过,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国民待遇,设立这类企业对国产品牌的冲击会日趋严重,我国理应有积极的对策。

3.中方将其拥有的品牌许可中外合资企业有偿使用。这种作法,不管合资企业由谁控股,中方都不放弃品牌所有权,反而能凭借品牌所有权分享利润,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国产品牌还会提高知名度,并不断增值。

4.中方将其拥有的品牌作价入股,成为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此时,虽然中方仍拥有部分的品牌所有权,但由于外方拥有控股权或企业主导权,这种品牌已不再属于民族工业品品牌。以后如果终止合资合同,中方只有付出较大代价才能购回这种品牌。

5.中方将其拥有的品牌作价入股,成为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此时,由于中方拥有控股权或企业主导权,这种品牌应属于民族工业品品牌。当合资合同终止时,中方付出较少代价,即可收回品牌所有权。

6.外方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配方、诀窍和商标等许可中外合资企业有偿使用,不管企业由谁控股,外方都未放弃品牌所有权,且可凭品牌所有权分享利润,获得品牌增值的好处。如果合资企业是由中方控股的,事实上便是借用洋名牌提高民族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这时产品若销往中国市场,也只是形成民族工业品之间的竞争关系,而不是外国产品抢占国内市场的问题。如果合资企业是由外方控股的,情况则不同,那便是外商在国际范围内配置资源,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得高额利润的手段,这时产品若销往中国市场,会构成民族工业品的强劲竞争对手。

7.外方将其拥有的品牌作价入股,成为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此时虽然中方拥有部分的品牌所有权,但这种品牌不属于民族工业品品牌。这类产品销往中国市场,也会构成民族工业品的竞争对手。当合资终止时,外方一般会收回品牌所有权,中方只有转让其拥有的部分品牌所有权。

8.外方将其拥有的品牌作价入股,成为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此时,因为中方拥有控股权,合资企业属于民族经济,产品品牌也应属于民族工业品品牌。当合资合同终止时,外方只有支付较高代价,才能收回品牌所有权。中方可以利用品牌所有权转让费,再创新品牌。

9.中外双方合资经营后,共创新品牌。这类合资企业占有较大比重。新品牌到底由谁支配,取决于中外各方投资的份额。如果中方控股,则新品牌亦属民族工业品品牌;如果由外方控股,则不能算作是民族品牌。

综上所述,利用外商投资对国产品牌的影响是复杂的,我国需要权衡利弊,争取对我方有利的结果,但同时又要具有灵活性。

四、适当保护民族经济

鉴于外商投资对民族经济、对国产品牌的复杂影响,需要在开放投资市场时适当保护民族经济。

1.民族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适当保护。

首先,从对外贸易看,民族经济的成长会遇到国际竞争的压力,目前,我国一些幼稚产业产品尚无力与外国货竞争,需要借助国家的产业保护政策生存发展。但外商为逃避海关管理,会转而直接进入我国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这就涉及到了利用外商投资问题。

其次,从利用外商投资看,如果不加限制地吸收外商投资,一批民族工业企业将无法同技术先进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或居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竞争,会陷入困难境地。因而,国际投资自由化只能有条件、有步骤地实现。

再次,民族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国家对经济命脉控制的基础上的。舍此,根本谈不上发展民族经济。因而,凡涉及这一领域的产业,都应予以保护。

2.按国际惯例保护民族经济。

除了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保护国内市场和民族经济外,在利用外商投资中保护民族经济也要遵循国际惯例。为避免造成歧视性企业待遇的结果,在利用外商投资中保护民族经济,不能是针对具体经济成分、具体企业、产品的,不能以具体的经济成分、企业、产品为对象制定不同的保护标准,而应依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所确定的国际规范,以产业为对象,决定具体行业的保护方式、程度、期限,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明确哪些行业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经营,一旦允许外商投资,就要给予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保护民族经济只能是在批准外商投资之前,而不应是批准投资之后。保护是针对具体行业的,而不是所有行业和所有领域。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就不存在保护问题;对于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保护也只是规定外商投资的方式是否可控股或独资经营;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只能通过与我国政府间的谈判取得投资资格;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则无谈判的余地。因而,对民族经济的保护是有限度的适度保护。保护的原则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标签:;  ;  ;  ;  

利用外资保护国民经济_投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