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推进_低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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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注意到,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要在我国逐步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对我国现有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基础工程。可以预见,这项制度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世界各国对此都有规定,尽管标准和办法不尽相同。所谓最低生活保障线,即每个城市根据自己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所确定的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对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进行社会救济的一项制度,其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确定方法,资金来源和管理体制等。

据介绍,1993年6月,在经过细致的调研论证后, 上海市率先实施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救助生活困难的居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接着,厦门、青岛、福州、大连、无锡、广州等市也陆续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00多个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这项制度。 这些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成都、南京、合肥、哈尔滨、长春、拉萨、乌鲁木齐、南宁等众多省会城市。

从总体上看,我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调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一致。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开放城市,体制改革比较深入,不仅具有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迫切需求,而且具备实施的主要条件。有些虽不是沿海开放城市,但是老工业基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密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对建立与之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更为紧迫。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促成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

早在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就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城市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的工作任务。在当年年终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上,又将积极进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作为1995年民政部工作重点之一。1995年初,在多吉才让主持召开的部长办公会上,具体研究和部置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任务和工作计划。据此,民政部办公厅、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组成联合调研组,分别对较早实施这项制度的城市进行跟踪调研;对全国40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状况进行普查性调研;以及对失业职工失业保险期满后的救助和贫困地区建立这项制度进行可行性调查。

社会效果十分显著

根据调查,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城市,都是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建立制度,确定实施方案,由政府颁发文件。其具体做法虽不尽相同,但大多是成功的。这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保障对象和标准的确定、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等。其中资金来源是核心问题。

从各地的资金筹措方式看,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财政统包和分别负担、财政兜底。财政统包,即由地方财政承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和由市财政单独承担。分别负担、财政兜底,则是根据保障对象的归属确定由谁负担资金。如凡是贫困家庭中没有在职(包括离退休)人员的,救济资金由财政负担;凡是贫困家庭中有在职(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和部门负担;所在单位和部门确实没有能力负担的,再由财政解决。

各市所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基本相似,操作过程也大致相同。各地采取的计算方法可以称为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即用维持当地居民最低生活的必须品乘以市场价格得出人月平均最低消费金额。操作过程基本是三步:对本市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上涨指数等方面的资料;然后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月人均最低消费金额;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再按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后并非不再变更,而是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或一年、或二年适时定期调整,并由民政部门将调整后新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已实施这项制度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6元至170 元不等。如上海是135元,青岛是96元,无锡是120元,大连是140元,福州、 厦门是150元,海口是170元。一般救济对象包括四类人:一是“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和部门经济效益差、收入低而生活困难的居民;三是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四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工作中,各市都比较重视规范化操作和制度化建设。救济对象的确定和救济款的发放都有严格的审批监督程序,实行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申领审批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复核备案,每个环节都明确了责任,杜绝虚报误漏;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开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救济金额或停止发放救济金。

为了有效地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开展的城市大都制定了有关的配套优惠政策和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缓解了部分贫困居民仅靠社会救济金难以解决的困难。如,有的城市对特困居民的房租、水电煤气费、孩子学杂费、急病医疗费等实行减免优惠;有的城市对优抚对象作出特殊规定,以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其他贫困居民;有的城市对于可以劳动脱贫的,在工商管理费、登记注册费、技术咨询费以及部分税金方面给予减免照顾,有的城市还广泛开展“送温暖”和“敬老认亲”等互助互济活动,发动社会募捐集资,建立扶贫帮困基金,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总量,以利于扩展社会救助途径,扩大救助规模。这些配套措施,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补充,有效地支持了这项制度的实施。

从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城市看,其社会效果十分明显。它突破了原来民政救济对象的范围,社会救济覆盖面扩大到全部贫困居民,使新增的城市贫困人口也都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进一步密切了党和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完善了传统的社会救济体制,把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管理监督都规范化,使救济工作更加科学化和程序化。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就我国将从今年开始逐步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请他谈一下具体的工作方法和打算。多吉才让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这项制度,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多吉才让认为,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需要党政领导的协调,又离不开各部门的参与。如资金来源这个核心问题,没有党政领导下决心就难以解决;保障线方案制定和出台的整个过程也离不开领导的指导和支持;而确定救助标准和开拓资金渠道,没有财政、统计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不行;审定救助对象,没有劳动、工会等部门协助不行;落实优惠政策,没有教育、卫生、水电、房管等部门的配合不行。同时,它又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企事业单位的大力协助和资金支持是资金渠道畅通的重要保证。民政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任务是协调好各有关部门,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多吉才让特别强调,在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一定要因地制宜,绝不能强求一致。各市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必须符合当地的实际。标准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标准过低,不能保障基本生活;标准过高,又容易养懒汉,还会由于资金不足而无法实施。在管理上一开始就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走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据了解,逐步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分三个层次进行:

——国务院确定的18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首先推开。这些城市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如果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这项试点工作。为了配合改革试点,保障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试点城市中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的,要抓紧时间制定制度,争取尽早实施。

——省会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城市要积极推进。这些城市中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要发挥优势,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建立。

——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条件的城市,要进行试点,先行一步,成为该地区和本省的典型,带动其他。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多灾地区,暂时条件不具备的城市可以进行调研,拟定方案,做到未雨绸缪;一旦条件成熟,就能迅速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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