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论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7 月23 日

西宁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和省、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深刻把握新时代教育五个趋势性变化,坚决杜绝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的行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

(3) 当正线的中间牵引变电所退出运行时,应由相邻的两座牵引变电所依靠其两套牵引整流机组的过负荷能力实施大双边供电。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校外培训机构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党组织思想引领,加强和改进校外培训机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贯穿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全过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巩固校外培训机构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教育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二)制定设置标准。市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制订符合市情实际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要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依法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将党的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规范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研究探索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打那时起,她的前门就一直关闭着,除了她四十左右的那段约有六七年的时间之外。在那段时期,她开授瓷器彩绘课。在楼下的一间房里,她临时布置了一个画室,沙多里斯上校的同时代人全都把女儿、孙女儿送到她那里学画,那样的按时按刻,那样的认真精神,简直同礼拜天把她们送到教堂去,还给她们二角伍分钱的硬币准备放在捐献盆子里的情况一模一样。这时,她的捐税已经被豁免了。

(五)强化年检年报。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县区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六)开展专项治理。各县区要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由教育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治理工作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治理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七)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在政府网站和教育部门网站上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没有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应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各县区应把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白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失信行为等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确标记并依法公示。

(八)提升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结合开学检查工作和日常督导,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纳入检查重点内容,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九)严明各项纪律。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要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职,对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做好课后服务。各县区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要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托管服务,提供政策、经费等相关支持,并对符合课后托管服务相关要求、运营规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奖补。

国内互联网期刊出版商家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中心网站包库、镜像站点、(上网卡)流量计费等方式。各互联网出版商也根据自身特色制定出不同的销售推广策略,具体见表5。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政策措施。要针对相关工作和任务,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着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会同市场监管、人社、民政、公安等部门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切实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督导问责。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定期开展督导工作。要将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情况,作为县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对依法依规办学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教育部门应当要求中小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表

某高速公路的施工项目中,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高速公路路基沉降处理。该高速公路的总设计里程为77.7km,路面设计为双向四车道,设计最高时速即为80km/h,整个施工阶段中地形条件较为复杂,有超过70%的路基中都是湿陷性黄土材料,因为整个施工的过程中环境比较恶劣且难度较高,如果高填方部分的施工压实度不达标,就会导致出现严重的沉降问题,对于路面行驶的车辆存在非常大的威胁。因此在路基施工的过程中,经过多个方面的总结和分析,确定应用重锤击实的施工方法,可以有效控制路基沉降问题[5]。

2.西宁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2

写这点时,伟翔有异议,他说:“我哪敢啊?养活老婆孩子可是我应尽的义务。”我满意地亲了他一下,说:“这种心态就对了。还有,不能动不动就提离婚,不能有当陈世美的心思,想也不行!”

问卷主要采用的是1~9 尺度(见表1)来作为两两重要度比较的定量值,假设两个因素进行重要度比较的尺度为aij。

西宁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与审批,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 号)、《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传销、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宣传及培训。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针对此机械臂拾取系统建立模糊闭环控制系统,其控制最终的效果是通过调整输入机械臂气体压力的大小,将拾取的电子元件准确地放置在指定的位置点。系统控制信号选择机械臂末端位移的测量信号,然后根据位移测量值与参考值的偏差e及偏差变化率ec来控制输入压力P的大小,从而控制机械臂拾取元件到达指定位置。在此系统中的模糊控制器的输入量是机械臂位移的偏差e和偏差变化率ec,输出量u是输入气体的压力。假设机械臂拾取元件的运动位移为500 mm,最大超调量不超过10%。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有党工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举办者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反倾销是木质家具出口中比较常见的贸易争端,例如2005年中国卧室家具遭遇的反倾销案例,该案例始于2004年美国国内制造商诉讼中国卧室家具价格不公平,2005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卧室家具增收进口税达200%以上,对中美卧室家具贸易造成了严重影响。2015年美国贸易委员会启动了第二轮评估,评估对中国制造的卧室家具的高关税是否合理。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本文提出的脆弱性评估的思想和方法,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它还需要与其它方法结合使用,进一步的扩展到整个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评估中。由于干预原因具有不确定性,我们采取的模型单一,可能对结果造成误差。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联合举办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

第八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九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层次、类别、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章 名 称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使用个人姓名。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综上所述,机电安装工程对于整个建筑项目的影响最为直接,但是当前在工程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通病问题,结合实践经验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考虑到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总结出科学、合理的安装施工技术,合理的处理这些存在的通病和问题,全面的提升工程的质量,为今后的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也能够促进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与规范。

第五章 章 程

(五)组织管理制度;

从传统的技术理性的认识论来看,教学是一种传送知识的活动,一种技术性工作。这种认识论认为,知识都是科学的、标准的,由别人创造好的,教师基本上承担“执行者”的角色,忠实地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选定的教材,有效地贯彻教学研究部门提供的教学指导和参考资料,并使用他们编制的考试试卷以评价教和学的效果。[1]也就是说,教学工作相对简单,是确定好的,并且可以进行标准化操作。因此,教学成了杜威所说的一套惯常的、可机械地执行的活动。作为技术人员的教师常常不加批判地接受在学校发生的现实,每天需要做的就是尽力找到最有效率、最有效果的办法去解决问题。他们失去了对工作的目的和结果的反思。[2]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法人属性;

(二)办学宗旨、层次、类型及规模;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六)决策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患者发现做为防治措施就是用现代的、临床的、实验室的以及其他检查方法,及时地将不断发生的肺结核病人从外表健康人群中筛选或发现出来,患者发现的目的就是把未发现的病人发现出来,及时治疗,切断结核菌的传播。所以患者发现不仅限于发现患者,发现患者仅仅是手段,而且要达到治愈患者的目的。因此,患者发现、治疗两者又是密切结合的,不可分割的。早在1936年间接摄影问世后,病人发现就已经与病人隔离同时提出来。但做为一项防治措施,广泛地用于结核病控制,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有效化疗出现以后开始的[2-4]。

(八)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九)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程序;

(十)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七)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十一)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二)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在回答领取养老金对自己的帮助问题上,一部分人认为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一定的帮助;极大部分人认为根本不能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对现行新农保满意度方面,满意度一般的人数约占70%,比较满意的人数约占20%,不满意和很满意的分别约占5%。

(十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校务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领导。凡有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培训机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决策机构负责人1 人。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 人,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培训机构可设1 至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应在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相关资格。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据国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为董事会、举办者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章 师资队伍

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办学投入

第三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并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并在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法律法规对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做到合法、稳定、独立使用。办学场所须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良好,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验收(备案),不得选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新装修的场所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或借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舍场地办学。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 年,期间不得转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地址必须与注册登记地址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办学场所。

第四十条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 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并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须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必备的安防器械,在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章 培训活动

第四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四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批准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第四十六条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第四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第四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并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四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学科类培训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不得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不得组织选拔性考试进行招生。

第五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办学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标准和程序,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合同),明确教育培训内容、时限、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办法、双方权利、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

第五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发布前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到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进行宣传招生。

第五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诚实守信经营,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十一章 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五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所记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等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设置要求,且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良好。

第五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县(区)级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级教育部门审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参照本标准批准或审批。

第五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按照统一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办学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申请和事中事后监管。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法人登记管理。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六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通过县(区)教育部门预审后,在所在县(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等安全验收,再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在所在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六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经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核准、审批,并依法向市场监管和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政办〔2019〕1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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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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