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刑事责任的数学分析_偷税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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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了有关偷税罪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对该条规 定理解不一、解释各异甚至定罪量刑产生分歧和争议的情况。笔者感到此条款在表述上 确有不妥之处。本文拟从数学分析的角度出发,直观上作一叙述。

为清楚和方便起见,特先摘录该条规定第1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10%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 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 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现将该条款的有关数据用图1偷税罪法定刑事责任示意图来表达。其中的应纳税额和偷 税额的单位均为万元,取5条线段,其中3条斜线(10%,30%,100%)2条横线(1万元,10 万元)。用这些线段来划出法定的罪行和刑罚的范围。

示意图不同区域的有关说明:

①罪轻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 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②罪重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③和④法律真空区:现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

⑤现实不可能区:因为偷税额不可能大于应纳税额。

⑥不追究刑事责任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小于10%及偷税额小于1万元。

我们可以取两组数据来分析一下。

第一组:①区域中的任一点(5,1)和③区域中的任一点(5,2)。

按照设定,(5,1)点应纳税额是5万元,而偷税额是1万元;应在罪轻区予以判罚;但 ③区域中的任一点(5,2)应纳税额是5万元,而偷税额是2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40%。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此种情形既不能按①罪轻区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4 0%大于30%,同时也不能按②罪重区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偷税数额未超过10万元。

第二组:②区域中的任一点(50,16)和④区域中的任一点(60,17)。

按照设定,②区域中(50,16)点应纳税额是50万元,而偷税额是16万元,偷税数额占 应纳税额的32%,此种情形符合②罪重区的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 且偷税数额在10万以上的”,从而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 以上5倍以下罚金。而④区域中(60,17)点应纳税额是60万元,而偷税额是17万元,偷 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28.33%,虽然此种情形的偷税额比(50,16)这点还多1万元,但据 规定,它既不符合②罪重区的规定,因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是28.33%,不足30%; 又不符合①罪轻区的规定,因为偷税超过10万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够不上处罚。

从这两组的简单分析中可知:该条款原意是1万元以下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 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又分成两个区域,罪轻和罪重,其中将罪 轻的限定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下,但由于同时又限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不满30% ”,这样就排除了偷税额是在10万元以上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部分;同 样道理,罪重的限定排除了“偷税额是在10万元以上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下 的部分”。新《刑法》奉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理当不受处罚。显然这 2块排除的部分还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

本文认为,一种弥补的办法是将该条作一个修改,去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的 限定。建议修改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 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 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如果觉得这样的修改不太公平或者还不够严密的话,建议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 金所规定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那样,将③和④法律真空区分别进行阶梯式分割,分成两 块,将邻近的分别划入①罪轻区和②罪重区。至于阶梯要分几级,建议不要9级,级少 一点为好,以便于操作。或许这样可能麻烦些,但可以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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