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度选择的伦理探索_社会结构论文

政府制度选择的伦理探索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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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派立足于人的现实需要和人类行为动机的复杂性来研究人类行为的规范问题。他们认为:(1)人是在一定的制度和生产力水平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2)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损人利己机会主义行为倾向(opportunism)。(3)人们面临着一个稀缺性的经济世界,资源的稀缺性、一定社会阶段的财富的有限性和人们的需求偏好的多样性以及人们需求欲望的无限性,使世界存在着永恒的普遍的利益冲突。(4)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以及人类对知识和信息的获取能力的有限性,再加上市场经济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的存在,所以人们只具有有限的经济人理性。基于上述假设,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要有效运行,就必须有完善的道德的政府制度选择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以降低市场活动的交易成本,减少经济行为的外部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为人们之间的互利合作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人们对未来经济事变的正确而有效的预期,并提供一个有效的和长期的激励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率,使社会利益冲突得以有效协调,把人们在各种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交易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并最大限度地把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从纯粹分配性活动引导到直接的生产性活动中来,从而使政府制度不仅能有效地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而且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政府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条件[1](3)。

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一个社会的政府制度体系是由制度环境和制度选择构成的。“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法律基础规则”,“可以说是对于可供人们选择的制度安排的范围,设置了一个基本的界限,从而使人们通过选择制度安排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增进受到特定的限制”[2](27,28)。制度选择在最抽象的意义上讲是指支配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可能的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例如计划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劳动用工制度、经济交易制度等等,是被称为一定制度环境下的制度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的制度环境就是占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其他的经济运行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就都是具体的制度选择了。制度选择一般受制度环境的决定并在制度环境所构设的框架内进行,制度环境与制度选择的关系反映了不同制度结构层次中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制度选择的性质、范围和进程要受制度环境的制约。

政府制度的主要功能或核心内容就是给社会的各个经济主体提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政府制度通过保护产权、提供一种使社会成员合理分享利益的手段、防止可能的外部侵害和提供一种以利他为前提而以自利为目的的制度安排,来给每个经济主体的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阔的选择空间和最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政府制度通过对产权界定、克服经济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消除经济活动的负的外部性(如环境污染等)来约束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界定他们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可能的行为选择空间,以把非效率性的利益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从总体上讲,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制度将尽可能使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并相互对称,使个人努力与个人报酬相互对等,使各个主体主要通过“生产性努力”而不是“分配性努力”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直接导致产出的增加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美国经济学家J·布坎南认为,促进效率的增长、不断满足人的根本需要、不断地促进人的潜能的发挥和实现的制度才是道德的制度[3](67)。相反,一个由于缺乏一套把人们的最大化行为不断引向社会性生产的活动、激励主体发挥自身潜能的制度选择,因而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不仅“不能导致产出的增长”,反而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诱发大量的机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经济行为,导致资源配置浪费和社会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扭曲及人们利益心理预期的错位,从而使经济增长长期陷入无效率的状态,那样“维护它就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人道的。”[3]

政府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殊公共物品,是因为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而形成的,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设立的社会性行为规则,因而对政府制度的选择也必然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也必然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条件下合理安排的经济体制和各种行政管理体制的选择,对于协调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秩序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制度的道德选择应当:(1)必须满足人们的收益要求,“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4]。(2)在复杂的社会交易活动中,提供一种人们对付不完全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人们认识能力有限性的手段和工具,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并最终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人们的利益及其安全得以实现和保障,使人们的经济福利得到提高而且给人们以相对正确和稳定的收益预期;(3)通过有效地界定产权,消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经济行为主题的机会主义行为(或“搭便车”行为),以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一种持续而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并把人们的最大化活动直接引致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生产性活动当中去。

当然政府制度的选择要受到来自制度选择主体方面和客体方面的各种变量和因素的约束。出于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我们只讨论制度选择主体的内在因素。从主体方面看,参与政府制度选择的行为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党派和政府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单位,他们参加政府制度选择的根本动机是获取外部的潜在利益或制度选择可能带来的净收益。因此,政府制度的选择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关系行为——道德行为,必须有正确的伦理理念和道德原则。不道德的制度选择就会使制度安排扭曲变形甚至没法实施,因为制度不过是人们用以建立来管理主观世界以外的外部环境的机制,制度的认可和实施最终要依靠主体主观的道德世界来起能动性作用。政府制度作为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组织方式,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使得它宏观上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超越多种具体的社会利益,为公共利益着想。当然,这种政府制度选择主体利益与社会其他利益的共通性并不能抹杀二者之间偏离的可能性。其主体本身也是一种人类组织,是由党派、政治家、各级公务人员组成的,同样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主体。政府制度的道德选择是政府部门和政府公务员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需要,为社会成员的各种活动设计、制定、供给一定的正式规则,并对这些规则有效地执行和监督的过程和方式,包括政府制度的设计制订过程和运行操作过程。政府制度一旦制定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就有强制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因此,政府制度的德性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关键。

政府制度的选择是政府官员们根据一定的条件、原理、原则,在各个行为体之间建立起某种权威制约的关系结构。它通常是当时政府官员们精心设计的人工制品,体现和反映着设计者们在经济运行和政治事务组织方面的智慧技艺和价值取向。设计一种政府制度一般不可能是单一价值观念主宰的结果,纯粹理想化的逻辑模型在创作这一属于经验性的人工制品时都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政府制度设计者如同工程师一样需要在种种设计标准和价值观念中进行权衡和比较,而这些标准和价值通常既不是完全兼容,也不是完全排斥的。由于政府制度最终只能是集体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多种价值观念的混合物,必然是各种利益和价值倾向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某一种政府制度的选择都要体现出一种带有整体性的政治伦理理念和制度道德精神。

那么政府制度选择的道德原则和伦理理念是什么呢?也就是说按什么样的原则制定出的政府制度才是道德的制度或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制度与经济制度的选择由合一逐步走向分离,其进步性和道德合理性是勿庸置疑的。例如,政企分离、市场体制的逐步发育,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促成了我国2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提高了全体国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从政府制度的选择层面上理解,传统制度的最大的德性缺陷恰恰表现在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越来越低下,供给社会成员可分配的财富越来越匮乏,从而越来越给人民造成生活上的不幸。此外,在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激励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也有着特殊的道德“善”的意义。总的来讲,在划定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利益结构上逐步走向合理和公正;在调节和处理劳动与分配、经营与分配、投资与分配、消费与积累、个人福祉与社会整体福祉等关系上赋予了新的价值驱动力,激活了社会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使社会成员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充分的制度性保障,促使社会道德伦理关系格局趋向有序化和合理化。

从以上现实的制度德性的进步趋势看,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方法论和西方道德学说的合理成分:“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5](103,104)“一种经济体系不仅是一种满足目前需要的手段,而且是一种创造和塑就新的需要的方法。……既然经济制度具有这些效果,而且甚至必须具有这些效果,那些对这些制度的选择就涉及到关于人类善以及关于实现它的制度的设计方案的观点。因此,这种选择的作出必须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应当建立在道德和政治自身的基础上。”[6](250,1)政府制度作为现实生活的相对稳定的制度框架,必然存在着道德评价与道德选择的内涵和意义,从而使经济改革和社会生活的实践蕴含着相应的伦理价值目标和道德原则要求。

第一,生产力最大发展的原则。制度的道德先进性主要体现为现行制度在既定条件下,必须最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精神生活的提高。前面分析的我国制度选择的现实说明了新体制的诞生之所以有道德的进步性就在于新的社会制度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增大了可供国民分配的经济大“蛋糕”。无论是追求效率和发展而产生损害一部分人权利的功利主义,还是为正义而正义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观点都是缺乏充分道德先进性的。正如公正需要效益前提一样,制度的德性原则如果是建立在社会最小发展的基础之上,虽然具有唯美的道德魅力,也是空洞的、不现实的,并不代表真正的制度德性的伦理要求。

第二,最广大的人民性原则。一个政府的制度出台是要覆盖和管辖它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民众。因此,道德的制度不仅要将社会生产力最大发展的满足转化为众多个人的需要的合理满足,而且要关注在个人之间分配社会财富的总量。如果是以一部分人的权利牺牲为代价,以换取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总量,这不是一个道德制度的应有特征。合乎道德的政府制度在分配社会财富总量时应该达到合乎最广大的人民性原则;一旦出现分配结构关系的不平衡,也应该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出发,运用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的制度安排,实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正义原则,即满足这部分人对包括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基本权利的追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是道德制度的必要条件,但它们的运用并不一定带来结果的平等,最广大的人民性原则就需要借助补偿或再分配的原则来消除由于出发点的不平等等原因造成的分配结果的实际不平等。现阶段政府的行政制度和经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道德缺陷,使得收入差距悬殊,劳动与取酬的严重不相符等社会问题成了人们最关注的焦点,给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带来了混乱和磨损。要消除这些混乱和磨损,最根本的办法是消除制度选择中的道德缺陷,尽快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系列的道德的制度。

第三,总量发展与动态平衡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从前两个原则演绎出来的。生产力最大发展的原则不断地给合理的总量分配提出新的难题,对社会经济的“大蛋糕”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符合历史进步趋势和广大人民需要的;同时还对旧的社会结构关系的平衡提出挑战,要求在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中保持各种利益主体利益格局的相对平衡。对于这种诘难和挑战有两种态度:一种是维持原有的平衡而宁可拒斥新的社会发展;第二种是根据社会的新发展,改变旧的利益格局的相对平衡,使总量发展与分配结构在新的质点上形成新的平衡,也就是说在把社会财富的“大蛋糕”做大了以后重新采取新的分配方式,以求新的平衡。由于生产力向前发展总是必然的,制度的道德先进性则要求社会财富分配结构关系的不断调整以实行重新分配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这里后一种态度就是一种社会生产力总量最大发展与社会财富分配结构关系调整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这必然是道德制度予以充分肯定的动态平衡原则。动态平衡是发展与稳定、经济领域与其他领域同时发展之间达成协调关系的重要原则。邓小平关于生产力发展理论和先富带后富以求共同富裕的思想实际上是这一原则的很好的体现。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政府制度的选择:一方面,打破旧的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某些环节来谋求社会生产力的总量发展,只有这种制度创新才能引致经济体制的创新和生产总量的最大化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社会上层结构肯定要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进步,保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只有政府制度的合理选择,才能调整和完善社会上层结构关系,体现出更高程度的制度德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的制度安排不仅仅是道德进步的手段,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目的。

第四,社会发展与结构稳定的和谐性原则。政府制度的选择与运作的道德先进性就是指制度能更好地处理社会发展与社会结构中的现实关系,包括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利益关系,个人追求利益目的与个人追求利益目的的合理化之间的现实关系等。制度的道德先进性是制度选择的内生变量,它可以降低制度创新的社会成本,促进制度创新的顺利完成。正如D·C·诺斯所认为的,“一个社会的健全的伦理道德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结构派生出来的‘社会水泥浆’[7]”。这里特别强调了作为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在政府制度选择中的作用,把它看成是减少其它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和决策成本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有了道德的制度安排,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利益格局就会趋于合理,个体追求利益目的的内在动力不仅可以得到充分的释放,而且也不会去破坏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空间,社会成员间的利益空间既然有特定的划分和保护,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去努力地追求,宏观上必然造成社会生产力的总量发展和整体进步的稳定性与和谐性。实际上制度的道德合理性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制度对人们利益格局约束的合理性;二是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目的过程中起点平等、过程公正、成本合理、结果适当的实现程度的合理性。这两种合理性的充分体现就能保证社会发展的协调稳定和社会利益结构相对和谐而不至于阻碍和挫损社会生产力的最大发展。

第五,物质与精神同步发展的原则。社会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决定社会正常发展应是物质与精神的同步发展,人的本质和需要也同样决定着社会的进步不仅应是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应有人的精神生活(包括道德觉悟)的进步,这就要求政府制度的选择必须兼顾物质与精神的同步发展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制度的道德先进性在这一方面要体现动机与效果在德性上的统一:既避免只求最大生产力总量的发展,而以正义、平等等伦理价值的失落为代价的功利主义发展观,又要区别于宁可在低水平上实现制度道德以抽象而不现实地强调义务的观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步发展才真正是道德制度的基本追求和人类社会奋斗的目标。

上述原则是我们讨论政府制度选择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实所有这些原则都是围绕公正这一核心范畴来展开的。因为是否有利于调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实践主体的主体能力,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培养和提高人的文化素质,即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是制度伦理建设的根本标准和最基本的原则[8]。根据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可以确定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道德准则。特别是在经济运行中,公正则更应是政府制度伦理的首要原则。对公正、正义的考察历来是思想家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劳动人民长期奋争的目标。人类道德史表明,在任何类型的道德体系中,社会公正历来是道德体系的核心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上都是通过革命或改良,不断地争取建立更为公正、更为美好的社会制度的奋斗史。争取社会公正是古往今来一切志士仁人,包括共产党人和资产阶级民主进步人士的正义事业的力量源泉。美国学者L·C·麦克唐纳就曾正确地指出“马克思的道德力量事实上是由于他的全部著作都是一种正义的呼声”[9](45)。这种正义的呼声、公正的追求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真谛所在,正是以公正为核心范畴才构建了包括善、权利、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等在内的道德体系,才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阐明了道德发展的规律,指导着人类的解放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资产阶级的伦理学家罗尔斯也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不公正和没有正义的社会制度是社会罪恶的根源。因为对社会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体行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行为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体行为的道德准则——义务与职责。“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尊奉这些要求,充其量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8]道德的制度是人们选择道德行为的前提,而制度好坏的关键则是构建制度的正义和公正原则。所以美国哲学家J·P·蒂洛说:“人们很难看到不关心公正的道德体系”,“无论是行为功利主义还是规则功利主义,大概都提倡最强烈关心对一切人的公正,因为它们都力图创造一切相关者的幸福,而不只是自身的,甚至也不只是他人的幸福。犹太教和基督教在其十诫中强调关心、公正;耶稣所极力主张的‘爱人知己’甚至‘爱仇敌’,也强调了待人的公平合理。”[10](148)没有公正便没有道德,取消公正,不讲公正的道德体系在人类道德史上是不存在的。

在今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运行中,政府制度道德的公正问题已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时代的热点,必须认真对待、坚持它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我们强调的公正,实质上是经济运行和政治生活的评价尺度和行为指南,决定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方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公平的根本问题,所谓权利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利益以及实现这种利益的资格,行为主体承认并要求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种“权利意识”;行为主体意识到自己对他人、集体、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承认并尊重他人、集体、国家的权利,对这一行为主体而言这种“承认”就是一种“义务意识”。所以“义务”就是对他人(包括集体和国家)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他人(包括集体和国家)应承担的合法的责任。每一行为主体在行动时,既要承认自己的权利,又必须顾及他人的权利,当这里的“权利”与“义务”等量相交换、适当地分配时就实现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11]。本文在讨论的政府制度行为的公正时强调两点:一是政府制度主体在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过程时必须保证制度所涉及的所有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对等性;二是政府制度主体在行动时其利益出发点和立足点必须放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整体利益上,决不能只放在某些人或某个阶层的利益上,这样势必是维护了部分人的利益而损伤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例如前些年,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企业之间,它们在税收、信贷、承担社会义务以及其他资源的享用上,制度规定的差异极大,难以做到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这必然导致相同投入的不相同收益,扭曲资本平均利润曲线,破坏了正常的投入—收益的市场制度道德原则,使得大量国有企业肩负计划体制时期遗留下的历史包袱,与新生的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在新的市场体制中竞争时表现出权利与义务分配之间的不对称,其结果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发展是以国有企业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不公正的局面。

所以,坚持政府制度选择道德的核心范畴和首要原则——公正,就必须坚持“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正”、“成本的合理”和“结果的适当”。所谓“起点的公平”是政府制度在规定行为主体进入经济运行市场前的门槛、起点和所承担的义务相同;所谓“过程的公正”就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财富资源的交换必须遵循自由交易的通则进行等价交换,不允许有彼此间的欺诈和剥削,更不允许有超越市场法则的特权;所谓“成本的合理”是政府制度规定进入经济运行的所有主体都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和其他的代价,不能只一部分主体付出代价,而另一部分主体免付;所谓“结果的适当”是指政府制度遵循市场交换的通则不去人为地干涉第一次分配的劳动成果,该多得的就多得,该少得就少得,只是在再次分配中遵循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合理地调节,以保证社会财富分配不至于出现太大的悬殊。这四个环节的公正自成整体,对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发挥着综合、规范和惩治的作用,成为既在宏观领域调节因促进效率所引起的不公正的贫富差距,更能在微观领域制止种种既不公正又无效率的经济人投机行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理念世界和现实生活中保驾护航。只有通过道德的制度安排,给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使他们自身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得到应有的权利分配,才算真正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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