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国际经验之比较——“2001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处置论文,不良论文,国际论坛论文,经验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良贷款处置是持续性经济复兴的关键
安永亚太金融服务集团执行总裁杰克·R·罗得曼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够在不积极主动地处理不良贷款问题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经济复兴”。从安永公司参与国际上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看,主要有:
1.遵从古希腊医学家希波拉底给医生的告诫——“首先不要造成伤害”。这一忠告对于想医治银行系统的“医生”也是恰当的。这句话有两重含义:“不要试图拯救活死人”和“不要扼杀还有生命力的企业”。
在亚洲许多国家,坏账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更加深入的问题的表征——缺乏充足的资本和欠发达的资本市场。亚洲很多企业都存在资金不足问题,过分依赖贷款融资。在处理不良贷款的过程中,拥有坚实的经营基础从而能带来较高的资产收益率的企业应得到适当的融资,如果将它们清盘,则是在“制造伤害”,清算出售通常是“最后一招”。
2.政府在这一清理过程中应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当年的情形和今天亚洲国家所面临的坏账问题有一点十分重要的区别: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坏账都由美国政府拥有,因为那些原本拥有这些贷款的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已经倒闭并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或处置信托公司接管。在亚洲,绝大部分的不良贷款仍保留在主要的银行机构中,仍由私有部门拥有。这样,对这些不良贷款的处置必须在政府指导下,由各家银行来完成。历史表明由银行来处置大部分不良贷款的成效并不好。既然不良贷款的损失最终主要由纳税人来承担,由政府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不良贷款是恰当的。
3.马上行动。从来都不会有一个开始不良贷款处置这一痛苦过程的最佳时刻,尤其是在经济处于衰退时。开始行动的时间就是现在。当然,政府和银行对于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要有一个整体计划,但是不要等到所有计划的细节都落实以后再开始行动。
为什么延迟行动会增加成本?因为经济只有在银行体系恢复正常运行后才能复兴。因处理不良贷款而即将发生的资产清算会给市场带来恐惧情绪,使得价格下跌而成本上升。
4.私人部门将提供处置程序和操作人员,并完成工作。尽管应该由政府来拥有不良贷款,但政府机构雇员的工作应主要是建章建制和组织私有部门来实施处置。在美国,开始时并非如此,后来发现是在建立一个政府官僚机制,它对继续管理和回收工作的兴趣超过了出售和处置。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出售文化”。最后,在美国的情况是约一万到一万二千名政府雇员指导约七到八万名私有部门雇员进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私有部门的运行,其中包括竞争性投标、估价、节省成本、内控机制、表现评估、奖励和薪金系统以及对外报告的规定。通过竞争性投标将不良贷款的服务职能以及通过抵押取得的房地产的出售外包给私有部门来完成,因为他们有迅速完成这项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源。
在美国涉及的私有部门雇员包括投资银行家、会计师、律师、银行家、地产经理、评估师、房地产中介、业务经理,以及其他专家。根据经验,亚洲需要建立起一个强大的私有部门支持体系。这些私有部门的雇员有很多将会从倒闭的银行和企业中招募,从而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目前,在日本有5000多人作为特殊服务商从事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
5.必须有一位政府领导人来承担完成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责任。发生官僚明争暗斗以及势力划分的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的,只有把处置工作集中在一地、一人进行才可能及时完成必要的工作。此人必须具备特殊的才能,如对于商界的知识、能有效地处理同政府部门的关系、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从而能使公众了解信息、保持信心,并且要有勇气。
要使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取得成功,必须获得人民及在任政府官员的支持,要取得公众的支持,一个构思缜密、实施得当的公共关系计划很关键。只有以一种透明的方式运作才可能获得适当的支持,只有这样,公众才能了解、理解并信任资产处置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所有的处置交易都应向新闻媒体和其他机构开放,让他们进行审查。公众必须能看到,一个国家最优秀的人才正在做关于哪些公司应获得“输血”,哪些公司应被清盘的决定。公众必须看到这些艰难的抉择是以公平、专业的方式作出的。负责这痛苦的处置过程的官员的一项主要责任就是定期向立法者和公众汇报进展情况。
东亚各国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经验比较
世界银行的专家威廉姆·P·马可比较了东亚各国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成败,指出:
近三年来,政府的资产管理公司在组织和运作上总结了许多新经验。韩国资产管理局(KAMCO)、泰国金融机构重组管理局(FRA)、印度尼西亚银行处置机构(IBRA)和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加在一起大约为1400亿美元。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不良资产投资组合的规模占到本国GDP的11%至13%,而印度尼西亚则占到本国GDP的30%。相比之下,美国处置托管公司处置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仅占GDP的8%。东亚各国将面临资产处置的巨大挑战。
一、东亚地区各国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差异
1.法律环境的差异:韩国和马来西亚在陷入金融危机时对债权人采取了比较有力的保护措施。比如在马来西亚,有担保债权可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而无担保债权人则可以强迫公司清算。相比之下,取消抵押物赎回权在泰国不仅耗费时间而且也靠不住;印度尼西亚新颁布的破产法很全面,但法院执行却不力。由于存在着这些不足,这两个国家出现了“战略违约者”——即债务人有偿付能力但却拒绝偿付。
2.收回资产的办法的差异:泰国FRA的做法是最简单的——把破产金融公司的资产捆绑在一起出售,而没有采用临时的收账措施。韩国的KAMCO和马来西亚的Danaharta则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一些比较复杂的、类似贷款出售的做法。印度尼西亚的IBRA采用的方法可能是最多的。IBRA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打算出售小额的中小企业贷款;把较大的“商业性”贷款出售给外资;重组和出售大额的公司贷款,累计账面价值超过200亿美元。
3.在不良资产的估价和收回方面的差异:在以官方强令的转让方式收购不良资产后,FRA和IBRA对不良资产的估价仍然采用扣除准备金后的净值。而Danaharta2001年中期收购的不良资产,平均为账面价值的45%。KAMCO收购的不良资产,平均为账面价值的39%,另外,对其以前收购的不良资产,KAMCO保留和运用了由原先的机构“赎回”贷款的权利。结果是Danaharta取得的进展最大,到2001年中期,85%的不良资产被重组或被批准重组或处置,资产收回率平均达到57%。截止3月份,KAMCO已处置了40%的资产组合,收回率平均为42%。泰国的FRA基本上处置了所有属于核心资产的不良贷款,但是有二分之一转到了一家政府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有六分之一交给法院处理。FRA的总收回率为26%,其中轿车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的收回比例较高。截止2001年6月底,IBRA所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仅有9%的贷款被拍卖、卖给外资或重组出售,小额中小企业贷款的变现率约为32%,而重组公司债务卖出5亿美元,变现率为49%,还有将近200亿美元的公司债务仍在漫长而不确定的债务重组过程中。
二、东亚国家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经验
1.资产管理公司要想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满意的收回比例,关键要有一个能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强有力的法律框架。这方面马来西亚和韩国之间,以及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相成了鲜明的对比。要想解决难以为继的局面,鼓励债务人在庭外合作,债权人必须让不予以合作的债务人承担损失。
2.必须消除公司重组在税务、法律或监管方面的其他障碍,尤其是在资产管理公司准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对公司债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下。潜在的问题包括对商业银行持有转让的公司股权的限制;以及对外商所有权或公司M&A活动的限制。
3.不良资产及时评估会对资产处置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如果长时间把不良资产的价值定得太高,资产管理公司就很难认可损失。印度尼西亚就是这种情况:由于IBRA迟迟没有对其资产组合重新评估,因此国会不现实地认为可以达到70%的变现率。而另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尤其是KAMCO和Danaharta在收购时就设法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在收购时进行评估,那么资产管理公司也应当尽快对这些资产进行独立的、专业性的评估。如果长时间把价值定得过高,那么即使交易在商业上是可行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愿进行交易,因为这样做就必须承认损失。
4.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较大的和复杂的不良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从各种处置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例如Danaharta就采用了内部债务重组、取消赎回权、贷款出售、庭外处置和特别财产管理人等做法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重组。KAMCO则采取了拍卖贷款组合、发行以资产为后盾的债券、取消抵押物赎回权、组建合资企业、由合资企业的投资者来管理不良资产等方法。
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框架和国际经验
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杰罗姆·贾库比克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不良资产的处置:
一、较为常用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交易结构
1.一次性出售或转让。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一次性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能否就可能从不良资产中收回的金额达成一致是影响是否采用直接销售的主要问题。如果投资者对不良资产回收的期望值符合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出售价,那么直接出售或转让就是优先考虑的交易方式;如果对不良资产的回收期望值因诸如经济形势动荡不定等原因而难以确定,则投资者就很难与金融机构持相同的回收期望值,于是就会提议采用别的结构。
2.服务交易。如果不良资产所有人不愿出售该资产,因为它不愿认可转让的资本效应,认为该资产的价值高于一次性转让或其他类型交易中可能得到的收购价,它就可能与第三方签订一份服务协议。这种交易可能具有诸多与一次性出售相同的好处,因为由第三方接管与不良资产有关的收款和管理工作,使所有人摆脱了这一负担。从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角度而言,这种交易可通过收取服务费获得与收购交易相同的回报而又无需进行收购所需的投资。但是,这种交易并未广泛采用,因为难以商定一笔使这种交易对外资服务机构具有吸引力的服务费。例如,通常要对超过某个界限(即出售方预期的最低回收额)的回收额确定奖金或追加收费,但是如果双方对该最低回收额的看法大相径庭,那么谈判就会非常困难。
3.合营资产管理公司的结构。合营公司是经常采用的形式,以便出售资产的金融机构能参与不良资产最终的回收。尤其在金融动荡时期,难以估计不良资产可能回收的金额,因而难以商定一个适当的一次性售价。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往往舍弃一次性出售的做法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一家新成立的合营公司以换取现金和股权。投资者也会通过注入现金的方式取得类似的合营公司股权,现金投资用于偿付所有人向合营公司转让不良资产。
合营公司通常并不自行管理或处理不良资产,而普遍与另一家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务约定,由其实施收款。该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公司通常也是一家由所有人和投资者共同拥有(虽然不一定与合营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同)的新组建的公司。这样,通过对两家公司采用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投资者就享有不良资产先期收回的金额作为其投资回报,而所有人则保留后期收回金额的剩余权益。
二、不良资产的出价程序
不管交易结构如何,在典型的不良资产交易中,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分离,归入同种资产类别,诸如零售和商业贷款以及由房地产和其他类型抵押品担保的贷款。这种分离需要金融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协助,他们就何种资产应被合理纳入相同类别以便利交易,以及就何种资产由于难以估价或合法转让而完全不应当售出提供意见。
一旦处置不良资产的交易结构(即将贷款直接出售、合营资产管理公司或服务结构)被确定,就必须就交易进行谈判(通常是出价程序的一部分)以确保金融机构获得最优价值。出价阶段在金融机构的金融顾问的领导下进行。但是,和任何出价销售一样,律师通常参与组织出价细节,包括就准确性和法律效力对出价材料进行审阅。
虽然这不是证券出价那样的文件密集型出价,但仍然需要非常重视出价文件的制备,因为这一阶段中所做的一切都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很多情况下,投资者收到的第一份文件是保密承诺。制备该文件时应更加谨慎,因为如果该文件包含不必要的限制,则可能使潜在的出价人畏缩不前,但该文件也必需为作为卖方的金融机构提供充分的保护。
潜在投资者将在保密承诺之后收到一份对潜在不良资产投资组合的描述。通常,作为出价材料的一部分,卖方提供贷款销售或服务协议或合资文件的复本或条款单,请有兴趣的出价人对此提供意见或提出异议。作为出价程序的一部分,卖方也可进行专场展示或类似的营销方法,但需注意遵守进行上述活动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证券法。由于某些司法管辖区依据某项特定交易的类型而可能认为该交易涉及上述证券法,因此必须对该等限制进行仔细分析,在与投资者接触的特定司法管辖区内也有可能涉及诸如货币调控限制或被称作洗钱法律的其他法律。
出价阶段的问题包括:
1.审慎调查活动。习惯上要审阅证明不良资产的贷款文件,以便确定资产以及上述文件的质量。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为“审慎调查”(该词原在证券承销中用来指承销商在证券承销中可以取得的防护手段)。
2.资产的法定审计。建议在任何投资者进行审阅之前,出售资产的金融机构先进行一次内部审阅,从而避免任何因疏忽而造成的错误。该内部审阅大都可由现有员工完成,但建议至少由律师抽查某些文件,以确定是否存在可影响该资产出售或需要在贷款出售文件中加以解决的文件制备方面的难点,以免金融机构遭到退货。
3.有关数据库的问题。作为出价程序的一部分,接受查阅的有关不良资产的贷款文件随后被置于中央区域或数据库供贷款投资组合的出价人查阅。查阅条件与公司收购交易中数据库的查阅条件相似,但需决定是否包括所有文件还是仅仅抽查。另外,如包括所有文件,则必须保持该文件的统一性,这样在完成出售后,已经审阅的部分就可交付给出价人。
三、关于交易文件的说明
在大多数不良资产的交易中,交易文件由作为卖方的金融机构的律师制备,并包含在出价材料中。但是,尤其是在经谈判的直接销售交易中,经常有买方希望以其律师制备的、其习惯采用的文件作为交易的基础。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的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使用的文件对交易而言是充分的,并且能恰当地保护其所代表的客户的利益。除了定价问题,不良资产交易中有别于其他类型资产销售协议的主要问题有:
1.退货权。当买方发现实际购买的资产与卖方陈述的特征不一致时,就会产生退货权。该等权利涉及上述资产的购买价的退款(但如该组资产仅有一个统一的购买价,则需对退款价格进行约定,并需逐条列出单项资产的退款额),或涉及由等值资产进行替代(当然没有完全等值的东西,需就替代资产估值过高或过低而对价格产生的影响,以及由谁估价作出约定)。卖方的主要目标是限制该等权利的持续时间,并限制退货的范围或理由。一般的退货期限是一年,但该期限曾有变动。
2.补偿。补偿超过了一般的退货权范围,涉及不良资产交易本身的最终合法性以及卖方先前采用的收款方式,还可能包含诸如环保责任等事项。在转让不良贷款的合法性受到相冲突的司法管辖时,买方尤其需要从卖方取得高额补偿,向买方确保买方可以针对借款人以及针对该等贷款的任何抵押品处置已购买的贷款。如果卖方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且未对出售的贷款进行管理,它可能不愿意使用向其出售资产的银行可能使用过的收款方式,因而需要对这种风险进行谈判。
3.截止日问题。多数交易都设定一个截止日,通常在成交日之前,截止日之所以在成交日之前,其理念是收购方已根据其于特定日期进行的审核及其对审核后收款的预期确定其出价,因此应获得其议价之收益。
4.服务报酬和服务标准问题。如前所述,服务交易中最困难的定价问题是确定适当的服务报酬。服务报酬通常以一定比例的回收款或所涉资产变卖所得支付。这不同于可按所涉资产价值确定服务费的其他非不良资产的服务。如果服务公司收回的金额超过预定目标,其留成比例也就越大。习惯上,回收目标是按不良资产的不同类别逐一确定的。困难在于同时确定回收目标和由服务公司赚取的回收比例。而且,一般要确定服务公司在管理不良资产时遵循的标准或法规以及违反标准的后果,而这在没有第三方催讨贷款历史和先例的国家/地区也是很困难的。
一旦交易完成、收购价付清,就需要实施例行的结束程序。在多数较复杂的交易中,收购方应为出售方的利益征求例行的法律意见。在这些程序里,最重要的、容易造成困难的问题是关于实际的贷款文件或抵押品的(只能在大量审阅文件后作出的)法律意见以及关于按当地法律可能难以确定的贷款文件之效力(例如受让人执行贷款文件的能力)的法律意见。此外,发给实际债务人通知并取得其同意也经常是结束程序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最后,有关贷款文件和抵押品转让的程序和由此产生的费用也需要进行谈判。重新登记抵押的费用成为最后一分钟的谈判议题的情况并不少见。
获得不良资产最佳价值的策略
美国毕马威咨询公司执行董事戴维·C·库克认为要获得不良资产最佳价值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不良资产的评估和作价
资产评估和作价的问题是所有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什么是公平价值呢?这个问题始终没有明确答案。资产管理公司所认定的公平价值可能会大大高于投资者所认定的公平市场价值。一般来说,资产管理公司所采用的资产评估方法完全不同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许多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美国清理托管公司,开始都把财产评估或企业的财务记录作为估价的依据。这样虽然可以估算出净现值,但对现金的估算往往过高,而支出和折现率却过低。而另一方面,许多投资者对未来净现金流量的估算却十分保守,在这些流量上大打折扣,从而达到其所要求的回报率。这些所要求的回报率究竟有多高,在投资者中也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要大于高于卖方的预期。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双方在公平价值上出现很大分歧。当时在美国清算托管公司的这种分歧就非常大。当时想搞一次竞争性的投标活动,但有兴趣参与竞标的投资者却寥寥无几。曾经试用过几种不同的方法,最后决定按投资者采用的方法来估算价值。这样就有一个更切合实际的作价标准,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且形成了竞争比较激烈的局面,最后的价格甚至超过了预先估算的价格,而出售也获得了更大成功。
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投资者
所有人都意识到拥有不良资产的风险很大,愿意承担这种风险的投资者肯定很少。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因为潜在的投资者还没有认识到出售资产所带的机遇,而即使投资者认识到这一点,也可能对资产信息或对出售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缺乏信心,另外,要进行投资机遇评估,就要付出极高的全面审核成本,这样出售资产的交易必须是规模很大的交易.投资者在全面审核方面的资金支出才算是值得的,规模的要求使投资者的数量受到了限制。投资者的数量可能永远不会很多,买方开价和卖方开价之间的差距也可能一直很大,但实践证明,投标人的数量和支付价格都在上升,因为投资者对机遇和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管理不良贷款以实现最佳价值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步是根据现有的信息,尽可能多地了解资产管理公司掌握的资产情况。在这一步骤中,要求确定哪些信息是重要的,哪些信息可以得到,然后再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使收集信息的过程标准化。
第二步是对这些资产进行分类和排出先后次序。具有相同特点的资产应当归入同一类,然后根据这些资产的规模,按照行业或地区特点进一步划分。在制定最佳的收回资金策略时,关键要搞清楚某一类型的资产有多少。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根据资产的出处或根据资产的投向对资产进行分类,从而失去了利用其他相似性的机会。
在对资产进行适当的分类之后,下一步是确定这些资产的先后次序。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并不都是相同的,而确认差异的标准又往往不成熟。应当把重点放在最有可能收回的资产上。资产的规模当然也很重要,但是其它问题也同样重要。例如,给予雇用大批员工和客户关系良好的经营型企业的不良贷款,就要比给予已经停产企业的、数额更大的贷款更重要。
资产管理公司在摸清自己掌握的资产底数之后,下一步就要制定策略,以便尽可能多收回资产,包括:1.立即“按现状”以市价出售资产;2.等到市场情况有所好转时“按现状”出售资产;3.在出售之前尽量提高资产的价值;4.对资产进行管理,而不是出售。
每种模式都有相对的优点和缺点。“按现状”出售可以迅速见成效,但也可能会造成让人难以接受的低价。随着市场情况而定的做法可能会获得比较高的价格,但也可能会丧失时机,造成价格下跌。为了提高资产价值而花钱,可能会获得比较高的价格,但也会减少净现值的收回。最后一种模式是对资产进行管理,这可能会提高收回资产的比例,但在不需要再进行资产管理时会留下一些官僚机构,而这些机构还要花钱。没有哪一种模式在任何时候对所有类型的资产都是最佳的。
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使购买者不再仅限于愿意并有能力在贷款投资组合上投资的少数投资者。这样一来,就可以发行旨在满足不同投资者风险回报喜好的证券。另外,资产证券化还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资金和流动性,同时也促进了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还有一种很好的方式来拓展不良资产市场,即采用最新的因特网技术出售资产。这一技术有很大的潜力。买方可以利用因特网进行针对性更强的促销,从而找到更多合适的投资者,同时可以降低促销和交易的成本,能让规模较小的资产供更多的投资者选择。先进的技术可以降低投资者的全面审核费用,甚至还能提供更详细的、更直接的信息。在保密环境下的高科技平台,可以提供十分严格的保密手段,使买方能够对所有敏感信息的查询加以严格控制。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已成功地利用因特网出售其金融资产。这些部门发现,感兴趣参与的买主数量在不断增加,而价格也在提高。
斯洛伐克的坏账处置是银行和企业改革的组成部分
斯洛伐克重组机构董事会主席米兰·斯克拉和董事会成员尤拉伊·伦科介绍了斯洛伐克的金融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
一、1998年斯洛伐克的金融业——已经到了金融危机的边缘
1998年,斯洛伐克银行系统的外国资本比例约为35%至39%,各银行投资组合中的分类资产情况明显恶化,但是银行却拿不出充足的备付金。预计银行无法收回的损失和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债务金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大约分别增加了111亿克朗(91.9%),达到233亿克朗。因为几大国有银行的财务状况恶化,而这些银行大约占到银行业资本的50%,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根据斯洛伐克国民银行的统计数字,有五家银行没有达到斯洛伐克国民银行所要求的8%的资本充足率。
1999年期间,情况进一步恶化,金融危机的威胁开始显现。为了应对这种局面,1998年底上台的新政府,决定在银行系统实行全面的重组计划,着手进行全面改革,以增加金融系统的实力,增强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并将其作为企业改革的先决条件。
二、政府改革计划的主要内容
这项改革计划旨在达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现有的“整个系统无力偿付问题”,促进国家经济的资金流转;第二,采取切实措施以避免今后金融领域再出现类似问题;第三,把银行系统的改革与企业的改革结合起来。
(一)“整个系统无力偿付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一项最紧迫的措施就是着手对三大国有银行实行改革(1999年12月),同时进行的还有以下工作:对《破产清偿法》进行全面修订(2000年8月1日生效);同时实行一项旨在解决陷入困境的中小银行问题的计划;制订补充性法规(拟于2001年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资产处置和债转股过程中的征税;制定一项有关改革的特别法律,使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SKA)能够统一负责政府部门的追偿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欠款,税务欠款)。
1.三大国有银行的改革。1999年至2000年,VUB、SLSP和IRB三大银行采取了两项基本的改革措施。第一项措施是1999年底实施的189亿克朗的直接股本注入,第二项措施是1999年12月和2000年6月实施的1050亿克朗的不良资产剥离。这些贷款被转到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SKA)和联合银行(KOB)——斯洛伐克的两家合并的金融机构,这样,这些贷款就变成了给予SKA和KOB的政府担保贷款。2001年,这些贷款转换成为定期国债。根据IAS的统计数字,采取这两项措施之后,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恢复到12%以上的水平。用于重组的财政支出总额达到1239亿克朗,约占1999年GDP的12%。
修订《破产清偿法》。目前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债权人更多的参与,这将为各公司进行有意义的重组创造条件,使公司成为被关注的对象,而不是简单地进入清理程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修订《破产法》之后,还同时修订了15项补充性法规(《税收法)、《失业法》和其它一些法规)。与此同时,由于出台了这些修正案,破产程序可以加快,这样就可以避免资产剥离,更多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修正案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如下:引入严格的破产启动机制;让债权人监督资产管理人的行为;更多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给予所有债权人更公平的待遇。
2.中小银行的改革。截止1998年底,有九家中小银行没有完全达到斯洛伐克国民银行规定的要求。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五家银行倒闭破产或被清偿。其他银行有的被外国投资者收购,有的处于民营化的某个阶段,还有的则被战略投资者收购。事实上,到2001年底,斯洛伐克已没有濒临破产的银行。有关当局认为,今后会出现兼并和收购的情况,但是银行系统不会有倒闭的情况发生。
(二)采取措施以避免今后金融领域再度出现问题。
包括:对国有大银行实行民营化;进一步改进银行的会计和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准备金和备付金的税赋;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和监察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将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纳入斯洛伐克的法律体系。
采取这些相互关联的综合措施之后,斯洛伐克的商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银行和公司之间的运作更加规范,同时还使人们能够尽快察觉到各个机构可能遇到的问题,从而避免这些问题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
1.银行系统中剩余国有股的减持。按照政府原来的意向,民营化的主要目标是加强银行系统的实力,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尽快使斯洛伐克的金融系统与国际金融系统接轨,在全系统推广最佳做法,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支持企业的改革。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在民营化之前对银行进行改革。刚一开始,改革和民营化就被看作既有联系,又相互对立。两年之后,事实证明,先实施银行全面改革计划,再实行民营化的最初决定是正确的。民营化过程本身把国外一些投资者吸引到了斯洛伐克。
2.采用经合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商业规范》的修正案强调了法定机构成员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增加了股东的利权,完善了合并和接管的规定,允许股东提起诉讼。这一修正案已获得议会批准,将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另外,目前正在起草一部新的《证券法》,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这部新的《证券法》的重点是: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幕交易的规则,对经纪人和交易商的规定和证券的登记。
3.银行的监管监督,会计和审计,银行系统准备金和备付金的税赋问题。银行监管监督的新措施是以三项法律修正案为依据的——(宪法)的一项修正案(增加斯洛伐克国民银行——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斯洛伐克国民银行法》的一项修正案,但主要还是基于新颁布的《银行法》。从银行监管的角度看,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从个别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以及在银行系统采用公司治理原则(银行法定机构成员的职责)。除了修订法规之外,目前还准备对银行监管的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三)银行改革和企业改革之间的联系
银行改革已经对企业改革产生了间接影响。由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利率降低,企业少付了大约140亿克朗。这笔资金留在了能生存下去的企业,而没有进入银行系统作为可弥补不良资产亏损的准备金和备付金。这笔140亿克朗的金额大约占到未偿付公司贷款的5%。另外,目前民营化的收益大约可支付银行改革财政支出总额的60%,而民营化现在还没有完成。
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SKA)是为了管理分类资产的特别机构,它在企业改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经济中的最大债权人。为了进行企业改革,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将其资产分为以下三大类:
1.第一类资产涉及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对大型企业进行的改革。著名外国投资者进入之后,这些企业可以不仅恢复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竞争力,而且未来的发展前景也会看好。这些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是解决其无力偿付问题的一种办法,比如Slovnaft Bratislava、斯洛伐克电信等。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的职责就是在企业全面改革的进程中负责资产处置的协调工作
2.第二类涉及到虽然无力偿付但还能继续生存下去的企业的改革,这些企业主要是缺少流动资金。将不良资产从三大银行转给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使银行能够降低给各公司贷款的利率。事实上,这方面改革受到了严重制约,原因是缺少风险投资,尤其是来自国外的风险投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与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经济部和工业工会联合会通力协作,准备成立一个合资企业,该企业负责协调和解决投资过程中的问题,为风险投资创造条件。
3.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比较重视第三方面的改革,即重新利用未被利用的资产,使其产生效益。最近出台的《破产法》修正案十分强调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破产托管人的权利。修正案使债权人可以更好地利用执行机制来启动破产程序,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可以规定破产管理的最长时限,从而增加了程序的灵活性和透明度。修正案生效的时间虽然不长(2000年8月生效),但已经使人们在态度上发生了变化,有利于营造更负责任的信贷氛围和促使企业遵守更严格的财务纪律。破产托管人暂时还可以继续从事交易活动,这样就增强了破产企业在财务和生产方面的有效性。
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不仅接管了国有联合银行,而且还准备受让企业欠税务部门和社会及医疗保险公司的债务,根据其以前的经验和新的任务,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必须实行新的资产处置策略。斯洛伐克联合管理局准备把工作的重点从资产拍卖转向资产管理合同,与新的著名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从而加快改革进程,以最有效的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对印度尼西亚经济复苏的影响
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副主席苏曼特里·斯拉梅特谈到:
一、印度尼西亚私有银行改革的形势
1997年中期,印度尼西亚开始发生金融危机。虽然印度尼西亚并不是亚洲地区第一个受到这场危机袭击的国家,但是印度尼西亚却是损失最大的国家。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外国短期债务结构上存着着缺陷和国内银行业资本总额较小。从1997年至2000年,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的数量锐减了将近40%,有67家银行关闭,还有另外20家银行被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管理,其中10家已合并成为Danamon银行,7家调整了资本结构,剩下的3家还没有处置。
为了保证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的运转和避免房地产业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印度尼西亚政府发行了总数为653.8万亿印尼盾的公债和债券。大约有426万亿印尼盾的债券用于调整国有银行、被接管银行和私有银行的资本结构,229万亿印尼盾是公债,主要用于由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清偿信贷和担保计划。
二、印度尼西亚的银行重组和不良贷款处置
1.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的建立和作用。为了保证政府担保计划和银行业重组计划的实施,政府于1998年年初正式成立了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政府给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规定了五年时间,截止到2004年。其使命可以概括为以下两项:一是通过银行业和公司债务重组来促进经济复苏;二是尽量收回政府的资金,以减轻用于调整资本结构的政府预算负担。与东南亚地区其他类似的机构相比,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有其特色,它不只关注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而且负责政府担保计划的实施,关闭无支付能力的银行,调整资本结构及银行合并活动。这些工作基本上属于银行处置、重组和出售的范畴,统一由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下属的银行重组部负责。
在支持银行系统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接收了从被关闭、冻结资产和调整资本结构的银行转过来的不良贷款。资产管理信贷部负责管理这些资产,以偿付政府用于银行系统清理整顿所支出的费用。在有选择地对一些银行进行清算后,私有银行的主要所有者凡是被发现违反法定贷款限制,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都要接管其所有的财产和企业。这些资产先被管理起来,最终要卖掉,以清偿前股东的债务。属于股东的这些资产由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下属的资产管理投资部负责管理。
2.被管理的资产和债权。截止2001年9月,转让给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的贷款资产组合大约为269万亿印尼盾,涉及到194000多个债务人。除了贷款之外,还包括价值132万亿印尼盾的银行股权和价值113万亿印尼盾的公司股权。它所管理的资产和债权,合在一起大约为523万亿印尼盾。在2000财政年度,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已成功地为政府筹措到18.9万亿印尼盾,从而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在2001财政年度,它准备筹措27万亿印尼盾的现金和10万亿印尼盾的公债。实现每年预算中的这些目标,对收回国有资金和减轻政府预算压力是至关重要的。
3.资产管理信贷部的金融资产组合。资产管理信贷部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资产组合中的贷款进行重组和处置。按照贷款价值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公司贷款,其账面价值超过500亿印尼盾;第二类是商业贷款,这类贷款的账面价值在50亿至500亿印尼盾之间;最后一类是小额的和中小企业贷款,这一类贷款的账面价值在50亿印尼盾以下。总贷款价值中有85%以上集中在公司贷款,但债务人的数量仅仅占到1%。这种形态决定了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所采取的重组策略。
4.债务管理和处置策略。所采用的策略如下:为了加快贷款组合的收回和重组,把重点放在公司贷款的重组上。解决这些债务可以采用现金结算、延长偿债期限、准股权或直接股权、债转股和资产结算的方式。而公司贷款重组则将采用优先竞标/私募、拍卖或公开出售、转融资和证券化的形式。
债务重组部以有效的方式对前21位负债人中85%负债人进行了重组,总贷款价值为77.5万亿印尼盾。这21个负债人或债务人在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贷款组合所占的比例最大,堪称重组过程中的晴雨表。另外,还分三批完成了总额为3.2万亿印尼盾的公司贷款的出售。对于商业贷款,为了增加贷款价值,将具体的工作外包给第三方。这类贷款已给了四个代理服务商。在代理商进行重组时,这些贷款将被包装成几类,以便进行处置。小额的和中小企业贷款将被重新包装,然后再出售,目的是为了加快收回资金的速度,减少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使其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司债务重组上。这类贷款也采用了应急计划,该计划是给予债务人50亿印尼盾的贷款,让其偿还未偿付的贷款,但这不适用于抵押贷款、卡式贷款或信用卡。
5.公司股权的管理与处置。管理和处置这类资产时所采用的策略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性股权出售/配售、出售资产和转融资。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按照公司资产处置计划,通过出售其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一些公司,2000财政年度和2001年前八个月共筹集到3.2万亿印尼盾,处置的实得款项达到3.5万亿印尼盾。到目前为止已经处置了22.4%的公司股权,另外有5.9%的股权正在处置过程中,而且应当在2001年内处置完。2002年财政年度准备处置20%的公司股权。
6.银行重组。由于印尼盾大幅贬值,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开始恶化,人们对印度尼西亚银行系统失去了信心。为了稳定银行业,恢复民众信心,政府出台了担保计划和印度尼西亚银行偿付能力协助计划(BLBI)。政府采取了综合性的措施来恢复银行业的元气,其中包括允许银行资本结构调整计划,以兼并和关闭的方式将一些银行合并,这样这些银行就可能再度在银行系统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依照银行重组的计划,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以公债的方式,成功地完成了十一家银行的资本结构调整,支出总额为131.7万亿印尼盾。另外还完成了印度尼西亚一家大银行——Dammon银行与九家被接管银行的合并。
7.不良资产的趋势。金融危机初期,印度尼西亚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例很高,在贷款总额中占到了48.6%。这是造成一些私有银行倒闭的原因之一。不过,在政府和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的共同努力下,近两年来不良资产比例下降得很快,到2000年底达到了18.8%。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是因为不良资产转给了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和市场进一步增加了新的贷款,这就提高了被划入目前贷款的总值。然而,18.8%的不良资产比例还是偏高,还应当加快贷款重组,增加新的贷款,把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重组的贷款转给银行,从而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在2001年达到5%的目标。
8.印度尼西亚各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在发生金融危机后三年,印度尼西亚各银行资本水平大幅提高,全系统的平均资本/资产率达到4%。到2001年底,这一比率有望提高到8%,达到中央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确定了三项主要措施:即提高经营盈利能力,取消准备金,增加各大机构的资本。
9.今后加快资产重组和处置的计划。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管理局今后工作的重点:尽可能以现金结算;立即处置重组的贷款和非金融资产;把资产转为债券;对部分资产实行共同基金计划;外包或出售中等规模公司未重组的商业贷款;处置所有由AMC管理的公司股权,实行股东结算计划。
从波兰经济转型的经验分析不良资产重组的法律框架
波兰投资国际有限公司总裁帕维尔·贾吉洛介绍了波兰的情况:
一、九十年代初期波兰遇到的不良贷款问题及处置
1993年的不良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到34%,几乎达到GDP的10%。这种情况危及到了波兰各大银行的偿付能力和全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在经历改革过程的国家,一般采用两种基本方法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一是处理机构作为银行的一个部门开展工作;二是把不良贷款组合分离到另一个金融机构,即好银行——坏银行模式。
波兰与捷克共和国、立陶宛等其它一些中欧国家不同,采用的是第一种解决方案。所有面临严重不良贷款问题的九家国有银行都被要求成立新的处理部门,并由银行管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担任负责人。采用这种解决方案有三方面原因:
1.计划实行不良贷款组合重组计划,并将其作为银行改革举措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国有公司无偿付能力主要是由于体制原因(低效率、管理不善、技术过时、人员过剩),资产负债表的改革肯定与主要经营改革措施有联系;
3.绝大多数公司都需增加贷款以提高现金存量。
二、法律框架
1、总体法律框架。为了规范面临债务偿还问题的公司的债务重组,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特别法规。在波兰,这一法规是《债务缩减程序法》。该法于1934年颁布,它为无偿付能力的公司提供债务重组的法律依据。这一程序由法院启动和控制,法院指定一名特殊监察员负责监督这一程序和公司的执行情况。
债务重组程序涉及到公司的所有负债,但不包括税款、社会保险、工资和有抵押的债务。
债务人可以申请以下的一种选择方案:1、推迟偿还债务;2.分期偿还债务;3.缩减债务。缩减债务的协议必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必须获得占不少于三分之二债务的多数票,如果债务缩减超过40%,要求就更严格,即要获得占五分之四债务的多数票。债务缩减程序可以使债务人避免破产,因为向法院提交债务缩减申请之后,就不得宣布破产。
2.特殊时期的特殊法规。1993年推出了特别暂行法规,期限限定为三年,这一法案是《企业和银行资产重组法》,旨在解决国有企业大量的不良贷款问题。为了解决九十年代初期出现的膨胀问题,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重组的法规。今后经常出现的不良贷款则准备用常规的办法加以解决。
考虑到按照1934年以来实行的有关公司债务重组的老法规,司法程序不仅耗时,而且很复杂,在不到一年时间不可能了结数百起讼案。因此,一般属于法院的特殊权力被授予银行,期限为三年。在一般情况下,任何由政府控制的企业或公司,如果停止向银行偿还债务或今后无法偿债,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执行银行和解程序(BCP)。只有在银行所占的公司债务比例超过其外债总额10%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银行和解程序。公司在提交银行和解程序建议书和其他一些法律文件的同时,还必须提交调整计划。
银行先对调整计划进行认真评估,然后再启动银行和解程序。在此阶段,债务人和银行需讨论资产负债表上的指标,然后再把商定的建议用邮件发给所有的债权人(小债权人可以除外),并由所有的债权人投票决定。要批准BCP计划,需要获得50%以上的多数票,不过由于银行还可以代表政府所拥有的债务(包括税款和关税)投票,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投票只是走走形式。
BCP调整办法所包括的内容包括: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利率,申请零利率,勾销债务,债权转股权,向公司提供新的贷款。银行在咨询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出处置程序,成立处置机构,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在1993年至1996年期间,这些顾问在处置机构工作的年限一般为两至三年。
在实践中,最常用的办法是勾销债务。减债的幅度最低为30%,最高为98%,减债最多的情况一般是公司濒临破产,但由于经济或社会原因,银行决定再给公司一个机会。大多数银行都不采用债转股的做法,因为银行还没有准备在调整期内所必须的公司管理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税务系统不允许从银行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转成股权的债务部分(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也不提倡债转股。因此债转股权限于以下情况:即银行执行明确退出投资的策略,并保证至少收回40%的债务。
为了掌握调整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偿还剩余的债务,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负责某公司的银行高级职员担任,其他一些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债权人指定。当债务全部偿还并宣布终止银行和解程序时,委员会即停止工作。
银行和解程序并不是银行采用的唯一债务调整措施。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如下:以抵押物收回贷款;公司清算或破产;出售债权;与债务人签订双边协议。
所有的国有银行都要在1994年3月15日这一最后期限前按类型和解决方案对贷款进行分类,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大部分银行因勾销贷款和带折扣的债权出售而蒙受了很大损失,因此波兰政府发行总额为7.5亿美元的特别政府债券,重新调整银行的资本结构,这样避免了因经济和社会原因而导致银行破产的问题。
由于当时私营企业还很不发达,贷款的数额也相对较小,因此在大部分可行的情况下,即使无法根据商业计划来确定企业的前景,银行也还是决定进入银行和解程序。债权人通过政府发行债券可以弥补大部分损失,从而掌握了大笔资金,这样银行不必也不会作出让公司破产的艰难决定。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实施债务重组计划完全是由于社会原因不过人们也充分意识到取消债务只会延长公司的痛苦。在1993年至1996年实行特别债务重组法规的三年期限内,共执行了400多个银行和解程序。
三、产生的结果
虽然没有对各公司的绩效进行全面监测,但调整后取得成功的情况只是极个别的,近一半的企业在几年内每况愈下,最终被清算或破产。成功率较低的原因如下:
如前所述,有些调整的决定不是根据经济和财务状况作出的;银行不具备能力,也没有积极性去强迫公司执行严格的经济调整程序;银行不愿意在出现不良资产后再投入优良资产,许多公司虽然被取消了部分债务,但现金流转仍然不灵,从而导致失控债务的迅速出现。
将债务转嫁给债权人,往往被看作是一种不太道德的行为,它让低效率者得到了额外的补贴,同时惩罚成功者。不过波兰的经验证明,所实行的特别法规和对欠债公司采用特别处理措施只是解决问题的临时办法,而产生问题的原因不是企业负责人无能,而是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另外,波兰政府也抵御住了诱惑,没有延长该法规的有效期限,同时还宣布不要指望今后还会采取解决办法。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利用现有的调整措施来应对不良贷款问题(比如前面提到的债务缩减的法律程序)。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调整不是要让债权人有紧迫感,而是要让所有者有紧迫感。
如果按今天的观点来看待九十年代波兰的不良资产问题,可能得出以下的结论:
1、波兰各银行是这一过程的主要受益人。勾销债务所产生的损失通过政府发行善意资助的债券得到了补偿。银行积极地健全处置机制,从而大大改进了贷款程序,大幅度降低了不良贷款比例。当时建立起来的处置程序,如今还可以用于解决目前出现的不良贷款问题。
2、一些国有公司抓住了机会,顺利地进行了调整。在民营化部或银行的帮助下,这些公司成功实现了民营化(在进行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个别公司还在华沙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3、许多调整没有获得成功,但这并没有影响经济的总体状况。1995年至1999年期间,经济年增长率为4%-5%,而这几年的工业增长率更超过了7%。一些重组公司虽然被清算或破产,但应当将其看作是把资源重新配置到生产力更高的企业。
(《国际金融研究》编辑部整理)
标签:不良资产论文; 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论文; 银行资产论文; 企业贷款论文; 资产收购论文; 贷款程序论文; 贷款重组论文; 公司价值论文; 金融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不良贷款论文; 法律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