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_产权交易论文

从源头上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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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的论述,表明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信心和决心。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当前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坚持以腐败易发和多发的领域和部位为防范重点,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国有产权交易、财政性资金分配使用、国有土地批租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下分别简称“产权”“财权”“地权”“用人权”)等四个方面的监督上,研究提出防范和管理对策,建立有利于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

一、加强对产权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把好“三道关口”、构建“一个平台”

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意味着我国将开始新一轮以产权转化为核心的国企改革高潮。从以往的情况看,国有产权交易的过程是权力容易被滥用的过程,也是腐败的高发和多发区。现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一套透明规范的交易体系,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控,以保证我国十几万亿的国有资产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规范、有序地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平稳退出,向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领域集中,而不至导致资产流失。当务之急就是要把好“三道关口”,构建“一个平台”。

所谓把好“三道关口”,即一是信息公开关。国有资产退出信息要及时公示、公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转让资产不能公示公开,转让对象的选择和转让价格的确定不能做到市场化,导致人为影响会计报表和评估价值、内部定价等行为的发生。因此,要抓紧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进行转让信息的发布和交易的监测。二是市场定价关。目前,大多数国有资产是由转让方在不低于净资产的前提下协议定价,并非公开、公平竞争下的市场定价。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只是国有资产在某一时点上的静态价值,不能全面反映企业资产现状,大量的国有资产通过定价环节“巧妙”地隐性流失了。因此,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只能把评估价当成参考价,最终价格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来实现。三是全程监督关。在国有产权出让过程中,一方面要强化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国有资产退出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监督功能。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督。通过对国有产权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评估报告个案审查等手段,对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对因腐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所谓构建“一个平台”,即国有产权交易阳光作业平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产权交易在场外进行,甚至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要力争在最短时间内,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出让必须全部纳入市场交易。同时要健全市场交易规则,特别是要打破部门、地区分割的格局,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上网挂牌,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市场公开竞争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定价、选择受让方。实践证明,这种借助市场手段来配置国有资产,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可以为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进行招商引资提供广阔天地。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产权安全、迅速退出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交易平台。

二、加强对财权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完善“四项制度”,加大“三个创新”

对财政性资金的分配使用,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意志和权力的体现。当前,在财政性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因此必须按照建设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遵循“用公开的方式监督权力,用规范的管理制约权力”的原则,建立程序严密、科学规范的财权监督约束机制,将财权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当前重点是完善“四项制度”,推进“三个创新”。

所谓完善“四项制度”,即一是完善综合预算制度,用制度约束预算外资金使用权。预算外资金作为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虽然近年来把这部分收入逐步纳入规范管理,但支出一直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财权管理体系中的这一薄弱环节,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财政部门要坚持预算的“完整性”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预算体制,编制彻底的综合预算,将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专户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内管理,并接受人大和审计的监督,使整个财政工作从过去单纯的预算内收支平衡,转移到对整个财力的管理和分配上来,从制度上堵塞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的漏洞。

二是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用制度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理财权。集中核算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可以增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约束力度。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要逐步推进各部门的财务公开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民主理财委员会,将机关单位的理财权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三是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职能部门的执收执罚权。当务之急是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执收执罚部门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脱钩”,割断部门收入与支出的关系,截断其发放政策外补贴的资金来源,从制度上防止执收执罚部门乱收、乱罚、截留、挪用执收罚没收入。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用制度规范政府用品购置权。这不仅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手段,更是从源头上防治“采购腐败”的根本性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各项工作流程,编制好采购预算,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在做好物资采购的前提下,将财政投资的工程和公共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当前重点是要做好政府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政府接待定点招标等工作,同时对采购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彻底根治采购人“吃回扣”的现象。

所谓加大“三个创新”,即一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创新财政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前提,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资金流转环节。这样就从制度上堵住预算部门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渠道,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是实行跟踪问效,创新财政监督制度。要规范和约束财政资金的分配权,就必须实行绩效预算管理,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机制,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将资金分配直接与资金使用效益挂钩、与资金的使用管理挂钩,促使财政工作由“重分配”向“重管理”转变,最终实现财政资金的投向公开化、使用规范化和效益最大化。

三是实施“金财工程”,创新财政管理机制。目前各级财政基础管理工作仍相当落后,有的还沿用传统的手工记账粗放管理模式,这与财政现代化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金财工程”建成后,通过信息查询系统,可以监控任一时点的财政收支状况,详细记录每一笔财政资金收支的来龙去脉,从根本上防止财政资金的体外运行和沉淀。这不仅有利于规范财政内部管理,真正形成一套预算有标准、执行有约束、决算有考评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而且对强化财权监督约束、推进依法理财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三、加强对地权的制约和监督,关键是健全“四个机制”、防止“五种倾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已成为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和资源。要实现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长效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权的规范管理和运作。当前尤其要健全“四个机制”,防止“五种倾向”。

所谓健全“四个机制”,即一是建立健全有计划的土地供应机制。当前,有些地方不是按经济发展对用地的有效需求来供应土地,而是根据领导个人的意愿来确定土地供应的总量和结构,从而造成土地供应与实际需求脱节,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收入的流失。土地开发计划作为主要经济指标,如同财政预算一样,必须纳入各级政府计划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编制每年土地供应计划(包括总量计划和结构计划),经各级人大通过后组织实施。这种有计划的土地供应机制,无论是对各级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还是对促进当地产业有序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

二是建立规范的土地储备制度。这是规范土地出让权、提高土地出让效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土地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丰富土地供应品种,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地储备品种不仅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而且包括仓储用地、项目用地等;从地块面积看,不仅要满足大项目建设需要,而且还要储备中小项目用地,从储备供应品种上满足各个层次企业的需求。

三是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这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力举措,是提高土地经营市场化程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要增加对出让土地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对即将出让用地实行预告制度,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意见。对经营性土地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以及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

四是完善土地出让责任追究制度。当前对土地出让过程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受让方对受让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开发;对受让土地不按原用地性质开发,甚至将工业用地变更为房地产用地;对受让土地不按原面积容积率开发,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等等。因此,要在严格控制和规范土地使用功能转变、容积率变更审批的同时,建立土地出让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经办的事,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防止“五种倾向”,即一是防止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为名,大肆圈占用地。有些位置极佳的大片工业用地圈而不建,有的一拖就是几年,然后暗地倒手转让。有的小项目圈大块地,既破坏城区整体规划,又挤占了新上项目用地,而且造成国有土地收入大量流失。二是防止借经营城市为名大量低价出让土地。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在任期内快出“政绩”,打着经营城市的“幌子”大量低价出让土地,名义上“以地生财”,实际上造成国有财产严重流失。三是防止借企业改制为名低价将大量原划拨用地改为出让土地。有的地方为了推动企业改制,将本来每亩值几十万元的用地,以协议价2万元/亩出让给企业。四是防止借建设职工经济适用房为名,将协议出让土地改为商品房用地,暗中将职工经济适用房改为商品房出售。五是防止借农村旧村改造或农村宅居用地为名,将农村集体用地向房地产商低价变相出让。对于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由于对权力缺乏监督制约造成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加以解决,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四、加强对用人权的制约和监督,要突出规范“三个关键程序”,做到“三个强化”

当前,全国各地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用人上还存在着不正之风,严重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秩序,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危害极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选人用人权的监督。目前,加强对用人权的监督和制约,要突出规范“三个关键程序”,做到“三个强化”。

所谓要突出规范“三个关键程序”,即一是规范推荐程序,确定好考察对象。要逐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推荐机制,及时准确地把优秀人才推荐上来。一方面,要扩大推荐的视野,由单位推荐向社会推荐转变,在更广的范围来推荐人才;另一方面,要由“空缺职位”推荐向多种形式推荐转变,做到年度考核、集体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方式并举。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二是建立推荐干部责任制。任何个人和单位向党组织都要对自己推荐的人选负责,切实改变过去一些领导干部口头推荐、暗示、私下打招呼和“钦点”考察对象,推荐过程没有明确记录,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三是严格把握民主推荐的范围。防止领导干部随意扩大和缩小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确保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达到应参加人员的80%以上。

二是规范考察程序,准确评价干部。在干部考察环节上,要建立准确、快捷、高效的识才机制,努力打造知人识人的“X光机”。一要实行干部实绩群众公认制度。把评判权交给群众,可以更为准确地评价干部。二要实行分类测评制。这样,可以提高测评的精确度,做到立体化、多侧面地掌握干部的民意情况。三要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每次考察正式开始前,预先公布考察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四要建立完善考察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考察,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三是规范集体研究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内部讨论任用干部的集体决策制度和预告制度。保证领导班子成员有足够的时间酝酿、讨论、决定干部,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制度保证。还要严格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干部的会议规则。实行决定任免干部票决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班子成员附和“一把手”投“人情票”、“跟风票”的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会议程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所谓做到“三个强化”,即一是强化上级监督。通过上级党委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列席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会议、函询、谈话打招呼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用人权的监督,确保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贤任能。二是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搞好民主测评加强党内监督。同时强化班子成员之间的权力制衡,对用人上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每个成员应敢于坚持原则,提高班子内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三是要强化群众监督。当前要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和有关干部政策规定,解决好如何监督的问题。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建立和健全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受理制度,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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