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控研究

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控研究

晏志刚[1]2001年在《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控研究》文中指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公司集团化趋势犹如潮水一般,势不可挡。许多公司在商海沉浮中,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不断发展子公司或孙公司,从而形成了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公司集团。它们实力强大,富可敌国,成为事实上的公司帝国。如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美国微软公司,不仅在经济规模上与英国相当,而且其子公司遍及全球,形成了庞大的微软产销体系。这些公司帝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母子公司结构,这是因为,母子公司结构有利于集团内部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以最低经营风险换取最大利益。 然而,就在公司集团在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其给公司法律制度也提出了全面的挑战。传统公司制度在坚持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实现了以公司为中心的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在公司集团中,由于母公司的控制,子公司独立人格遭到了破坏。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基于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需要,母公司往往会通过行使表决权、派遣经营者及签订控制合同等方式直接掌握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使子公司丧失自我意志;其二,母公司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等方式,移转子公司的利润或侵占子公司资产,使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失去物质上的保障。伴随着子公司独立人格的丧失,以子公司为中心的利益平衡机制随之遭到破坏。这种破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无疑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 面对上述情况,法律应采取什么态度呢?马克思曾经说过:“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母子公司既然已成为一种经济现实,如果法律拒绝承认或敌视这种现实,显然是不明智的。法律必须做出相应的变革。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己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其中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美国,法院在处理母子公司关系时,通常运用以下叁个原则,即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控制股东的诚信义J-二窒雪昌 叫t二二L人>!十二‘、十\、弓自D。;/一、一 丫—。乙ev 务原则。其中前两个原则的适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而最后一 个原则的运用,主要是保护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在德国,《股份公司法》第叁 编专门对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关联企业进行规定。具体内容是:提高子公司法 定盈余公积金,保障少数股东一定股息和红利,赋予子公司债权人以直接诉权 等。比较以上两种立法例,均是在承认母子公司的前提下,力求通过加重母公 司的责任,强化对子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保护来恢复以子公司为中心的利 益平衡。 上述观点即为本文所阐述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对母子公司的立法尚处于 空白阶段,因此本文按照上述观点的要求,在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先进经验 的基础上,对我国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提出了建议。

郭全中[2]2004年在《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研究》文中指出集团公司的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综合国力,而治理和管理体制作为集团公司的核心问题,对集团公司的持续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研究集团公司的治理与管理体制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以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管理理论为主,特别是以委托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为理论基础,吸收和借鉴比较制度分析、产业组织理论、过渡经济学、组织理论和相关管理理论等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基本理论,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分析。沿着“股权结构→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集团公司行为”这条主线,从理论研究、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叁个角度系统地研究了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管理体制。本论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1、2、3章,为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4、5、6章,对集团公司的治理与管理体制进行了系统研究。第叁部分为7、8章,结合我国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每一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导论,说明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作了简要回顾,对论文中涉及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全文的结构和内容、研究视角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第二章是基本理论概述。首先,在介绍古典企业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的主要流派和观点的基础上,从交易费用、企业家、组织经济性、内部金融市场和企业网络等视角研究了企业集团的形成,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种介于企业组织和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型组织”。其次,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的定义,认为企业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核心,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而组建的联合体。而集团公司是以核心企业和母公司为核心,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而组建的多个平等法人的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一是法律地位不同。集团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是法人企业的联合,其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结构层次不同。就集团公司而言,无论它有多少子公司,但由于集团公司内部推行资产一体化,其内部单位都紧密联合。企业集团由于内部联合的不同,而呈现出组织结构上的多层次性。第叁,研究了企业集团的类型、特征、作用与优势。第四,通过分析股权、股权结构以及股权结构对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的影响,认为股权结构是集团公司治理和管理体制的基础,要实现集团公司的有效运作,必须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第五,对公司治理的产生、定义、特征及理论进行了比较、评述和研究,认为公司治理主要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途径为: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起有效的经营者选拔与激励约束机制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六,分析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产权关系、法律关系、交易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文化关系。第叁章是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关系。认为二者统一于实现财富的有效创造,管理不仅处理生产关系问题而且处理生产力问题,而治理处理的是生产关系问题,可以说,管理是管理架构,治理是法律架构。管理架构是实质,法律架构是形式,实质决定形式。第四章是集团公司的治理。首先,认为适度集中和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有助于形成有效的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并对集团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的治理区别进行分析,分别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角度、公司治理机构、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市场、政府和法律等方面对母公司和子公司自身的治理进行系统研究。其次,研究了集团公司对不同成员企业的控股方式,对于那些在集团内处于最重要地位的业务,应该实行事业部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在集团内处于重要地位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采取独资形式或通过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获得对其绝对控股权;地位相对次要的子公司,可以采取相对控股和参股的方式实现控制;对于地位不重要的公司,可以采取参股形式或单纯的契约关系。第叁,从母子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和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来源两个方面研究了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治理。第五章是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首先,讨论了责任中心的划分,母公司一般是集团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资金调度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信息中心,子公司作为集团发展战略的实施单位,是商品经营中心和利润中心,参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投资,是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其次,分析了母子公司各自的功能定位和母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叁,研究了母公司对其成员企业的股权控制型、行政控制型、参与控制型和平台控制型四种控制模式,并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第四,认为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应采取母子公司体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集团公司的股权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审计控制、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管,并以中土畜总公司和中茶子公司为例,研究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治理与管理体制。第六章是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比较研究。从集团公司概述、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管理体制四个方面对美国、日本、德国和韩国四个国家的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第七章是中国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首先,探讨了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阶段和组建模式。其次,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股权结构非常复杂、股票种类繁多;股权过度集中,而且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差悬殊;国有股比例过大;股权缺乏流动性;股权构成单一化;法人股中含有高比例的国有成分和存在大量关联股东;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导致股权的不平等。第叁,研究了上市子公司的治理现状: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治理的制衡机制严重弱化;董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督机制弱化;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新叁会”与“老叁会”职能紊乱、相互掣肘;信息披露状况不佳。第四,分析了集团公司管理现状:集权或分权过度,母子公司关系不顺;组织结构不合理;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联关系;母公司功能的发挥不到位;母公司常常干涉上市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母公司的职能不健全;关于集团公司的法律不完善;财务管理存在失控现象;对于核心企业的控股权不够。第八章是完善中国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首先,构建适度集中、股权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措施为:降低控股大股东的股权控制度、降低国有股比例、增强股权结构的流动性、培育多元化的持股主体、完善资本市场、完善股东权益保护体系。其次,完善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与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加强资本市场的外部治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债权人治理机制、促进经理人才市场迅速成长、规范公司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和剥离辅业,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第叁,完善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主要有健全和完善母公司的功能、处理好集分权管理、在强化母公司产权功能的基础上明确集团内部的产权关系、合理划分集团公司的责任中心、绝对控制集团公司的核心业务、优化集团的组织结构及相应的职能机构、处理好母公司与上市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处理好大型集团公司母公司与上市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存续企业问题与完善法律体系等措施。本文在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管理学理论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创新性尝试。1.把治理和管理体制结合在一起对集团公司进行研究,并且从对单一法人制企业的研究拓展到对多法人的集团公司的研究。2.认为股权结构决定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3.对管理与治理的关系进行了准确界定。认为管理是一个更广的范畴,它不仅处理生产关系问题,还处理生产力问题,而治理处理的是生产关系问题;治理是法律框架,是形式;而管理体制是管理框架,是实质。4.在研究视角上,沿着“股权结构→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集团公司行为”这条主线,从理论、国际比较和案例研究叁个方面,对集团公司股权结构、治理与管理体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阐释。5.在研究方法上,综合利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方法,并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6.建立了一个模型,通过描述纵向型集团公司中集团公司母公司如何协调上、下游成员企业的生产,说明集团公司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决策和协调。7、系统深入地研究了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并对健全和完善我国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提出了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张乐新[3]2008年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现代公司中的一种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效应、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产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代经济中母子公司发展迅速,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但是,母子公司的特征决定了母子公司关系的固有弊端,如何规范母子公司的运作,实现母子公司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成为《公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揭开公司面纱、以及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等许多具体制度,为母子公司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一定依据,但是对于母子公司的规定仍然缺位,只靠一些较低位阶的法规进行调整。本文从公司治理这一新的角度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从母子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探讨了母子公司的含义以及特征,重点解决了与此相关的一些争议,并用公司治理这根主线贯穿全文,将母子公司关系中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这两个并列的问题从同一视角去研究,探讨了对少数股东和债权人进行保护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安排,以及司法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对其权利的救济。

赵翠[4]2012年在《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股价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叉持股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扩张公司规模的一种常用手法,其对国家宏观经济和企业微观层面的正面和负面效应表现在多个方面,公司可通过实行交叉持股策略,实现资本的联合与集中,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然而,如果公司对于交叉持股运用不当,则会导致产生内部人控制、侵害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等问题,甚至形成证券市场泡沫,危害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日本经济的长期衰退以及美国次贷危机引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使得人们开始了对于交叉持股的反思。一方面,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在对日本交叉持股制度进行分析之后认为日本的交叉持股是造成日本上世纪末泡沫经济的元凶;另一方面,国内许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在中国2006年股市暴涨中,交叉持股对股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尤其在2007年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公司交叉持股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之后,2007年6月上证综指高达6124.04点,之后却一路回落,在2008年10月28日到达最低点1664.92点。这一现象是交叉持股在股价上升通道中的助推,在下降通道中的助降造成的。基于以上两点考虑,论文选取公允价值计量下的交叉持股的股价效应作为实证分析的研究对象,目的在于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五年来,交叉持股对股价是否还具有稳定作用?同时,结合对交叉持股制度的正负效应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公司间交叉持股制度的政策建议。论文所做的主要研究工作和研究结论是:1.梳理和分析了公允价值计量下的交叉持股理论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认为在市场缺乏有效性的情况下,可运用实证会计理论中计量观下的股权估值模型检验证券市场有效性以及验证公允价值计量的交叉持股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的相关关系;同时在保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前提下,运用信息观验证市场信息对交叉持股的股价效应。2.论文在简单介绍美英两国的交叉持股实践后,详细梳理了日本和德国的交叉持股发展历程,并对四国的交叉持股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经比较研究后发现交叉持股制度作为一种隐性制度安排,其形成、发展以及对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都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经济环境背景密切相关,虽然在上世纪末期日本和德国的交叉持股在不同程度上呈现了衰退的态势,但令人寻味的是两国在新世纪前后却同时呈现了或重构或调整的迹象。这充分表明了,交叉持股这一制度安排仍然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3.搜集了2006-2010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数据并对其进行了整理分析,发现我国交叉持股上市公司具有数量多、持股比例普遍偏低、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持股活跃且呈现较明显的地域和行业聚集性等特征;同时,论文选取了中国证券市场交叉持股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交叉持股公司间股价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同向变动关系。4.运用基于计量观理论的Feltham-Ohlson模型与基于信息观理论的股票价格波动性分析方法,分别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下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价值相关性和股价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①2006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我国存在交叉持股现象的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股价具有价值相关性,特别是对于公允价值变动信息的披露,使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交叉持股股权更具增量信息含量。②我国上市公司间以及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间交叉持股比例与股价的波动负相关,说明交叉持股对股价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5.定性分析了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对经济增长、行业发展、资本市场和公司本身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效应,为规避交叉持股的弊端,提出完善交叉持股制度的具体措施提供依据。6.在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交叉持股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在交叉持股规制上存在的问题,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四个角度提出了完善交叉持股制度、规制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的具体措施。

周国军[5]2008年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集团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出现的产物,它的出现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然而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企业集团所产生的问题也不断的增多,特别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集团,它的构成本身就带有行政色彩的成分,然而伴随着母子公司的出现,对于企业集团内的治理结构及母子公司之间如何协调与控制的问题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规划好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等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对于企业集团的治理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在研究、继承已有的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对企业集团理论和母子公司治理理论的历史研究和近期文献进行了梳理,介绍了企业集团治理和母子公司治理所支持的理论体系。(2)在结合企业集团和母子公司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母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特征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治理的作用。(3)在结合了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提出了母子公司治理机制的几种类型,如母子公司的控制机制、子公司相关利益的保护、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并进行了整理分析。(4)在上述理论的论述和指导下,并结合中国国有企业集团在组建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国有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改善措施。

沈乐平[6]2002年在《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尽快组建与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我国当前形势所需,而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其重要保证。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联结形成的、由一个核心企业控制的具有统一战略的多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础是公司,而构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法人所有权理论和公司法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要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为此本文提出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全新概念,澄清了多年以来在这一领域里的谬误。 本文认为:企业集团内部,其实质是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子公司存在的实质性控制关系,容易导致母公司侵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与少数股东的利益,本文据此提出了在坚持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法律对策。 公司收购及兼并是形成和壮大企业集团的主要途径。公司收购是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行为,而企业兼并实质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吸收合并,本文从法律内涵上对这两个概念多年来的误用进行了澄清。同时指出:法律应重点规范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并注重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程序。严格按法律规范来操作公司收购和兼并是解决我国企业集团先天不良问题的根本所在。 本文指出:企业集团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两方面。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建立和协调好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四者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而组织结构就是要确立和规范集团内务成员企业之间的功能运作关系。 本文认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是构建规范的母子公司关系的重要手段,目标就是要建立公司的法律形态。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法律不必禁止,但也无需提倡。而发展壮大企业集团,必须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促使企业集团上市经营,对此,本文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及法律保障措施。 本文最后依据以上论述,认为:规范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措施,并提出企业集团立法应立足于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以公司法为基础法的母子公司法调整模式,同时,也应尽快建立相应的配套法规,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和谐统一的中国式企业集团立法体系,保障和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何莉苹[7]2006年在《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母子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产生了与单一公司不同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进行特殊调整。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母子公司的相关规定仍然缺位,既没有明确规定母子公司的含义,也缺乏系统的法律调整机制,且能适用于母子公司的法律条文也过于零散笼统。本文认为,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调整,主要是围绕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实现母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其本质就是母子公司的治理问题。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贯穿了公司治理原则的主线。 本文由“导论”,“母子公司的界定及调整的必要性”,“母子公司法律调整和公司治理”,“母子公司中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母子公司关系中子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结语”六个方面的内容构成,总计叁万五千字左右。 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写作的意义和任务,这个部分是整个论文写作的一个前提:指出了在公司治理视角下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并交待了本文写作的任务和重点是以公司治理原则为工具,通过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了母子公司的界定及对其进行特殊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本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通过对学界关于母子公司定义中的叁个主要争议问题——是否将控股关系作为母子公司的必要构成要件、如何界定控制的标准、通过间接控制途径形成的公司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是否构成母子公司关系一一进行归纳分析,对相关观点进行了批判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定义:母子公司是公司间通过股份或契约的方式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是本部分的核心,也是全文的一个重点。第二个方面在界定了母子公司含义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母子公司体制的弊端,即容易造成子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受损,指出法律应当对其进行特殊调整。 第二部分阐述了母子公司的法律调整和公司治理的关系,提出了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是用公司治理原则来调整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二者在实质上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这一部分起到对后面两个部分的统率作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全文的线索——公司治理理论,采纳了利

杨镇宇[8]2013年在《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叉持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安排,在稳定公司治理结构、抵御恶意收购,分散经营风险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比较严重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如封闭和排外的所有权制度、股东治理缺位、增强了股票市场的“顺周期效应”等。当前我国政府希望利用交叉持股的“架空效应”深化国企转型改革,但是近期一系列搅乱资本市场的案例,如“德隆系”、“健力宝”等几乎都有交叉持股的影子。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交叉持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将影响我们对交叉持股制度的有效利用,对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交叉持股的认识。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是对交叉持股制度的概述。第一章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交叉持股的简介,主要是从交叉持股的概念界定、在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学界对交叉持股等分类来探讨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交叉持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的独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产生共同推进了交叉持股的产生,现行法律和财务制度的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叉持股的盛行。第二章是对交叉持股的动机和利弊进行分析。笔者通过查阅了大量文献后总结出,交叉持股主要有资金融通、分散风险、资本用作等八大动机。交叉持股作为一种在各国被广泛运用的资本运作手段,会产生以下四大优势:抵御恶意收购、稳定股价、分散经营风险、稳定公司经营。但同时,因为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公司自己持有自己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产生极大的冲突,笔者在参考了大量文献后对交叉持股的弊端总结如下:虚增资本、引发内部控制、形成行业垄断与妨碍金融市场秩序。第叁章是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立法情况的比较研究。笔者主要是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比较。各国针对交叉持股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制度施行时可能导致的问题,结合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和法制环境,主要从公司法层面、证券法层面和反垄断法层面对交叉持股进行了规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公司法层面的规制手段,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差异进行了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本制度是非常自由的授权资本制,同时有“库存股”的制度,所以对于交叉持股多持非常宽松的态度。但是交叉持股对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冲击,所以大陆法系对于交叉持股的立法多持非常严格的限制态度。同时,按照针对是母子公司还是非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是否有不同的规制态度,又分为“区别对待主义”和“严格限制主义”。笔者对两大法系的立法差异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现实背景,对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了阐释和分析。第四章主要是结合国外立法现状以及我国交叉持股的现状,对我国规制交叉持股进行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采用“区别对待主义”,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需要原则禁止,只是在少数例外条件下允许,同时对于交叉持股的资金来源进行限制,并且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将交叉持股的股份处理。但对于非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因为其危害较小,应当在原则上允许,规制手段主要集中在叁个方面:对交叉持股设置持股比例上限、限制超额持股的表决权行使、强化交叉持股公司的通知和告知义务。鉴于交叉持股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应当对配套制度如派生诉东、累积投票制度上予以完善,加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应当借助证监会的行政监督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防止上市公司借助交叉持股进行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甘培忠[9]1997年在《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公司法》第十叁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我国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公司法并未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作出任何进一步积极有效的规定,使得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在立法上形成了真空。母子公司关系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母子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学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侯云, 周明刚[10]2006年在《集团母子公司关系及财务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集团是由众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依据产权关系所形成的多层次、多法人的企业联合体。在企业集团组织结构中,母子关系处于中心环节。因此,以法律为依据,研究集团企业母子关系,并依此确定财务控制模式,对促进企业集团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控研究[D]. 晏志刚. 华中师范大学. 2001

[2]. 集团公司治理与管理体制研究[D]. 郭全中. 中国人民大学. 2004

[3]. 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论[D]. 张乐新. 吉林大学. 2008

[4].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股价效应研究[D]. 赵翠. 河北大学. 2012

[5].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研究[D]. 周国军. 昆明理工大学. 2008

[6]. 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沈乐平. 暨南大学. 2002

[7]. 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何莉苹.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8]. 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D]. 杨镇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9]. 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J]. 甘培忠. 中外法学. 1997

[10]. 集团母子公司关系及财务控制研究[J]. 侯云, 周明刚. 财政监督. 2006

标签:;  ;  ;  ;  ;  ;  ;  

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调控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