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日本的贬值政策及其启示_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论文

二战后日本的贬值政策及其启示_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论文

日本战后的折旧政策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战后论文,启示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折旧政策是指国家制定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指导方针及其有关规则。采取不同的折旧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研究二次大战后日本政府所采取的折旧政策可以发现,日本采用的是让企业多提折旧、快提折旧的政策。这种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加速资本积累,提高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是一种让利于企业的政策。

一、日本战后的折旧政策

二战后日本政府在制定和推行折旧政策时采取的重大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提高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使企业提足折旧 众所周知,当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总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后就不能再提取折旧。所以,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决定了它的折旧总额。在物价稳定时期,使用累计折旧总额去购买原来设备不会存在多大问题。而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累计折旧总额远远低于固定资产的重置价格。假如仍按帐面价值提取折旧,便无法完全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因此,根据物价变化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很有必要。二战刚刚结束时,日本物资匮乏,物价飞涨。1947年1月至1949年1月,日本的纸币发行量增加2.4倍,物价上涨8.2倍。东京地区的零售物价指数,1947年比战前1934~1936年间的平均水平上涨了50倍。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于1950年4月、1951年4月和1953年4月连续三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对中小企业又进行了第四次资产重估。经过调整,第一次重估使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增加了7倍多;第二次增加了5.6倍;第三次增加幅度虽小,但增加额的绝对值却相当大。经过资产重新估价,企业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总额大幅度提高,从而保证企业能够积累足够的设备更新资金。

2.缩短固定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提高折旧率 在对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时,法定使用年限越短,折旧率越高,折旧的速度就越快。为了推行快速折旧政策,战后日本对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进行了多次修改。例如,1951年将设备使用年限平均缩短20%;1961年考虑到技术革新的需要,又缩短20%;1964年为适应经济开放和充实企业内部资金,又缩短15%。以使用年限30年的机械设备为例,经过这几次改动后,使用年限变为16年。也就是说,原来需要30年折旧完毕的设备,现在仅需要16年。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的折旧率最高。例如,在汽车工业,日本为27.2%,原联邦德国为19.7%,美国为10.3%,英国为9.7%;在机械工业,日本为16.7%,原联邦德国为15%,美国为13.6%,英国为9%。

3.规定多种折旧计提方法,让企业自由选择,促进快速折旧的实现 日本税法在原则上规定,有形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折旧法(即使用年限法)、定率法和产量比率法。其中定率法属于快速折旧方法,与直线折旧法相比,同一设备尽管提取的折旧总额相等,但前期提取的折旧多,后期提取的折旧少,能够较快地收回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因此,日本企业大多采用定率法。据统计,1960~1964年期间,制造工业采用定率法折旧的企业占94.4%。另外,日本税法还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资产,可以采用不同的折旧计提方法。例如,有的企业对重要的生产设备采用快速折旧法,为设备的更新快速积累资金,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致于使企业利润下降过多,影响公司的股票市价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允许企业灵活选择折旧计提方法,为快速折旧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

4.结合产业合理化政策,对重点发展产业实行特别折旧制度,进一步加速折旧 战后初期,日本经济经过几年的恢复调整之后,从1949年9月开始,日本政府决定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促进重点产业优先发展。对于重点产业除采取倾斜投资政策,尽量保证外部资金的供给外,还在折旧上实行特别制度,加速企业内部资金的积累。所谓特别折旧制度,是日本政府实行的带政策性优惠的一种折旧制度。该制度规定,固定资产除按税法规定计提普通折旧外,还可以再按一定方法计提超额折旧。1951年日本政府根据修订的《租税特别措施法》的规定,对32种产业实行了固定资产特别折旧制度。该法规定,凡属适用特别折旧制度的新建企业,第一年可提取设备投资的一半作为特别折旧费,余下的费用在4~5年内折旧完,同时,这些费用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1984年日本的《折旧制度概要》规定:除原有普通折旧外,下列设备第一年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特别折旧:用于防治公害的设备提取25%,节省能源和替代石油能源的设备提取18%,有助于海运业经营合理化的船舶提取15%。此外,为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对中小企业的资产也多次实行特别折旧。特别折旧制度使许多企业得到了实惠,极大地刺激了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投资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战后日本政府从折旧资产的价值、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特别折旧制度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积极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实行放水养鱼、让利于企业的策略。这一政策的实行在日本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果:一方面加速了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折旧费的增加使其在内部资金中所占的比例明显提高。战前的1931~1936年间,日本企业内部资金中留存利润与折旧费的比例为39%∶61%,而1971~1975年间二者的比例为18%∶82%。另一方面推动了企业的设备投资,加快了设备的更新换代。从国际比较来看,战后日本的设备投资增长速度高于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1955~1970年,日本的设备投资年均增长率为15.8%,美国为2.5%,英国为4.9%,原联邦德国为8.5%,意大利为5.9%。在设备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折旧基金所占比例逐年增大。第三方面,日本企业设备更新速度的加快及新技术的引进,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1960~1966年日本劳动生产率平均提高8.9%,而美国只提高4%;1967~1977年日本劳动生产率提高到8.7%的高水平,而美国却降到2.2%。尽管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不是完全由设备水平所决定的,但新设备的大量采用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二、对我们的启示

与日本所采取的折旧政策相比,我国所采取的一直是速度缓慢的折旧政策。首先,我国采取的计提折旧方法,在1993年7月1日之前一直是单一的年限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规定得较长,折旧速度较慢。其次,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并未随物价的上涨作出相应的调整。尽管我国的物价上涨并未象战后日本那样严重,但通货膨胀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适当调整,使企业提足折旧也是必要的。再次,我国现行的某些快速折旧政策从范围和力度上来说都尚需扩大和加强。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两种方法虽然也属于快速折旧方法,但前期的折旧速度仍低于定率法。这与日本企业普遍采用定率法计提折旧、重点产业的企业还可享受特别优惠政策相比,我国的折旧速度还是慢得多。现在我国许多企业设备陈旧,而又缺少更新改造资金,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吸取日本的经验,参照日本的有关做法,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折旧方面的优惠政策,并进一步扩大优惠幅度,增强企业积累内部资金的能力,给企业经营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

标签:;  ;  ;  

二战后日本的贬值政策及其启示_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