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团诉讼机制研究及中资企业的应对策略论文

美国集团诉讼机制研究及中资企业的应对策略

赵飞扬,范晓亮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要: 近年来,在中资企业与美国的经济交流升级的同时,考虑到贸易摩擦和“走出去”进程深入的多种因素,中资企业势必将越来越多地面临美国集团诉讼。一方面,美国集团诉讼机制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应在诉讼程序、诉讼条件等多方面来研究集团诉讼的规则,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为中心分析其利弊,考察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另一方面,应结合对机制的研究,从法律角度制定中资企业的诉讼策略,包括:法院选择、审查诉讼条件和以和解为中心的策略,寻求内部审查、法务合作、公关管理等降低诉讼风险的途径。

关键词: 集团诉讼;正当程序;应对策略

一、中资企业在美国集团诉讼应诉现状

中资企业在美国受到的集团诉讼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从赴美上市到在美国本土生产、销售产品,掺杂着商业竞争、贸易壁垒、证券运作等因素的集团诉讼层出不穷。以下是近年来中资企业面临集团诉讼的典型事件表(表1):

多数中资企业选择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引发证券集体诉讼。而部分中资企业的美国股东单独对公司高管提起股东派生集团诉讼。最后,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选择直接在美国本土进行交易,更进一步地,直接服务于美国消费者。这意味着中资企业将直接承担更多的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应的集团诉讼也将成为中资企业新的挑战。

表1 中资企业在美集团诉讼典型事件表

二、美国集团诉讼的规则设计机制

(一)集团诉讼的历史沿革

民事诉讼通常是原告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将争议诉诸公断的活动。因此有法谚“无利益便无诉权”。换句话说,当事人只能为自己要求利益,不能为他人要求利益。

集团诉讼打破了这一原则,一个人可以代表一个群体起诉应诉,而整个群体均受判决约束。在中世纪英格兰,个人权利义务源自个人身份。[1]当两种身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衡平法院的团体诉讼(group litigation)来解决。例如领主起诉村庄的所有佃农,要求村庄公地上的狩猎权。村庄的佃农应指定代表来应诉,本案的判决约束该村庄所有的佃农(即使部分人没有到案)。近代英国衡平法形成了集团诉讼的规则。

美国衡平法移植了集团诉讼规则。19世纪后期,通过衡平法院的集团诉讼制度,司法系统解决了一些大规模社会问题。20世纪,集团诉讼承担了解决社会纠纷的职能,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合并的法制改革中扩大了适用范围,并形成了集团诉讼制度。

确认集团诉讼后,法律以通知与退出两种制度,保护没有到案的集团成员的正当程序权(让成员根据集团诉讼通知的情形决定介入诉讼、留在集团或退出)。

(二)提起集团诉讼的条件与程序

在美国,集团诉讼是由法官裁定确认的特殊诉讼。当事人申请确认集团诉讼必须在各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通常在立案后3个月内,提出集团诉讼必须满足先决条件。[2]

提出集团诉讼确认申请之后,法院将履行案件管理的职责,通过指挥“发现程序”(证据开示)来获得更多信息,以判断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3]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有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内容来决定是否应确认集团诉讼。如个人消费起诉者要求赔偿某产品所有订购者,但没有提出集团诉讼确认申请,法院应主动裁定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c款,妨诉动议,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后,进入实质审理前,动议法院根据双方诉讼文件(起诉书、答辩状)未审先判。在假设原告诉状中主张事实皆为属实的情况下,事实却不能满足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例如主张事实中不能证明因果关系,那么法官可以驳回起诉。这一动议在集团诉讼中相当常见,对抗也十分激烈。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要求各项措施应落实到地块、村庄或沟道,并明确反映在措施布局图中。通过将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与治理措施进行空间叠加,可以对治理措施的设计范围与地块实际走向进行对比,从而进一步提高措施规划设计的精确程度。例如:梯田措施设计范围过大,其中包含建筑物、设施用地、道路等其他地物类型;田间生产道路措施未按原有道路走向设计,存在穿越农田、房屋等问题。

法院的案件管理职责十分广泛强大,指挥“发现程序”方面,在尽量避免调查实体问题的前提下,法院通过笔录证言、调查问卷、调取文件等方式,获知集团人数、共同问题的范围、集团代表的适当性等信息。法院有权向原被告、集团成员等所有无特权保护的知情人进行调查。过程漫长,因为确认诉讼完全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是为了避免不正当与不经济。

裁定的依据是《美国联邦诉讼法》第23条,也就是集团诉讼条款。集团诉讼的前提条件是:(1)集团成员人数众多以至于合并诉讼是不可行的(集团定义明确但成员可以不特定);(2)集团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认定问题;(3)集团代表的个人诉请(抗辩)是集团典型的诉请(抗辩);(4)代表能充分公正地为集团利益进行诉讼。

满足前提条件,法院还应裁定集团诉讼的具体类别。不同类别的集团诉讼判决对集团成员的实质影响不同,程序权利也不同。各类集团诉讼的类别是:(1)“同一标准集团诉讼”(anti-prejudice):各自诉讼可能会产生矛盾判决;(2)“有限资金集团诉讼”:赔偿只能从某笔资金中支付,而该资金不能足额赔偿所有集团成员;(3)“禁令集团诉讼”:集团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出于同一原因;(4)“任意的集团诉讼”:共同问题优先于任何个别问题、集团诉讼比其他解决方式更有效率。法定的条件之间未必完全互斥,但在判例体系上,形成了4个种类的集团诉讼分别解决不同类型的争议的格局(例如证券欺诈等带有金钱赔偿主张的诉讼通常确认为第4类)。

The second by converting dose b into its equivalent of drug A to give Eq 7.

第1、第2、第3类的集团成员的通知由法官自由裁量,而且他们一般没有退出权(和解与撤诉须通知)。第3类诉讼如果包括金钱赔钱,成员享有退出权。第4类集团诉讼法院必须指令向成员发出准确易懂的通知,并在法官裁定期限内享有退出权。

条件一,诉讼成员的众多性。这往往没什么争议,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认定主要诉的合并是否可行,以及个人起诉是否实际。当诉讼成员人数变少,以至于不具有众多性,如成员退出,集团定义缩小,可以主张撤销集团诉讼。

醛类的产生可分为外源性及内源性两种,外源性醛类如香烟喷雾的丙烯醛、空气污染物甲醛等,源性醛类主要通过两步反应产生:超氧阴离子、羟自由基等活性氧导致皮肤不饱和脂肪酸形成脂过氧化物和环化过氧化物;脂质过氧化产物、环化过氧化物分解成不饱和醛类,包括丙二醛等。值得注意的是,羰基化反应与非酶糖基化反应很相似,但却是完全不同的蛋白质化学反应。

条件三,代表的典型性。这是共同性的进阶,代表典型性要求代表个人与集团的共同主张、抗辩必须实质性类似充分性要求代表能充分代表集团起诉。典型性的目的在于防止诉讼的焦点落在非典型的主张上,浪费时间。如果能以特殊抗辩对抗原告代表,那么代表丧失典型性,必须更换代表。这样可以确保正当程序(从而判决约束全体成员),同时如果找不到替换代表,集团诉讼会被拒绝确认。

首先,介绍一下民国时期的藏书,大致可分成三种:一是清代及清以前遗留下的线装书;二是民国时期出版的中文图书;三是国内出版及进口的外文图书。在集中收藏图书资料方面又分为:官办图书馆、公办校图书馆、民办校图书馆和私人收藏等。民国时期图书馆虽受西方文化教育影响发展很快,但经费不足、管理落后始终是困扰着图书馆发展的关键环节。当时政府用于教育的经费极少,用于社会教育者甚微,而社会教育中用于图书费用者则更微乎其微。

三、中资企业应对集团诉讼的策略

(一) 法院的选择

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原告会挑选对集团诉讼态度激进、容易产生巨额赔偿判决的州法院起诉。而联邦法院对集团诉讼态度较为保守中立,对于处于诉讼防守方的企业来说,是优先的选择。

集团诉讼确认后,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往往会达成和解。和解有关的一切协议必须经法院批准。法院以公平合理充分为批准标准。法院对4类集团诉讼的和解协议,有权要求其重新赋予全体成员退出权。而对于第1、第2、第3类集团诉讼,集团成员提交充分理由经法院同意后方可不受判决约束。

联邦地区法院与州法院是平行管辖关系。但被告可以通过认定异籍案件来移送联邦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集团诉讼公平法案》第四条,如果:(1)原告没有一个人与被告同籍;(2)集团成员不低于100人;(3)集团诉讼总争议金额超过500万美元,那么案件归属于联邦地区法院专属管辖。

该说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其他组织”范畴。因为如果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法人组织,只要该村集体组织一直存在,就不会发生破产情形,这与法人的性质是相违背的。而且一些当代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并不一定要有法人身份才可以开展自主活动。很多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一定依法人资格才能成为市场主体,作为非法人组织一样可以释放市场活力,可以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因此,该理论主张其为非法人组织。

(二) 以和解为中心的诉讼策略

对被告来说,集团诉讼案件如果不能以动议驳回起诉或拒绝确认集团的方式胜诉,基本会走向和解。因为如果在审判中对复杂的事实法律认定寸土必争,诉讼将持续数年,企业的诉讼费用与律师费可能高达赔偿额的一半以上(各自费用各自负担,这也给了原告和解的动机)。并且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市场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因此,企业应甄别律师的动机,究竟是在维护企业利益据理力争,还是单纯拖延为赚取律师费。

同时,结合自身经营公关需要,选择和解的时机,集团纠纷的解决可以把企业资源集中于业务,平息传媒的非议,提振市场表现。

法官对妨诉动议的裁定,是和解的一个时间点。值得单独思考的是妨诉动议的动机、时机。如果自己对法律问题比较有把握(对方主张不具有法律可行性),可以主动提出集团诉讼,等确认集团诉讼的问题解决后,再请求驳回。弊端是如果动议被拒绝,则将进入集团诉讼的审判环节,和解谈判将陷入被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妨诉动议被拒绝时,是和解的好时机。因为没有开始发现程序,和解赔偿中不用包含这一部分的费用。和解失败将进入发现程序,如果发现了确认集团诉讼的有力证据,则应再次争取和解,除非潜在集团成员另行起诉的可能性极大,否则仍能以较大代价平息一定范围内的争议。联邦民诉程序规定,在集团诉讼确认前的和解协议不需要法官批准,更不用通知潜在的集团成员。可见,此时和解很便利。

如果对方的主张具有法律可行性(假设对方主张的事实属实,则构成要件齐备),并且没有其他可以动议驳回、撤销诉讼的情形,则应该为拒绝确认集团诉讼据理力争。法院的判例表明,集团诉讼以和解为目的,其确认仍需要满足基本条件,并归入4类诉讼中的一类。不论集团诉讼是否被确认,都要积极应诉,找出对方证据上站不住脚的地方,以降低对方利益期望,争取有利的和解协议。

从总体上讲,和解应关心双方的诉讼成本与社会宏观的纠纷解决效率,因为纠纷解决的成本最终会体现在和解协议与法官裁定中。同时,应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中,考虑和解的时机,为自己降低法律风险。

(三) 要求法院依法审查提起集团诉讼的条件

法官的诉讼管理肩负推动案件公正高效推进的职能,包括:(1)确定诉讼的具体程序;(2)裁定指令向成员通知相关事项;(3)对集团代表、诉讼参加人提出条件,指定集团律师;(4)要求修改诉讼文件、裁定集团的范围;(5)其他类似的程序事项。

条件二,共同性的认定。因法院对集团诉讼的态度而标准不一。集团成员有共同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问题,如果一并解决共同问题,将实质性地推动诉讼进展。如果法院观点较为保守,指出其中不同点即可认定不具有共同性。比较有力的质疑包括部分请求的诉讼时效已过、损害赔偿类型不同导致计算复杂、需要适用不同州的法律等。另外,部分法院还要求第4类诉讼共同问题的解决能直接使案件走向最终阶段(优先性),4类诉讼质疑优先性更容易成功。质疑优先性的结果不一定是拒绝确认,法院可能会依职权缩小集团范围,或者分成不同共同问题的集团进行诉讼。前者会缩小赔偿范围,而后者则可能使诉讼更加复杂。

“我……我怀孕了……还没来得及告诉你……”安安抽噎地说,“她不是人,看见了吗?她还知道我怀孕了,没人知道的,没人知道的。你看她从下水道走了……”安安开始歇斯底里。不管一个女人有多无情,保护孩子都是天生的母性,无法保护孩子那种无力感,足以让女人疯狂,更何况那个对手也许不是人。

法院可以拒绝确认集团诉讼而继续审理个人诉讼。但初审中,当事人可以对同意或拒绝的裁定单独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可视情况不予受理。上诉被受理的原因包括:原告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个别诉讼(不经济)、裁定明显错误、裁定间接决定了集团诉讼的某关键法律问题等。

条件四,代表的充分性。充分代表的条件有了解基本案情、配合起诉等,因为主张实际上由集团律师提起。消极条件包括:没有利益冲突,没有犯罪记录、没有品行不端等。如果能证明代表的证言是伪证,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充分性。而代表与集团利益冲突往往会比较隐蔽,例如代表是因环境污染而患病的受害者,[4]那么与潜在的没有确诊的集团成员相比,其更青睐于立刻的赔偿而非医疗检查、持续的赔偿。再比如集团代表与集团律师有利益往来,那么集团代表会拖延诉讼以使集团律师获得更多律师费。

四、降低诉讼风险的预防途径

(一)构建行为合法性的内部监察系统

中资企业随着“走出去”进程的深入,将面临更完善的法制环境。而中资企业人情社会的基因在美国的法制环境下水土不服,产生冲突。因此,想要适应新商业法律环境,就必须改造内部结构。内外环境相似,方可减少内外环境冲突。

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制监察系统的宗旨是加强行为合法的自我审查,自我规制。董事会及其属下一整套公司决策执行系统为了股票表现和业绩考核不惜以身犯法,为了获取上级赏识全然不顾公司长远利益。在行为合规性审查方面,股东会应当更加重视监事选聘,赋予其资料调取的权限,建立内部审查汇报制度。同时制定规章,加强法务财务部门与监事会的联系,在组织结构与资金上保障监事会履行职能。

(二) 建立法务的合作关系

建立了内部检查系统,中资企业适应美国法律还缺少专业的知识。但出于文化差异与成本不菲的原因,雇佣美国法律人士主持法务工作未必能高效解决问题。中资企业应当选聘熟悉本企业组织环境的涉外法务人才主持法务工作,并与美国以集团诉讼为专业的律所建立咨询关系。

(三)加强公关管理、客户沟通

集团诉讼是解决社会群体纠纷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具有前因后果的过程。适度干预其演进过程可以降低诉讼风险。就集团诉讼的诱因而言,公关管理与客户沟通是减少纠纷群体化倾向的有力手段。

(1)电子温度传感装置:它是一个现有研发、能将温度传感器合集在一个小小的芯片上的装置。它可以通过热敏电阻对电路的影响完成对温度的测量和模拟信号输出至扬声装置和数据放大装置。仿真电子温度传感装置中单一功能是其主要特点(即只测量温度,并无其它功能)。而电子温度传感装置的显著优点在其测量温度误差小,价格便宜,反应速度灵敏等。

2.2.1 上样液浓度的选择 随上样液浓度增加,大孔吸附树脂对总黄酮的吸附率也随之增加,上样液浓度为300 mg/L时,树脂对总黄酮的吸附率最大,可达60.2%。上样液浓度超过300 mg/L时,随上样液浓度增加,树脂对总黄酮的吸附率反而会降低,可能由于上样液浓度过大堵塞树脂,降低了树脂对总黄酮的吸附效果。最终确定300 mg/L浓度为大孔吸附树脂吸附红薯叶总黄酮的最佳上样液浓度(图1)。

例如某中资品牌的笔记本在美受到媒体与同行的批判,指责其质量与售后问题。其购买者在舆论口诛笔伐的推动下,维权热情高涨。如果能正确处理与媒体舆论的关系,便能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如果平日能建立客户沟通的渠道,便能主动处理而非被动应诉。[5]

2.1 96例患儿AKI发生情况分析 在96例窒息新生儿中,有54例未发生AKI,占56.25%,42例发生AKI,占43.75%。在发生AKI的新生儿中,有32例(33.33%)发生于窒息后24 h内,10例(10.42%)发生于窒息后24~48 h内。

参考文献:

[1] 王开定.美国集团诉讼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 章武生.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7(2):276-302.

[3] 李激汉.英美集团诉讼中的特别司法规制及其借鉴意义[J].法商研究,2017(2):161-172.

[4] 石晓波.国外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J].国外社会科学,2012(6):101-109.

[5] 李文莉,黄江东.美国并购集团诉讼的剖析与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5(8):71-78.

收稿日期: 2019-01-26

基金项目: 本文系安徽大学2016年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国内外集体诉讼发展应对对策与涉外专业人才培养研究”(编号:KYXL2016083)与安徽省教育厅2018年高校科学研究项目“推进跨国法律服务合作以加强涉外投资保障问题研究”(编号:SK2018A000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赵飞扬(1995—),男,安徽合肥人, 法学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275(2019)03-0057-04

责任编辑:寸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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