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论文_荀巨胜

海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论文_荀巨胜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 北京市 100024

摘要:随着中国政府“大海外,走出去”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将业务开展到国际市场,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业主合同管理的不足。

关键词:合同管理 索赔 时效

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一带一路”政策,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海外工程的开展。以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东非国家受到了一大批中资承包商的青睐。中企作为埃塞市场上占有额最大的承包商,获得了大量公路工程项目,极大地推动了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也要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中企在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在业主合同管理和工期费用索赔方面存有严重不足,较多日常应该收集的索赔证据未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导致后期索赔与业主各执一词。随着2019年埃塞国家公路局新修改了较多合同条款,对于承包商更为不利,中资工程建设单位面临更为严峻的索赔形势。

1.修改特殊合同条款

1.1修改延期支付利息索赔条款

目前埃塞国家公路局的一般条款大多使用菲迪克1987年版红皮书,但是在特殊条款中对很多一般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当地币比尔的延期支付利息为4%甚至3%,远低于埃塞国有商业银行借贷的月利率,同时在合同条款没有明确指出该利率计算方式是单利还是复利,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导承包商在收到延期付款后索赔延期支付和业主产生巨大争议。

1.2规避天气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

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明确规定承包商不得以降雨在内的任何天气原因造成的施工延误而向业主索赔工期延长,然而埃塞大部分地区在三,四,八,九月份都是雨季,这一条款极大了增加了承包商的工期费用索赔风险。

1.3 修改监理设施提供条款

在总则一章中规定由承包商向监理提供交通车辆,工程竣工后车辆成为业主财产,可是各个州的地方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总则费用基本小于承包商的成本,这一条款使得承包商获得的计量款无法平衡采购成本,蒙受巨大的损失。

2.修改埃塞2002版特殊技术规范:

2.1调整路基土石方计量规则

2019年,国家公路局针对公路项目修改了此前的路基土石方的计量规则,所有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鉴定为不合格土的挖弃方将会被业主默认为合格土,并且在计量中默认为“利用方”,该不按规定报检鉴定的行为导致无法计量弃方产值,同时取消路基土石方超运距计量,由于超运产生的费用被认为包含在了填方和挖弃方的单价里。这两项条款严重地增加了承包商计量风险和施工成本,需要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沟通弃土方计量条件,质量负责人配合完善现场土样检测及报检工作,并和各个工段报检负责人及协作队伍交底计量需要的报检单,杜绝不合格土未经监理确认而私自弃土,造成无法计量的不利局面。

因此,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应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表中金额巨大的主要清单项,严格对应当地特殊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计量支付办法,避免报价与特殊技术规范要求不符,造成低价中标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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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调整小型排水结构物计量规则

目前埃塞当地业主对小型排水结构物这一章节仅支付当地货币比尔而不支付美元,导致承包商在海外采购钢筋时支付大量美元,蒙受大量外汇损失。

3.环境保护要求

随着埃塞公路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当地业主对施工执行中的环保要求日趋严格。在2019年埃塞国家公路局的招标文件中,新的招标项目合同条款在保留了以往的关于取弃土场按要求恢复等常见条款外,同时还新增了以下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条款: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循埃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降低环境污染,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现有取弃土场未充分利用,不得在其十公里范围内再次申请新的取弃土场;承包商应尽量采取单边施工以减少便道使用;监理工程师在每财年年底对承包商进行年度评分,不符合标准的承包商将禁止在未来的一年内参与新项目投标,且业主单位有权扣留应支付的款项;承包商的所有业主计量支付申请都以履行环保义务,获得监理的认可为前提条件;承包商未取得埃塞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复耕合格证书不得进行最终计量;拌合站安装污染控制设施,最大程度降低周边环境的损害。

针对此项严苛的合同条款,项目管理人员需要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业主合同中对于场地恢复多以”监理工程师满意”为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与监理工程师及时沟通对于取弃土场的恢复计划,包含具体的措施和检查项,例如:计划中明确写明取土场完成使用后应覆盖的表层土厚度,每公顷应植树的数量、种类等,当地政府书面确认的形式认定我方已履行环保义务,监理工程师是否接受等。

4.修改征地拆迁义务

在业主单位负责征地拆迁移交现场使用权的单方义务中增加承包商与业主和地主协调的条款,并在承包商提出索赔后以承包商未能与业主良好协调为由可以规避业主的单方义务。从大量新建公路项目的统计数据来看,无论是新建公路还是原有旧路升级项目的城镇段都会受到征地拆迁以及当地居民阻工的影响,绝大部分村镇的拆迁滞后存在于整个合同工期内,导致成为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承包商应在当地居民阻工事件发生的28天内及时向业主监理提交索赔报告,明确记录现场停滞的人员,设备,以及材料损耗,并在信件中注明索赔字样,为后续的工期费用索赔保留充分的依据。

5.所在国法律法规变更

埃塞新劳动法于2019年10月颁布后,其中针对当地雇员加班费的规定变化如下:工作日6:00am-10pm(超出正常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资由原1.25倍工时工资调整为1.5倍;工作日10:00pm-6:00am(超出正常8小时之外的)加班工资由原1.5倍工时工资调整为1.75倍。对于已经和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商,该政策直接增加了项目当地雇员的人工费用,针对此项条款,承包商根据主合同一般条款中的菲迪克1987版第70.2款后继法规,对业主进行费用索赔,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结语:从埃塞公路项目索赔效果来看,业主以索赔通知超过索赔时限或索赔证据不足为由否决了大部分中企提出的额外费用索赔,同时选择对当地业主单位有利的裁决人选,拒绝此前做出对埃塞本地业主不利的国际仲裁人员,形成了对中资单位非常不利的局面。因此,海外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变更索赔需要合同人员拥有良好的语言基础和合同管理意识,变更索赔意识,可是很多中企业的项目经理部并未完善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存在合同工程师更换频繁,索赔事件发生时没有意识到会增加额外的工期费用,索赔通知未按照合同规定的28天内及时上报,索赔资料证据不足等问题,这需要中资企业在海外项目投标阶段对合同条款仔细推敲,预测合同风险,尽最大努力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在合同实施阶段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并组织在职人员进行岗位学习落实管理制度,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选择合同工程师,严格划分合同管理部门职责,确保项目合同管理和变更索赔工作更加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晶晶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河南建材,2018(06):203-204

论文作者:荀巨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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