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民主集中制的误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任务_市场经济论文

消除对民主集中制的误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任务_市场经济论文

消除对民主集中制认识上的误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一个重要论文,误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种种误区。因此,认真消除这些认识误区,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任务。

误区之一:在认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对立起来,把党内上下级、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说成是民主与集中的矛盾表现。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是同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因此,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包含了集中的民主,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民主与集中的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内在属性和要求,它们并非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正因为有了两者统一,民主集中制才能在组织原则上不仅同专制集中制、无政府主义划清了界限,而且也同任何资产阶级政党和社会民主党划清了界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同志片面理解民主与集中的矛盾性,为了解释民主和集中的矛盾表现,把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上级与下级、局部与整体、个人与组织的矛盾,说成是民主与集中的矛盾表现,并在贯彻实施民主集中制中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和行为,说下级代表民主,上级代表集中,个人代表民主,组织代表集中,群众代表民主,领导代表集中,使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变成了民主服从集中的关系。列宁曾经明确指出:“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但是必须认清,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多么大”。(《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0页)这一论述清楚地指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矛盾本质,并告诉我们扼杀民主的不是集中,而是专制,破坏集中的也不是民主,而是分散和无政府主义。因此,民主与专制、集中与分散永远是对立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与专制分散制的矛盾只能通过斗争的方式来解决。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除了不断缩小民主与集中之间的矛盾,使之互相渗透,融会贯通外,更有赖于我们辩证地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用民主去克服专制,用集中去克服分散,才能更好地克服当前党内生活中存在的民主不够,集中也不够的现象,以及某些地方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分散主义、小团体主义等不良倾向。

误区之二:把民主作为手段,集中作为目的。

相当长一个时期,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主是手段,集中才是目的,这是导致我们民主不足的重要思想认识根源。既然民主只是一种手段,那就可用可不用。这种认识是十分片面的。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手段和目的这对辩证范畴,双方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灵活可变的。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手段的东西可以转为目的,而在另一条件下,作为目的的东西也可以转化为手段。因此,认为“民主是手段,集中才是目的”的说法是违反辩证法的。

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民主到底是目的还是手段?我们认为第一是目的,第二是手段。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作为国体,它的最主要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我们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提出了要把我国建设成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任务。所以,民主是党所要达到的目的。然而,民主作为政体又是一种形式和手段。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马恩全集》第36卷,第131页),在我们党和国家里,民主是个巨大的力量,可以使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民主又是手段。

把民主仅仅作为一种手段的观点是十分有害的。多年来,由于这种观点的蔓延,不少地方不分任何场场合和条件,对民主是手段这一点作无限制的、任意的解释,其结果破坏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性,不仅压制了民主,而且也有害于集中。

误区之三:把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仅仅看作是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

长期来由于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缺乏统一的界定,导致了对民主集中制概念在认识上的混乱。如现实生活中有一种认识,就是把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仅仅看作是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这就大大降低了民主集中制的地位,削弱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

首先,民主集中制是一个政治概念。民主是一种权力,“就是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列宁全集》第28卷,第111页)。在共产党内,就是党员享有自由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管理党内事务。其体现的是一种政治权益。民主又是一种具有国家政体意义的制度体系,即按照民主的原则和程序产生国家社会的政治权力机关,形成法律、法规、决策、政策等。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概念,反映了党和国家的性质和宗旨。

其次,民主集中制是一个认识论的范畴。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坚持民主的观点、群众观点和实践的观点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真正做到意见从群众中来,认识从实践中来,才有可能比较全面起初地总结实践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形成正确的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质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路线问题,是作为领导决策的认识论的基本前提、基本条件。

再次,民主集中制还是一个道德概念。我们党的性质决定了她把自己作为工人阶级实现自己阶级利益的工具,民主集中制已内化为共产党人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行为规范,转化为一种道德原则。

可见,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具有多层的含义,相互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而政治概念是首位的。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决定了必须坚持民主的观点、群众的观点和实践的观点相统一的认识路线,进而决定了共产党人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主,调动群众积极性的良好的道德品质。显然,把民主集中制仅仅看成是领导作风问题,不仅破坏了它的完整体,也是长期来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某些行为得不到惩处,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得不到贯彻执行,不为人们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误区之四:把民主集中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对民主集中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如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无上级”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营主体,从过去“一切服从市(县)长”转变为“一切服从市场”,这与民主集中制一贯强调的“四个服从”发生碰撞。又如,市场经济提倡竞争,要求等价交换,强调“公平、公正、公开”,在市场面前一律平等,这又与民主集中制强调的服从、组织纪律发生了矛盾。因此,在这种冲击面前,一些人把民主集中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民主集中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现在搞市场经济民主集中制可以不要了。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要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民主集中制,或者以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都是不对的。”

首先,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们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同于过去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也不同于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这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基础上,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5页)。这就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所依附的政治上层建筑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只能是民主集中制。

其次,这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商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保持着它的平等和自由的天性,这种天性反映到市场经济中便是决策的分散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利益集团化、地方化倾向增强,仅靠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狭隘性。因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的生产建设项目作出及时正确的决策;从社会需要和长远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保护个人、集体、地方合法利益的同时,更加自觉地代表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抑制和克服那些以损害集体利益来满足个人利益,以损害全局利益来追求局部利益的行为;建立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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