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反垄断:奥地利学派垄断思想述评_自由市场论文

放弃反垄断:奥地利学派垄断思想述评_自由市场论文

抛弃反垄断——奥地利学派垄断思想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奥地利论文,述评论文,学派论文,反垄断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奥地利学派,即维也纳学派,诞生于19世纪70年代“边际革命”,奠基人是门格尔(Carl Menger)。20世纪30年代,由于政治等原因,奥地利学派中坚分子纷纷移居国外而渐渐消失。20世纪70年代,随着哈耶克获得诺贝尔奖,奥地利学派获得了复兴(史库森,2006)。现代奥地利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及部分受教于他们的英美学者,如柯兹纳(Israel M.Kirzner)、罗斯巴德(Murray N.Rothbard)、阿门塔诺(D.T .Armentano)、李特勒其德(S.C.Littlechild)、里奇(W.D.Reekie)等。还有些学者与他们观点接近,如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peter)、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布罗曾(Y.Brozen)等。

奥地利学派鲜明地高举自由市场的旗帜,反对一切形式的政府干预。如果有一个经济学派别对自由市场有着毫不动摇的、不受任何影响的、完全的、彻底的信仰(批评者会说这是盲目的信仰),那么这个学派就是由Ludwig von Mises、Murray N.Rothbard及他们的现代追随者所组成的学派,他们反对针对大企业的任何反托拉斯政策(史库森,2006)。激进的奥地利学者如罗斯巴德、格瑞(Gary Hull)等人主张完全“抛弃反垄断”。因为反垄断形成了一个道德困境:失败企业试图利用反垄断法打败成功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和破坏性后果无数次地证明政府并不能比自由市场机制更好地管理产业(Edmonds,2001)。

一、奥地利学派垄断思想

奥地利学派学者们关于垄断的思想并不完全一致,垄断思想甚至可能是奥地利学派内部争议最大的一个领域(Armentano,1978)。Mises (1963)& Kirzner(1985)等认为,如果企业主有意识地减少某种自然资源的使用量,自由市场就会出现垄断价格;而罗斯巴德则把垄断定义为政府授予的排他性经营特权,断言自由市场不会出现垄断。尽管如此,作为区别于其他经济学派的一个主要领域,奥地利学派学者们的垄断思想还是拥有广泛的共同点。

(一)否认自由市场垄断的普遍性

1.Mises、Kirzner等否认产品市场自由竞争形成垄断的可能性

Mises(1963)承认资源所有者可能垄断资源市场,他特别提到自然资源垄断、位置垄断、有限空间垄断、声誉垄断等。垄断价格只是这样的价格:相比竞争性市场允许的销售极限,垄断者限制销售量更有优势。垄断价格是有意识地限制交易的结果(Block,1977)。不过,某种资源的垄断者并不必然,也无必要自己使用这种资源组织生产,他当然可以出售这种资源,让其他企业组织生产。因此,使用这种资源的产品市场允许竞争。

Mises(1963)认为,某种产品的产量较少,不是生产商限制产量的结果,而是其他产品需求旺盛的反映。一种流行的逻辑推理是这样的:企业家获得利润不是因为他比其他企业家更成功地预测到了市场走势,也不是因为他生产了更多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而是源于他有目的地限制产出。这种推理植根于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理论错误的教条(Block,1977)。例如,产品p的产量不大,是因为其他产品使用了p所需的生产要素。产品p供给不足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除非是指其他产品m生产太多以至于浪费了稀缺生产资源。企业家生产了更多的产品m而不是更多的产品p,以致遭受了损失,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企业家有意识地犯错。产品p的生产者没有有意识地限制产品p的产量。每个企业家的资本都是有限的,他们努力地把资本用来生产公众最急迫的需求,以便获得最大利润。假如某个企业家拥有100个单位的资本,比如说能够生产50个产品p和50个产品q。如果两种产品都是盈利的,指责该企业家不生产更多的产品P,比如75个产品p是很奇怪的。如果他后来生产了75个产品p,结果导致产品q的供给量减少,那么抱怨者又会说他限制了产品q的供给。实际上,既有人指责该企业家没有提供更多的产品p,也有人指责他没有提供更多的产品q。这样可见,抱怨者实际是在抱怨生产要素的稀缺性。也许,抱怨者认为产品p比产品q重要得多,应该限制生产产品q,以便生产更多的产品q。如果抱怨者真是这样,那么抱怨暴露了抱怨者的独裁倾向:反对其他消费者的价值判断。

Kirzner(1985)认为,市场是一个争胜竞争过程,企业持续地努力提供领先于竞争对手的、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来吸引潜在的顾客。争胜竞争过程的竞争性是内生的,因为企业家才能不需要任何资源,因而不能垄断企业家才能,自由的市场也就不存在进入障碍,市场进入完全自由。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关键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市场上丰富的企业家才能不能利用这种关键资源,那么产品市场就会出现进入障碍,竞争减少,消费者利益受损。当然,企业家才能会通过使用替代性资源,出现在类似的产品市场上,逐渐侵蚀垄断。

2.Rothbard完全否认自由市场上出现垄断的可能性

Rothbard(1978)反对有关“垄断”的一般定义,认为真正的垄断唯一来自于政府授予的排他性经营特权,因此自由市场不会出现垄断现象,只有在政府干预的市场即非自由进入的市场才会出现垄断。他认为,经济学文献中有三种可能的垄断定义:第一种定义是某种产品的独家供给商。这个定义太宽泛,不实用。因为在消费者看来,任何两个有差异的产品都是独特的,而私有产权都是排他性的,因此这个定义将把任何市场都看作垄断市场,任何供给者都是垄断者。这种结论无疑是十分荒谬的。第二种定义是收取垄断价格的供给者。自由市场上,人们可以观察到市场价格,但是人们没有判断垄断价格与竞争价格的标准,无法辨别市场价格是垄断价格与竞争价格。人们不能从价格变化的过程中指责较高的价格就是垄断价格,也不能从相似产品的较低价格判断某商品价格就是垄断价格。只要消费者是自愿购买的,缺乏弹性的需求并不能证明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相反的,自愿交易本身证明消费者的福利改善了。第三种定义是政府授予某个或某些企业经营某种产品的特权。由于政府阻止了市场进入,这个市场确实是垄断的。但是自由市场不存在这种垄断。

(二)暂时的垄断既是创新的结果,又是创新的动力

1.静态均衡的非现实性

完全竞争是一个只关注起点与终点的静态分析,只对均衡状态或均衡条件感兴趣,追逐抽象世界里的静态效率。完全竞争理论所假设的情形,实际上剥夺了作为时间与过程的竞争所描述的所有现实丰富的活动形式,包括广告、产品差异与削价竞销都被完全竞争定义排除在外,忽略了竞争活动的过程特征和开放本质,忽略了时间在竞争过程中的重要性,完全不考虑已经排除了竞争这一动词的过程含义,排斥了商业竞赛的竞争现实。

如果根据完全竞争理论判断现实生活中竞争的作用,所有不符合完全竞争活动均有可能求助政府的介入。Hayek(1949)特别指出,要警惕完全竞争概念的规范含义。如果纯粹和完全的竞争被理解为新古典特征,那么任何偏离理想状态和条件的现实都是错误的根源,甚至是危险的公共干预之根源。

2.暂时的垄断内生于争胜竞争过程

Mises(1963)将市场理解为一个动态争胜的企业家过程,是机敏的企业家不断发现、利用潜在机会的过程。企业总是努力去超越竞争对手,企业获得利润不是因为他们聪明地完成了任务,而是因为他比竞争对手更聪明一点或者少笨一点。哈耶克发展了米塞斯的思想,将竞争理解为能够发现并有效利用知识的过程。在实际市场经济中,竞争并非虚构的均衡概念,也不是重复的机械运动,而是一个发现迄今为止仍然不为人所知或者至少还没有被人利用的事实之动态过程。如果不存在竞争,这些事实要么仍然不为人所知,要么至少未被利用。柯兹纳把市场当作企业家发现非均衡状态和实现协调改进的过程。总之,奥地利学派认为竞争是一个诱导和激发争胜主体连续、广泛寻找替代品与替代方式的动态过程,是竞争主体不断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过程,是不断发现新需求并满足各种新需求之手段的过程,是消费者选择的过程,是生产者模仿、竞争和替代的过程。只有近视的、静态的分析者,才会把自由市场中某个企业看成是一个垄断企业(Edmonds,2001)。

在争胜竞争过程中,有效率的组织总是比缺乏效率的竞争对手能够以更快速度扩展市场份额,效率与利润倾向于产生特定水平的集中。若企业发现了新路径、新技术或提供了新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率水平会得以提高,单位成本趋于下降,进而增加行业总产出水平,降低价格。在这一过程中,能够成功跟踪新技术的获利企业之市场份额倾向于日趋增长,企业规模得以扩张,而亏损企业市场份额日益缩小,甚至被逐出市场。在竞争过程中某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代表市场势力,而是企业效率的体现。

然而,在开放的市场过程中,争胜竞争所产生的结果是暂时的,先行者的垄断地位只能是短期的。一定程度与一段时期的垄断与垄断权势,是保护企业家创新收入或者促进社会合作的发现之机理,是动态竞争过程的内在表现形式(Ikeda,1994)。任何企业都有可能通过研究与开发等多种创新方式,不停地追逐暂时性垄断地位以获取经济利润。创新或发明所产生的私人知识优势是暂时的。长期而言,暂时私人知识必然会通过企业间相互学习转变为公共知识,原先拥有的知识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企业难以持续保有优势。如果某一竞争者成功推出一种更好的和更新的产品,由此引导和创造了新的需求。通过抢夺对其他竞争者产品需求之货币选票,创新者至少能够在短期内建立垄断地位,获取先行创新利润。其他竞争者追赶先行创新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模仿,通过模仿,新产品或者新生产方法得以普及推广。随着竞争者之间的不断争胜竞争,先行突进者的垄断地位会逐渐消失。只要存在垄断利润,成功的垄断者所创造的垄断租金会吸引争胜的创新者,企业家的争胜过程必定会削弱和动摇先行企业的垄断地位。

总体而言,垄断与动态竞争共存于争胜竞争的动态市场过程。垄断作为市场过程的内生现象,决定了垄断必然伴随着市场过程。只要存在争胜竞争的市场过程,就存在垄断形式的活动、结果与趋势。

3.暂时的垄断往往有助于提高市场的动态效率

Kirzner(2000)认为,竞争是一个动态的真实过程,竞争和垄断不是两个对立的极端。实际上,垄断具有竞争特征,竞争也具有一定垄断性质。在任何市场情形下,不论垄断程度有多大,也不论如何定义垄断,市场过程本身必然是不断发现与利用新知识的动态过程,同时也是建立竞争者独特优势的争胜过程。

市场过程内生的高效率所表现出来的垄断,是动态竞争的有效率结果,同时也是动态竞争过程的必然组成部分。竞争性市场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具有竞争性质,内生于争胜竞争的市场过程之中,而且受到开放的争胜竞争过程制约与威胁的垄断,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长期保持相当控制权势。

通过保护企业家利润以确保对创新者足够长时间的补偿,一定时期内特定垄断者具备垄断权势,往往有助于推动争胜竞争市场实现动态效率。垄断权势及利润,并非所谓的市场失败现象,不是缺乏效率的标志,而是引致创新的奖金激励与回报(Ellig,1994)。正是对竞争获胜的憧憬与想象、获取利润的激励,或特定时期与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势之憧憬,才激发了行动主体的所有争胜竞争活动。

在熊彼特(1990)看来,创新所获垄断利润与超常利润,是市场过程对企业家提供服务的报酬,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成功创新并增进消费者福利之行动者予以的奖赏,是市场过程对以前被忽略的或没有认识到的利润机会支付的报酬,激励着其他企业家保持对新机会的敏感与机警。这种超常利润本质上只能是有限度的、暂时的、不可持续的。没有一种经济权势及其垄断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由于必然受到争胜竞争过程的动态约束,必然会面临永无休止的挑战。在随后继起的竞争与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倾向于逐渐消失。争胜的市场过程必然会出现新的思想、新的变革、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势必会改变原先企业的垄断地位,企业在不断追逐新的垄断地位之争胜竞争过程中,客观上必然会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反垄断当局以不现实的、静态的眼光看待竞争,评判某个时点的市场状况。如果一个或几个企业被认定为“支配”,那么这些企业很可能成为反垄断调查的牺牲品。实际上,市场支配从来都不是永久性的。由于垄断势力需要持续的突出绩效维持,市场势力无关紧要。一家企业的市场势力不过是短期现象,因为缺乏效率的垄断者会逐渐失去市场份额。

(三)所谓阻碍竞争的行为往往符合消费者福利

广告、产品差异或者特定形式的垄断,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中均被看作是不完善的,实际上,这些企业家争胜竞争活动非但不会破坏竞争或效率,反而正是市场竞争的现实形式与真正本质(Armentano,1990)。竞争是一个试错过程,试错的价格调整、广告决策、产品差别以及其他多种竞争形式,是发现市场和私人信息的方法,是发现知识的必然手段。即使是企业形成的卡特尔,也是一种有效率的生产结构(Salin,1996)。

1.广告

广告是发现需求、创造市场和管理需求的重要市场活动方式。广告是争胜竞争过程中企业家试图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需求发现工具,是企业发现消费者偏好的必要手段,广告非但没有阻止竞争,反而能够促进竞争,有助于降低消费者信息成本并使消费者获知新的机会,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市场过程中的广告除提供信息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警告消费者尚未被发现机会的存在,扩展甚至能够通过刺激或者替代经济主体自己的想象力形成和改变偏好,还能够改变消费者的知识及其对现实世界的认识,通过创造需求加以诱导进而影响消费决策与现实选择。

广告支出是不是浪费性的,最终取决于竞争过程的结果,而不是取决于外部观察者的事先观察与预言。广告支出导致成本增加和价格上升,实际上起到鼓励进入和竞争的作用(Kirzner,1973)。区分有益的商品介绍广告和有害的劝诱性广告毫无疑义,因为全然无知产生了人们发现产品和获取以前不存在的机会。

2.产品差异

产品差异是企业家不断发现需求、适应甚至创造市场需求的动态争胜过程之内生现象。企业家努力将其计划与消费者计划相匹配。由于条件不断变化,企业家无法确定买者需要什么,只有经由不断的学习过程,通过不同产品的消费者试验过程,才能发现有关数据和知识。试错过程肯定就会产生供给更多的品种,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可以选择的机会(O'driscoll & Rizzo,1985)。

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至少在地理位置上总是有差异的。一粒小麦、一节木头、一滴水只能在一个地方被发现。如果垄断被定义为控制某种商品所有供给的所有者,并且不同的地理位置意味着不同的商品,那么任何资源的任意一个所有者都是垄断者。

差异化的产品竞争是否能够取代同质产品价格竞争,最终取决于消费者偏好。即使产品差异阻止了进入,实质是消费者偏好阻止了进入。价格高的不同产品成为进入壁垒,不但要能满足消费者的产品差异偏好,而且还要消费者愿意高价购买以前不存在的产品。如果消费者不喜欢这样的变化,因此不愿意以投货币选票的方式加以选择,产品差异就不会构成进入障碍。实际上,争胜竞争市场过程中的产品差异,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潜在竞争者进入,并且引发更为激烈的争胜竞争。

3.规模经济

消费者完全可以支付高价格支持小规模企业以达到增加企业数量、提高竞争的目的。实际上,消费者选择了低价格的大规模企业,表明消费者没有后悔降低竞争的选择:低价格的大企业,也说明具有规模经济的大企业没有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水平(Armentano,1978)。

Dilorenzo(1996)认为,自然垄断只不过是一个经济学的传说,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自然垄断。因为即使是在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持续竞争的压力会使自由市场中不可能出现自然垄断。有线电视、电力、电话等产业中曾经出现的垄断现象,不是源于自然垄断,而是始于政府干预、终于政府放松干预。

4.掠夺行为

Armentano(1989)认为,现有的关于掠夺行为的一般理论存在着严重缺陷,自由市场上的掠夺行为既不是低效率的,也不会损害社会福利。因为在逻辑上,无论从动机还是价格—成本规则来考量,都无法把掠夺行为与竞争行为明确区分开来,降价以及其他敌对性竞争行为都是竞争市场过程的一部分。这个过程有助于发现消费者偏好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组织,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限制掠夺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建立在不适当的均衡理论基础上,只会抑制市场发现消费者偏好,抑制资源从低效率的生产者流向高效率的生产者。因此,对所谓“掠夺行为”的法律限制是不适当的,管制机构和法庭不应该禁止或者限制这类行为。

(四)反垄断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反垄断法通过减少产品差异提高竞争程度,通过提高大企业的成本和价格提高竞争程度。反垄断的利剑以保护消费者名义,产生了损害了消费者的效果。基于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标准解释,才是真正的谎言。除了损害美国产业竞争力、伤害消费者之外,美国反垄断法什么作用也没有(Dilorenzo,1998)。

1.没有任何外在的标准能够识别垄断

Rothbard(1962)指出,没有任何办法分辨现行市场价格到底是竞争性价格还是垄断价格——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行为,逻辑上必然导致垄断价格出现;没有一种行为能够证明某个商人在收取垄断价格。任何一个外部人,能够走到某个人面前说:“先生,你是一个垄断者”。如果没有实际行为能够毫无疑义地证实垄断价格,那么作为人类学者的我们,将被迫宣布:自由市场的垄断价格概念毫无意义(Block,1977)。

按照流行的理论,高于竞争性市场价格的价格就是垄断性定价。然而竞争性市场本身就是一种理论假设,现实生活中只有市场价格,我们并不知道竞争性价格是多少。单纯从消费者角度看,任何价格都会太高,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按照Mises-Kirzner的定义,“减少供给提高价格以便获得高利润”的行为证明存在垄断。然而减少供给的可信原因多种多样,获取高利润只是其中之一。例如市场远见,供给者预计到将来市场价格会上升从而减少现在的供给量;再如较低的时间偏好,资源所有者重视未来价值、相对轻视现期价值,在整个期间安排供给量最大化自己满足水平的供给者将会减少现期供给量,增加未来的供给量。此外,资源所有者也可能是消费者,森林所有者不愿意大量砍伐树木供应市场的原因可能是他喜欢森林。Kirzner所谓销毁橘子减少橘子汁供给的个体,可能恰恰是因为该个体喜欢燃烧橘子,尽管燃烧橘子这种消费方式很特别。

2.反垄断限制了财产权

市民社会的进步依赖于契约的广度。在市民社会,合同法不失为特权经济阶级服务的,而是提供了生活的客观要求。因为订立契约的能力服务于人们的基本经济需要,契约越广泛,个人富裕的潜力就越大。如果垄断者合法地拥有财产,为什么他不能自由地寻求他能收取的任何价格?在什么条件下商品所有者能够主张财产权?反垄断理论的模糊财产权建立在利他主义哲学的虚假远离基础上。如果要求资本家按照某种社会理想决定价格,利他主义不会取代个人主义吗?商人为什么要为别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按照利他主义的前提,商人是在敲诈勒索:商品应该属于需要商品的人,而商人却要收费才肯放弃商品所有权。利他主义的道德理论导致了相反的财产权:所有权意味着没有产品。在我看来,那些主张“社会”拥有所有资源的人犯了重大错误(Hull,2005)。

3.反垄断者别有用心

反垄断法被用来作为反对更有竞争力的竞争对手的棍棒。企业的基本驱动力就是利润,如果他们成功,企业不仅能够服务他们自己,还将服务整个社会。然而,企业有时要求政府干预,因为怀有同样目的的竞争对手对它们构成了威胁。这种威胁正是反垄断背后的驱动力。Armentano(1990)检验了美国55个反垄断案例,发现所有被起诉的企业都降低了价格、扩大了产量,形成了大批创新成果,提高了消费者福利。标准石油公司使得精炼石油的价格从1869年的每加仑30美分降低到了1897年5.9美分。由于标准石油对消费者的贡献太大,洛克菲德被起诉违反了反垄断法,最终分拆了标准石油公司。自由市场不可能存在垄断。政府才是垄断的真正根源。除了损害美国产业竞争力、伤害消费者之外,反垄断法什么作用也没有。基于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标准解释,才是真正的谎言(Malek,2004)。

历史学家戈登(Sanford D.Gordon)发现,谢尔曼法通过前后几十年,大多数经济学家反对反垄断法律。直到1920年,经济学家们才开始改变他们对反垄断法的看法。纪念诺贝尔奖经济学获得者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经解释说,经济学家们意识到他们作为反垄断顾问可以得到远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Dilorenzo,1998)。

二、评论

奥地利学派基于“人类行为动机”的分析方法和重视市场竞争过程的动态分析,丰富了人们对多样化竞争行为的理解,凸显了市场机制无可比拟的信息优势以及优胜企业的效率优势。但是基于个体动机的判断容易滑入不可知论的困境。垄断利润既为潜在竞争者提供了打破垄断、争夺垄断地位巨大的激励,也为在位垄断者限制、阻止潜在竞争者提供了巨大动力。奥地利学派强调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片面强调市场竞争优胜者的相对高效率而忽略了其对竞争者效率的扼杀。

(一)产业集中过程分析凸显了垄断企业的竞争优势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重视进入壁垒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强调高市场集中度产业的非效率,主张限制高集中度产业现有企业的行为,忽略了市场集中度的动态变化,忽略了高集中度产业现有企业相对于被淘汰企业的高效率,忽略了对进入壁垒的检验最终来源了市场竞争结果而不是先验的理论分析。

奥地利学派认为,竞争企业的经营环境特征,总是处于复杂的动态变化之中。竞争能够揭示信息和实现目标,这是其他任何方式所无法知道或得到的。在事实出现之前,没有人能够预见哪个生产者将被证明最具有效率,只能由开放竞争过程本身确定。竞争的价值在于争胜竞争过程结果是无法预计的和开放的,竞争过程的意义在于能够比迄今为止知道的任何其他方式更好地揭示知识和实现个体独立之目标。

即使竞争过程导致市场出现了集中趋势,也是因为竞争者比竞争对手在满足消费者方面做得更好并且能够坚持不懈地努力。如果市场竞争反映了偏好、技术以及日趋协调的倾向,显然不应该理解为浪费或者无效率(Armentano,1990)。市场集中度教条忽略了整个动态过程,仅仅注意集中率的简单统计数字。反映市场集中度的相关比率也许能够显示一个时点上产业的集中程度,但是无法说明集中过程如何得以进行。

(二)争胜竞争掩盖了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奥地利学派争胜竞争过程分析,较多地强调优胜者的相对高效率,忽略了“争胜”之后优胜者利用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带来的低效率,否认垄断的广泛性。

企业的目标并不仅仅停留在“争胜”上,“争胜”只是获取利润的前提,尽可能获得更大的长期利润才是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持续不断地“争胜”过程只能获得正常利润,企业自然愿意以当期的高利润换取未来更激烈的竞争。

Mises(1963)& Kirzner(2000)认为,现实世界只有少数特定的资源,由于自身数量十分有限、独占权以及需求缺乏弹性,导致市场出现了垄断价格。然而基于资源和能力的战略理论发现,企业内部存在大量的不可交易、难以模仿、稀缺资源和能力,形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这种资源和能力由于路径依赖、起因不明、复杂社会性质等原因,使得模仿成本高昂。任何企业都要依托核心竞争力制定战略,形成持久的竞争优势,保证持久的高额利润。按照核心竞争力理论,不可模仿的竞争优势是每个企业的战略基础,是可以追求的普遍战略目标。

(三)强调打破垄断的激励忽略了维持垄断的激励

垄断利润一方面为潜在竞争者提供了打破垄断、争夺垄断地位巨大的激励,暗示者垄断的暂时性;另一方面也为在位垄断者限制、阻止潜在竞争者提供了巨大动力,显示出垄断的持久性。这是两种相对方向的作用力。如果前者超过后者,那么垄断者就是暂时的,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只能是暂时的;如果后者超过前者,那么垄断者的垄断地位就可能长期持续,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将会是长期、显著的。然而奥地利学派反对数量分析,忽略两者的数量比较,其“暂时的垄断”结论难免失之偏颇。

Kirzner(1974)断言,市场不缺乏企业家才能。只要没有其他生产要素的限制,非均衡状态的垄断利润必然会吸引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企业家才能,模仿和围绕先行者技术的创新必然会侵蚀、消除先行者的竞争优势,恢复市场均衡状态。

但是不仅竞争对手拥有企业家才能,现行垄断者也具有企业家才能。如果打破垄断的利润激励超过维持垄断的利润激励,竞争对手的创新力超过垄断者的创新力,自由市场机制终将形成竞争格局。然而,如果打破垄断的利润激励低于维持垄断的利润激励,垄断者将会花费更大努力建立进入壁垒,垄断者的市场势力将会长期保持。

事实上,垄断的行业利润高于寡头的行业利润,高于竞争性市场的行业利润。打破垄断的激励低于维持垄断的激励。以研究开发为例,垄断者可能会向潜在的竞争对手收购大量低效率的技术,因为这些技术给潜在竞争者带来的利润低于给垄断者造成的利润损失(Gilbert & Newbery,1982)。

(四)主观主义、个人主义方法论容易滑向不可知论的泥潭

1.主观主义价值观导致行为动机的不可知论

Mises(1963)认为,人类学和经济学研究行动者为了达到他们选择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是纯粹主观的、个性化的。不同人的最终目的不同,即使同类人在生活中的不同时刻也会拥有不同的最终目的。不能用任何绝对的标准去验证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动机)。在奥地利学者看来,不仅行动的目的、商品价值是主观主义的,行动手段的成本也是主观主义的。因此只能从手段的主观成本是否超过目的的主观价值来判断行动的合理性。只有行动者本人可能拥有机会成本、价值方面的信息,其他人不可能精确获得这方面的私人信息,因此只有行动者本人才能判断行动的合理性,外人无法干涉。他明确指出:除了有社会联结的地方之外,不存在对和错。

垄断者也是消费者,限制供给可能源自他的消费要求,可能是特殊的、外人难以理解的消费需求。在“控制橘子限制橘子汁供给抬高价格”垄断案例中,销毁橘子减少橘子汁供给的个体,可能恰恰是因为该个体喜欢燃烧橘子,尽管燃烧橘子这种消费方式很特别。

2.个人主义逻辑导致极端无政府主义

Armentano(1990)认为,执行反垄断法建立在错误的假设上——反垄断机构和法庭拥有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成本、效率的信息。离开了自发的市场过程,这些信息是得不到的。

新奥地利学派主张消费者主权:只有消费者个人掌握有关消费福利的私人信息,只有消费者选择自由才能保障消费者福利。消费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完全控制他们的支出,在任何价格水平上都可以自由地决定购买量。在垄断的情形中,消费者为什么要花更多的钱去购买更少的商品?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垄断价格,消费者可以自由地改变偏好,使需求变得富有弹性(Armentano,1978)。这种论调显然忽略了未交易部分提高社会福利的潜能。

奥地利学派对政府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障交易的前提:绝对的财产权。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市场上,企业不能强迫任何人,使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那个企业的产品。Windows是微软的财产,财产权允许微软把它想要的任何东西放在屏幕上。微软可以干扰甚至毁坏竞争对手安装在同一台机器上的软件,只要微软告知了消费者,就不会造成反竞争的结果(Dilorenzo,1998)。这种论调显然忽略了生产和使用财产的外在效应。

标签:;  ;  ;  ;  ;  ;  ;  ;  ;  ;  ;  ;  

放弃反垄断:奥地利学派垄断思想述评_自由市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