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预算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摆在我们面前_预算会计论文

新的预算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摆在我们面前_预算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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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5月以后, 财政部相继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等一系列预算会计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与原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全不同、与国家预算和事业单位新的财务法规体系相配套、与预算会计组织体系相适应、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的新预算会计法规体系跃然眼前。

改革后的预算会计法规体系和企业会计法规体系一起构成我们国家完整的、体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互为补充的会计法规体系。

新预算会计法规体系较好地处理了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继承表现在对于以往一些经过较长时间探索、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方法予以总结和承认,如:不改变原有的组织体系,首先通过制定“要点”,概括规范预算会计的共同特征,逐渐在“立”中“破”;将国家预算资金和事业单位事业资金的核算和经营资金的核算严格分开,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等。发展体现在虽然不打破原有的预算会计组织体系,但在大系统之内,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事业单位、行政单位、财政总预算三个既有必然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子系统;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又规定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新预算会计法规是对原有会计法规的重大改革

新预算会计法规出台前,原有预算会计法规的集中代表是财政部颁布的从1989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与事业单位共用一种会计制度。新预算会计法规与原有法规相比,在如下四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个突破表现在将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实现分离,分别结合其不同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实现三者的分离,体现了认识上的飞跃,也是对我国会计学体系的新发展。

第二个突破表现在这次预算会计改革尤其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重新确定了比较准确的会计主体。如:事业单位改变了只将预算资金作为记账主体的局面,将事业单位会计主体转移到“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上来。

第三个突破表现在这次预算会计改革尤其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分层次地提出了会计工作的目标。如事业单位的会计目标是:“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济管理的需要”。

第四个突破表现在这次预算会计改革打破了预算内外的界限,确立了“大收大支”的概念。

新预算会计法规是对国家预算管理规范和事业单位财务法规的完善和补充

财务工作与会计工作密不可分,仅有财务方面的法规,没有会计方面的法规,不构成一套完整的法规。1994年, 国家颁布《预算法》。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颁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和“规则”的执行,从原则上对国家预算管理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同时也就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改革要求。没有会计的规范,财务的规范最终不可能得到体现。例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要素,从财务上定义它们是容易的,但光靠抽象的定义能否实施有效管理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但仅靠如此规定能做出科学合理的预算吗?显然不能。新预算会计法规的颁布,解决了预算会计体系中财务会计工作一段时间“一条腿走路”的问题,使得国家预算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法规的各项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是其必要的和有益的完善和补充。

事业单位会计是新的预算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从历史上看,把事业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的内容是有一定沿革的。从建国以来至1997年,我国一直把事业单位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从现状看,把事业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现实客观性。目前,事业单位中,一点不需要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总量上仍是少数,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是坚持走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为辅的道路。有一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是依靠国家给予一些政策,它们代行政府某项(些)职能,从社会取得收入,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这些事业单位的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三,从发展看,新预算会计体系的开放性并不妨碍部分需要转制的事业单位向新的方向发展。如前所述,新的预算会计体系由事业、行政、财政总预算等会计组成。这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事业单位会计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有别于行政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但由于职能发生变化,也存在行政单位会计向事业单位会计转化、事业单位会计向企业会计转化的可能。

新预算会计法规在许多方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与原有会计制度相比,新的预算会计法规的主要改革内容在很多方面实行了与国际通行惯例的接轨。其主要表现有:第一,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第二,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三,确立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会计要素;第四,取消了“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的会计平衡公式,建立了“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新会计平衡公式;第五,改资金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第六,改进会计报表体系。

新预算会计法规与企业会计法规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会计体系一直就是两大体系,一是企业会计体系,二是预算会计体系。1992年,企业会计改革先行一步。改革后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会计法》,第二层次是《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层次是13个行业会计制度,第四层次是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这次预算会计改革之后,也形成了层次比较清晰、结构和内容比较完整的新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也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预算法》《会计法》,第二层次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层次是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行业会计制度,第四层次是事业、行政单位和各级财政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这就使得预算会计和企业会计互相呼应,共同构成一个内容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协调、目的统一的大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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