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与对策思考_银行论文

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与对策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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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遇到一些难点需要解决,目前各方面已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现对其利弊或可行性进行比较,以便择优而行。

一、由谁来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由谁来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现在有两种思路。一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二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第一条思路不可取。首先,它没有解决政企分开问题。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仍然是政府的管理部门,由它来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难以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国家行政部门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进入企业,对企业实现自主经营是不利的;其次,国有企业众多,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是管不过来的;第三,这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原有的体制没有大的区别,甚至会出现两种偏向:一是它集产权管理和政府管理于一身,对企业的干预可能比过去更严重。二是因投资企业太多,管不过来,可能放松产权制约。第二条思路比较合理,它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企分开的要求。

政企职责分开,实际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把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分开。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对非国有企业的管理是一样的。即只是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从企业外部对其经营活动实行间接调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通过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把政府与企业分开。即通过企业代理国家行使出资人的权力。这就弱化了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也缩小了政府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幅度,有利于提高政府的产权管理效率。

如何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具备条件的总公司和集团公司。建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新组建;另一种办法是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总公司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第二种办法较好:一是可以和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既转变了政府职能,精减了机构,又造就了具有新机制的国有资产管理者主体。两者结合,阻力小、进度快、花费少、易操作。二是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层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将它们改成资产经营机构,在管理上容易衔接,在干部上容易配备。三是以行业行政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来确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规模,既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组合国有资产,又可以防止行业垄断。有人认为,这种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婆婆”加“老板”。其实,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只执行“老板”职能,而不执行政府职能,不再是“婆婆”。

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费开支的解决办法,有三种:一种办法,从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开始算起,两年内,由国家财政支付,以后,从国有资产投资收入中支付;第二种办法,一开始就由国有资产投资收入中支付;第三种办法,在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有足够收入之前由财政支付,之后,从国有资产投资收入中支付。第三种办法比较符合实际。

二、由谁来委派国有资产代表人

有两种作法:一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内定或委派;二是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派。第一种办法是沿用了旧的干部管理体制,是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的。因为这种办法把权力和责任分开了。组织人事部门拥有委派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权力,但它并不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代表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派是比较好的办法。其好处是:能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与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权力统一起来,有利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有利于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设有董事局,专司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委派、考核、奖惩等。这样,国有资产代表人既受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的约束,又受股份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这就比对现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的约束大得多,硬得多。为什么现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中的犯罪分子比计划经济条件下多?主要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对企业领导人的约束机制造成的。这就说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干部管理体制非改不可。

三、股份制企业要不要设立“企业股”

设“企业股”是股份制试点初期某些股份制企业的作法。其用意在于承认1988年后企业留利形成的新增资产归企业所有。这种作法既无理论依据,也无规章制度依据,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事实上无论是“利润留成”或“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交自补”,都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统收统支”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只是企业经营权的扩大(即扩大了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改革。有的同志认为企业留利归企业所有是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产权归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论范畴,因此,以此为依据也是不能成立的。有的同志以某些国有企业主要不是靠国家投入资本金,而是靠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作为建立“企业股”的依据,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虽说有些国有企业主要靠贷款经营,但由于企业属国家所有,企业亏损责任由作为“老板”的国家承担,并不由经营者或职工承担,因此只有国家有资产收益权,经营者或职工均无这种权力,因为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责任与享有资产收益权是对等的。“企业股”在实践中带来的危害:一是在企业中设“企业股”,使企业产权关系更模糊了;二是容易使企业经理人员向职工利益倾斜。股份制企业的经理人员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设立“企业股”后,他们便又成了“企业股”的股权代表,即职工利益的代表,从而易于向职工利益倾斜,并造成经理人员与董事会工作的不协调。鉴于“企业股”的弊端,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已予以否定。

四、怎样降低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目前提出了几种办法:一是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增加资本金、提高效益和偿债能力;二是由国家财政向企业注资,企业用这笔资金归还逾期贷款;三是从老企业中分立出新企业,新老划断,企业债务由老企业承担,即所谓“母体裂变”;四是根据企业过度债务形成的不同原因,分别予以处理。对属于政策性亏损及其利息负债由政府财政解决;经审检的呆帐、死帐,从银行呆帐准备金中冲销;“拨改贷”款转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将银行对企业的一定量债权转变为银行股权;对某些企业由财政注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等。

第一种办法,难以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因为过度负债的企业负担沉重,难以提高效益,增加还债能力。第二种办法,缺乏可行性。国家财政难以拿出大量资金完全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第三种办法不可取。一是债务由老企业背着并未解决问题;二是债权人不会赞成,因为,新企业抽走了资金,老企业更难生存和发展,哪里还有还债能力,包袱只能越背越重,如果政府不出政策加以解决,最后只有破产,这时债权人的损失会更大;三是银行的损失最终要落到国家和存款人身上,这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是不利的。第四种办法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商业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是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这部分银行欠债理应由政府财政支付。将“拨改贷”资金转为政府注入资本金也是应该的,这笔钱本来就是国家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应作为负债。将债权转为股权,也是可行的,除对濒临破产企业外,对一般企业的过度贷款,银行可以用取得企业的股票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变为银行持有的股份。这样做,对于企业来说,减少了贷款,增加了股本,从而可以解决过度负债经营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说,把债权变为股权,一方面使贷款规模缩小了,解决了过度贷款的问题,另一方面,银行从贷款者变为股东,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对企业经营施加影响,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从而使那些原来质量较差的贷款变成质量较高的资产。对于银行持股,也有相当多的人不赞成。其理由是:银行持股,与我国现行银行法规关于银行不得从事直接投资的规定不符;而且目前我国银行改革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即使修改法规,它们也不一定能胜任这方面的工作。其实,如果对银行内部机构进行改革,是可以适应银行持股的需要的。可以把银行分为两个部门,即商业银行部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部主要经营投资业务,商业银行部除经营贷款业务外还可经营债务业务。这样的内部分工,也便于中央银行进行监控。商业银行部不再经营股票,而是改为经营债券,同时还要拨出一部分资本金给投资银行部。债权转股权除需进行银行内部机构改革外,国家对银行也要注入一定的资本金。由于商业企业特别是批发企业资本金很少,主要靠银行借款做生意,为了建立现代企业,由财政注入适量的资本金也是必要的。

五、如何解决企业不合理负担问题

企业不合理负担是多方面的,其中较大的不合理负担之一是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越是老企业,这笔费用的负担越重。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从国有资产的增量中解决,即从国家股红利收入中解决;二是从国有存量资产中解决,即将企业国有存量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以股权或专项基金形式,交由相应机构管理与经营,其收益用作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两种办法相比,后一种办法较好。因为从国家股份红利收入中支付这笔费用有两点不妥,一是国家股的红利收入应作为扩大再生产的投入资金,不宜作为消费基金,以有利于形成国有资产的正常循环和健全的积累机制。二是不利于对离退休费管理的社会化。如果这笔费用从国家股红利中支付,势必要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管理,从而也就影响了它的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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