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企结合:理论假设与现实意义_企业合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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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理论对兼并问题的研究及其缺陷

一般看来,企业兼并的发生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1.由于詹森和迈克林(1976)所系统阐述的代理问题的存在,管理者往往缺乏来自股东的有力监督,经营努力程度降低从而使管理效率下降,而兼并则可以通过控制权的转移解雇低效率管理者,使优势企业的管理能力输送到被兼并企业,从而提高企业效率。

2.在一些行业中存在着因技术上的不可分性而导致的规模经济,如汽车、化工、机械等,企业通过横向兼并可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优势的目的。

此外,企业中存在的资产专用性在提高生产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专用性资产所有者的风险,因为其它投入要素被撤回就意味着专用性资产的价值要蒙受损失,从而存在着其它要素的所有者对专用性资产所有者的掠夺倾向。威廉姆森(1971,1975)以此为出发点讨论了通过纵向一体化节约交易费用的观点。克莱因、克劳福德和阿尔钦(1975)探讨了资产专用性情况下机会主义与少数交易者所引起的潜在的对准租金的掠夺问题,认为若一项资产具有相当大比例大的、非常依赖于另外一项资产的准租金,那么这两项资产就会趋向于由一方所有。这些论点意味着将同一行业不同阶段的企业进行合并,可以降低因联络费、讨价还价以及机会主义所引起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企业效率。

3.在混和兼并中,一些企业拥有多余的现金流量但缺乏投资机会,而另一些企业则处于发展前景广阔的行业却缺乏资金,它们之间的兼并可以获得财务协同效应。同时,企业的多样化经营战略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因为只要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量不是完全相关,破产的可能性就要降低。而在特定的情况下,通过兼并比通过内部发展来分散经营往往更有利。

然而企业的强强联合具有独特的含义:首先,合并双方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因此难以用通过控制权转移使低效率管理者得到替换对合并作出合理解释。其次,强强联合的企业双方一般并不存在剩余现金流量和投资机会的互补性,也就不存在合并的财务协同效应。第三,经营协同效应来源于两方面:一是规模经济,二是纵向一体化导致的交易成本的节约。然而施蒂格勒(1958)的实证研究表明,凡在长期竞争中得以生存的企业的规模都是最佳规模,因此不能判断企业合并后的规模一定优于合并之前。而纵向一体化的解释范围有限,对于现实中大量发生的横向合并则无解释能力。也许合并双方的优势互补,如波音与麦道,是一种较好的解释。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在对我国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时,传统的廉并理论有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传统理论对企业兼并的分析一般都是结果导向型的,即从兼并所能获得的利益出发进行分析,如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等。以此为出发点难以解释为什么我国企业在具有明显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场合却没有发生合并,以及为什么强强联合都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而不是非国有企业之间。二是传统理论没有把企业管理者作为分析对象,而是把企业作为人格化的代表进行分析,舍弃了管理者对自身利益追求而对合并产生的影响。事实上,恰恰是企业管理者处于企业合并中的关键地位。

巴泽尔(1996,P9)认为,“任何组织的功能都可以同样的归结为各种不同的权利由一个与它相关的人向另一个人的让渡。”“个人最大化的假设,尤其是个人使他们权利最大化的假设……间接的可以作为分析组织功能的基础的假设。”为此,我们将以企业的管理者为主要的分析出发点,构造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我国企业强强联合中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分析和解释。

二、企业强强联合的理论模型及其含义

穆勒(Mueller,1969)假定企业管理者的报酬是公司规模的函数,因此管理者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动机,并且往往只要求较低的投资收益率。他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企业混合兼并问题。然而研究(lewellen & Huntsman,1970)表明管理者的报酬与公司利润率密切相关,而与销售水平无关。哈特(1991)指出,管理者可以以他对企业的控制权中获得巨大好处,包括来自主持一个大型的或者增长的企业王国的满足感和利用职权获得的货币与非货币利益。

为此,我们假定:1.企业管理者的报酬分为两部分,其中货币收益与企业利润率正相关,在企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也就是与企业利润正相关,非货币收益(包括各种在职消费、主持企业的满足感等)则与企业的规模正相关。

I=I[,m]+I[,n]=f[,(p,s)] 并且:

αI[,m] αI[,n]

────>0, ────>0

αp αs

其中I、I[,m]、I[,n] 分别是管理者收益、货币收益与非货币收益。p、s分别表示企业利润率和企业规模。

2.企业兼并是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表现,通过兼并提高企业效率是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派生目标。

3.企业控制权是管理者获得利益的保证。这意味着合并后若管理者的控制权受到削弱,其收益尤其是非货币收益就要随之降低。

4.对于企业强强联合而言,任何一方都无法通过恶意收购实行对第二方企业的廉并。该假设在企业控制权市场很不发达的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性,这意味着强强联合必须通过谈判达成使双方管理者都满意的合约。

在此基础上,假设有A、B两家在市场都具有较强竞争实力和较好经营成效的企业,并且A比B具有相对优势,也就是说,若A、B合并B企业的管理者将失去或削弱对B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强强联合实际上就是合并双方管理者基于各自利益最在化的博奕过程。结果如下:

在第1种合并情况下,预期利润率的上升使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都获得了额外收益,我们把它称为合并的“激励相容”。而在第2种合并情况下,预期利润率的下降使所有者利益蒙受损失,因此实际上是管理者通过损害所有者而获益,所有者的监督能力往往能阻止这类合并的发生。因此我们主要分析第1种合并情况。

第一,企业合并后预期利润率的上升源于合并的协同效应,一方面通过合并获得规模经济和优势互补,以及对双方企业价值链的整合来降低产品成本;另一方面在混合廉并中增加企业对付市场不确定性的能力,保持未来收入流量的稳定;此外最重要的是,两个不同企业组织资本的双向转移和整合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发达的经理市场能够使管理者在退出企业后人力资本的价值不致遭到过度

损害,即I[-,]保持较高水平,使△I'[,m]>I[,B]-I[-,]比较容易满足,

从而有助于企业合并的发生。

第三,管理者收益中货币收益与非货币收益的不同比重同样会影响合并结果。若I[,m]/I较高,则管理者在企业中的积淀成本或退出成本较低,并且△I[,m]随p的变化较大,即 αI[,m] /αp较大,从而限制条件 △I[,mB]+I[nB]>0比较容易满足,亦即比较容易达成合并协议。相反,若 I[,n]/I较高,企业合并较难发生。

三、我国企业的强强联合

我国目前具有相当规模和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的大企业主要有三类:Ⅰ.由国家大规模投资建成的企业,如宝钢、一汽、二汽等;Ⅱ.在国家一定规模的初始投资基础上,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发展而形成的大企业,如四川长虹、三九集团;Ⅲ.由民间部门投资并发展起来的大企业。这三类不同的大企业在强强联合中有着完全不同的表现。

1.Ⅰ-Ⅰ联合。Ⅰ类企业的优势地位主要依赖于国家大规模投资所形成的规模经济和产业政策导致的高进入壁垒(许可证制度),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则比较有限。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完全由政府任命,政府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力很大,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程度较低。在Ⅰ类企业之间实行强强联合时,管理者尽管可能失去因控制权带来的各种收益,但管理者本身在企业中因没有得到合理的企业家才能的报酬而形成的积淀成本较低甚至没有,因此只要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安排到相当级别的岗位等,就能削弱以至消除来自管理者的阻力。与此同时,Ⅰ类企业管理者的行政选拔和任命制度也制约了管理者对决策权的控制。因此具有经营上协同效应的Ⅰ-Ⅰ联合比较容易实现,如南京地区4家化工企业的合并、鞍钢与鄂钢的联合等等。事实上这也是我国目前企业强强联合的主要方式。

2.Ⅱ类企业参与联合。Ⅱ类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管理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由于我国通行的收入分配政策,管理者人力资本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体现,货币收益远不能补偿其贡献,因控制权而产生的非货币收益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次,管理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高的个人权威,内部人控制严重并且得到政府部门一定程度的默许,因此管理者掌握了相当大的企业控制权。第三,我国经理市场很不发达,管理者若退出企业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很难在经理市场上得到体现,同时退出后原来在企业中因收入不抵贡献而形成的积淀成本无法获得补偿。

根据前面的理论模型,如果在强强联合中Ⅱ类企业是作为相对弱势的企业出现,由于收入中

I[,n]/I[-,]较高,经理市场不发达使 I 较低,国家又无法作出补偿决策△I'[,m],使条件

△I'[,m]>I[,B]-I[-,]难以满足。同样由于收入分配政策,合并后货币收益的增加△I[,m]

无法补偿管理者失去控制权而导致的损失△I[,n],从而使 I'>I[,B]也无法满足,因而即使合并双方具有协同效应,也必然遭到管理者的抵制而无法实施。由此可知,以Ⅱ类企业为主的Ⅱ-Ⅰ联合在政府撮合下容易获得成功,而以Ⅰ类企业为主的Ⅰ-Ⅱ联合则困难较大;Ⅱ-Ⅱ联合由于必然要有一方在合并中失去控制权,因而很难合并成功,除非政府给予极强的行政干预。

3.Ⅲ类企业参与联合。Ⅲ类企业是由民间部门投资并在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起来的,这类企业不存在因产权不清而导致的所有者缺位现象,因而所有者的监督能力更强。其次,企业分配较少受国家收入政策的限制,管理者人力资本能够得到较好的体现,管理者收益中货币收益比重相对较高,因而积淀成本较低。第三,管理者往往就是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大股东),对企业具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追求市场绩效的动力很强。第四,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组织经验和组织资本。

若Ⅲ类企业在合并中以弱势企业出现,由于企业独特的文化、组织经验和组织资本难以被其他企业融合,同时企业本身具有较好的经营绩效,因此,除非合并具有很强的协同效应,否则合并后预期利润率通过现有水平即p[,A+B]>p[,B]的条件很难满足,同时

I'>I[,B],难以成立。此外,管理者收益I[,B]较高,因经理市场欠发达使I[-,]较低,从而

△I'[,m]>I[,B]-I[-,]的实现比较困难。由此可知,以Ⅲ为主体的Ⅲ-Ⅰ联合比较容易实现,Ⅲ-Ⅲ联合次之。Ⅲ-Ⅲ联合除非双方都面临着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并且具有很强的优势互补和协同效应,否则管理者缺乏合并动力。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1.在三类大企业之间实行强强联合,比较容易实现的是Ⅰ-Ⅰ联合、以Ⅱ为主体的Ⅱ-Ⅰ联合和以Ⅲ为主体的Ⅲ-Ⅰ联合,政府对强强联合的推动政策应主要针对这三种方式。政府在促进强强联合中主要发挥协调功能而不是“拉郎配”的行政强制。应该注意,与合并过程同样重要的是合并后对双方企业的组织经验、组织资本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因为有效的整合是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的先决条件。

2.努力改善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收入构成,增加与利润正相关的货币收益比重,同时加强非货币收益的规则化和公开化。允许对为国有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并因合并退出企业的管理人员给予与未实现货币收益相适应的货币(或股份等)的补偿,以此降低管理人员对有效合并的抵制。

3.积极发展经理市场。一个完善的经理市场一方面能够对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准确定价,另一方面可极大的降低经理人员从企业中退出的成本,从而减少强强联合的障碍。

4.积极推动Ⅲ-Ⅰ联合。目前我国已经实行的强强联合主要是Ⅰ-Ⅰ联合和Ⅱ-Ⅰ联合,即国有大企业之间的联合。而Ⅲ-Ⅰ联合的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减少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削弱目前在韩国大集团中表现出来的政企过于密切的弊端,而且非国有企业在企业制度和治理机制以及市场亲和力等方面具有的优势使企业集团本身有着更好的发展潜力,应该成为今后我国企业强强联合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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