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_投资收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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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股利,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相同,或前者低于后者,则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补缴的所得税额=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视为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一、分得股利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不存在投资企业对分回股利纳税的问题,这在投资企业账上该投资收益虽计入税前利润总额,却无需纳税,从而形成了永久性差异,按照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所得税费用等于应纳税额。

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投资企业应对分回的股利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额等于分得股利与实际税率的乘积。但投资企业应如何确定投资收益上的所得税费用呢?由于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目的在于和相应的投资收益进行配比,而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已缴纳过一次税了,因此,在计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投资收益乘上企业适用的税率,而应将投资收益与实际税率相乘。

这样,如果本期被投资企业只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发放股利,那么投资企业补缴的所得税额就会低于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两者之间将产生差异。但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小于分得的股利,补缴的所得税额将大于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从而以前期间形成的差异得以转回,这属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按照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应将这一影响在本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未来期间则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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