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水江林业契约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启示论文

论清水江林业契约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启示论文

论清水江林业契约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启示

郭 蓓

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当前生态文明制度在绿色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内生制度或非正式制度支持不足,内部动力欠缺的问题,传统内生的绿色发展的制度范例或可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这方面,清水江林业契约与当地人工造杉经济的深度契合是一个案例。

假如苏东坡说:“你那是什么癫狂,你是生性耿介,心直口快嘛!眼里揉不进沙子,我们大家都要向你学习,以你为榜样……”米芾听了受用,其他人即使不鼓掌,也说不出什么来。

一、清水江林业契约制度内容

清水江林业契约反映了当地林业买卖、抵押、租赁等经济活动,主要记载了林业经济的相关权利界定、生产合作、租佃经营、流转、收益分配、纠纷调解、乡规民约等内容。

(一)林业契约主要形式

一是公共契约,目的在于对林木实施生态保护、维护林业生产公共秩序、管理经营(村寨)公共山林,其中不少以立碑形式存在。如锦屏县文斗寨现存的六禁碑规定“一禁不俱远近杉木,大小树木,不许任人小儿砍削,如违罚银十两”“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有人违,罚银五两”,保护了林业生产的公共秩序,保障幼林成长。又如剑河县南包村禁止在山洪冲走原木时,沿岸村民捞取木材后隐匿、截断、有意勒索赎价,意在保护林业财产权。二是林农个体间自由签订的契约,大部分是没有加盖官府钤印的白契,没有政府公信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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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股拥有山场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收益权

股份是进行林业投资经营、确定分配比例、继承、拆分林地和活立木的依据,可以继承、转让、分割或合并。此外,在清水江林业契约中,苗侗林民们还可以把家庭公山或者村落中无人公山进行股份分割以定纷止争。

(三)实行按劳和按多种生产要素结合分配的方式

保障了山场(林地)、栽手投入劳动、技术、“会银”投资造林的收益。如在佃山造林的经营形式中,肯定了按劳分配和按土地要素的分配方式。租赁文书中,“山主”或“地主”是林地所有者,“佃户”或“栽手”是租赁林地投入劳动育林营林或对自家山场投入劳动育林营林的林农。山主与栽手对营林的分成比例有2∶3、5∶5、6∶4等分成比例。清水江林契的比例一定程度上受所佃山场不同生产条件影响。“如果山场离河近,不很陡,土又好,栽出的杉木长得快,这样客人(栽手)分得的就要少些,最多五股得两股。如果离河很远,山陡,土少石多,种那些山场客人就分得多些”。在佃山合作造林的契约中,山主如果自己也参与栽种杉木,除山场收益外,也取得栽手股份。

(四)林业生产经营纠纷主要在民间社会管理体系中进行调解

林业契约中折成股(份额)的形式保障个人对林地和立木的所有权,衍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具体份额甚至精确到1/10股、1/15股,金额只有几钱银子,从而不断吸引资金、山场、劳动等投入林业经营。而股份的流转,保障了山场不因更换所有者而破坏林业经济运行,适应长周期林业的发展需要,“卖青山约”中林地常优先在家族内部流转,使林业家族拥有林地股份,保证林地持续经营。而对于未成材的活立林(包括中幼林)确立的股,可以通过卖活立木的交易进行股份流转以使资金通融。通过分公山为股到个人,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共林地的公地悲剧,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清水江林业契约制度效率分析

在林业契约的运行过程中也形成了林区人民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和契约文化。如在订约的长期反复博弈中,他们认识到对于契约应该“山坡风水,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如花落地,永不归枝。高坡落石,永不回头”。正是因为契约效力显著,契约得到了高度尊重和自觉保护,锦屏县有民谣“烧我屋,莫烧我字(契)”,“火烧眉头水淹床前,崽哭莫哄,女哭莫抱,字(契)箱牢牢抱”等。清代康熙末年,在锦屏县文斗寨的一次大火灾中,龙氏几户人家不顾大火烧毁房屋,反而集中所有人力将一块3米高、2米宽的碑契推入水塘避火。

(一)清晰界定林业相关产权,优化人工林业经济资源配置

纠纷首先可以自行协商立契解决。如清白契和认错契,前者是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立契承担责任,后者是立契人对主观故意造成他人山林损害承担责任。其次依靠民族地区社会内部地方秩序来调解。可请求德高望重、秉公正直的“中人”“寨老”调解,还可依据民族地区社会习惯法裁断。最后还可以用“鸣神”方式解决,当事双方对各种调解不服,可以对神发誓,用诅咒等方式施加心理压力使过错方崩溃认错,一般除了有人刻意假造契约或者是豪强强买山林等事项,很少“鸣官”上诉政府。

(二)促进清水江地区生态经济经营模式和生态育林技术的发展

文化、价值理念、意识体系等精神层面的非正式规则形成于生产生活中的长期积淀,有演进稳定性,为社会成员广泛认同,一旦生发出来,对人们的行为选择起着更加根深蒂固和更加持久深远的影响,无须第三者通过某种强制安排维护,人们都会遵守并维护。清水江林业文化和契约文化的形成促进林契的自我维持,大大提高了清水江林业契约制度效力。

(三)减少了林业雇工经济的道德风险,激励外来劳动力致力于人工造林

1.2.5 体育锻炼 对问题“周末或节假日,你主要安排什么活动?”,各年级有26%~40%的学生选择“健身、户外运动”;对问题“你每天用于锻炼身体、做有氧运动的时间约为多少”,约37%的回答“不足1 h”,约40%回答“1~2 h”。

(四)清水江林业生产及契约制度与其所滋育林业文化相济相成

目前,正阳县已有300多名农村青年民兵参与“正阳牛”植保服务队,全县共拥有136家“正阳牛”打药分队和287台自走式高地隙打药机械、植保无人机6架,产值达1500万元。2018年累计喷药100多万亩,并承接了2018年正阳县部分小麦条绣病的统防统治工作。从此,牛超打响了“正阳牛”植保服务的品牌。

“家栽千蔸杉,孙子享荣华”,清水江苗侗人民的生产方式逐步渗透到生活方式中,也由对林业自然资源的朴素利用意识逐步形成了对自然资源的高级审美、尊崇保护等文化和理念。如该地区形成了生育种杉的传统、保护风水树、景观树、水口树等的传统,文斗寨的“环保”碑文(1785年)就专门对文斗村寨附近的林木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此本寨护寨木,蓄禁,不许后代砍伐,留以壮丽山川。”

清水江林业契约制度作为一项生态文明制度,约束和激励并举、文化及社会根植嵌入性好,运行成本低,执行卓有成效,生态产业可持续发展,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同时得到实现。

清水江林农在长期生产实践中探索出适合当地的林粮间作混农经营、杉桐等混种经营、整山炼地、育苗、堆土定植等各种林业经营和种植技术,既最大化了山场经济收益,“种树又种粮,一地多用有文章,当年有收益,来年树成行”,又促进用地和养地相结合,适合杉木生长习性、涵养土壤、防治病害。

将《献血者体检健康标准》作为参考依据,询问献血者的病史,对献血者进行快速血液筛选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检测,确保献血者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献血。针对出现献血不良反应的献血者,应对其献血不良反应进行分型:(1)轻度不良反应:献血者出现心慌气短、呼吸加速、眩晕和恶心呕吐等症状。(2)中度不良反应:献血者出现血压下降、四肢兵坑和意识恍惚等症状。(3)重度不良反应:献血者出现全身抽搐、惊厥和大小便失禁等症状。

清水江林业产生了雇工需求,为吸引对湖南等周边地区衣食无依的“流民”加入,佃山造林契约常设置了参与约束条件,允许佃农在育林期间获得前3年的林粮间作粮食收成,使外来劳工参加佃山造林的收益不小于不参加佃山造林的收益,从而吸引外来劳工加入造林扩大再生产。但是在林粮间作经营中,“有的佃客只图收到小米、苞谷等杂粮解决生活,不认真栽植和管理杉树,几年都未见杉树长出,造成山场荒芜”,佃户或栽手的行为与山主的期望产生了背离,因此,契约又设立激励相容条件,进一步激励佃客努力植杉管山。规定佃户可以获得杉木成林后的分股收成,或是还可以继续敲定林木的下一阶段经营合作关系,进行未来收益分割。但是如果幼木不成林,佃户(栽手)不能享有事先约定的林木分股收成,或是损失抵押上交的银钱或物资,于是,佃农为了谋取长远利益精心护理林木,山主节省了大量监督费用,佃山造林经济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得到控制。

(五)作为一种内生制度,清水江林业产权制度体系建立和维护排他性产权的成本很低、运行成本较低,执行有效

清水江林业产权制度体系完全内生于林业经济运营的客观需求,嵌套于当地以林业经济为核心的社会管理系统中,通过乡村的规范秩序、社区精英“中人”“寨佬”秉持公正处理使林业纠纷处理得到自治和自执行。契约的权威性高,违约成本不低,按当地人说法,违约轻则罚银三五两,重则罚黄金一二两,甚至送官治罪。在文书集中地锦屏文斗村,现在仍流传一种说法:“违反私约(纸契)则罚款,违反公约(碑契),轻则全村人咒骂其遭天打雷劈,绝子绝孙,重则约集村人用火焚烧直至断命。”甚至到现在,林业契约在苗乡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仍然难以替代,制度效力仍有余力,在契约征集的过程中,有些契约拥有者和村组反复强调征集者要对契约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对其他非权益人公开,必须保证拥有者能够随时查询,尤其是在村落间产生林地纠纷时能够随时取证。

三、清水江林业契约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启示

清水江林业契约既是维持林业产业发展的内生的制度体系,也是一套内生的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它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了启示:

(一)要注重塑造市场动力激励

生态利用型产业既有公益属性也有经济属性,保障其经济运行的可行有利于发挥其公益生态作用。清水江地区山多坡陡土贫,山地除林业外难有其他营生,可耕种土地少,产出效率低,粮食较为短缺,存在林粮矛盾。苗侗人民探索出了林粮间作、杉桐混种等经营模式,最大化利用了山地资源,在经济上取得了成功,缓解了林粮矛盾,也维持了青山绿水。这些经营模式的成功基础正在于通过股份化明确了各项产权,设计了激励约束得当的机制,使生存与生态冲突得到了调和,因此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要注意为生态产业建立一个产权明确、激励得当且长期稳定的制度,使具有自利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主体,能够理性计算生态经济活动,创造和稳定有利于资源最优配置,兼容生态与生产、生活,长短项目结合的经营模式,自觉主动地参与生态经济活动,控制制度成本,减少生态管理成本,促进绿色技术形成与创新。

(二)要注重整合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主要走“自上而下”官推路径,制度外生性明显。更替传统工业文明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需要突破很多惯性障碍,非正式规则对自上而下的正式规则依从性差,冲突不少,即便有生态文明非正式规则的治理,也主要停留在形式主义的浅表的口号倡议上,促进人们绿色消费、绿色生活方式行为选择的生态文明理念和行为取向缺少现实的操作路径。为此,需要从文化规范、习俗规范、社会规范与国家正式规则等四个层面对生态文明制度进行有效整合。

那么,诸如文化习俗等非正式规则应当如何协同生态文明正式制度呢?非正式规则不是“建设”和考核出来的,自有其形成路径。首先是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绿色生产和经营方式的创造和成功,将使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实现绿色转型。其次,在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济与制度中,执行惩罚机制的完备是制度约束有效的要素,通过建立意识和行为取向的正反馈过程,即违约受惩,尊约得利,长期反复博弈的结果将使契约作用以契约精神、文化默识、俗礼等非正式规则形式出现,且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当的稳固性,从而为生态文明制度提供长久支持。再次,嵌入性的普遍存在也是非正式制度发挥对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观念与行为约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理念的倡导要由社会自治组织经公众参与和公共决议程序进行,以达成广泛认识和认同,才有利于形成意识的自觉和行为的自律。

(三)强化生态文明社会治理

从清水江林契的日常维护和执行来看,制度体系与其说是官府法律性质的,不如说是社会性的。契约和制度的效力来自社会合法性。契约由缔约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而非法律获得保障,可以说是深深地嵌入了当地社会网络中,从而获得了社会网络的充分支持。强化生态文明的社会治理,就是改变政府生态文明制度供给和维护独木难支的局面,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个人等其他社会主体的能动性,有效解决公众参与愿望增强与生态文明制度提供空间较小的矛盾,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时期里,要注意构建新型协同治理平台和载体,如构建生态文明的网络治理平台,让政府、社区组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机构、个人等治理主体平等共同参与到生态文明治理中来。

(作者系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陈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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