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的法律意识是转会成功的关键--论足球职业化中的几个转会问题_中国足球论文

运动员的法律意识是转会成功的关键--论足球职业化中的几个转会问题_中国足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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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1997-05-16

摘要 作为中国足球职业化标志之一的转会,实施当中不可避免碰到许多矛盾,要使人才流通从无序向有序发展,必须在不断完善法制法规的过程中,增强运动员的法规观念,提高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减少人为干预因素,保证转会顺利进行。

关键词 足球职业化;转会;自我保护意识;经纪人

中国足球自1994年实行职业化以来,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足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触及俱乐部、运动员、裁判员管理和场地设施等方方面面,尤其是颁布了运动员转会条例,标志着中国足球向有序的人才流动市场迈开了职业化的第一步。三年多来,转会细则不断修改完善,申请转会的球员逐年增多,实际转会人数有所增加。但转会难度也越来越大,难的原因,众说纷纭,或曰足球人才短缺,供不应求;或曰地方色彩浓厚,乡情难舍;或日行政干预太多……。如果从法制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不难窥见运动员的法制知识贫乏、法规意识淡薄是他们转会的最大障碍。本文将归结一些球员转会过程中某些缺乏意识的表现,就怎样加强球员法规观念提出建议。

1.运动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这里所说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是简单的指俱乐部答应球员的某项条件,球员就继续为俱乐部效力,若不答应就走人,而是指球员不了解、也不明白应该合理运用现有的各项法规及条例,创造条件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包括转会权利。球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可归纳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法规观念淡薄。提到法,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以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为例,所签定的合同就是法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球员在进入职业化后观念尚未转变过去,尚不明白合同是法的具体体现。球员对合同签了几年、什么时候到期,具体有哪些规定均不在意。1994年底武钢俱乐部七名球员的转会申请未获通过即是最好的例证。其时中国足协第一次颁布转会条例,七名武钢球员提出转会,俱乐部方面先是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未予理睬,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这几名球员再次提出转会,俱乐部方面又告知:提出的转会期限已过,不放行。于是,球员上诉中国足协被驳回,转会未成,球员大喊不公。实际上关键还在于球员不清楚转会条例规定的申请期限和自己的合同究竟何时到期,缺乏对细则的基本了解,缺乏法的意识,结果被俱乐部方面利用法允许的权力,堵住了去路。

1.2对法规的精神理解不透。1995赛季结束后,年底八一队的郝海东将转会申请送交中国足协,而在此之前,曾多次向俱乐部口头表达了转会意向,最终未获批准。原因很简单,根据中国足协规定,申请转会的球员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遗憾的是,郝海东在与八一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只是口头申请,递交书面申请已是合同到期前不到两个月,所以八一队坚持不放人。这种现象在95赛季和96赛季的转会中相当普遍,可以看出球员对转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缺乏全面的了解,对有关细则理解不透,没有在转会中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从而造成转会未成。广州松日队的沈嵘,在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俱乐部也同意放行,本可以列入中国足协申请转会名单中,但中国足协拒绝列入,原因在于他提出申请后又要求撤回,撤回后又重新提出,提出后再次撤回,当他第三次提出转会时,足协将其“晾”在一边,认为他未把转会当成严肃的事。而沈嵘之所以反复,其实质还是在于没有理解转会的精神,弄不明白申请转会与转会完全是两码事,申请只是前提,申请转会不一定非转不可。象AC米兰队,95—96赛季前,有13人提出转会申请,但真正转会的只有两人。所以吃透法规精神,了解法制细则是转会成功的核心要素,是球员的必修课。

1.3工作合同疏漏多。我国球员与俱乐部的签约往往是大肆宣扬一番,后是集体签约,一支球队二十多名球员工作合同文本均只有五、六页,其中内容除基本工资、奖金、出场费有主力和替补之分外,大部分内容基本一致,反观欧洲职业足坛,一支球队中找不出完全一致的合同文本,球员与俱乐部所签的合同可厚达二三百页,所涉及内容包括工资、奖金、出场费、人身保险、医疗保障、转会等方方面面,仅以报酬一项为例,基本工资是多少、正式比赛中受伤后是多少、商业性比赛受伤后是多少、训练中受伤后是多少、自己发生意外事故是多少、若被召入国家队无缘参赛又是多少,一旦代表国家队出战受伤之后又是多少等等,一条一款,详详细细,届时只需按合同文本执行即可。相比之下,我国球员的工作合同简单化、疏漏多,执行过程中,球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俱乐部没有严格管理,给日后的转会留下较多隐患。

2.运动员自我保护意识应从合同开始

球员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应该从培养法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起,其中首先要从与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开始。目前我国球员与俱乐部签定的合同绝大部分是一年一签,尚未有关转会这一项,这对球员和俱乐部都是弊大于利,每个赛季结束,无论哪一方都要在签约这个问题上花费不少精力,那么,我们能否借鉴国外的做法呢。

在国外,球员与俱乐部所签合同一般至少两年,合同中专门有转会的规定。比如球员与球队只签一年,一年期满后,球队不想再与球员续约怎么办?球员不想再与球队签约怎么办?球员与球队都有意续约,但条件谈不拢怎么办?有其它球队邀请,但球队不同意放人怎么办?等等。如果双方签了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合同,在一年期满后,俱乐部不想再履行合约了怎么办?球员本人不想再履行合约了怎么办?一旦球队降级,球员怎么办?等等。所有这些细节,合同中都有明细规定。德国球员克林斯曼96赛季初以200万英镑从英格兰托特纳姆队转至拜仁慕尼黑队,本来,他与托队的合同还有一年才期满,而且按实际身价已超过1000万英镑,但为何拜仁队只花200万英镑便买到克林斯曼呢?原因就在于克氏与托队原先签定的为期两年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双方均同意的规定:若克氏在履行完一年合同后想转会,托队必须放人,他所新加盟的球会只需支付托队原来买他时支付的那笔转会款。'94世界杯赛后,他以200万英镑从法国摩纳哥队转至托队,故托队只能得到200万英镑。对此,托队不服并上告至国际足联,结果被足联驳回,必须履行合同。联想到国家队的姜峰,其所在的辽宁队95年降至甲B后,姜峰表示要转会,但辽宁队根据中国足协转会细则中“降组(级)球队的球员转会须经原俱乐部同意”这一条,姜峰最终96年只好屈尊甲B。有人对中国足协这一细则提出批评,但笔者认为,此规定无可指责,从中国足协长远利益、整体利益来看,起到了保护弱者的目的。姜峰转会不成,只能说自己对合同文本不重视。假设当初姜峰在与俱乐部签约时,合同中有专门关于转会的内容,而且专门有一条类似“一旦球降级(组),俱乐部必须放人”的规定的话,他转会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中国足协的这一规定,也就只能去“卡”那些合同中无这一条款的球员了。

类似的还有上海申花队的球员申思,95赛季未被徐根宝教练重用,成了“超级替补”,96赛季为了寻求合适自己发展的球队而提出转会,后由于上海市政府领导出面作思想工作而放弃转会。有人将此事作为地方行政干预的典型,笔者不敢苟同,在中国足球职业化刚刚起步的今天,地方行政干预在许多方面或许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到申思转会一事,如果当初他在与俱乐部签约的过程中,有专门关于转会的内容,而且明确写进“若打不上主力,俱乐部必须放人”之类的规定,那么,申思想走,恐怕就不会有那么多麻烦,毕竟法还是大于权的。而事实上,合同中恰恰没有这一条,也就为行政干预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所以,球员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从工作合同做起,在合同方面下功夫。加强合同中“法”的意识,完善合同,避开各种干扰,使中国足球进一步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地向前发展。

3.中国足坛呼唤“经纪人”

以上谈了许多合同与法的问题。不过,说得客观一点,凭我们球员现有的素质,想独立完成合同中的这一系列内容,恐怕在现阶段是不太现实的,毕竟,像克林斯曼会说德、英、法、意大利等多国语言,又出身经济学科班的人,在中国还没有。而且,在东方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我们的球员很难撕破脸皮与俱乐部方面讨价还价。这就需要球员聘请自己的经纪人或律师来完成这项工作。

记得95年底李铁映同志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足球工作会议期间,明确指出了中国足球要深化改革,迫切需要既懂足球、又懂经济专业的人才。足球经纪人也是这类专业人才中的一种,而且在西方发达的职业球坛,这类人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巴西球王贝利与加林查是同一时代的球星,均出身贫民窟。但贝利因为有经纪人,正是在经纪人的安排下,他退役后接受了经纪人的劝告,先赴美国“淘金”,后又进大学深造,如今成了巴西体育部长,才有了今日的辉煌。而加林查因没有经纪人,自身的素质使他退役后无法定位,整日酗酒,最后在穷困潦倒中告别人世。马拉多纳的经纪人公开宣称:只要有我在,我可以保证马拉多纳的下一代天天吃鱼子酱!这些足以说明经纪人的作用。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足球经纪人是历史的需要;而当足球经纪人出现时,也将是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进程中的另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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