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的价值”与“教育的价值”*_教育论文

论“教育的价值”与“对教育的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教育学和教育哲学如同当代哲学一样,将目光投注到“价值”问题的研究上--教育价值论研究方兴未艾,成果卓然。“教育价值”一词已在教育论著或人们的日常语中频频出现,成为人们关注、探讨的热门课题。尽管人们对于“教育价值”的内涵理解各异,但都惊人相似地把“教育价值”理解为“教育的价值”,即把教育作为价值的客体,探讨教育对社会和个人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至于把教育作为价值主体,探讨“什么对教育有价值”的则寥寥无几。然而,这恰恰是教育价值论研究不可忽视的方面。我们认为,“教育价值”包涵“教育的价值”与“对教育的价值”两个相互联系、生成、转化的方面,唯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察,方能洞见“教育价值”内涵的全部奥秘。

一、价值与教育:教育价值的生长点

教育价值现象纷繁复杂,欲洞悉深藏其后的教育价值的本质,必须从理解“价值”和“教育”的概念开始,因为它们是形式最简单而内容最丰富的全息概念,“教育价值”所包涵的一切丰富的内容都可以从它们引发和推出。

1.价值及其结构 在价值的本质含义问题上,哲学界提出了多种意见。我们基本上同意这样一种思路,即从实践中主客体的关系上去理解价值的本质,认为价值既是客体属性的人化、需求化和主体化,又是主体需求和能力的对象化、客体化和现实化,是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认为价值的本质是实践中主体和客体的双向对象化关系。一方面,客体的属性或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改变了主体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主体的属性(实践能力)维持了客体的生存状态,改变了客体的属性。尽管这两种对象化在实践中同时进行,很难分开,但从逻辑上看,第二个方面发生在先,是实现第一个方面的支持性条件,我们称“手段性价值关系”;第一个方面发生在后,是第二个过程的结果逻辑的延伸,是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我们称“目的性价值关系”。价值正是“手段性价值关系”与“目的性价值关系”的和谐统一。

从上述价值的含义,我们可推导出价值的系统结构。价值系统由价值主体、价值客体和价值关系组成。①价值主体是由具有实践能力的个人、社会或由人组成的机构来承担。②价值客体可由纳入实践活动的任何东西来承担,归纳来说,不外乎个人、社会、事物、精神。当价值客体是具有实践能力的人和社会的时候,客体的属性即其实践力量,物质的和精神的;客体的存在条件即其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③价值关系由主客体相互作用形成。其一是上述“目的性价值关系”,即:××客体的××属性既满足了××主体的××需要,又改变了××主体的××属性。其二即“手段性价值关系”:××主体的××属性(能力),既维持了××客体生存的××条件,又改变了××客体的××属性。当具有实践能力的甲、乙两事物构成价值关系,互为主客体,处于主体间(际)性关系之中,两种关系表现为:“甲的某种属性满足了乙的某种需要,改变了乙的某种属性(能力)”;“乙的某种属性满足了甲的某种需要,改变了甲的某种能力”。前者是“甲对乙的价值”,后者是“乙对甲的价值”。两者互为“手段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即“甲对乙的价值”的实现要以“乙对甲的价值”的实现为前提,反之亦然;“甲对乙的价值”的实现是为了“乙对甲的价值”的实现,反之亦如此。

2.教育及教育中的价值关系 教育是什么?这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综合各种定义的基本内容,我们从教育价值论角度来界定教育。我们认为,教育是社会与个人在精神和物质价值方面的投入产出的劳动实践活动,是一种创价活动。教育创价活动的主体是社会、个人及参与其中的教师,对象是个人身心发展,活动的条件是个人与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价值的输入,活动结果是承载于受教育者身心上的物质和精神价值产出以及个人与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满足。产出价值和输入价值的差额即教育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它根源于社会、个人和教师的教育劳动。

如果把教育理解为一种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活动,那么“教育价值”主要指“教育创价”过程中的主客价值关系或主体间性价值关系。与教育发生主客关系和主体间性关系的存在物多种多样,但最密切的存在物是个人与社会,其他物质或精神的存在物都可通过个人或社会同教育发生关系。教育与个人、社会的关系是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主导关系,也是教育价值研究中的主导关系。我们认为教育不论是作为一种活动形式,或者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部门,它总是由具有实践能力和生存需求的人(教师、学生等)来参与的,因此,教育不仅可以做为客体,也可以成为主体。教育、个人、社会构成主体间性价值关系。当教育作为客体,教育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是教育创价活动的“目的性价值”,即“教育的价值”;当教育作为主体,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价值就是教育创价活动的“手段性价值”,即“对教育的价值”。前者即教育的输出价值,后者即输入教育的价值。它们是“教育价值”的两个最重要的表现形态。教育的创价过程,正是这两种价值的转化、增值过程。

二、教育的价值:教育价值的目的性状态

教育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教育以其特有的属性满足作为主体的个人和社会的特定需要的关系。个人和社会之所以从事教育活动,正是以追求教育的价值为目的。下面,我们以个人和社会为价值的主体来分析教育的价值的具体内容。

1.教育的个人价值 教育的个人价值是教育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满足受教育者个人的特定需要的和谐关系。一方面,在教育过程中,师生和谐交往,教学相长,学习文化知识,修养思想品德,进行审美创造活动,锻炼身体。这些精神性和物质性(但主要是精神性)活动使学生感到精神的愉快和健康成长的喜悦,直接性地满足了他们成长发展的各种需要(主要是精神需要),教育表现为对个人的享用性,也是我们常说的过程价值、一次性价值和内在价值。教育对个人的享用性主要是精神性的,其次才是物质性的,因为教育活动的本质是精神价值的产生。教育在直接满足受教育者个人需要的同时,也改变了受教育个人的物质和精神属性,从而表现出教育对个人价值的另外一面。教育活动的结果,是受教育个人身心的改造,是教育活动物质性和精神性内容在受教育者身心上的转化与蓄集,表现为受教育者具有的一种潜在实践性力量,一旦社会条件具备,这种力量将创造出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成为间接满足个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手段。教育结果对个人的这种价值,我们称教育对个人的结果价值、二次性价值。它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这两者的比重是没有固定轻重的,因为“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

2.教育的社会价值 教育的社会价值是指教育以其特有的属性或功能满足受教育者以外的社会成员或整体需要的肯定关系。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在得到精神的自我实现的同时,又得到政府和个人所提供的物质报酬,也就是说教育满足了教师的精神和物质需要,教师得到物质和精神享用。此外,教育活动过程要吸收大量的教师、员工,成为一个特大的产业,直接满足了社会的就业需要;教育活动形成产业后,替代家庭的部分育儿、教养、保护的功能,满足了广大家庭的闲暇需要。尽管这些价值是教育在实现其对受教育者个人的价值的过程中附带产生的,但它确实给社会、家庭和教师带来了很大满足。教育过程结束之后,教育活动的物质和精神价值凝聚在受教育者个人的身心上,表现为潜在精神和物质力量。这些力量通过个人的就业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通过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从而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教育的这种价值,也是我们常说的外在价值、工具价值和二次性价值。

如同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离一样,教育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没有绝对的界限。它们是同一个教育对个人和社会分别具有的意义,教育的创价过程同时实现了这两种价值。如果教育没能满足教师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即没实现对教师的享用价值,那么教育也不可能给学生带来成长之喜悦,更不能实现对学生精神物质力量的改造,即教育对个人的价值无法实现。如果教育不为社会培养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人才,受教育者个人又何尝能在毕业后自食其力呢?反之,更是如此。因为教育的社会价值实现主要是通过教育的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的。教育创价活动的本质在于培养人,价值的转化和增值也主要是通过受教育者。如果教育活动只有教师、社会的精神和物质满足,没有学生身心之愉悦和身心力量的增值,这样的教育就失去了本质,不成其为教育了,教师、社会的满足也没有了根据和依托。

三、对教育的价值:教育价值的手段性状态

个人和社会进行教育活动,看中的是教育的价值,但教育的价值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价值”转化和增值而来。个人和社会首先必须对教育输入价值,然后才能获得教育对它们的价值,此谓“有所得,必有所失”。以下,我们以价值客体是个人还是社会作大类区分,来探讨“对教育的价值”的具体内容。

1.个人对教育的价值 个人对教育的价值是指个人以其特有的物质和精神属性满足教育的特定需要,有利于教育实现它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的和谐关系。个人对教育的价值体现在教育活动之前、教育活动之中和教育活动之后,不同的阶段其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在教育活动之前,个人自由的物质和精神属性既是教育创价活动的潜在对象,又是教育创价活动的潜在能量,个人所能支配的外在物质和精神存在物是教育创价活动的潜在资源,个人本身也是教育创价活动的潜在劳动者。这种潜在性表现在两个递进的过程上。一是在个人还未进入教育部门之前,有可能进入教育部门成为受教育者,并有可能带来物质和精神条件;二是个人虽然进入了教育部门,但没有进入真正教育创价活动(培养人的具体活动),个人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也没能在具体的育人创价活动中运行,它仍然是一种潜在的东西。例如有的个人进了学校,却不认真学习,他实际上没有进入教育创价活动中,他所带来的学费如被学校用来“破墙开店”,这学费仍是外在于教育活动的。当个人及其物质和精神属性真正进入教育活动过程中,个人变成为受教育者,他的身心成为教育创价活动的对象和教育价值转移、增生的载体,他所携带的物质和精神条件成为教育创价活动的能量和资源,部分满足了教育活动或教育部门正常运作,实现其对社会和个人的价值所需的物质和能量。同时,受教育者的精神劳动正是教育的价值的增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个人在教育过程中对教育具有直接性的决定性的价值。在教育过程结束之后,受教育个人携带着教育的成果来到教育活动之外。教育的成果即受教育者本人精神和物质属性的改变,它承载着教育成果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要靠受教育者个人去就业、去参与社会生活。因为教育成果的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价值回报,从而间接满足教育的物质和精神性需要,维持或扩大教育活动的运行,所以,我们说个人在教育过程之后的劳动仍然对教育有价值。

2.社会对教育的价值 社会对教育的价值是指受教育者个人以外的社会(包括政府、教师、家庭)以其特有的物质和精神属性满足教育的特定需要,有利于教育实现它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的和谐关系。社会对教育的价值同样表现在教育活动之前、教育活动之中和教育活动之后,不同的阶段其内容形式有所不同。在教育活动之前,社会是满足教育活动的物质和文化资源需要的潜在支持者。政府的财政支出是教育活动物质需要的最大来源,家庭的教育投入也是满足义务后教育活动物质需要不可缺少的来源。同时,政府和家庭为代表的社会所承载的巨大政治文化等内涵,是教育活动所需精神资源的来源。社会的物质和精神属性在其没有进入教育部门之前,或已进入教育部门,但仍停在具体教育活动之外,它都没直接满足教育创价活动的精神和物质需要,但它具有进入教育活动与教育活动的需求相结合的可能性,当社会(政府、家庭)的精神和物质资源等教育投入以课程等形式进入具体的教育育人活动,它就直接与教育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相结合,维持着教育创价活动的正常运行。作为社会一部分的教师以人格和劳动的形式把他的物质属性和精神属性带入教育创价活动,并试图将其转化为学生的身心发展。进入教育活动的教师是教育创价活动的劳动者,劳动资源,是教育活动运行不可缺少的条件。教育活动结束之后,社会对教育的精神和物质的价值输入、转移和积淀在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上,成为教育的结果价值。这种结果价值的实现要靠政府、家庭提供受教育者与社会生活和就业的机会、条件,否则,教育的成果价值仍然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因为教育成果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价值回报,从而满足后继教育活动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维持和扩大后继的教育活动正常运行。因此,我们说社会(政府、家庭)在教育成果价值方面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

如同教育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可分割,个人对教育的价值和社会对教育的价值也是相互联系的。个人对教育的享用性价值的产生和实现是个人以其精神和物质属性进入具体的教育活动为前提的,而具体的教育活动的展开必须有社会的物质和精神属性的介入才能实现。如果光有学生的努力学习和学生携带的物质条件,没有教师的劳动、政府与家庭的投入,这就不成其为教育活动了,只能算学习活动,个人对教育的价值无从谈起。反之亦然。个人和社会在教育成果价值实现中的作用也是交织在一起的。只有在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和参与社会生活条件的同时,个人也努力地工作,参与社会生活,才能将凝聚在个人身心上的教育成果价值转化为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从而有利于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价值回报,实现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价值”。

四、两种价值转化:教育价值的中介性状态

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价值”并不必然表现出“教育的价值”,此二者的转化还要经过众多的中间环节和转化机制。这中间环节或转化机制正是包涵于教育与个人、社会的主体间性关系之中。这种主体间性关系的实质就是:每个主体(教育、个人、社会)用自己特有的属性或功能作用改变对方的属性,让这种改变了的对方属性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对方用它特有的属性改变主体自身的属性,让主体的属性满足它的需要。简言之,教育与个人、社会是相互改造、相互满足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对教育的价值”和“教育的价值”得以相互转化,如下图所示:

作为主体的社会,包括政府、家庭等意识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大量的政治、经济、科技人才和文化人才,家庭需要闲暇,社会有就业需要,而教育正好具有培养人才等属性。这种属性和功能暂时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当社会运用其实践能力去从事教育之前这种属性只是潜在的。于是,社会调动它的物质和精神属性,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具体的教育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个人意识到自身成长的需要和今后维持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正好具有满足个人成长过程的需要和教给个人维持生存的本领的潜在属性,如果个人调动其实践能力去参与教育活动,教育的潜在属性才能变成现实属性,从而来满足个人的各种需要。于是,个人将其自身的物质和精神属性以学费和学习劳动等形式投入到教育中。作为主体的教育(教育部门)认识到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投入,然而社会和个人不会凭空给予,只有靠自身的培养的功能去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社会和个人才会有所回报。因此,社会、个人、教育带着各自的需要和目的,带着各自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以教育这样一种培养人的特殊活动方式结合在一起,相互规定,相互改造,相互满足,实现各自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教育价值是教育与社会、个人之间相互改造、相互满足的主体间性和谐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对教育的价值”和“教育的价值”二者的循环转化上,这二者的顺利转化有赖于社会、个人、教育三者的共同努力。社会(政府、家庭)和个人不要只等待和要求教育给予“教育的价值”,而要主动向教育投入“对教育的价值”,参与教育创价活动,促进“对教育的价值”向“教育的价值”的转化和增生;教育也不能一味地等待和呼吁社会与个人给予其“对教育的价值”,而应该以自己的特有的培养人的属性及高质高效的教育劳动去满足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需要,以“教育的价值”来换取个人和社会回报的“对教育的价值”。唯其如此,教育价值才能真正实现。“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鲁洁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深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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