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_非法出版物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_非法出版物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护法论文,消费者权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非法出版活动未得到根本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的流通渠道未得到彻底的堵塞。由于大量的集个体书摊,乃至国有书店参与出售非法出版物,使非法出版涉及面广。国家管理机关无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这些书摊、书店进行不断检查,以使它们不出售非法出版物。笔者认为,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唤醒读者保护自己权益,对购买到的非法出版物提出索赔,事实上发挥了读者的社会监督作用,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消灭非法出版物的市场。

一、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理论依据

经过10多年的讨论,图书是商品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只是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物质和精神两种属性。图书在加工、制作、销售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法第16条所讲的其他法律、法规,主要有1997年2月1日起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等。《出版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注,指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摇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注,指下列内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因此,读者只要购买到上述情形之一的非法出版物,即可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索赔。

二、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存在的问题

1.读者对非法出版物的危害认识不够

长期以来,读者的权益意识相当淡薄。具体表现在对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认识不够。由于图书不会像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一样直接危害人体健康,许多读者对非法出版物往往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而事实上,不法分子出于攫取金钱的目的,往往求快、求廉,导致非法出版物一是编校质量差,错误百出,阅读这一类的图书,往往接受了一些错误的知识。二是装帧质量低劣、印刷模糊,不利于书籍的保存和阅读。更有甚者,一些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辅读物,由于编校不认真,非常不利于学生的学习。还有一些非法出版物,不仅浪费了学生的金钱和时间,更灌输给学生一些伪科学的知识,这种危害造成了难以估计的后果。因此,对待非法出版物绝不能姑息。

2.辨别不清非法出版物

由于非法出版物的形式较多,对读者而言,存在着难以辨别的问题。目前的一些盗印书,在外观上与正版书非常接近,不注意的话,很难区分;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般读者也很难知道我国五百多家出版社的具体名称,尤其是通过买卖书号形式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由于有了国家出版单位的正式“书号”这一合法化外衣,普通读者更是难以区分了。

3.投诉、索赔繁琐

由于投诉、索赔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对读者而言存在着是否划算的问题。一般图书大多在一二十元左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的话,也就只有几十元钱。而在投诉的过程中将花费大量的时间,这就让许多读者认为不值得。更况喜欢买书的人多是读书人,君子耻于言利的传统妨碍读者的权益保护。

4.鉴定机构存在的鉴定方面问题

根据新闻出版署1991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查禁。”“盗用中央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刷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他的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出版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请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时,应同时提交该出版物的样本,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依据。……”从中可看出,一是读者如果投诉的省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该省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便无法鉴别;二是如果要求读者提供合法和非法的两个样本,要求过高,这对利用读者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明显不利。

三、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几点设想

传统的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读者作为精神产品消费者的参与。只有发动广大读者参与,才能从根本上抵御非法出版的泛滥。由于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存在着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作好下列工作。

1.加强宣传力度,唤醒读者的权益意识

根据目前的情况,培养读者的权益意识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读者权益意识的淡薄跟宣传不够有关。许多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乃至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还浑然不知。而由于图书价格与服装、食品、电器等相比,往往只有几元、几十元钱,许多人往往更不愿斤斤计较。笔者在南大编辑学专业班上问同学你买了盗版书怎么办时,没有一个同学提出要索赔,大多是自认倒霉。这说明大多数读者还未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是自己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因此,我国的大众传媒应就读者权益展开宣传,使读书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唤醒并培养读者的权益意识。尤其是要大力宣传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让读者认识到,非法出版物或内容差错惊人,或印刷、装帧低劣,是对自己权益的损害。对一些读者权益受损而投诉的案例,要广为报导,吸引更多的读者注意,并使更多的人觉醒、仿效,从而防止类似损害读者权益事件的发生。由于喜欢读书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因此,只要加大宣传力度,能迅速提高他们的权益意识。

2.教会读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读者权益意识淡薄的另一个原因是读者缺乏保护自己权益方面的知识。如不知道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不清楚如何就买到的非法图书进行索赔。因此,在大力唤醒读者权益意识的同时,应教会读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关知识。对于非法出版物,要教会读者从内容是否健康,版本记录是否齐全、正确,印刷、装订质量是否合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鉴别。经过不断的介绍,读者很快掌握这方面的知识。读者购买到非法出版物后,可以向销售的书店、书摊提出索赔。因此,读者在购书时,应主动索要图书购买发票,或加盖书店的印章,以防发生权益受损时,书店、书摊不认帐情况的发生。

3.完善管理机构,及时处理读者投诉

读者权益意识淡薄跟读者不知道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投诉繁琐、无结果有关。新闻出版署、省市新闻出版局下属的图书司、图书处等部门、各省市的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地接受读者的投诉,及时与省内外的出版行政管理机构联系,并及时给予读者答复。有条件的省市可成立读者投诉中心,指派专人负责读者的投诉,保证读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各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消费者法庭,也应接受读者就图书消费方面的投诉。这样,一方面维护了广大读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加强行业管理的作用。

4.出版单位积极配合,主动防范

近年来,国家出版单位深受非法出版之害。因此,对于读者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出版社应大力支持。应就读者的投诉或咨询给予积极的答复。最近,北京三联书店开通打假热线,接受读者就该社被盗版图书的咨询,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举动,也是一个很有远见的行为,希望能有更多的出版社仿效。一些畅销书、重点书,出版社应设计一些防伪措施,帮助读者识别正版书和盗版书。近年来,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其假冒的出版社集中在西北、西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出版社如发现被假冒,应积极刊登声明和告示,帮助读者识别这些非法出版物。

5.对集、个体书店、书摊推行承诺制,预先交付保证金

国有新华书店出卖非法出版物,读者索赔往往能得到保证,而集、个体书店往往是出售非法出版物的主要渠道。因此,对他们一是要求他们作出承诺,不出售非法出版物;二是预先要他们交纳保证金,一旦读者提出投诉和索赔,查实后预先交付读者,解决投诉繁琐问题,同时,如果有读者不断投诉某书店或书摊,则可掌握这些书店、书摊的经营情况,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根据出版行政法规,给予处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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