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义”_世界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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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在概括语言哲学、价值论和符号学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意义的普遍本质作出界定。并且指出,只要承认符号世界的存在,就要承认意义世界的存在。人类追求意义,创造意义,是为了在更为合用、合理、合宜的形态上占有世界,不断提升、高扬自己的主体性。

[关键词] 价值评价 符号文本 意义世界

1

本世纪以来,各种全球性社会危机对人类的困扰日益增大,人类面临着信仰的沦丧和自身的迷失,意义问题凸现出来,越来越成为西方各派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人生于世,区别于动物者,无非在于人是追求意义的动物。人为意义而活着,在意义的指引和推动下又去创造新的意义。失去意义,人便复归于动物。那末,何谓意义?意义的本质是什么呢?

西方哲学对意义的探索由来以久。自洛克和休漠提出观念论的意义论,穆勒和罗素提出指称论的意义论以来,先后出现过早期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的意义论,戴维森的真理论的意义论,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工具论的意义论,胡塞尔的意向论的意义论和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的理解论的意义论。大别说来,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主要集中在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如何确定上,而解释学主要集中在对语言作品——文本(text)的意义如何解读、理解和把握上。它们在这两个方面作出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提出过不少的精当见解和正确原则。这些见解和原则尽管是针对语言表达式和语言文体的,但对分析和解读其他符号表达式和其他文本载体仍然基本适用,并且对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意义问题富有启发性。

可是他们对意义的本质并没有作出过明晰正确的规定。观念论的意义论只看到语言、意义同主体思想观念的联系,而指称论的意义论则只看到语言、意义同客体对象的联系,都不懂得只有从主体(观念)——语言(意义)——客体对象三元统一的关系中,才能找到考察、解决问题的正确的出发点。在胡塞尔那里,甚至还有将意义抽象化神秘化的倾向。胡塞尔把意义看作是意识的意向性活动赋予的,主张所谓的“意向授予意义活动”,否认意义的客观来源和内容,这就陷入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泥潭。

在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确定上,分析哲学内部的人工语言学派和日常语言学派各执一端,存在着片面化的弊病。人工语言学派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它的指称,语句的意义就是它的字面意义,它是由组成语句的语词和词组以及据以把这些语词和词组组合起来的语法规则(逻辑规则)决定的,把语言意义的确定完全归之于语言同客体对象的关系和语言内部的结构关系。而日常语言学派则强调,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必须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同说话者意图在听话者心中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愿紧密相关,否认有不以语境为转移的语词和语句的字面意义的存在。正如后期维特根斯坦所说,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全在于它的应用。

其实,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总是一方面既根据其字面意义,另方面又根据主体的意向、语境等语用学因素,来确定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通常情况下,人们还是按照语言表达式本来的字面意义来使用它的。如果语言表达式没有自身固有的字面意义,人们就无法实现思想交流,也不可能随着语境的变化而衍生出其多义性和岐义性。

在对意义的理解上,解释学指出了理解的历史性、创造性和文体的开放性,指出了“前理解”在理解活动中的中介作用和背景框架作用,强调理解是文本解读者和作者的对话,是“视界融合”,是现代与过去的相互作用和交融,是当代意识与历史传统、个性化的参予与人类生存经验的观照的碰撞,这些无疑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解释学在承认理解的多样性和无限性的同时,却也为滑向相对主义大开了方便之门。伽达默尔的“视界融合”强调的是解读者的主观投入,理解对文本意义的再创造,实质上是要用解读者的视界去融合文体作者的视界,用当下的视界去融合文体作者视界,用当下的视界去融合文体所体现的历史情势,同中国的一句老话“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此外,解释学还有将理解和语言抽象化神秘化的倾向。海德格尔的著名论断“理解是人的存在方式”,“语言是存在的寓所”,显然否定了实践是人生存的根本方式和人与外世界的本质关系,因而也就否定了实践对理解和语言的决定作用。其结果,只能把语言和意义的研究引向神秘主义的死胡同。

总之,离开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主体——客体的双向关系,把语言规定为人与世界唯一媒介,把理解当做人类活动的根本方式,就语言研究语言,就理解研究理解,是不可能正确把握意义的意义的。

2

价值论的兴起为意义论的研究拓展出新的视界。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或者说,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动态地看,它是主体客之间的一种关系,主体索取与客体给予的关系,是一个关系范畴。这种关系既有别于认识和实践关系,又溶注于认识和实践关系之中。静态地看,它又可以看成是事物的一种属性,是客体一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一个属性范畴,尽管它不具有感性的存在形式。

价值属性不是客体自在的属性,而是一种“为我”的属性,它是在主体所设定的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由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选择和创造出来的。客体原本的自然的特性、结构和功能只是构成价值属性的必要前提。世界不会满足人,它走着自己的路,没有主体内在需要的尺度,没有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性活动,客体的自在属性不会自动转换成价值属性。价值是“为我”(主体)而生成,由主体所创生、占有和享用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产物,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凝结和确证,因而是一种主体性的属性,一种主体性的关系。

价值属性虽然不具有感性形式,仍是一种客观社会性的存在。从主体的需要看,它是既往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是通过社会实践改造过的或创造出来的,需要的发展水平和丰富程度又要受到诸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从客体的价值属性看,不仅客体自在属性到价值属性的转换是社会实践的产物,而且客体只有纳入社会生活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获得确定的地位,发挥确定的功能,才能成为主体具体需要的对象,同主体构成价值关系,成为价值对象性的存在。恰如列宁所说: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1〕因此, 社会实践是价值的最终的或根本的源泉。

价值的社会性同时也就规定了它的客观性。凡是社会性存在的事物,都必须受到诸多社会关系的制约,都必须从全面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找自己的规定性。

由此可见,价值既是外在于主体的一种客观社会的存在,又是为主体而确立,由主体所设定,并由主体的需要来衡度的一种属人的为人的存在。正基于此点,许多价值论的研究者才把它规定为价值事实或主体性事实。

客体的价值反映到主体的意识中,便形成了事物对主体的意义,意义就是主体对客体价值的一种主观评价,是主体观念地把握的客体的价值。它是主体在观念中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对客体进行衡估的结果。客体的特性、结构或功能(不论是自在的或者是人为的)被主体认为有用、有利、有益,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便是有意义,否则便是无意义,满足的程度愈高意义便是越大。作为价值尺度的利害关系左右着主体的选择,同一个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会具有不同的意义。价值的主体性赋予作为评价结果的意义以同样的主体性。

作为对客体价值观念地把握与理解,相对于客观性的价值,意义是第二性的、派生的。意义不仅是主体性的,而且具有主观性。心理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凡属观念意识活动,都包含有知情意三种成份。在这一点上,评价活动和认知活动都是相同的。评价活动不同于认知活动的地方,在于评价中情感的因素占有更大的比重。利害关系的驱使主体带上情感的有色眼镜,反映在对客体的态度倾向性上更加敏感和强烈。

如果说,认知的目的是要获得客观的知识,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真理只有一个,那未意义则是多元的,因人而异。

马克思曾经说过:“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2 〕马克思在这里既肯定了意义的主体性品格和主观感受的介入,又肯定了意义是一种对象性存在。

主观性的渗入不是空穴来风,随心所欲,它要以一定的客观内容为依据,这就是客体的价值信息。不论是客体及其属性,或者是主客体的关系,都不可能直接进入人的大脑,进入人的大脑的是关于客体的价值信息。对于进入观念的价值信息,主体以自己的需要结合从历史文化传统中承续下来的价值观念为尺度,加以估量、测度、评价,便得出了客体对主体意义之大小。主体对客体的情感态度是这种理性评价的伴生物。显然,价值信息虽然不具有感性存在形式,但却是外在于主体的观念并且附着于客体的。即便是主体对自身(或自身的一部分,或自身的思想观念)进行价值评价,既考察自身的意义,也必须在观念中将自身一分为二,使自身外在化、对象化,分出自我和他我,把自身设定为一个客观对象来思考。

意义既然是对客观的价值信息之观念的评价,评价与评价的对象之间就存在一个符合或是不符合的问题。因此,在认识论的维度上,意义有真假、对错之分。追求虚假的意义,恰如堂·吉诃德之与风车搏斗。文化大革命中的“反修防修”,“打倒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正是这样的历史悲剧与闹剧的上演。

在伦理学的维度上,意义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区分。尽管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会形成多元的而且都是真实的意义,但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只有与社会进步趋势相一致,与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相符合的意义,才是合理的,才是值得我们竭力追求,为之而奋斗献身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按照价值评价尺度的性质,将意义划分为经济意义、政治意义、道德意义、审美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等。当然,也可按照价值评价的主体即意义追求的主体划分为个人意义(人生意义)和社会意义。

正如作为认知活动成果的知识必须溶进物质载体一样,意义也必须采取物化的形式才能表达。意义的客观表达形式就是价值判断、情感符号和主体的行为指向。

西方的价值学尽管渊源流长,但总体上看都有把价值归结为精神实体的倾向,而且对价值评价问题较少涉猎,或者将价值与价值评价混为一体,因而不可能对意义的科学实质作出深入的探讨。

3

如果可以将上面的论述称之为价值论的意义论的话,那未下面的论述我们不妨称之为符号学的意义论。

什么是符号?法国著名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曾经下过一个定义:符号就是任何可以拿来有意义地代替另一事物的东西。罗素则说:“如果A引起关于B的‘观念’,A就是B的符号。”〔3〕这就是说, 任何一个事物,只要能用来标识、指称另一事物,能引起关于另一事物的观念,能在观念中充当另一事物的替身,它便是另一事物的符号。它作为另一事物观念替身的资格,或者说它所标识的含义,是主体的人所赋予的。我们可将上述三元关系表示如下图:

对象的信息进入主体的观念,同符号的观念映象进行对接和转换,主体将对象替身的资格(意义)赋予符号,于是符号便成了对象的标识或指称。可见,符号是人为地约定的用来表征特定对象的标志物,是意义的物化形式,是经过转换的(解码和重组)客体信息的载体,而意义则是符号所承载、所携带的内容。单个的符号指称特定的对象,按一定规则组成的符号系列、符号系统则可以表征对象之间的关系和完整的事件,比较充分地表达主体的思想内容。语言表达式和语言文本只是符号系统的一种形式,当然无疑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是其他符号系统的蓝本和依据,其他符号系统则都是它的译本。

意义固然是主体意向的输出,什么符号标识什么对象,什么符号和什么对象相联系,是由主体人为地指定的。然而这个主体却并非个人,而是生活于同一文化圈的社会群体,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则确定的。这种约定一经固定,就一代一代地社会地遗传。因此,符号所负荷的是社会的意向,符号是社会信息的承载者携带者。一些论者断定符号具有主体间性,指的就是这一点,符号的交际功能(人们交流信息的工具)也是源于这一点。

如果我们的上述论断能够成立,即价值论意义上的“意义”,其本质内容是价值信息,而符号学意义上的“意义”,其本质内容是社会信息,那末关于两种意义的关系,我们可以有以下的理解:

首先,符号学里的意义在外延上比价值论里的意义更加宽泛,前者涵盖了后者。社会信息的内涵覆盖了社会领域的一切方面,从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到人们的相互交往,既包括关于客体的属性、相互关系及其运动变化规律的信息,也包括关于主客体价值关系的信息以及主体的情感、意愿因素。即是说,既然包括了作为认知活动成果的知识,也包括价值评价活动的成果。评价活动尽管要以认知为基础,但作为评价活动的结果,反映的只是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和主体对待客体的态度。显然,符号学里的意义内在地包含了价值论的意义。

其次,两种意义又是相互交错、互相渗透的。社会信息固然内在地包含价值信息,价值信息同样具有社会的属性和意义,故而价值论的意义仍然要通过具有社会意义的符号来表达。另一方面,任何信息也都具有价值的属性和意义。人们提取、储存、交换信息,就是因为它们对自己有用、有利、有益。就这个角度讲,我们又可以说,符号学里的意义从属价值论里的意义。

最后,不论哪一种意义上的“意义”,都不能仅仅停留在人的大脑中、观念中,都必须外化固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从而形成各种符号和符号系统。价值论的意义虽然仍要由符号来表达,但仅限于价值判断、情感符号和行为指向三大系列。而作为社会信息载体的符号形式则广泛多样,可以说是无限多样。德国文化哲学家、符号哲学的创始人恩斯特·卡西尔认为,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因为人不是在同单纯的物理世界打交道,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世界之中,一个人自己编织的符号之网中。

各种各样的符号和符号系统都是意义的文本,承认符号世界的存在,也就要承认意义世界的存在。符号世界是意义世界的客观化和外显化,是意义世界的包装和外观。理解和把握符号文体,也就是理解和把握意义和意义的世界。

承认意义世界的存在的,大有其人。卡西尔就曾指出:动物的“信号是物理的存在世界之一部分,符号则是人类的意义世界之一部分”。〔4〕分析哲学的先驱、 数理逻辑的奠基者弗雷格也曾区分出下述三个领域:(1)外在世界;(2)纯精神领域;(3)意义领域。〔5〕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意义的内涵作出如下的界定:意义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中以符号文体为载体所表达的观念内容,其中既包括反映客体属性、关系及其运动变化规律的信息,也包括反映主客体关系的价值信息,也包括主体的情感、意愿(态度),它们是凝结在符号文本中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评价的成果。

意义的世界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之结晶,是人类实践经验世代之沉积,是人类创造伟力之展现与升华。解读和理解意义的世界就是在继承人类的创造成果,承续前人的创造事业。

意义的世界是合规律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外在的尺度与内在的尺度的统一。追求和创造意义的世界,就是不断提升、高扬人类的主体性,在更为合用、合理与合宜的形态上占有世界,使人类无愧于自己世界主人的称号。*

注释:

〔1〕《列宁全集》,第四卷,第453页。

〔2〕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985年,人民出版社,第82至83页。

〔3 〕罗素:《人类的知识》,1983年,商务印书馆,第223页。

〔4〕卡西尔:《人论》,1986年,上海译文出版社,第41页。

〔5 〕参见《哲学译丛》,1988年,第2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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