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本配置与宏观调控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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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社会资金的涵义

要研究全社会资金(或社会总资金,下同)的配置与宏观调控,首先必须明确全社会资金的涵义、范围。否则,配置与宏观调控就不全面,就不可能做到对全社会资金的宏观把握。目前,学术界和实践界对全社会资金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科学的界定。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资金首先体现为当年新增的社会资金(主要是增加值GDP),同时还应考虑当年以前形成的存量资金;特别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国有存量资产的流动、重组已成为经济改革的难点和关键,研究存量资金和配置与调控显得尤为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般认为“资金是国民经济中物资的货币表现,或资金是物资的筹码”。在当时定产包销,统收统支情况下,该资金定义是合理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全面的。这是因为,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既有对应于实物运动的货币资金运动,也有对应于金融交易的货币资金运动。如果只分析前一种资金运动情况,显然不能全面反映国民经济价值运动的全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资金就是资本,指生产过程中可以带来增值的那部分价值量”。这种观点强调了资金的质的规定性,即资金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增值性,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理论。但根据这一观点,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货币资金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非盈利单位的银行存款就不能算资金。显然,这样定义的资金概念也过于狭窄。当前,我国实行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资金的流量进行了核算,并编制了资金流量表。新核算体系的资金流量表中的资金是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为基流的,即对我国一年新增的价值部分相对应的资金流量进行核算。一些同志据此就把全社会资金定义为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国内生产总值。因此,把全社会资金的分配、流量、融资、使用等归结为GDP的分配、融资、使用。若仅考虑社会资金中当年新创造的增量资金,该定义是合适的,但若考虑到当年以前形成的存量资金,则该定义就显得不够。这是因为,一国在当年以前所创造出来的新增价值(GDP)中没有用于消费,而用于积累、投资而形成的当前各部门的财产显然也是资金,全社会资金理应包含这些。

鉴此,我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社会资金所包括的内容应有所扩大,不仅包括实物资金,而且包括货币资金;不仅包括增量资金,而且包括存量资金;不仅既有对应于实物运动的货币资金,也有对应于金融交易的货币资金;不仅有生产资料的资金,也有消费资料的资金;不仅包括有形资产的资金,也包括无形资产的资金;不仅包括国内的资金,而且包括利用国外的资金。这样一来,我们可把全社会资金定义如下:全社会资金是一个存量指标,它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一时点上所拥有的能以价值量表示的非金融资产(含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以前投资而形成的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经济存量的现在价值;二是当年国内各部门获得的原始收入(或可支配收入)之和,即国民生产总值GNP(=当年各部门创造的增加值GDP+国外净要素收入〈含劳动报酬,财产收入等〉);三是净利用外资的资金,即当年利用的外资资金减去当年对外投资的资金。第一部分是一国经济的存量资金,第二、三部分是一国经济的增量资金。因此,全社会资金是一国经济存量资金与增量资金之和,包括实物资金与货币资金。理解这一概念要注意如下四点:一是那些未被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不能计入全社会存量资金,若被开发和利用了,就计入当年的GDP中。二是存量资金的现在价值。这里讲的“现在价值”是针对非金融资产而言的。过去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价值,今天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或损耗,应计算折旧;同时还应考虑物价和其他非正常因素,以及一些无形资产,如商标、品牌、专利等对存量资金的影响。总之,对于存量资金,应以现在价值(或净值)来计算。当前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特别应注意这一点。三是各部门创造的增加值GDP。这里GDP包括折旧(资本消耗)在内,这是由于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会形成当年资金,并进入使用。这也与计算存量资金的“现在价值”相对应。四是净利用外资的资金。外商对华投资,既有直接投资,又有间接投资,但无论是何种投资,外资在国内的收益都可归结到GDP中,而外资本身直接增加国内资金,对外投资直接减少国内资金,因此,计入全社会资金的,只能计算净利用外资的资金。

二、财政对全社会资金进行配置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在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过程中,政府通过财政的介入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弥补市场机制对社会资金配置的缺陷,让政府财政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携起手来,共同对社会资金进行优化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二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资金配置存在的一些问题,财政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社会资金进行合理的配置与宏观调控。

首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无非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毫无疑义,在对全社会资金进行配置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社会资金进行高效的配置。全社会资金既有存量资金,又有增量资金。对于存量资金的再投入或盘活,都必须通过市场起作用;而对于当年的新增加价值,无论是分配、使用,或余缺调剂,都应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对于其中的外资配置更是如此。全社会资金具体分布在财政、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居民与国外等6个部门。这6个部门都是社会资金配置的主体。当他们对资金进行配置时,后4个部门大部分通过市场直接配置资金,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的配置,也要借助于市场来实现。但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和盲目性,它会导致在某些领域对资金配置失效,如不愿或不能提供生产公共产品的资金,或对一些具有外溢性的产品未能有效的配置等等。而且,即使市场对资金有效配置,也不一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了使整个国民经济能够健康、协调地发展,需要财政对资金的配置进行优化和调控,使全社会资金的配置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

其次,目前我国全社会资金的配置格局也要求财政加强对资金配置的调控。目前全社会资金配置格局是:

1.财政还未走出困境。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80年的23.3%下降到1995年的10.7%,且财政收入对GDP的弹性系数为0.67,若不采取措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有继续下降的可能性。财政对全社会资金配置得过少,既不利于支撑经济的发展,也难以支撑政府职能的实现。全国财政支出对债务的依存度从1990年的14%上升到1995年的21.3%。中央财政对债务依存度更高,1990年为35%,1995年上升到53%。同时,财政预算外资金失控,财政调控能力减弱。

2.银行系统处境困难。银行部门作为最终债权债务方的中介,聚集了绝大部分社会生产资金。由于“政治”贷款,“安定”贷款,“人情”贷款和对亏损企业贷款很多,使银行不良贷款率日益提高。目前,国有银行自有资金的比重逐年下降,银行处境困难。

3.企业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资金紧缺,债务负担沉重,长期高负债经营,已成为国有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仅占企业总资产的10%~25%,而债务却占75%~90%。在当前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情况下,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仅缺乏更新改造资金,而且缺乏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甚至连流动资金也缺,国有企业步履维艰。

4.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急剧上升,且居民内部资金分配悬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1994年全国GDP平均每年增长17%,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9%。居民收入的增长高于国民生产增长,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形成全社会资金过分向个人倾斜的局面。从城乡居民储蓄的情况看,居民收入急剧上升。1995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2.97万亿元,全年累计新增存款812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7.7%,比1991年至1994年的平均增幅高5.2个百分点。而到1996年6月末,城乡居民储蓄余额高达3.5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5742.5亿元。在全社会资金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同时,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贫富悬殊。

5.外资在地区间、产业间、行业间分布不合理。从1979年到199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1337亿美元,其中1995年实际利用外资484亿美元。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迅速扩大,但由于盲目引进,浪费亦严重。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主要以一般加工工业和房地产业为主,工业占53.2%,房地产占28.9%,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投资少;区域分布以沿海地区为主,如广东占28.2%,上海占11.2%,江苏占9.5%,福建占8.7%,而对内地的投资少。

全社会资金如此配置格局严重妨碍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因此,目前全社会资金的配置格局也迫切要求财政会同国家计委、中央银行加强对全社会资金的调控,使全社会资金合理地配置。

三、财政对全社会资金进行配置与宏观调控的内涵

财政对社会资金的配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参与资金的配置,另一种是间接参与资金的配置。所谓财政对社会资金的直接配置,主要是指财政利用其有效手段,如税收、公债、财政支出、财政投资等,对一部分社会资金直接占有并安排支出。在全社会资金中,由财政直接配置的范围主要有四个层次:一是保证国家机构如国防、行政以及公、检、法等执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二是保证科学、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中必须由财政提供部分的需要;三是满足大型公共设施、基础产业、重点建设投入等非盈利性或微利性投资的需要;四是满足竞争性、盈利性国有企业投资的需要。所谓财政对社会资金的间接配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财政对满足上述第一、二、三层次社会资金的直接配置,是为社会再生产提供服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分直接配置的资金可理解为财政的间接配置资金;二是财政通过一些经济参数(如税率、债券利率等)的变动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宏观调控,从而间接地配置资金,使整个社会资金的配置更有效率,且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这里要注意:社会资金的间接配置并不等于宏观调控。对全社会资金供求进行宏观调控会改变原全社会资金配置的格局,从而实现财政对资金的间接配置(即第二层次的意思)。下面讲财政对资金的间接配置,指的是第二层意思。

一般地说,各国政府为了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财政都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资金的配置,以满足公共经济部门资金的需要。而财政是否对社会资金进行宏观调控而改变原社会资金配置的格局,在不同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比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政是不对社会资金进行宏观调控的间接配置,而是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大部分资金进行配置;在经济大危机过后,西方各国政府发现市场不是万灵的,从而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加强了对社会资金的宏观调控。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对社会资金既直接配置,又间接配置。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是在中央计划的控制下进行直接配置。对资金的配置亦是如此。现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财政对社会资源的配置除直接配置外,还强调宏观调控。当然,由于公共经济部门的存在,以及我国政府不仅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且还具有经济建设职能,所以财政对资源(这里是资金)的配置,事实上不仅采取直接配置的手段,而且采取间接配置的手段,两者兼用,共同推动我国全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另外,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具有两种身份,双重职能,财政不仅直接配置满足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所需的资金,而且直接配置一部分经济建设的资金,同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一样,直接推动和加快我国的经济建设。从这个意义来说,对比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国家,我国财政对社会资金配置的内容显然要丰富得多。

下面我们着重阐述我国财政对社会资金直接配置与间接配置的内涵。

(一)财政对资金的直接配置

首先财政对增量资金的直接配置。这主要体现为财政对一部分GDP和外资进行直接配置。对于当年各部门创造的增加值,财政部门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手段把一部分资金筹集起来,并以财政拨款和信用的形式分配出去,实现对一部分GDP的直接配置。这里财政拨款和财政信用的资金一般用于满足公共经济部门活动和一些国家重点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另外,财政还通过发行国债(指内债),把居民、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的部分资金的支配权转移过来,并通过财政投融资等形式进行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的建设,实现对资金的配置。对于增量资金中的一部分外资,如国家对外发行的债券和国家对外的借款,也是由财政进行直接配置的资金。这一部分外债的资金和内债资金一样,一般是用于农业、交通等基础产业、重点工程上,实现财政对它的直接配置。财政对增量资金进行直接配置时,一般要坚持量入为出,尽力而为的原则,同时优化支出结构,实现各地区均衡发展,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目前,财政对增量资金进行直接配置时,应通过转移支付和财政投融资的手段,加大对中西部的投资和基础产业的投资,通过个人所得税和转移支付的手段,缩小居民收入分配过大的差距。

其次,讲财政对存量资金的直接配置。这指的是财政对国有资产存量资金的配置。财政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直接的责任。怎样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使国有资产的存量合理地流动,进行优化组合,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价值,这是财政对国有资产存量配置的任务。目前全国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虽已达2.7万亿元以上,但在地区间、部门间、企业间的分布不合理,造成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失调,致使资产存量闲置过多,利用率很低,运营效益不高。因此,对于当前国有资产应从搞好存量资产的结构调整,提高现有资产的利用率着眼,全力启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并带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以及区域组织结构的优化,提高现有资产存量的有效利用率与宏观效益。具体途径可通过合并、兼并、拍卖、破产等手段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使国有资产存量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目的。

(二)财政对资金的间接配置

财政对资金的间接配置,主要讲财政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折旧、公债、财政投融等财政工具,对社会资金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财政对社会资金的间接配置。

1.税收政策。财政通过税率的高低,税收优惠,减免税来实现对资金的间接配置。企业所得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财政和企业对资金配置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的高低或累进与否,直接关系到个人对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的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促使社会资金向符合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的产业、部门、地区流动,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当前,应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加快统一国内企业所得税率和外商企业所得税率,使资金在国内外企业间合理配置,使国内外企业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应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缩小居民个人收入的差距,使资金在居民之间合理配置。为了加快中西部的开发和基础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利用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吸引外资和国内资金往这些地区、产业、部门配置。

2.国有资产收益分成政策。这是指财政通过对国有资产收益分成比例的调整,来达到其对社会资金配置的调控。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财政对国有资产收益分成比例可低些,甚至全部归企业所有,提高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自我积累能力,提高企业的自有资金比重,使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而对于国家限制的企业,财政可提高国有资产收益分成的比例,限制该类企业的发展。国有资产收益分成比例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资金在财政与国有企业间的配置。

3.公债政策。财政通过公债的发行,可把企业、金融机构、居民的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权转移到财政手中,由财政对之直接配置。而公债发行量的多少、利率的高低、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全社会资金在财政、企业、居民间的分布。利用公债的一些变量,如公债规模、利率、期限等,可实现资金在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针对当前全社会资金过分向个人倾斜的情况,财政应充分运用公债政策,调整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格局。为此,应加快债券一级、二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4.折旧政策。这是指财政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率高低,折旧年限长短的调整,实现其对资金的间接配置。以前我国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过低,折旧年限长,导致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的机器设备严重老化,更新改造不足等。为此,财政应该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设备逐步采取快速折旧法,加快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升级换代,促进技术进步。而对于一些高新技术,重点建设项目更应如此,以推动这些部门的发展。

5.财政投融资政策。财政投融资不仅直接配置资金,而且通过财政投融资,对一些地区、一些产业的投入,可引导一大部分资金配置到相关地区、部门,促进该地区、部门的发展。目前应该大力发展财政投融资,通过财政投融资,加快对中西部的投入和一些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的投入。

此外,谈谈财政预算外资金的配置。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它明确指出,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显然,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从而应由财政对之进行直接的配置。但考虑到设置预算外资金是为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使之能因时、因地制宜地满足地方、部门资金的需要,确定为地方、部门自收自用的资金,财政还必须对之进行管理和间接配置。其方法是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征收与使用分开的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专户中核拨。对于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也可由财政进行直接配置,用于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

四、在资金配置与调控过程中,财政与国家计委、中央银行的关系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是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三个职能部门。在政府对社会资金进行配置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国家计委主要提出和制定具有长期性、战略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通过财政和央行两大部门及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大政策工具,以虚带实地对全社会资金进行配置与宏观调控。从国家计委站得高、看得远,面向全社会资金的角度看,国家计委处于政府对全社会资金进行配置与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财政是全国国民收入或国内生产总值(GDP)分配的核心,它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规划和政策,不仅代表政府直接配置一部分社会资金,而且作为政府两大调控工具之一对全社会资金进行宏观调控与间接配置。从这一角度看,财政处于政府对全社会资金进行配置与宏观调控的核心地位。银行是全社会资金运动的总枢纽,中央银行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宏观调控。从这一角度看,中央银行处于政府对社会资金进行配置与宏观调控的关键地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央行三家在全社会资金配置与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三家应各司其职,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能,互相协调和配合,共同承担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任务。财政与国家计委的关系是:国家计委在制定资金配置和调控计划时,应充分听取财政的意见,使计划建立在国家财力可能的基础上。财政应根据计委制定的规划和政策,对资金进行配置与调控,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当前,财政应根据国家计委提出的“九五计划”,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量入为出,尽力而为。

财政与央行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计委、财政、央行三者关系中最复杂、最不容易理顺的。在资金配置问题上,两者应站在国家整体利益上,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合理分工和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当前,财政与央行经常发生互相摩擦和掣肘的现象,是由于人们对两者关系认识不清的缘故。财政与央行合理分工的理论依据导源于两者的差别性,这主要表现在:(1)财政对经济的调控体现在财政政策上,央行对经济的调控体现在货币政策上;(2)财政采取的政策工具是税收、收益分成、财政支出、财政补贴等,而央行采取的政策工具是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信贷计划等;(3)财政的中介目标体现在预算平衡、预算盈余、预算赤字上,而央行的中介目标体现在货币供应量和利率上;(4)财政着重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要注意社会分配的公平,而央行着重经济总量的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财政与央行密切协作的理论依据导源于两者的同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财政与央行同属于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的两大主要部门,都具有分配、配置、调控与监督的功能,共同配套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大主要手段,为发展经济服务。(2)财政与央行对经济的调控都要通过价值形态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3)央行代理国库,财政结余存入央行,央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等。正是财政与央行这种合理分工和密切协作的关系,在资金配置与调控上,应协调好两者的关系,适度地解决信用资金财政化与财政资金信用化问题,防止互相掣肘,实现对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比如,当前财政和央行应根据“九五规划”,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在总量上两者都应适度紧缩,把过高的通货膨胀率压下来,以利于经济稳定增长,避免经济波动过于剧烈;在结构上,两者都应适度放松,以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其中货币政策应更松些,以扭转国有企业效益下滑的趋势,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在财政与央行对资金配置的诸多关系中,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交叉部位的问题。当前,有两个现实交叉性的问题应优先解决,它们是:

1.关于国债的问题。国债是以国家信用担保举借的债务,本是财政弥补财政赤字,平衡预算,解决财政困难的可靠手段。无论是国债的收与支、国债使用的财务监督和效益分析,还是国债规模、品种、利率的制定,都是财政部责无旁贷的职责。由于国债的发行若由专业银行购买,且向中央银行贴现和抵作准备金,则会增加其放款,从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可见,财政债券的发行会影响到中央银行对货币流通量的控制。而且,债券利率的高低,也会影响到中央银行对市场利率的控制。反之,当央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债券市场买卖公债,调节货币供应量时,会影响国债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影响国债的价格,进而影响国债的发行。另外,若央行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时,财政同时偿还债务,或央行实行松的货币政策时,财政同时发行债券,则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在国债问题上,财政与央行互相影响,互相制约,这要求财政、央行互相协调和配合,统一国债管理政策,确定合理的国债规模、结构,增加国债品种,制定合理的国债利率,规范国债交易,建立有序的债券流通市场,调整好国债持有者的结构,使财政能以最简单的方式,最低的成本为政府弥补预算赤字和经济建设筹措资金,使资金配置符合政府的意图;同时,使中央银行在保持货币和信贷供应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利率水平和结构稳定的前提下,为政府债券的发生提供便利。

2.关于财政投融资的问题

财政投融资是财政与央行对资金配置的另一个结合点。所谓财政投融资是政府为了实现其特定政策目标,以信用方式直、间接投融资而产生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活动,它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分配关系,其活动是财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它是采用金融形式的特殊财政活动而已,故它属于财政范畴。但财政投融资和银行信用之间有一定的共性,两者都是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有条件让渡,都是金融活动。银行信用是信用体系的主体,财政投融资则是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财政投融资与银行信用具有这种共性,它就不可回避地与中央银行发生联系,这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投融资直接决定于政府的财政政策,是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或政策工具,应当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财政投融资又是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当接受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国家财政与财政投融资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中央银行与财政投融资则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根据上述对财政投融资概念的界定以及与央行关系的分析,财政与央行对财政投融资的分工合作是清楚的。但现在有两个问题可以讨论:一是邮政储蓄资金的归属问题;二是政策性银行和财政投融资、央行的关系问题。首先谈邮政储蓄资金的归属问题。在我国,邮政储蓄资金是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利用邮政机构网点的优势,邮政储蓄存款的资金成本一般低于一般金融机构,具有成本低、资金来源长期、稳定的特点,如日本邮政储蓄的资金费用率(即利息外费用占吸收资金的比重)仅为一般商业金融机构的一半左右。财政投融资要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要有一个稳定、长期、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因此许多实行财政投融资的国家都把邮政储蓄吸收的资金纳入财政投融资。如日本邮政储蓄占其财政投资融资资金总额的1/4,是财政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我国要建立和发展财政融资,我认为,必须借鉴日本和其他进行财政投融资国家的经验,将邮政储蓄这一块资金划作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

其次,谈政策性银行和财政投融资、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承接原由四家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由于这三家政策性银行从一开始在业务划分、资金来源、机构设置等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许多非规范性作法,致使它与财政、央行发生许多摩擦。目前政策性银行由国务院直接领导,是与财政部、央行并行的机构,这样,人为地割断政策性银行和财政投融资的联系,分散了财政资金。同时,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狭窄,除了财政拨付的少量资金外,主要采取向国家专业银行摊销其金融债券来取得资金来源。这在我国专业银行倒逼中央银行投放基础货币机制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这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最终还是迫使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投放,扩大货币供应量。因此,在没有国家财政作其基础的情况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既分散了财政资金,又影响了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事实上,政策性银行与财政投融资一样,都是以政府信誉为基础,以政府意图为目标,以财政为后盾,执行财政投资职能,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满足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因此,我建议把政策性银行归口财政领导,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集中国家政策性银行资金,实现“九五规划”中振兴财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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