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_法律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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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投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一大生力军。因此调查外投企业工会的组建和活动开展情况,探讨和研究职工利益代表者工会在外投企业中的工作机制和作用,对于外投企业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外投企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对山东省外投企业调研基础上,特提出一点看法。

一、《劳动法》颁布前及实施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外投企业的职工作为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实质上包括了权利和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宏观上讲,他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有的权利。从微观上讲,他们通过一定的方式进入某外投企业工作,便与企业形成了相应的劳动关系,因此又依法享有作为一名企业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以下各种具体权益:一是有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三是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不断增加经济收入的权利;四是有要求改善工作、劳动、生活环境的权利;五是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六是有参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等。

从调查情况看,《劳动法》颁布以前及实施过程中,外投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和侵犯,主要表现有以下七个方面:(1 )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只要不违犯法律,其人身就不被拘禁、逮捕、限制、搜查和侵害,人格、住宅、通信都受法律保护。而在一些外投企业中,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外国老板为赚取高额利润,把工人当作赚钱的工具,采用专制、野蛮的管理手段。(2)漠视劳动保护法规,致使生产条件恶化。据青岛、 潍坊两市的调查,1994年以前,80%以上的外投企业没有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组织生产。部分外投企业转嫁职业危害,将在本国禁止生产和使用的产品或设备引入我国,在生产过程中给中方职工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3)侵犯职工经济利益,压低、拖欠职工工资。 事实上,长期以来,大部分外投企业的工资水平不按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0%执行。(4)职工参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尊重。据青岛市总1993年底对本市105家外投企业的抽样调查, 其中有59家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有67家未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分别占调查企业的56.1%和63.8%。(5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权利落实艰难。《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有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我国法律相抵触。青岛某企业在所订立的48条劳动合同条款中,竟有40项是用来制裁职工的。(6)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改善难。 据威海市的调查,有的独资企业的职工,不仅工资收入低,而且生活条件也很差。职工住房多数是从农家租来的,七八个人合住一间,冬天无暖气,夏天无风扇,老鼠蚊子多,卫生条件差。(7)侵犯职工休息权, 加班加点严重。据对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的调查,到1996 年底, 70%以上的外投企业未执行新工时制。据山东省总工会1995年12月对全省1000名职工的抽样调查了解到,有80%的职工经常加班加点。有的企业明令加班,谁不加班就以开除相威胁。有的企业虽不明说加班,但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加大劳动强度,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不成任务,只好加班,有的职工连续工作长达15小时。

二、外投企业工会工作的调查

山东省外投企业的工会工作是与外投企业的创立和壮大相同步的,经历了一个逐步探索、展开和深入的发展过程。

(1)确立外投企业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我省外投企业工会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为适应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制定的三部专门法,它们既是外投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外投企业工会的重要活动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则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关于外投企业的重要法规,外投企业工会也要遵循执行。鉴于山东省外投企业工会的特殊性,为了确保外投企业工会依法建立和开展活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特于1991年6月22 日通过了《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对外投企业工会的建立以及工会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很强,成为我省外投企业工会开展活动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我省外投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国总工会于1992年10月29日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和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来的,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显然,这一指导思想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到外投企业的实际情况。我省外投企业的工会实践也证明,全总提出的外投企业的工会工作指导思想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

(2)加快外投企业建立工会的步伐, 为工会活动的开展奠定组织基础。外投企业在我省兴建较早,发展也比较迅速,但组建工会的工作一开始并不顺利,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进展缓慢。直到1993年底,全省外投企业建立工会的只有1469家,建会率为44%,明显落后于沿海其他省市。那么,外投企业的建会率在1994年以前为什么迟迟不能提高呢?经调查得知,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外投企业建立工会的工作,还未能及时提到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外投企业所在地的党委和政府,千方百计地引进外资,鼓励三资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但对外投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了解不多,因而对建立工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时还认识不足。有些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片面强调投资环境,只追求引进数量,不重视发挥工会作用的“软环境”建设,在审批立项、审查企业时未能把住关口,致使国家有关工会的法律、法规无法落实。二是由外资控股的企业老板,特别是独资企业的老板,对中国工会的性质、职能了解不全面,认为工会是与他们对立的,因而存在程度不同的抵触情绪,对组建工会多采取“顶”、“躲”、“拖”的不合作态度。三是外投企业的职工,多是年龄小、文化水平低的农民工,不懂法律,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很差,又不了解工会,加上做工只为挣钱,短期行为严重,对组织和加入工会普遍缺乏热情。四是外投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会存有观望、等待的畏难发愁情绪,未能积极主动、坚持不懈地到外投企业去做组建工会的工作。

1994年7月《劳动法》一颁布,立即在我省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省总工会根据上级的部署,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一是强化舆论宣传,形成社会共识。《劳动法》刚颁布,省有关部门普遍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咨询、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他们不仅向外投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宣传,而且也加大对外方员工的宣传力度,还对一向大门紧闭的独资企业进行登门宣传,效果显著。二是制定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会速度。从1994年底起,省总工会把外投企业建会列为工作重点,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抓,并明确由组织部作为专门负责机构。省总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较高的建会目标,并把建会任务分解到各市地,明确提出了“两不松”和“三同时”的建会原则。“两不松”即对企业开业后未建工会的不放松,对上年未达到建会条件而今年达到建会条件的不放松;对新建企业实行组建工会与企业签约、筹建、开业“三同时”。各市地工会也都根据省总的部署和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建会目标,并与所属工会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积极争取与党政联合发文,责任共担,形成建会合力。1995年初,省总工会与省委组织部、省经委、省外经贸委、省劳动厅、省工商局联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和工会工作的意见》。 在短短几个月内, 全省有15个市地的党委和政府转发了工会的有关文件,明确划分了党政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特别强调以后在外投企业建工会,要由“事后办”变为“三同时”,即从开始立项、谈判、审批,就要把工会问题包括进去。由于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在省总的正确部署和各级工会组织的积极努力下,全省外投企业的建会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到1997年5月,我省建会企业达到4916家, 应建会率稳步达到95.01%。这说明我省的外投企业普遍建立了工会组织, 从而为在外投企业开展工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3)大力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 提高外商和职工的法律意识。经调查了解到,外商老板的法制观念是比较强的。他们在经营活动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除受高额利润的驱使,钻我国法律的空子以外,还由于开始对我国有关法律并不了解,比如哪些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工会与西方工会有什么不同?因此对他们进行法律宣传,使他们熟悉中国有关法律很有必要。而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迅速崛起的外投企业职工,由于本身的素质所决定,他们对国家建立外投企业的战略意义并不清楚,一时还不能正确地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的三者利益关系,有的甚至还不能清醒地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对他们进行政治、法律方面的启蒙教育,尽快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法制观念。通过学习,外商老板大部分都对有关法律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增强了依法经营的观念。而广大职工也增强了依法保护自我权益的意识。

(4)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既是外投企业工会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外投企业工会能够顺利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对此省总有清楚、正确的认识,经常、及时地就全省外投企业工会的重大问题向省委汇报,并详细提出解决办法和实施方案,供省委参考。省委一贯重视外投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工会工作的开展情况,重视国家法律在外投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5)积极参与有关外投企业的立法,搞好源头“维护”。 通过参与立法活动,工会反映职工的呼声,提出职工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高层次的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省总针对外商注重法律规定的心态,重视参与全省有关立法的活动。继1991年省人大通过省总起草的《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之后,省总又先后参与了与外投企业工会和职工利益相关的《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的规定》等法规的制订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一些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地位、作用的条款,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并在该项法规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很好地维护了外投企业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对于外投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6)大力推进外投企业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工作。1996年6月,在省总推动下, 省府召开了全省推行集体合同现场经验交流会,一部分外投企业的外商老板和工会主席在会上交流了典型经验,直接推动了我省外投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到1997年5月,全省建立协商谈判制度的外投企业上升到2141家, 分别占全省已建工会的外投企业的43.5%和43.3%。

(7)工会要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促进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省总多次强调,在外投企业工会的法定身份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含糊。同时要看到,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壮大外投企业,是实施山东省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会组织要通过参与企业事务、签订集体合同和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促进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建立,主动帮助外商和企业克服困难,共谋企业发展。

三、外投企业工会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其对策

我省外投企业工会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总的领导下,经过辛勤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一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党和政府当作自己最坚强的后盾。许多外投企业由外商控制或掌握,由这些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特殊运行机制所决定,上级工会在这些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活动,必然要遇到强大的阻力。作为群众组织的工会,面对这种阻力,确实感到力不从心。而执政党和国家政权运用自己的力量,就很容易克服这种阻力。事实也正是如此。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在召集的许多次会议中,都讨论、研究过外投企业的问题,并根据党的方针、国家的法律以及我省的实际,制订了许多关于外投企业和外投企业工会的政策和法规。各市(地)区(县)党委和政府也通过领导人指示、下发文件、组织联合调查组和工作组、为工会选派干部等途径,直接指导和帮助建会工作和开展活动。二是外投企业工会一定要高举起法律的武器,善于运用法律开展活动。在外投企业中,特别是在外资企业中,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开展活动是最基本的方法。因为外商到我国开办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由此决定外商与职工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对立十分明显的劳资关系,不可以把这种关系同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混同起来。在外商老板的心目中,企业只是他个人的企业,职工只是他的普通雇佣劳动者,不可能享有管理权,更不要说有什么决定权,甚至都不可以享有企业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因此,工会组织如果仅靠从前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使用过的传统说服教育方法,试图通过政治说教和道德感化的力量去做通老板的工作,就一定不会有什么实际结果。外商老板之所以或公开或隐蔽地反对在外投企业建立工会,就是害怕工会把职工组织起来与他们对立,从而妨碍他们赚取高额利润。但外商受西方市场经济的制约和训练,绝大部分是有较强法制观念的,他们也不能不畏惧中国法律这把利剑;他们也知道,他们在华投资利益能够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是以遵守中国法律为前提的,否则就要受到追究和处罚。

那么,外投企业工会目前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呢?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应采取何种对策呢?一是外投企业工会的整体活动能力有待加强,工会的地位也有待巩固。目前外投企业虽然绝大部分都建立了工会组织,但组织机构残缺不全,专职工会干部比例很小。据山东省总1997年5月统计, 全省外投企业的专职工会干部仅有1947人,平均三个企业一个专职干部。就大部分企业兼职工会干部的素质看,由于多数没有受过正规培训,还不能胜任与企业举行协商谈判这种高层次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会工作。工会虽然在外投企业设立了办公室,取得了法律地位,但在广大职工中还没有建立起很高的威信,再加上缺乏党、团、妇联等组织的支持,因而势单力薄,地位并不巩固。二是外投企业工会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工作力度有待加强。我省外投企业工会的工作成绩还是初步的、表面的,已取得的成绩也有待巩固。主要理由是,建立谈判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只有43.5%和59.8%,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不到半数,参与企业决策机构董事会的工会主席则更少(有许多工会主席仅是列席董事会)。而且在第一阶段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工会由于业务不熟,准备不充分,还没有很好地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事实上仅起了陪衬作用。即使在集体合同签订以后,工会也还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履行合同条款,外商老板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不履行合同条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大有人在。我们认为,要贯彻全国总工会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外投企业工会就要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前提下,抓紧建立以举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为核心内容的工作运行机制。作为外投企业的工会主席,要下大力气研究协商谈判的内容、程序和策略,成为协商谈判的专家。外投企业工会只有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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