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引渡原则和国家主权新论论文

死刑不引渡原则和国家主权新论论文

死刑不引渡原则和国家主权新论

何佳琦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999078

摘 要: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保护人权的象征,保证罪犯的生命权不可剥夺。死刑不引渡原则间接影响国家的死刑存废,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本文通过介绍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况,讲述死刑不引渡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分析二者冲突的本质,探寻调节二者冲突的途径,以期消弭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关键词: 人权;生命权;死刑不引渡原则;国家主权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况

死刑不引渡原则,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1]死刑不引渡原则因人权观念而兴起,又在废死浪潮的推动下继而形成并发展起来。死刑不引渡原则一开始并不是国际引渡合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表现某些国家关于引渡问题的限制性规定,如今成为引渡合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拒绝理由或者限制性条件,演变成了国际引渡合作的刚性原则。[2]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工合成材料已经在高架公路桥头路基工程中得到普及应用,其也被称为加筋土法。在高架施工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应用到加筋地基法,还会使用到加固填筑法。加固填方法在桥头路基当中使用加筋材料进行平铺,合理应用路基土体与加筋材料间存在的拉力,尽量的延长桥头沉降发生的时间,促使填土稳定性的有效提高。加筋地基法则是需要适当的清除局部深度的路基土,再使用具有较强承载力与稳定性的填料回填,然后进行平铺土工合成材料,构成一定的地基持力层,提升高架桥头路基的稳定性。

死刑不引渡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42年巴西最高联邦法院判例中,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是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先驱,随后1967年《英国逃犯法》、1982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相继规定,直到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正式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国际引渡合作的基本原则。

例 1∶2016年 3月 29日,在第二届中国质量奖颁奖大会上,李克强总理作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勇攀质量高峰,提升中国制造。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国家主权对内是立法、司法的权力来源,对外是保持独立并在国际社会得到承认。笔者认为,死刑不引渡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刑事立法领域,全面废除死刑、废除部分罪名的死刑配置抑或作出量刑承诺。

笔者已经分析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冲突的本质是生命权观念异同,观念的改变有时需要一两代人甚至更久的时间,基于目前形势和未来发展,我国不仅要解决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冲突,还要为未来立法做好准备。

2.配置相对死刑促进适用或引渡或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应当确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笔者认为《引渡法》的效力位阶低,应该通过全国人大将其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并在其中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和量刑承诺规则。

1.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冲突的本质分析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冲突,不少学者认为是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冲突,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张旭教授认为人权应当服从国家主权惩罚犯罪的需要,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努力协调二者的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笔者认为,其实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冲突的本质是生命权观念的异同,生命权与死刑水火不相容吗?死刑的合理性在于符合制刑的相配性规定,死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故意杀人罪是犯罪人剥夺被害人生命为内容,罪刑相配。洛克主张当一个人侵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时,这个人的生命权能够且必然消失。卢梭也认为,生命权不具有绝对性,剥夺他人的生命,自身生命权必然不复存在。洛克和卢梭基于生命权的相对性为死刑辩护,推出死刑具有正当性的结论。邱兴隆教授也总结道:“中国刑法确认死刑为刑罚,在相对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但在绝对意义上是不合理的选择。”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全面废除死刑却不是轻而易举的。毕竟杀人偿命的朴素报应观深扎于民众内心。对于冤杀的生命来讲,又极其不符合情理。在生命权绝对性的前提下,死刑是绝对不合理,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纵呢?”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生命权则是人权之本。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罪犯无论其犯罪轻重,总是作为人而存在,因此他享有生命权。尤其是大赦国际等对有关国际人权文件的解释以及关于死刑侵犯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主张,促成了国际社会对死刑立场的改变。正是国际社会基本接受了死刑侵犯基本人权的理念,死刑不引渡原则才有机会发展成刚性原则。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死刑不引渡原则是行使司法主权的最大桎梏。仅仅依靠量刑承诺制度,在笔者看来是绝对不够的,改变生命权的观念至关重要。尤其在国际社会逐步认同生命权绝对性理论,如果仍保守残缺,可能会被国际社会孤立。正如邱兴隆教授所言:“只有树立了生命应该得到普遍而绝对的尊重的理念,死刑的废除才能最终提上议事日程。”

四、调节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冲突的途径

SD大鼠,雌雄各半,体质量(200±20)g,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为SCXK(冀)2015‐1003,由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

(一)目前形势的调节途径

对待敷衍搪塞的采访对象,不妨大小合适地扣一扣帽子,一市党报,总不至于该拿热脸去贴谁的冷屁股。刚干记者那会迟恒吃过顾虑拘谨的亏,灰溜溜地回部里告诉主任,主任不悦,打电话给市某局长,有反映你们局“五创提质”太弄虚作假,你们是不是来报社说一下情况。他起身吩咐迟恒守着,人来了就说我在楼上有事,让他等。局长来了,也能耐着性子等。这课上得生动活泼,迟恒受益匪浅,后来在采访调查几个单位的问题时,有单位领导出面遮掩,很客气地说某事要向迟记者汇报,迟恒就整个儿悟出他这个迟记者完全可以无级胜有级,练了段时间,胆儿粗了,脾气长了,现在基本上能随需要调整态度。

笔者认为,这是最佳的措施。目前,我国跨境追逃的对象基本是贪官和经济犯罪分子,从报应刑论来讲,无论是康德的等量报应还是黑格尔的等价报应,都不能支持死刑惩罚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对这两类犯罪规定死刑,有自身独特的历史渊源。自明朝之后,盛行“重典治国”,严惩贪官污吏,体现国家人民仇恨贪腐势力的态度,可见每个国家的行刑政策体现了自身的民族价值观。在如今人权主义和教育刑论盛行的时代,对这两类犯罪应当施以自由刑惩处即可,我国死刑罪名尚有46个,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对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民族具有血缘复仇的根性,刑事案件两造所结的仇恨通常是很难缓解的,刑余后可能发生复仇性的再犯。如果将死刑的范围限定在暴力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冲突,亦照顾了民族情感。也更能让全世界了解到我国废除死刑的决心,进而树立更高的国际威望。

当国家不能全面立法废除死刑时,必然立法废除部分罪名的死刑配置或作出量刑承诺变通死刑不引渡原则。犯罪分子出逃国外,其目的就是规避死刑制裁那么废除了相关犯罪的死刑配置,死刑不引渡原则就不是国家境外追逃的桎梏。

1.完善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

(二)未来发展的调节途径

或引渡或起诉主要解决了逃犯的审判问题,在本国无法审判逃犯时,请求逃犯地国依据本国法律审判,也是正义延伸的体现。适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必须以引渡条约为基础,为了更好适用该原则,我国应当尽可能地签订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死刑不引渡原则也会成为引渡条约能否成立的关键因素,我国的死刑数量与世界诸国相比略多,其他国家就会相当顾虑。尤其是坚持绝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签订的难度就会更高。我国为了能贯彻这一原则,很多学者提倡配置相对死刑,笔者也赞同。因为在死刑不引渡原则为刚性原则的时代,相对死刑的配置降低阻力,比如意大利几乎不同意所有国家的量刑承诺,配置了相对死刑,我国与意大利签订引渡条约可能性就会提高,也能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规定量刑承诺。不少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原则不影响死刑存废。王强军先生认为:“死刑废除是国家立法问题,属于宏观层面;死刑不引渡是死刑适用的司法问题,属于微观层面。[3]然而,在笔者看来死刑不引渡原则影响国家的死刑存废。以世界废除死刑形势来看,从1965年至1988年来看,大概每年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从1989至2001年来看,大体每年三个国家废除死刑。地域从西欧和中南美洲扩大到世界各地,很多国家更是一步到位全面废除死刑。[4]由此可见,随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原则会愈有强制力。

2.武力缉回

现如今,恐怖主义威胁世界,恐怖行动更会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国新疆地区就饱受“东突”分子的侵扰,他们经常逃亡到中东之地。中东战乱频频,政府基本瘫痪。如果我国能侦察到对方并得到所在地政府的授权,应该通过“武力缉回”将其带回国内受审。笔者设想的“武力缉回”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属于反恐领域;战乱中丧失基本行政能力的国家;得到该国的授权。美国“暴力绑架”措施的最大弊端是侵犯了他国的司法主权,影响他国对美国的信任。笔者设想的“武力缉回”措施是在取得他国授权的基础上,故没有侵犯他国的司法主权。

一氧化碳中毒迟发型脑病是指急诊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意识清醒后再度出现痴呆、精神障碍、锥体外系等症状,据相关临床报告显示,一氧化碳中毒患者中约有11%-30%的患者会出现迟发型脑病,高压氧是治疗一氧化碳中毒迟发型脑病的常用的手段,但治疗时无法降低患者脑自由基的数量,故治疗效果差强人意。依达拉奉是典型的脑保护抗氧化剂,其具有保护患者神经功能、清除自由基、改善大脑神经元坏死等作用,将其与高压氧联合起来治疗一氧化碳中毒迟发型脑病可取得更好效果。本研究以12例一氧化碳中毒迟发型脑病患者为研究对象,分析依达拉奉联合高压氧的治疗效果及体会,现报道如下。

3.建立被害人补偿机制——基于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冲突的反思

上文分析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冲突的本质,笔者也必须对二者的冲突进行反思。死刑不引渡原则维护的是罪犯的生命权,理由是生命权是绝对的,不可以剥夺的。以杀人罪为例,罪犯也无权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那么罪犯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对于已经丧失的被害人生命权该如何去补偿呢?坚持生命权绝对理论的国家,那么罪犯只能以自由为代价去赎罪,已经丧失的被害人生命权在法律上正义已经实现。在笔者看来是远远不够,所以要通过被害人补偿来缓解和弥补被害人家属的内心痛苦。

被害人在犯罪学上颇为重视,笔者认为以犯罪为研究客体的刑事学应当是刑事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和犯罪侦查学的总和。那么,国际刑事领域、国际人权保护组织、甚至“废死急先锋”大赦国际也应当重视被害人补偿。死刑不引渡原则重视的是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无可厚非。在被害人补偿方面却是各国自己制定,死刑不引渡原则维护全世界罪犯的生命权,对已经丧失的被害人生命权却不关注,定会加大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冲突。如果只关注各国罪犯的生命权,不考虑各国的被害人补偿,这就是有失公允的。坚持生命权相对理论的国家,出于国家权威的考虑,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交代。

五、结语

废除死刑已是全球发展的趋势,经济犯罪的死刑配置与贪官外逃造成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我国国家主权的激烈冲突,目前随着国家立法完善,冲突逐渐淡化。在暴力犯罪方面,如果不妥善处理,新一轮的激烈冲突必然会再度到来。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我国也许能做到,但是对于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也许在建立较为完善的被害人补偿机制才有可能。国际社会应当建立世界性被害人补偿机制与各国国内协调,才有可能推动世界废除死刑的新发展,否则在暴力犯罪方面,就会加剧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冲突,进而停滞死刑废除的发展,更有可能阻碍世界各国的各领域的合作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5(1).

[2]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3).

[3]王强军.死刑不引渡不应成为‘倒逼’国内废除死刑的理由[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4).

[4][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M].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7.

中图分类号: D998.2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089-02

作者简介: 何佳琦(1996- ),男,汉族,江苏泰兴人,法学硕士,澳门科技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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