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的价值补偿与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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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549(2014)07-0003-07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首次把财政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这就对未来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经济的核心和根本是市场,本质特征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规律主宰一切,同时具有追求效率、分散、自由、优胜劣汰的特征。根据国家的本质和市场的缺陷,政府应把握其介入市场的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体现在财政上就是财政的主要职能作用如何界定。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财政是政治的经济体现,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财源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连接体。[1]财源丰裕源远流长,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财政治理严明,国家治理才能稳中有为;财政更多关注资源环境,才能实现绿色发展;财政更具公共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才有了基础。

       一、环境和资源是公共产品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的最大瓶颈和障碍,就是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资源价值缺位,否认资源性产品的商品性,也就无法确认资源性产品的价值地位,更不能使资源性产品以商品身份进入价值运行体系。这个问题不解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环境和资源首先是财富,是资源性产品。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萨缪尔森认为,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例如国防、灯塔、航标灯、法律、环境保护、基本卫生保健、公共资源等。[2]这就是著名的公共产品的定义,根据此定义,环境和资源与国防类似,每个消费者对环境和资源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的消费情况,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都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本身包含潜在价值,这是由资源环境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公共产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非竞争性。这是公共产品区别于私人产品的关键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人数增加,不会导致保护生态环境的费用和资源成本的增加,但是,随着被利用的急剧膨胀,甚至浪费,环境和资源的竞争性趋强。二是非排他性。环境和资源也同样具有这一特性,如某人对水资源的使用并不能排斥其他人对水资源的使用,或者说对此人来说,要想排斥他人使用水资源,就需要支付昂贵的排斥成本。

       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往往导致“公共的悲剧”——过度使用生态环境;消费中的非排他性导致“搭便车”心理——使用成本供给不足。公共产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一定限度内,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并且排他又是可行的,因为成本较低。典型的就是公路,在不拥挤的条件下,增加使用人数并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也不会降低别人使用公路的质量。但如果使用人数增加到一定限度,并且常年处于拥挤状态下,公路将瘫痪,即市场失灵。另一种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并且排他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排他成本很高。以公共资源为代表,竞争性决定了公共资源在消费上的可枯竭性,每增加一个消费者或是使用者,其竞争性就越强。同时,这类资源又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不可能清楚地界定私有产权,政府又无法了解每个人对某种公共产品的偏好及效用函数,因此,不可能像私人产品一样实现完全的市场交易,并通过市场决定其生产和消费。[3]需要政府介入,而政府介入建立补偿制度的机制有很多,其中,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是有效解决公共产品的机制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机制。如果通过制度创新让生态环境受益者付费,那么,生态保护者同样能够像生产私人物品一样得到有效激励。

       二、我国现行财税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扭转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例”过低的格局,规范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了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30多年过去了,我国的财政运行状况总体上看是好的,目前的财政问题主要是结构性问题,即财税体制本身的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政府间事权财权的配置结构失衡,责权利不配套。事权的实现需要相应的财权做保证,财权的大小又影响着政府履行职责的效率,事权财权必须相互对称。目前事权财权配置中存在明显的结构失衡。一方面,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配置不对称。现行分税制下,财权过于集中在中央,事权过于下放到地方,地方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事权财权的这种不对称,是造成地方巨额财政负债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特定层级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责权利不对称。部分公共产品如乡村公路、农村教育等,提供的责任和义务主要由县、乡等基层政府承担,基层政府却并不拥有与履行义务相对称的财权,而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拥有相当多的财权,完全具备为这些公共产品提供或筹集资金的权利,却仅承担很少的提供责任。基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脆弱,目前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在上级命令、硬性指标、层层动员、检查考核等特殊环境下,以各种常规和非常规手段,千方百计地提供或完成的。如义务教育的供给并没有形成良性稳定的供给机制,而是建立在地方政府负债基础上的带有一定权宜性质的特殊供给。在上级压力松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等条件下,这种债务支持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面临减少或停止供给的压力和危险。

       二是财政收入制度存在不足。分税制并没有得到通盘实现,特别是省以下的分税制,没有得到实质性贯彻;复合税制中重要税种缺失和一些具体设计有明显缺陷。如财产税的缺失,资源税有明显的缺陷,环保税还未开征等;非税收入制度有严重缺陷和扭曲,如不能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导致公权力的扭曲,只有土地一级市场收入,导致“卖地财政”;大量的变相地方债等;预算外财力非规范地筹集和使用,客观上助长了行为的短期化和粗放型增长。在引导绿色发展方面,财税政策的针对性不强,措施之间的协调性不够,政策体系尚未形成,导致企业缺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内在的动力。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种,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规定,主要见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中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而且这些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不仅如此,在仅存的具有环保效果的税种中,占较大比重的资源税又存在性质定位不合理、征收范围窄、税率设置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诸多缺陷。

       三是财政支出在公共领域缺位。从理论上讲,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应该是医疗、卫生、教育、福利保障及社会事业,政府投资和行政事业管理费占比应该降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承担着不同的职能,财政支出也有不同的规模和结构。根据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在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基础设施投资比重大,因其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和外部效应,应由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大;在经济发展中期阶段,公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调节市场失灵,政府投资占GDP比重下降,而总投资占GDP的比重上升;在经济成熟阶段,城市化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要求提高,居民注重生活质量,教育、卫生保健、环保、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服务需要政府提供,因此财政支出增长也会快于GDP的增长。

       根据马斯格雷夫的观点,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但是我国财政支出中最具有再分配性质的几项,如“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却是由地方政府承担了大头(80%甚至90%以上);而“政策性补贴支出”地方政府也负担了将近一半的份额,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存在缺位现象。[4]

       四是财政支出方式需要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拉大了各地财力差距。我国采取的税收返还制度是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1994年分税制改革采取了双轨并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到位的渐进策略,以1993年为基数确定税收返还额、保留原体制补助等方式,承认了既有的分配格局,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把旧体制下不尽合理的利益格局带入了新体制。这样的制度偏离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弥补财政失衡的初衷,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不仅不能解决各地财政能力不均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很大的问题,反而在新体制下拉大了这一差距,客观上造成了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多,财政收入越充足,越是贫困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少,财政收入越不足的不利局面。并且,这种税收返还的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呈加速扩大的趋势,对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实施逆向调节,不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均衡性转移支付是财力性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具均等化效果的转移支付方式。财政部发布的《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国家出台的主体功能区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但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较大,而有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却比重不够,尤其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对于调整地区财力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还存在不足,在平衡各地区财力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办法》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些具体问题和计算方法。尽管该《办法》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了改进,但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部分转移支付甚至导致了逆均等化的负面影响。计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收入时,对地方既有财力掌握不全面,使得均等化的作用大大减弱。

       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分配不规范,在财力还不够充裕的情况下,专项转移支付对保证重点项目有重要意义。但是,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范围太宽、规模过大、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不显著。一是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众多,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向较为分散。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机制不健全,透明度不高,资金分配和使用不规范。这就可能导致有关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地方政府进行处罚,影响专项转移支付效果。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的申请、确定和执行缺乏科学性。专项转移支付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此外,由于专项补助要求配套资金比例,发达地区比贫困地区更有财力提供中央要求的配套资金,从而使得大量专项补助资金流向了发达地区而非贫困地区,加剧了地方之间财力的不平衡。

       三、转变观念,加快树立现代财政观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粗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足,这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的“速度型财政”的引导不无关系。财政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国家治理的基础及重要支柱,要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树立全新的财政观念,由速度型、建设型财政观念向效益型、公共型财政观念转变。

       从根本上说,人们的经济关系处于社会关系的支配地位,制约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最有效手段是经济手段。经济手段的核心作用是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即把各种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内化到生产成本中。财政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通过各种具体的财税政策措施不断调整各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约束与激励协同,把微观主体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长期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财政的着眼点应该是从微观经济主体“经济人”的“趋利性”本质出发,对符合政府鼓励的行为进行正向激励,减少其成本性开支,对政府限制的行为进行反向激励,增加其成本性开支,促使微观主体从政府限制的行为方式向政府鼓励的行为方式转变。

       目前,我国政府正处于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时期。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核心是在公共财政和预算,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导向上,要真正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需要和愿望。把钱真正用到惠及千百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的事业上来。要真正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下决心把钱投到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乎千家万户生活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力失业和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来。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把这些方面作为公共财政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方向,切实通过预算硬约束保证公共财政的正确使用。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建立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现代财政制度,提高财政的公开透明,规范财政行为,明确财政法律责任,加强财政监督。

       四、绿色发展必须考虑公共产品价值

       绿色发展是以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力求兼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三个效益统一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下,要走出资源环境困境,必须进行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化转型,发展绿色经济。调节人类经济活动,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在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之上,全面权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考虑近期的直接经济效果,又考虑长期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是摆脱资源环境约束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更多体现在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方面,引导调节经济运行和人们的行为方式改变。在绿色发展模式下,财政不仅要维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还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政策,保护和补偿生态环境,实现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壮大,培育绿色经济增长点等,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化转型。通过税收、补贴、贴息、直接投入和窗口指导等措施,使污染产业和高耗能产业的运行成本加大,从而抑制此类产业的发展;而环保产业与低耗能产业则运行成本降低,从而刺激其成长。在此消彼长中,污染产业与高耗能产业逐渐萎缩,而环保产业与低耗能产业则逐步壮大。[5]

       五、全面深化财税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

       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财政制度背景下,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应着重考虑有利于生态环境补偿、资源有偿使用、能源集约节约利用,以及节能环保市场的培育壮大,有利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一)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在追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调整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

       财政资金坚决从市场竞争领域逐步退出,以支持技术更新和改善投资环境来吸引投资,增强经济竞争力,培育市场内生经济增长。在追求做大财政“蛋糕”的同时,财政资金有目的地向社会事业、健康和教育、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公民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最具有均衡地方财力作用的转移支付形式。应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使其成为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的过高比例直接扩大了地方政府间财力上的差距,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和公共服务差距。应当尽快制定时间表,统筹规划和安排,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

       (二)完善财政收入制度

       1.稳定税负,改革税制结构。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失衡。这种税制结构,强化了税收对价格机制的干预,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国税制向直接税为主过渡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应在保持宏观税负基本持平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

       2.绿化资源税费制度。一是完善资源开采阶段税费制度,形成以权利金为主体,以矿业权价款、矿产地租和相关税收为重要补充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首先,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改为“矿业权出让金”,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改为“矿地租金”,并分别调整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其次,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合并为权利金,与资源税并存。提高权利金的征收标准,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通过加大权利金地方留成比例的方式予以弥补。最后,在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在前一步改革的基础上,将资源税合并到权利金中,同时,调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纳税扣除规定,建立耗竭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权利金制度。充分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将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等规定中的制度要素合理提炼,整合形成我国的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为了提高开采效率,防止采富弃贫,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原则,权利金应当分成两个部分,分别反映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其中,反映绝对地租的部分,可以参照产值或产量等因素进行征收,并实行比例费率;反映级差地租的部分,应当依据矿产规模、矿产质量、地质条件和利润水平等因素征收,并实行从价计征和累进费率。这样一来,对不同地区、不同地质条件的同一种矿产品,其征收比率可能相差较大,从而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权利金费率的确定在考虑实现国家权益、促进资源开发的同时,要和有关矿产资源税收改革统筹加以规划。

       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根据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尽快在其他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除了对经过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外,对国家虽未出资勘查但某些特定的矿产资源前景明朗、潜力较高的矿业权也应采用市场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同时,适当提高探(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6]

       调整资源税等相关税收。在资源开采阶段,对开采者征收开采税、资源税或矿区使用费等,对于提高资源的开采成本,减缓资源开采的速度,维护其可持续性起到一定得积极作用,其涉及面应包括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但破坏严重的资源,如森林、水、土地、海洋、矿产资源等等,建议我国资源税将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其他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减少浪费和破坏。在近期可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标准,发挥其调整矿产级差收益的功能。在条件具备时,取消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由于从量定额计征方式的影响,资源税实际上无法对矿产级差收益进行调节,在权利金制度已经实现国家对矿产级差收益的所有者权益后,在完善权利金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机制的前提下,没有必要继续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取消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超额利润征税。征收超额利润税是配合矿产资源权利金的重要政策工具,使得国家调控更有力度和针对性。

       二是完善生产消费阶段的财税制度,打造绿色产品。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阶段涉及的一个重要税种即消费税,其设置是为了抑制超前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只是其中某些应税产品与环境联系比较紧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但其出发点不在于保护环境,并且其征税范围狭窄,税率设计不合理,因此要充分发挥其环保节能作用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第二,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

       三是产品报废阶段税制的完善。现行增值税对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缺乏激励,甚至会起到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成本低,其增值比例高,反而要多交税。因此在增值税制度中,应该对以可再生资源或替代品为原材料的产品给予减税、免税或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以体现对可再生资源及替代品开发、研制、使用的鼓励;对于回收和利用废旧物资的,应在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抵扣率,以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对于降低资源、原材料消耗,特别是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应给予税收鼓励政策。[7][8]

       3.培育地方政府财源,构建地方税体系。首先,完善地方税体系,稳定地方政府财源。从国际经验看,财产税具有税基大、税源稳定、征收相对透明等优点,是良好的地方税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目前房地产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拥有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把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尽快试点开征。其次,改革资源税征收办法,提高地方政府财力。当前,我国的资源税大部分划为地方税种。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仍是从量计征,费率偏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价格上涨中分享应得的市场收益。应当对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进行改革,使资源税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源。再次,将地方国有资本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国有资本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企业国有产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等。适应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要把地方国有资本经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方式,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增强财政公开透明

       预算制度的核心是财政的分权和制衡,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实现从财源管理上对行政管理硬约束。由于现行预算制度存在不利于权力间的相互制衡、不利于加强预算的法律效力、不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等弊端。借鉴美国、韩国经验,构建独立的预算编制机构,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制衡机制。

       目前我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但实际上很多其他部委,如发改委、农业部、教育部等单位也有部分编制预算的职能,这样很容易导致预算整体性、统一性的肢解,不利于随后的预算执行和监督职能的发挥。而在预算监督上,人大的作用有限,使得预算职能不是被肢解就是交叉重叠,监督也难以到位。改革预算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形成一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分离”的预算管理制衡机制。

       1.预算编制体系的整合构建。将现行财政部预算司及其他部委的部分预算编制职能的机构统一起来,组建一个新型的专职预算编制机构——国务院直属的或直接对国家主席或总理负责的国家预算委员会(简称“预算委”)。它是跨部门的决策议事机构,整合各决策机构中有关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宏观经济的预测,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等职能,形成独立、权威的预算编制机构。通过法律授予其集中、明确、有效的预算编制权限,为预算编制提供组织和法律保证,以该机构的权威性来克服现今许多调整各方利益的财政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受阻的弊端。

       2.预算执行体系的整合重构。财政部具体负责收入预算的预测和公共支出的执行,以及相应财税政策等宏观调控的职能。将目前负责收入预算执行的国家税务部门合并入财政部门,将收支预算的执行整合于一个统一框架内,以加强收支间的综合协调与平衡。同时,将税务部门的税收计划部门合并入新成立的国家预算委员会。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和公共支出等国库业务的具体工作,并将财政金融宏观调控职能集中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再从事预算的编制工作,但要向预算编制机构(国家预算委员会)提供建议。

       3.构建“一体两翼”预算监督模式。形成以人大机构为核心,以财政部内部监督局和审计部门为主体的职责细化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实现财政分权的法律制衡机制,以较小的成本实现预算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增强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上述三个系统中构建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一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人大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专职负责对政府预算的审核、平衡和初步确定预算草案。二是各级政府内部成立预算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各类财经和预算管理专家组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财政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提出建议,以供决策参考。三是在预算委员会内部,成立专职的预算审查机构,实现预算委员会内部编制与审查的进一步分权与制衡。[9][10][11]

       [收稿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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