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融资分析_资产负债表论文

表外融资分析_资产负债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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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或以银行借款的形式来筹措资金时,这些筹措来的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资产,对这引起资产的要求权以负债或股东权益的形式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这种筹资方式称为表内筹资。表外筹资则是指企业筹措到的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并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直接反映,而其所形成的费用及取得的经营成果却在利润表中反映出来。表外筹资在为企业筹措到所需资金、使企业保持良好财务状况的同时,也使得会计报表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可能成为企业管理人员蒙骗所有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手段。

一、表外筹资方式分析

表外筹资按其与筹资企业的利益关系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直接表外筹资。直接表外筹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形式直接筹资。由于资产所有权未转入筹资企业内,而使用权却转入筹资企业内,故筹资未列入表内。这种筹资往往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而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资金结构。

(1)直接表外筹资最典型的方式是租赁。 大多数租赁形式属表外筹资,只有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经营租赁的承租方对租入设备不作帐务处理,仅在租入设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但承租方为取得这种生产能力支付一定的费用(即租金)却反映在每期的损益表中。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表外筹资方式。

(2 )售后回租是企业在资金短缺时将自己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或其他单位以获取流动资金,同时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回该设备使用。承租人在卖出设备时作资产转换的会计处理,但在租回时只按经营租赁作记录。从表内来看,承租方资产帐面额减少,但该项设备的生产能力并没有退出企业,而资产转换后增加的货币资金却使企业扩大了生产能力。因此,售后回租属于表外筹资。

(3)代销商品也是一种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代销方付出劳务, 收取代销佣金。代销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只计入代销商品登记簿,而不作增加资产、负债的帐务处理。代销商品优于赊销商品,尽管两者都不需支付现金,但后者却背上了债务责任,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

(4)来料加工与代销商品性质相同, 它无需企业垫支资金购买材料,也不像租赁筹资那样要支付租金,只是对委托方的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受托方对委托方的材料不作增加存货处理,只是在来料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来料加工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缓解了资金不足,也是一种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

2.间接表外筹资。间接表外筹资由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的负债,使得本企业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其方式主要是设立财务附属公司和不动产子公司。

美国有关会计法规规定:对股权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而言,单独编列附属公司特殊业务的财务信息比将它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更有意义。根据这一原则,一些企业通过设立受其控制的财务附属公司,将股权公司的正常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应收帐款转归附属公司所有,并由附属公司融通资金。由于这些附属公司可以不编列合并报表,可置资产和负债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这样,在母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因转让应收帐款而引发的债务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也有一些企业通过设立不动产公司,将企业的不动产转归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这些不动产为抵押品向外借款,相应的债务就出现在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而不在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因此,许多国家为了防止母子公司的财务转移,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应当编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可以将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间接财务行为反映在一张表内,能够反映一个大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3.转移表外筹资。它是指将表内的筹资转移到表外。最常见的转移表外筹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应收票据贴现。它实质上是以应收票据作为抵押的借款。 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法律上负有完全或部分连带偿还的责任,贴现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偿还银行时,应由贴现方偿还银行,因而形成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负债,但在会计处理中,这种筹资只作资产转换而不列为负债,直接冲减应收票据科目,这种负债的可能性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

(2)应收帐款筹资。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 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以应收帐款为抵押的借款,与应收票据贴现性质相同。根据这种观点,出售所得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负债,应收帐款予以保留,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帐款——抵押借款”。这样,如果应收帐款收不回来,贷款人有权向出售人追索。但由于在实务中,卖方对出售的应收帐款只承担一部分风险,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作为资产转让,应收帐款和负债均不列于资产负债表内。

(3 )产品筹资协议是筹资企业与贷款企业订立协议由筹资方向贷款方“出售产品”,并在相关交易中购回该项产品,筹资方只作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但不作购回处理。其情况与存货抵押借款相似,只是在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反映借款,也不记列存货。产品筹资协议将负债变为收入记入利润,这部分虚记的利润实质上是企业的负债。

二、表外筹资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和作用

表外筹资作为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经济活动,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同样给企业财务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1.调整资本结构,开辟筹资渠道。表外筹资可以加大负债的比例,而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负债比例却小于企业实际的负债比例。例如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扩大生产能力时,可以达到降低表内资产负债比率的作用,使企业借以提高资信程度,达到调整资本结构,开辟筹资渠道的作用。

2.加大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当企业未来投资利润率高于举债成本率时,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即企业负债比率越大,其自有资金利润率也就越高,从而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都热衷于表外筹资。

3.降低利息成本。表外筹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报表上的固定费用和企业资产总额,使企业的一些关键性的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如固定费用利润率已获得利息倍数、总资产利润率等看起来更乐观。

4.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由于表外筹资是从筹资与投资两个方面逃避反映的。因此,它可以掩盖企业真实的投资规模,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出来的投资规模小于实际的投资规模,但表外筹资取得的收益已反映在利润表中。这样,通过报表数字计算出来的投资收益率就会高于实际投资收益率,给投资者提供虚假和乐观的信息。

三、运用和规范表外筹资

表外筹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也有可能成为威胁到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要求我们在借鉴其有益方面的同时,加强管理,规范表外筹资行为。

1.租赁。近年来,随着我国租赁业的发展,租赁筹资正愈来愈受到企业的重视。经营租赁作为一种合理、合法的表外筹资,充分发挥着融资作用。一般而言,企业采用经营租赁的筹资方式,可以达到调整资金结构,开辟筹资渠道的目的,在企业资金严重不足或举债困难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则是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方式。其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及相关负债,是一种表内筹资方式。这种表内筹资给承租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租赁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使资产金额上升,从而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等指标带来影响。因此,承租人会精心设计租赁合同,想方设法规避融资租赁。一旦规避成功,实质上是让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者是拟定出租方为融资租赁,而承租方为经营租赁,从而获得表外筹资的好处。为了防止企业的规避行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划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界限,完善了租赁的资本化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长期应付款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另外,针对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设备闲置,利用率低且占用大量资金的情况,企业可以采用把一部分设备售出再租回的方式来收回大笔资金。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规仍不完善,国家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当鼓励一些专业公司来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以规范这种表外筹资行为。

2.利用应收帐款筹资。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应收帐款比重较大,结算渠道不畅,“三角债”已成为困扰我国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借鉴他国经验,利用应收帐款筹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方便地筹措到短期资金,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而且,与应收帐款抵押不同的是,应收帐款出售作为一种表外筹资,还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作用。

应收帐款筹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其推行过程中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制约措施。国家应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从而把收款的任务转移给资金雄厚的专业机构,解决企业之间结算资金相互拖欠的问题。同时,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在选择客户时要有严格的标准,对筹资企业的欠帐客户进行审核评估,根据其信用状况来确定是否可提供服务,以防止企业利用呆帐、死帐来蒙骗。

3.应收票据贴现筹资。在我国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中,应收票据贴现都没有作负债处理,而是冲减“应收票据”,并要求在附注中揭示应收票据的贴现数额。应收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以应收票据作为抵押的借款,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债,因此,对于应收票据贴现业务,除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揭示外,在会计核算上,可增设“应收票据贴现”科目,反映由此形成的负债,防止负债的转移,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贴现”。票据到期时再借记“应收票据贴现”,贷记“应收票据”。在这种可能的付款责任解除以后再确认应收票据的减少,能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负债存在的可能性,也使相关主体能够根据会计提供的信息合理地计算当期利润及相关财务指标。

4.代销商品和来料加工。改革开放以来,来料加工作为“三来一补贸易”的组成部分,一直被我国企业广泛采用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与之类似的代销商品也是许多无本经营者和资金不足企业所乐于采用的免费筹资方式。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灵活的作用。企业应尽可能利用自身的生产能力及良好的商誉来争取这些筹资方式。

对于代销商品,我国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同时在流动负债中增设“代销商品款”与之相对应,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对于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则会对报表分析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可将企业的受托代销商品于报表附注中揭示,同时规定一个限度(如代销商品款占流动负债的一个百分比),对超过此限度的企业应于表内单列“受托代销商品”项目,以便使报表使用者独立客观地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5.严格表外筹资的报表揭示。表外筹资作为企业重要的理财活动,所引起的资产和负债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但根据充分揭示原则,这些筹资活动所引起的约定义务和或有负债必须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约定义务是企业根据合同、协议承诺而在将来必须承担的责任。例如根据租赁协议必须支付给出租人的未来各期的租金,设备、产品出售后的回租回购义务等。或有负债是根据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某种情况而要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例如应收帐款出售时,倘若到期应收帐款收不回,企业有代为偿付的责任。约定义务和或有负债必须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或有负债必须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1 )在财务报表公布之前,有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上就已存在资产损失或发生负债的可能;(2)损失的金额可以被合理地估计。 遵循报表的充分揭示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表外筹资对报表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影响,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对报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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