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思想初探_保险监管论文

我国保险监管思想初探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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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保险监管,我国将组建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保险实行专业化监管。 这是继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事件,必将对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在新的形势下,探讨如何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界与保险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根据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突出一个导向,抓住一个重点,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的保险监管思路,以供参考。所谓“突出一个导向”即通过监管的手段把保险公司从盲目追求规模引导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抓住一个重点”即保险监管的重点要从合规性监管转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构建以国家宏观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律为辅助,以企业内控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突出一个导向,树立效益观念

近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与一些保险公司缺乏效益观念、不计成本地盲目追求规模是分不开的。大家知道,我国保险市场过去长期处于垄断封闭状态。一方面,厘订的保险费率远远高出应有的市场费率;另一方面,大量保险资源尚待开发。保险市场一经开放,市场的巨大潜在资源和高获得水平,造成只要抢先占领市场就能够获得丰厚利润的局面。在这种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自然都把重点放在扩张规模、抢先占领市场上。然而,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变得相对饱和,在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和多数客户对保险仍处于初级需求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获取业务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给予客户价格优惠,结果费率越开越低,甚至出现了竞相以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的情况。结果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迅速下降,愈演愈烈的恶性竞争使保险界公布。

目前可选择竞争最激烈的地区进行试点,如能在储蓄性寿险业务的预定利率高于调低后的银行利率,明知该项业务将给寿险公司带来严重的利差损,但为追求规模,个别公司竟把利率下调视为发展业务的大好时机,进行突击承保。由此看出,不计成本、盲目追求规模正是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恶化、违规现象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也是引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的隐患。试想,一个难以实现长期、稳定经济效益的保险公司,靠什么来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呢?所以,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运用各种监管手段,让保险公司认清盲目追求规模、恶性竞争的危害,把公司引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把依法合规经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这才是真正结束恶性竞争、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治本良药。

保险公司要实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就必须有一整套真实、准确计算保险公司利润的方法。而现实情况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利润计算方法不是采用国际标准,而且随意性很强,例如对未决赔款的计算,各家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历年之间缺乏一致性,成为各保险公司随意调剂利润的“蓄水池”;又如《保险法》已明文规定提取IBNR准备金,但由于会计科目上尚未列入此栏,多数保险公司并未提取;再如计算偿付能力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没有统一的认许标准,导致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弹性很大。鉴于保险经营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建议由保险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符合国际标准的保险会计准则和精算准则。实际上,英、美等国家对保险公司均以法律法规规定其特别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于一般行业所普遍采用的通用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准则称为法定会计准则。当前,我国在该领域尚属空白的情况下,宜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较成熟的保险会计准则与精算准则,对我国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方式、资产负债表的科目与资产和负债的认评标准,保险报表的格式、内容和填表要求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指导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抓住一个重点,确保偿付能力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历来都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而且,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风险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加强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这主要是由于市场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精力的过多牵扯、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的人力、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实现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金融风险,应尽快把监管的重点转到偿付能力上来。

三、以国家宏观监管为主导,用好三大工具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监管部门现阶段要实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就应充分应用好三大保险监管工具,即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1. 加快保险立法。规划保险产业政策,宏观调控保险市场,是保险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保险立法则是保险监管部门实现宏观监管的主要工具。完善的立法是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前提。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主要加强《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如尽快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细则》、《保险机构年检办法》、《保险业认许资产标准及评估准则》、《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使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 完善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由于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模式,所以财务报表就成了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如前所述,英、美等保险监管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都规定有法定的报表格式、报表内容和填表要求,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报表中对经营状况做出充分披露。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风险监测与监管的目的,须做到以下几点:(1 )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2 )建立预警制度。所谓建立预警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令和保险经营原则,设立一套科学的KPI(关键业绩指标)指标体系, 以诊断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只有建立起风险预警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从单纯的“救火式”监管转向“预防式”监管;(3)充分利用IT (资讯科技)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实现对保险业的适时监管。IT技术的运用包括:其一,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以迅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存在的财务问题;其二,在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的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监管人员在权限之内随时掌握各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3.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保险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发展中国家都把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作用体现在:其一,接受每笔保险业务20%的法定再保险,保障各家保险公司的再保业务公平;其二,成为国家再保险交易中心,使国内保险公司优先在国内互分业务,减少国内分保费的外流;其三,便于监管部门通过调整再保险政策实现对保险市场的间接调控。

四、以行业自律辅助,延伸监管触角

国外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从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来看,如果不借助必要的辅助力量,单单依靠监管部门自身的力量很难取得最佳监管效果。因此,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广泛延伸保险监管触角,对保险市场进行间接监管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在当前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早日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适当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力量;并且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授权可以集中力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具体措施包括:其一,把保险条款与费率厘订的监管职能授权由行业协会行使,在其内部设立我国权威的费率厘订委员会。由费率厘订委员会对现行费率的合理性经常进行检查和调整,以保证各险种费率水平的科学合理。其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纪律管理、培训等,完全可以交由保险行业协会来组织进行,保险监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仅提供必要的指导,这样,保险监管部门则可以集中精力加强保险市场监管的关键工作。

五、以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掌握风险防范的根本

无论是国家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效果来看存在间接性、滞后性等问题;而且,由应收保费产生的呆、坏帐风险和业务员截留保费风险;因盲目承保巨灾风险而再保险安排不妥善所导致的潜在偿付能力风险等在保险监管报表中均不能全面反映出来。实际上,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还在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部门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建立起完善的内控制度才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分别就产险、寿险和再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并对各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全面的研究,制订出科学的内控规范,分别制定《产险公司基本内控制度》、《寿险公司基本内控制度》和《再保险公司基本内控制度》作为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最低要求,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基本内控制度》完善各自的内控制度建设,并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对内控制度建设混乱的公司,责令其限期达标,否则,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撤换公司负责人、停业整顿等手段实施干预,直至达到《基本内控制度》的要求。

六、以社会监督为补充,发挥行业外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有些社会监督力量还十分强大,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因此,如果能有效利用,社会监督可以作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部门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其一,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监管,充分披露保险公司资信。保险公司评级主要是通过综合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产质量、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能力等因素,对保险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按评估结果将保险公司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从而可以让社会各方面,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资者、公司内部员工和上市公司的股民等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情况和资信情况,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信透明度。其二,充分利用保险业以外的专业力量,如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通过将监管渠道收集到的数据、企业经营报表与审计师报告提供的数据和意见定期进行核对、比较,就能更清楚地看到企业经营的全貌,为有效实行监管提供可行帮助。其三,妥善处理保户申诉。保险监管机构内部可以设立正式的保险申诉部门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申诉部门处理保险纠纷,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通过研究保户投诉情况也可以发现有用的监管信息。通过对投诉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后,监管部门可以据此采取相应必要的监管行动。

总之,只有引导保险公司从不计成本的盲目追求规模转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理性经营,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恶性竞争问题;只有把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移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只有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架构才能够形成一个以企业内控为内层防线,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中层防线,以国家监管为最后防线的多层风险“防护网”,以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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