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基本思路研究_创业论文

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基本思路研究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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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但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一个转化过程。在市场经济中,使这一转化过程得以加快实现的一个有效方式是发展创业投资。西方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业至今已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多种模式。其成功实践说明,创业投资像育种师,又像催化剂,它使那些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迅速发育成长,很快成为产业巨星。因此,要使高新技术产业得到较快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就必须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我国的创业投资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发展这一具有特殊功能的投资,是加快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方面所需采取的政策措施

国外发达国家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历程表明,在创业投资初创时期,政府的重视与引导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创业投资要得到发展,有三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即一要有资金来源,二要有高效的运行机制,三要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当这三个条件不具备时,政府的作用,即在于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建设,逐渐形成这些条件。

在资金来源方面,发达国家政府采取的一些措施有:1、 国家通过优惠贷款、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 直接启动创业投资的运行。 美国“1958年小企业法案”授权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并规定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核发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从联邦政府那里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担保,如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每投资1美元, 就可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4美元的低息匹配贷款并获得担保, 而小企业管理局的担保又是直接来自国会的担保拨款。日本则在都、道、府、县四级分别设立创业投资支援财团,国家还直接出资400亿日元,成立了中小企业团, 对创业投资提供低利率的贷款,并鼓励银行承做以智慧财产权为担保的融资业务。2、实行一些倾斜的税收政策, 以吸引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美国为鼓励一些富裕家庭和个人投资商从事创业投资,于70年代末将资本增值税从49.5%降低到28%,1981年再降至20%,这对于保证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时期的资金来源起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初期资金,约85%以上是来源于个人投资。3、 允许社会保险基金、退休基金进行创业投资活动。1979年美国修正了退休收入保障法中有关投资指南的规定,允许退休金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

在创业投资运行机制的形成方面, 发达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通过立法创造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以鼓励新思想和新企业的创建,形成一个容许小企业蓬勃发展、允许高级人才自由流动的社会经济条件。美国的《小企业法案》、英国的《创业法案》、《企业扩充法案》以及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法》,都从立法的角度为创业投资的兴起创造了条件。2、直接组织或参与一些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活动。 如日本政府协助大学与创业投资公司举办交流会、共同研究会,为创业投资公司提供信息沟通的渠道。

在退出机制方面,发达国家采取的普遍措施是建立“二板市场”。一般来讲,创业企业上市,股权可以高价转让,因而是创业投资基金较为理想的退出方式。美国的二板市场出现较早,60年代以后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有些高新技术企业甚至在起步时期就面向市场公开寻求发展资金。80年代初,瑞典和法国也分别设立了二板市场,此外,为协助欧洲创业者克服市场、文化、法律、财税等差异隔阂,欧市执委会还在1983年成立了欧洲创业投资协会,并推出《创业投资结盟方案》,由欧市执委会提供融资协助,支持多项跨国合作计划,并以建立一个类似美国的NASDAQ的大型且有效率的泛欧洲次级资本市场,作为长期发展目标。日本也于1995年建立了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建立,使创业投资获得的收益能够及时变现,进而寻找下一个投资机会,进行新的投资。如果成熟的企业没有新的投资者接手,创业投资就无法在获得丰厚收益后及时退出其所扶持的企业,高风险、高回报的正常循环也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风险投资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上述三个方面,都还没有形成基本的政策框架,而创业投资的发展也正因此而困难重重。为此,政府需要尽快着手做的工作是:

第一,制定有关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

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是在资本市场和银行体制均较为发达健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并不需要为创业投资制定单独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情况则有些不同。一方面,市场体制还不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民间投资和创办企业也还有不少制度性障碍;另一方面,资本市场、银行业和投融资体制也都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双轨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创业投资得到实实在在的发展,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创业投资法规。当然,法律的形成要有一定的时间,并且一旦形成,就不宜频繁改动。因此,在有关法规酝酿的同时,可先出台一部有关创业投资的管理条例,这样既便于有关部门的管理,又使创业投资的发展有章可循。其中对创业投资发展较为关键的是:(1 )对企业或个人创办创业投资公司不进行严格限制。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考虑到有些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时期”只需少量资金,可规定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即可成立创业投资公司。(2)为鼓励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 需要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

第二,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创业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没有大量小规模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建和产生,也就没有对创业投资的大量需求。为使小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发达国家采取的做法是通过制定小企业法,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因为在他们那里,高新技术企业初创之时,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而相比之下,传统工业部门的企业为达到规模经济,经过多年的重组合并,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我国目前一方面在经济结构上还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即使在传统产业部门,也存在大量中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便不可能对所有小企业都采取一样的优惠政策,而一部普通的任何行业都适用的小企业法也不可能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问题。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较为关键的一条是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注册一个公司除必要的手续费用外,并没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正因为如此,一些大学教授和科研人员总是在不停地注册公司和注销公司。据分析,即便在发达国家,科研人员办企业的成功率也只有20%左右,问题在于,国家在制度上只有保证绝大多数想办企业的科研人员都能创办企业,才能有近20%的成功率。

目前,降低高科技企业市场准入门槛的一个简单而有效方式是工商管理部门取消对注册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规定科研人员和专利发明者办企业只收少量的注册手续费。事实上,对注册公司资本金的要求最初是出于规范市场秩序的考虑,这在转轨初期“皮包公司”盛行的情况下是有一定作用的,但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在市场游戏规则已基本形成且企业的市场开拓已主要依赖于内在实力的时候,资本金的要求就不再有实质性的意义了。国家不可能从资本金要求中得到任何利益,而企业能否创办成功,需要多少资本金,也只是企业的事,并不需要从外部进行规范。取消资本金要求,大幅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不仅可以使每一个想“下海”显示身手的人都有了同样的条件和机会,而且国家财政也会由于有了更多的创新企业而进一步增加税收,从而增强发展的后劲。

第三,帮助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和金融业建立信息沟通的渠道

目前,创业投资作为一个新起的行业不仅对于一般公众来说是陌生的,而且对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来说也是陌生的。美国的创业投资公司每天都会接到许多有关投资项目的申请,他们从大量的申请中挑选出最具市场前景的项目做为投资对象,被选中的一般仅占所有申请项目的1—2%。就此来看,创业投资要发展,不能是创业投资寻找投资项目,而应是投资项目去找创业投资公司。这就需要使科研部门、科技人员和高新技术企业与投资公司有一个相互交流的机会,而这种机会仅靠民间自发地组织是比较缓慢也比较困难的。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政府有必要为之创造一定的条件,如定期举办创业投资洽谈会、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会等,使科技人员、金融界和个人投资者有一个相互交流的场所,并从中获得商业机会。

第四,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二板市场”

对于创业投资来说,扶持的企业成熟壮大后,其使命即告完成。这时,拥有的企业股权必须转让,才能将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变现,而后再进行新一轮的投资。股权转让可以有多种方式,如直接由大公司接手、向其他投资者转让等,但最好的方式则是上市。通过上市,不仅企业可以为下一步的发展募集资金,创业投资公司也可因股票的溢价发行而获得巨大的收益,从而增强其发展的动力。因此,发展创业投资,二板市场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环节。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二板市场建立较早的国家如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处于领先地位,而日本的二板市场在1995年才建立,其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就相对落后了一步。

那么,我国目前能否建立二板市场?从创业投资还刚刚起步的角度看,对二板市场的需求似乎还不是十分迫切,而且我国的主板市场也处于发育阶段,有许多问题尚在探索,再上二板市场,条件是否成熟?但是应当看到,二板市场不仅仅可以为创业投资准备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更重要是能够向人们展示创业投资超额利润的收益前景。有没有这样一个展示,其效果是大不相同的,良好的收益前景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从事创业投资,进而使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创业投资的滋哺下出现飞跃性的发展。此外,我国中小企业为数众多,其中近些年创立的一些优秀高科技民营企业也已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只是由于资金的限制,不能很快扩张,这样的企业,上主板市场还不具备规模,但通过二板市场注入资金,同样能获得较快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借助上市已经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而大量中小企业则发展缓慢,从总体上对就业及宏观经济的许多方面造成了巨大压力。中小企业发展缓慢,与其融资渠道不畅有很大关系,而二板市场的建立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也可通过中小企业较快的成长性给投资者以较高的回报。因此,现在就应积极创造条件,着手建立二板市场,总体上看是利大于弊的。

二、发展创业投资所需要的社会经济环境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业投资的发展,除政府必要的扶持外,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引发创业投资热情的社会经济环境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中比较重要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

1、社会对创业投资重要作用的肯定和认同

我国的创业投资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社会各界对之了解不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创业投资的发展构成了影响。因为一般来说,投资者对一个陌生领域的投资是相当慎重的,而科技人员在对这一行业的特点和前景不甚了解之前,也很难放弃现有的工作而去进行风险创业。因此,为使创业投资得到发展,现在需要在舆论上进行必要的宣传,首先使公众了解这一行业,知道它的作用、意义和发展前景,这样,才能吸引部分社会资金和人才逐步流向这一行业。

2、建立有利于促进管理人员投身于风险尝试的激励机制

与一般行业不同的是,从事创业投资的管理人员除需具备较强的管理才能外,还需要有一定的金融和科研知识背景,而这类人才一般来说总是稀缺的,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工资对他们来说并不成问题,而要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放弃这些去从事创业投资,就必须有更强的吸引力,使他们能看到风险背后的巨大收益,从而勇于去尝试。美国不少创业投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本身就是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家,他们放弃了稳定的工作和优厚的薪水到创业投资公司,主要是这里有能够激发他们创业热情的激励机制,即股份所有权和成功后的认股权。股份所有权能够使他们愿意承担创业的责任,成功后的认股权能够使他们产生创造收益的巨大动力。

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对于吸引那些高级科研和管理人员从事创业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很难有人愿意放弃已有的稳定工作而甘冒风险。而要形成这样的机制,不但要从创业投资公司内部加以规范,也需要社会的广泛认同,即承认作为一种依托于知识的投资,创业投资中知识和管理才能具有比资本更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因而需要得到更多的回报。

做到这一点目前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政策规定,如果政府部门不直接兴办创业投资公司,民间创立的公司自然会遵循这些法则,否则将导致事业的失败。从社会环境的角度讲,重要的是在承认知识价值的同时也要承认这种价值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实现的,因此,高级科研人员在市场经济中寻求这种实现价值机会的创业投资活动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

3、需要有一大批对创业投资有很高热情的科技人员

与一般企业不同,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的主体是科技人员。这就要求科技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有将这些知识用于商业化服务和产品创新的大胆构思,因此,一大批对创业投资有很高热情的科技人员的涌现是创业投资主体形成的重要条件。为鼓励科研人员下海创办企业,最近我国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一些政府部门的科研单位也已开始了企业化转制,这些都为科研人员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一些在传统体制下长期工作的科研人员对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前景不够敏感,因而很难进入创业投资行列;另一方面,创业投资这种商业方式也还没有为广大科技人员熟悉,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还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才能尽快使自己的科研成果变为产品并打开市场。为此,不仅需要对现有的科研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而且,要在高等院校中进行有关创业投资知识的传授,使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对自己所学专业的商业前景有所了解,并逐步培养开拓市场的勇气和兴趣。

4、良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创业投资所扶持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尤其是初期,可能只有几个人,不可能做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许多工作需要社会上的一些服务部门来协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对周围社会服务的特殊需求也较多,而这些需求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则往往并不重要,因此,集中在某一地区建立专门服务于高科技企业和创业投资公司的服务体系是必要而经济的,美国的创业投资公司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硅谷”一类的几个地区,这就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地已出现了中关村等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集中的地区,这不仅为创业投资业的兴起创造了条件,也为创业投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为此,有关服务部门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应积极开拓这一新的业务领域,而象中关村这样的特殊地区,则应形成相关的配套网络,主动吸引这些机构到本地区开展业务。

三、关于我国创业投资实体形成的一些政策建议

创业投资的实体,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创业投资公司,另一种是创业投资基金。不论哪一种形式的实体,有三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一是资金,二是管理人才,三是良好的运行机制。这几个条件我国目前都很欠缺。

从资金看,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即个人投资者、由政府有关部门担保的专项贷款、公司贷款和公司自有资金。个人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一些富有家庭,他们一般并不直接进行投资,而是委托一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其投资资金;政府部门担保的银行贷款主要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申请的。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公司很少,这几方面的资金也还都没有启动。从现实国情看,要尽快促成创业投资实体的形成,完全套用发达国家的模式也不现实,毕竟它们已经有了多年的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尤其是有许多富有的个人投资者,而不少创业投资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已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本。这些条件我们现在都还不具备。由政府出面直接创办投创业投资公司,这一点倒是可以做得到,但美国这类公司的运作情况表明,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对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既有推动作用,也有明显的弊端,主要是其职员只是领取与一般公务员大体相同的薪水,缺乏赚取超额利润的动力,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根据我国的国情,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创业投资并形成投资实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已形成了较强的实力,尤其一些效益突出的上市公司,已有了雄厚的资金积累,拿出一小部分钱来进行风险投资是完全可能的。现在不少大公司也注意投资于科研,但多数是根据本企业产品生产和发展的需要进行一些人力和财力投资,或是直接向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定货,对一些有初步成果并进入开发阶段的科研实体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很少。

风险投资与企业科研投入开发的最明显区别是,前者是通过接受申请的方式向一些有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可以在许多申请中寻找最具市场前景的项目;而后者的研究人员和项目都是企业自己预先制定的,前者的科研人员已有了前期投入,并形成了初步成果,后者则常常需要从零开始;前者与企业目前的经营业务一般都有联系,已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但对最终成功的可能性很难预测,后者则可能与企业目前的经营业务完全没有联系,而科研成果已经显示,其“得来全不费功夫”。应当说,对于那些有资金实力并希望多元化发展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来说,风险投资应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投资和扩张方式。

2、由国家出资建立政府创业投资种子基金, 以股权形式为那些处于产品开发过程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发展创业投资,国家总要拿出一些资金的,但怎样出钱才最有效益,还没有一个较为成功的范例。从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过程看,最困难的是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创业者们只是有一个思路或构想,这种思路或构想要形成样品并初步进入市场,必须有资金支持。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一般民间资金冒很大风险去支持这一阶段的创业是有困难的,而他们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企业形态并且市场前景可以预测的项目则可能有很大的投资热情,因此,那一阶段的事可放手让民间或企业的资金去干,而产品开发阶段——一般称为种子阶段的投资则可由国家直接出资进行重点支持。

国家出资建立创业投资种子基金的好处是:第一,这类投资可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科研项目相衔接,因而既可更好地利用这方面的资源,又能保证较高的成功率;第二,这类投资是高风险的,但国家既能拿得出,也就能赔得起;第三,虽然是国家投资,也要遵循创业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商业原则,即国家不是无条件地融资,而是以股权的方式进行融资。但是这种融资不能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目的,因而必须规定一个界限,即在股权增值超过一定比例后,国有股权必须退出,以再资助其他项目。事实上,在实际运作中,以股权融资得到的收益是很有可能抵消或超过风险损失的。

3、鼓励民间兴办创业投资共同投资基金, 以支持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近几十年来出现了许多风险基金组织,它们通常从富有阶层、公司和保险基金那里集资,但不进行直接的风险投资操作,而是将资金投向初创的投资公司。这种模式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的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在下一步的发展中,有资金而缺乏项目的情况也时而有之,至于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目前还基本没有进入资本经营领域。通过基金的方式将这些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之于创业投资,既有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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