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机遇发展我国保险业_保险监管论文

抓住机遇发展我国保险业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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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地、全面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保险市场也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面对入世后即将发生的变化,如何抓住机遇去迎接市场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挑战与冲击,是我国民族保险业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国际化的来临,为我国保险业新的崛起提供了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1、市场经济呼唤保险

中国迈向新世纪要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其中一个转变,就是经济体制走向市场化。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已悄悄进了我们的生活。既然以市场需求来配置生产要素,就有流动性和不确定的因素,作为个别企业和单个消费者就有风险存在。市场经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有风险就会有保险的需求。同时,市场经济还是一个社会化的运动过程,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的同时,促进了商品的社会化、要素社会化、资本社会化以及产权社会化,相应地,风险和责任也要社会化,保险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实现这一市场化的运动。保险的机制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建立基金,共摊风险,它集中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互助精神,体现了风险和责任的社会要求,保险业就是将风险的承担社会化的产业。所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种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强,这就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特别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养老、失业制度改革进入实质阶段,个人保险意识和投资比例迅速提升。同时,家庭观念及结构有所改变,由以往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趋向小家庭化,亲属间的联系亦相应减少,要求各自家庭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加之社会福利不足以及人口日渐老化等,为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一方面保险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社会对保险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呼唤保险业的尽快成熟与规范发展。

2、市场经济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

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时,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常用的指标。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险密度则是指人均保费收个,这两个指标通常被用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及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从纵向比较,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较快,但横向比较中国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市场。中国2000年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收入)为127元人民币,世界平均水平为360美元左右;我国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本国当年GDP的比例)不到1.8%,而世界平均水平为6%-7%。由此可见,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还很大,西方国家称之为未开掘的“大金矿”。另外,从保险市场的广度来说,仍有许多未经充分开垦的土地。在寿险方面:人身意外伤害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将呈上升趋势;在财产保险方面:企业财产、家庭财产保险也会不断发展;在保证保险方面:随着银行在住宅、汽车等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扩大,信用保证保险将大有可为。总之,中国的保险业还处在一个拓荒期,发展程度远远不够,发展潜力很大。

3、持续的经济增长为保险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是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完全依赖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没有宏观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中国保险业迎来了一个迅猛发展时期。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保持强劲势头。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世界各国经济普通处于衰弱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发展一支独秀,连续保持7-8%左右的增长势头。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带动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收入也在不断扩大,个人储蓄大幅增长,突破7万亿元大关的居民储蓄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无疑会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积极作用。

4、面对入关的机遇与挑战

1989年经过乌拉圭回合全球贸易谈判,增加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向缔约国开放金融、保险市场,推行金融、保险服务自由化是缔约国应尽的义务。由此可见,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中国保险业要全面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就要直接面对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这无论从哪方面看,对我国保险业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从利的角度讲,它不仅对想进入中国市场的其他国家有利,对尚处于年幼的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也带来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如外资保险的参与,不仅使得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促进竞争,使我国保险业在短时间内与国际接轨;同时随着它们先进的营销手段和宣传,将会使百姓的保险意识增强,激活巨大的潜在需求,将市场蛋糕做大。又如零距离与国外保险巨人相对,将促使中资保险公司接受竞争的现实,并通过向外资保险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实力。对于老百姓来说,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能够享受到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获取更多更好的保险保障。

然而,外商保险公司给国内保险业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一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对现有保险市场格局带来冲击。外商保险公司进入后,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技术尽力扩大市场份额。这对于以市场扩张为主,有“增长”、缺“发展”,重展业、轻后续服务,还处在粗放经营阶段的中资保险公司来说,必然会产生抑制作用,而市场一旦被占有之后,要恢复是较困难的。二是对于已经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兼并与收购浪潮迭起的国际金融业来说,兼具保障提供者和资金管理者功能的保险公司,其业务也逐渐在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对于还不宜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内金融业来说,无疑也将影响其竞争能力。三是外商保险公司管理上的优势也会给国内保险企业带来挑战。由于我国的保险企业仍未完全摆脱计划体制下的就模式,不论从企业组织形态、经营指导思想、业务经营管理技术和方法等方面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与有悠久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外商保险企业的差距更大。因此,开放市场以后,国内保险业的经营难度将更大,经营的稳定性方面也面临挑战。四是人才竞争上也对国内保险企业不利。人才竞争已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内保险人才还很缺乏的情况下,外商保险公司宽松的用人制度、优厚的工作待遇有可能使国内保险企业内本来就不足的专业骨干流失,从而制约业务的发展。

总之,面对入世后保险业的开放趋势,正确的方法是在客观分析国内和国际状况的基础上,积极抓住发展机遇,同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勇敢地迎接竞争和挑战,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

二、中国保险业应对入世的对策

面对入世后的挑战,中国保险业应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潮流,努力吸收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在经营机制、经营模式、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1、建设现代企业经营机制

中资保险机构发展的历史不长,目前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业务经营的很多方面依然存在着计划经济的色彩,粗放式经营、恶性竞争、违规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秩序。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中资保险企业缺乏完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机制。因此,从长远发展看,中资保险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关键还是要要积极推动体制改革进程,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保险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把保险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参股、合资和规范上市等多种形式,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对于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要鼓励吸收外资、民营和上市公司参股,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资本和偿付能力,更能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机制转换,符合条件的,还要鼓励其规范上市。另外,要抓紧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机构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加快建立业务网点,增强竞争能力,增加市场份额;对于区域性保险公司,要逐步取消经营地域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改善经营和竞争环境,真正实现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2、培养大型保险企业集团

在目前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不得相互持有股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产险和寿险业务必须分业经营。但是,就拿美国而言,按照中美双边协议,中国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以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一年后可以向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两年内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则取消一切限制,可以经营所有零售业务。而且根据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取消行业限制,允许它们交叉经营。在这样一个形势面前,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必抵不过国外金融机构的集团军作战。中国保险业唯有以保险为核心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发展,才有能力与发达的外资保险公司竞争。

事实上,随着形势的最新发展,我国金融业分业的格局也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证券公司已获准从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资金:而银行也可以接受股票质押、发放贷款;一年前,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一部分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光大集团人主申银万国,从而成为一家集银行、证券、保险业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混业经营,走大型金融集团的道路正在缓缓开启。

3、拓宽保险金投资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不可或缺的环节。它对于实现保险经营利润,壮大公积金,补偿保险经营中可能的风险损失都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保险资金运用,根本上就是保险公司对其可运用资金作出合理的分布和组合。其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动性原则。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经营在保险金运用上出现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如直接保险业务经营虽普遍呈亏损趋势,而保险资金运用却盈利,并以此弥补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业与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相互影响和渗透,保险资金跨国运用,呈现出多元化、集团化和竞争剧烈化的新格局。

中国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极为有限,固然,严格限制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并对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有限,避免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保险企业商业化步伐的加快,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如此严格的投资限制显然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利润空间,造成巨大的利差损失,面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危机。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价值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全球承保能力过剩、保险企业的承保利润非常有限、承保亏损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保险投资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的生命线,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也成为保险公司实现价值增长最有效的办法和手段。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我国保险投资渠道可有以下几方面:

(1)增加长期投资品种。债券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导地位是不容改变的。发达国家的保险投资,债券往往占到30%以上。目前我国债券品种少,尤其是长期券种少使得寿险公司的长期负债无法找到与之相匹配的长期资产,增大了长期负债的偿债风险。因此要增加长期品种,并适当考虑保险资金长期及成本高的特点,给予一定的利率倾斜,以满足保险公司这方面的需要,同时,国家又可利用这笔巨资来支持经济建设。保险公司可以购买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债券,通过债券的买卖调节资产结构。而由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数额庞大,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买卖各种债券。同时保险公司的入市也为全国银行间市场增添了新的金融机构,进而有助于促进全国银行间货币市场上债券交易的活跃。

(2)逐步发展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先进的投资工具,在市场发达国家被广泛的应用,其特点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现阶段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各类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为投资基金提供了充分的资金来源,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加以运用,不仅可以使保险业务与资金运用业务良好的结合,促进保险公司的良性循环,而且可以发挥资金规模上的优势,取得规模效益,最终建立起保险公司、投保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投资机制、达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3)直接参与国家重点建设及基础建设投资。在我国,国家重点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均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及国家综合国力增强的事情,这些项目大都具有稳定的收益率,具有建设期限长、收益稳定的特点,投资风险较小,这对于长期的寿险资金是一条很好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开放这一渠道可以通过两步走:第一步,先允许保险公司在充分的投资分析和评估的前提下购买信誉良好的企业债券。如三峡债券,国家电力债券及其他重点建设债券。这些债券可以讲是“准金边债券”,其流动性及效益性亦能得以保证。第二步,到条件成熟后,比如有专业经验的项目投资分析人员、管理人员及各种手段健全后再参与直接投资。

(4)参与不动产投资项目。不动产投资是国外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资金运用方式。它是一项高投资、高收益的行业,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大,期限长,使其具有进行长期投资的可能性及资金优势,从而取得规模效益。正因为如此,不动产投资对于寿险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要允许保险资金参与住房投资,目前由于房地产投资的内、外部环境尚不成熟,可以通过购置自用房来边摸索、边学习、边尝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参与这项投资。

(5)适当投资股票市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以及保险资金运用追求长期稳定回报的特性,使得保险投资成为资本市场中最稳健的力量,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保险经营本身的特点使得保险投资决定了保险产品的定价和保险企业经营的利润。从全球保险市场的现状来看,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的比重,美国为25%,欧洲为40%,日本为50%。因此,我国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是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证券法》的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更加健康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严格控制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比例,以机构投资者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将股票市场作为长期的投资工具。

此外,还要健全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与政策。一是细化保险法规,使之更具操作性。现行保险法中强调在安全性原则上实现收益性原则,这是任何投资活动都应遵循的普遍原则。事实上,不同项目的资产分布、风险及收益特征各不相同,投资三原则的组合方式也应有区别。此外,产险和寿险资金特征不同,投资原则侧重不同等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二是对产险和寿险资金运用的投向投量及相互间的比例应当有明确的法律细则。而且比例大小应有一定的弹性,其调整应当与责任准备金及资金或总资产挂钩。三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应逐步放开,使之与银行、证券、信托产业密切相连,释放其内在的动力,使之与金融投资、财政投资协调发展,以此丰富金融市场业务品种和市场活力。四是建立谨慎会计原则和配套的税收、留利与资本和公积金分配的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制度。

总之,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坚持总量要控制,结构要调整,风险要分散,效益要提高的根本原则,资金运用的前提条件首先要保证保险理赔的需要;保险资金运用应实行与保险公司相分离的体制,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权限要高度民主集中,绝对不能分散;搞保险业务的不能自己搞资金运用,而应由专家代为理财。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使留在保险公司相对多余的资金不断保值、增值,壮大保险公司的实力,发挥更好的社会经济保障作用。

4、健全保险市场中介体系

一个成熟、完善的保险市场,不仅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主体规模,而且要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准的中介机构与之配套。由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业的中介机构,对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完善保险服务体系,降低经营成本,吸引外来资本甚至对启动经济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要与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关键之一就是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以及间接为保险业服务的寿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和健全保险中介机构,首先要调整保险产业政策。当前,相对于保险产业政策,保险中介产业政策同保险产业政策不论是从发展目标、规模效益、组织制度、竞争原则、保护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还是从法律法规、经营模式、经营目标、监管指标、监管内容、产业技术政策等都有许多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发展理论和实践措施,对保险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开拓和创新意义。只有在宏观政策上有了,法规建设完备了,才能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

第二、努力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的整体素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加强培训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培训制度。发达国家对培训十分重视,均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培训的阶段、期限、课程及培训的专门主管部门等。我国保险立法虽然规定保险中介人员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执业证书,但如何对其进行培训,却没有明确。对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一方面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进行充分而系统的培训,不仅可以为保险中介人员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而且还可以为保险市场发现人才,输送人才,以满足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推动保险业向纵深方向发展。规范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二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中介人员的道德品质。要求保险中介人员以诚信为本,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

第三、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包括加强依法审批保险中介组织,对未经批准的中介组织予以取缔,确保保险中介组织资格的合法性,制定周全详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中介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要发挥保险同业公会自律作用,保险同业公会处于政府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其社团组织的性质及其“自律协调、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对中介人,特别是营销员的管理。同业公会既可以介入保险公司内部中介人之间的协调,也能够协调不同保险公司中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能够协调中介人与社会各界的纷争。同业公会可以在其内部设立“协调委员会”,通过制定《自律公约》等自律性规章制度,来实现对中介入的自律性管理。

第四、保险中介应多元化。这是培育保险中介市场的关键。根据我国国情,按照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发展公司制的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中介产业企业化发展的一种正确选择。因为公司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产权明晰,使得中介机构同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对于克服短期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设立独资、合伙制保险中介机构,应允许个人在通过国家保险监督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到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独资、合伙制保险中介机构,正确引导个人代理人的发展,改变保险中介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大力发展技术创新。当今,国外保险中介产业有向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一走向对保险中介产业要求的技术含量会更高。保险中介应尽可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电脑软件开发、经营咨询等高度知识密集型尖端技术,为保险中介产业服务。

5、完善保险监管体制

完善保险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是迎接WTO挑战的又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要十分注重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首先要健全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要加强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各有侧重、协调行动、高效运转的保险监管体系。为了保证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能够发挥其整体功能,中国保监会宜尽快完成地方性的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立,以结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代为监管的状态,实现集中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的高效运作。其次,要明确保险监管重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发育阶段,尚不具备实施单一偿付能力监管的条件,现阶段还是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保险监管指标体系的不断完善,将在强化保险业自律机制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把监管工作重心转移到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上。同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完善监管手段,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统一。第三,在监管的具体策略上,保险监管仍应坚持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系统化管理原则。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批新设保险公司;要以费率监管、业务范围监管为核心内容,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要逐步强化财务、风险监控,建立与保险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评判标准,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第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社会和境外引进一批学历较高、懂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优秀人才充实保险监管队伍。

6、确保中外保险机构公平竞争

逐步调整直至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过多的优惠政策,代之以国民待遇原则,是今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必然趋势。因此,(1)减轻内资保险税收负担,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功能。为切实增强国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是阶段性地降低所得税税率,如果目前尚无可能全国性地降低保险业税率,那么至少应在引进外资保险业的地区,让国内保险公司享受与外商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暂时保留现行保险营业税率,但应按扣除应收保费和分保费支出后的保费收入征税;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对不同险种规定不同的营业税率;四是对企业投保职工团体寿险业务,允许其保费支出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列支,并对个人长期寿险实行免征所得税优惠,以促进我同寿险业的进一步发展。(2)规范外资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系统,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统一税基扣除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规定,统一中外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佣金税率,并将外资保险公司纳入固定资产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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