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监督思想及其现实意义_列宁论文

列宁的监督思想及其现实意义_列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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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在晚年的理论和实践活动中,对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倾注了巨大的精力。在他的著作中,有两篇主要讲的就是监察问题,即《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和《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列宁在这两篇文章中提出了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改革的具体设想及指导原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重新探讨列宁的这些思想,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增强监察的权威性

列宁在临终前为了防止个人权威的过分膨胀,提出了增加中央委员会人数和党政监察等措施,提出“打算把最具威信的党的上层和‘普通’的人民委员部合并起来”。〔1〕在这里, 列宁改变了不得兼职的初衷,要求工农检察院不仅要充当中央委员会的助手,而且还要充当中监委的助手,这样“中央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能更好地了解情况,在政治局会议以前能更好地进行准备”,〔2 〕能实现中央两委对政治局的有效监督。列宁建议:“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和工农检查人民委员及其部务委员”应该“组织自己的人民委员部,组织它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进行工作”,工农检查人民委员“仍旧领导整个工农检察院和所有‘派来’听他指挥的中央监察委员”,“工农检察院留下来的三四百个职工”,“要在工农检察院其他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增补委员的领导下作纯粹秘书工作”。〔3〕增强党政监察的权威性, 就要建立起党和国家的监察领导机关之间的最密切的组织上的联系,使工农检察院更好地充当中央两委的得力助手,实现中监委和监察中委的两委平行体制向中央两委共同监督政治局的转变。列宁针对当时苏联的情况认为“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对于两个机关都有好处。一方面,工农检察院因此就能获得很高的,至少不亚于我们外交人民委员部的威信。另一方面,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就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4〕权威性是监督权力行之有效的重要体现, 针对当时工农检察院“没有丝毫威信”〔5〕的状况, 列宁主张“把它的地位提得特别高,使它的领导人具有中央委员会的权力”,〔6 〕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建设,力争达到“第一,它是模范的;第二,它是大家绝对信任的;第三,能向所有的人证明,我们所做的确实不愧为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一个高级机关所做的工作”。〔7 〕列宁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地位问题,1920年,他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报告中,就建议成立一个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中央委员会权力平行的监察委员会来加强党内监督。1921—1922年,遵照列宁的指示,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第十、第十一大先后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目的》、《监察委员会条例》等决议,就党的监察机关的地位、目的、任务等作了明确规定;中央、地方监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监委同同级党委平等地行使权力,监委对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监委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会和苏维埃会议,并拥有发言权;监委的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不能撤销,如有不同意见可交监委和党委联席会议解决或交党的代表大会解决。俄共(布)十二大还采取了中央委员会工人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会部分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的措施,来加强监督机关的权威性。

二、监察的实效性和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遵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依据党章、党规加强执政党各级机关和干部的真正严格的监督,防止监而不督,督而不监,造成监督失真的现象产生,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这是无产阶级执政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列宁主张党政执行机关同监督机关之间应当“正确划分各机关的界限并保持每个机关一定的独立性”。〔8 〕监察机关更应拥有很大的权力和最大限度的独立性。要增强监察机关监督的实效性,最重要的是要使监察机关拥有具体的、实在的和相对独立的权力。

按照列宁的思想,监察机关应拥有以下权力,才能保证监察机关监察的实效性:

第一,事先防止权。事先防止主要表现在对党的执行机关决策情况的了解权和对决策过程的参与权,以及对党和国家事务的实际监督权上。列宁主张“凡与政治局的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前二十四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个委员”,中央政治局的每次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应有一定人数的委员出席这种会议,其人数或以某一时期、或以某一组织计划来规定”,并应“订出更严格更负责的制度”来予以保证。中央监委不仅有权了解政治局的文件,参加其工作会议,而且还“必须实际参加监督和改善从最高国家机关到最低地方机关的我国国家机构的工作”。〔9 〕即“它的活动应毫无例外地涉及一切国家机关: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行政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无一例外”。〔10〕可见,监察机关享有很大的职权,其活动范围宽广,工作情况复杂。由于它广泛地参与决策,就能事先防止腐败等不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第二,事中制止权。事中制止主要是通过监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检查和质询来完成的。列宁认为“中央监察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有系统地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同时他们应当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进行各个工作,对我们的机关(从最小的分支机关到最高的国家机关)的公文处理进行检查”,〔11〕这样才能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准确性,若一旦发生失偏现象就能得到及时纠正,以免发生严重后果。质询也是监察机关拥有的重要武器之一,主要通过书面的,更多的是通过现场观点辩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以及时制止和纠正执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在决策和执行中的失误。列宁指出“那些必须有一定人数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而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常正确。”〔12〕因此,通过监察机关的检查和质询,就能控制不法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发展或扩大,使之得到及时纠正。

第三,事后惩处权。只有有惩处权才能使监察权力落到实处,只有通过事后惩处才能真正做到严肃党纪,纯洁队伍,才能对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因此,列宁要求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宪法和党章赋予的权力的时候,应当要“想出特别巧妙的办法来掩护自己”以接近捉拿那些混入党内的“骗子”,应该“要用某些巧计,有时要用寻根究源或迂回曲折的侦察方法来挖掘”那些危害国家安全,侵食人民利益的“形形色色的渣滓”。〔13〕

三、人民监督和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

人民监督权是列宁关于议行合一型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思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他有关社会主义监察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要增强监察机关的权力和地位,主要力量来自人民,列宁“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七十五个至一百个新的中央监督委员。当选者也象中央委员一样,应该通过党的审查,因为他们也将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14〕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提出了人民监督的思想,他认为在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的初期,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都暂时变成‘官僚’,因而使所有的人都不能成为‘官僚’。”〔15〕人民通过行使监督权,就能更正确地和真正地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把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那些最忠诚、最有管理才能的人,以此来实现自己的意志。

由于主要是从工农中吸收监察人员,列宁很注重监察人员本身的素质及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列宁主张“派几个有学问的,切实可靠的人到德国或英国去搜集书籍和研究这个问题”,“现在就悬赏征求两本或两本以上关于组织一般劳动和组织行政管理的特别劳动的教科书”〔16〕来培训监察人员。列宁对选拔监察人员要求很高,认为“把具有真正现代水平的人才、即不亚于西欧优秀模范的人才集中到工农检查院里来,这一工作是应当关心的”。〔17〕列宁对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都有明确规定。列宁再三强调:“我们吸收来当中央监察委员的人,应当是无可非难的共产党员”,〔18〕“他们应该是非常熟练、经过特别审查、非常可靠的人”,〔19〕这样,才能确保党的监察权牢牢掌握在信仰马克思主义,立志献身并矢志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手中,才能确保监察队伍的纯洁。此外,监察工作者还需要具备扎实深厚的监察专业文化知识素养,列宁指出,对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不仅“要经过特别审查,看他们是否忠实,是否了解我们国家机关的情形,同时还要经过特别考试,看他们是否知道科学地组织一般劳动的原理,特别是科学地组织管理工作和行政工作等等的原理”。〔20〕因此,作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由几个共产党员介绍;第二,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知识的考试;第三,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基本理论,行政管理和公文处理等等基本知识的考试”。〔21〕

列宁的监察思想作为他那个时代的产物,是适应当时俄国的情况而提出的,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矛盾,加上列宁的早逝,使他没来得及研究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后苏联的监察机关也没有实现列宁所预想的权威和工作效率。尽管如此,今天重温列宁的监察思想,对我们改进监察工作仍是颇有裨益的。

建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维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国家政治局势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优点,但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监督制度建设仍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生长发育还不成熟,内在结构、运作机理和功能释放都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按照列宁的监察思想,结合我国监察工作的实际,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监督体系,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增强监察机关的权威和相对独立的权力。监察机关应有很高的权威和地位,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这是列宁监察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察机关还缺乏应有的权威和权力;监察人员的任用仍是委任制,在很大程度上受领导左右,要看领导脸色行事;党政监察部门缺乏应有的协调和统一。这样,往往监督一般公务员多,监督中高级干部少,或无力监督;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考虑背景照顾情面,处理起来一味放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就根本不敢处理;由于党政监察机关责任不明,缺乏沟通,要么几路兵马同时兴师问罪,要么相互推诿,造成监督的权力真空。

因此,党的监察机关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委向各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对同级党委负责;政府监察机关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而不是向同级政府负责;应变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专职监督人员由委任制变为选举制,并加强立法,为其提供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使其有行使职权的免责权,非故意枉法不得免职,其罢免应通过党代会或人代会。同时,应合理吸收列宁党政监察的思想,建立起结构有序、功能优化的整合监督机制,组建全国性的监督中心,从执行机关中独立出来,以协调行动,减少能量内耗。

第二,形成下行监督和上行监督相结合的双向监督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统一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人民监督也是列宁的重要监察思想之一。科学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运行过程,应当是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与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有机统一的双向运行监督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统一的全方位监督的过程。但从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来看,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比较易于实施,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难以进行,从而使一些本应避免的或查纠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查纠,以致酿成行政工作的某些重大失误。另一方面,旨在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由于受所在组织的领导和控制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外部监督难以发挥作用,人民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监督落不到实处,大众传媒难以形成有力的舆论监督,致使腐败等不法行政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我们唯有将上级机关及其领导者对下级机关及一般公务员所实施的下行监督和下级机关及普通群众对上级机关及其领导者所实施的上行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完善广大群众的上访制度,理清监督渠道,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消除政府领导层的权力腐败现象,减少和避免全局性决策失误。同时,要将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与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内部监督的缺陷,防治行政权力的异化。

第三,提高监察工作人员的素质。只有监察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及熟练过硬的监察技能素质,才能完成实践性极强和复杂的监察工作。因此,在选拔专职监察人员时,候选人事先必须取得特定的考试合格证,同时和选民直接见面,再通过选举产生。并且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和交流监察工作经验。

注释:

〔1〕-〔14〕,〔16〕-〔21〕《列宁选集》第四卷,第696、 695、694、701、711、701、695、696、706、704、696-697、704-705、694,703、698、702、695、694、702页。

〔15〕《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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