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的研究论文_梁茜

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的研究论文_梁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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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的国有企业,除了应重视企业效益的提升外,企业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也十分关键。在党十八大反腐倡廉的口号之下,纪检监察机关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嫌疑人在案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证据。然而纪检监察部门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在被调查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需要将被调查人和证据转交司法机关,因此,如何收集合法的、客观的监察证据,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难点。本文主要就纪检监察部门证据收集及运用的特点,对其转化为诉讼中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相关研究。

关键词:纪检监察 证据 诉讼化

一、纪检监察证据简述

纪检监察证据主要就是指对查处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在案件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收集的证据。证据主要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1]。

但是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给司法机关的证据与司法机关自行调查取证二者之间稍有不同,纪检监察部门所移交的证据,必须是事实清楚、客观合法的,并且能够用来证明嫌疑人和案件有相关联系的证据。因此,这就涉及到,什么样的监察证据才是合法的、客观的、关联的,满足证据的三大特征。

二、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反腐倡廉力度逐渐加强。为了让社会更加清明,纪检监察工作刻不容缓。但是如何才能把纪检监察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从而参加诉讼,制裁腐败分子是我们考虑的重点。

首先要有客观和稳定的实物证据,比如相关文书、单据等,而且有了这些证据,检察机关能减少证据收集时间,加快进入审查程序。

其次要有证人证言,通过纪检部门对被调查人进行问询而做的记录。这样的证据可以更有效的帮助检察机关办案,提高工作效率。检察机关通过证言,对其进行核实,确认一致后,即可作为形式证据。

三、纪检监察工作证据收集的手段及运用的特点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被调查人违法违纪的证据。但是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不是司法机关,所以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一些。

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对象仅限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企业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是没有调查取证权利的。

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来对被调查人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但是不能强制执行。

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事件重大的,则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在调查期间,纪检监察部门应收集相关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受害人的证言、被调查人的证言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等九种证据,要做到如实地整理和调查。

四、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的意义

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最主要就是证据,只有有证据,才能在打击违法违纪罪犯的时候起到有力的指证。有法可依,才是执法者最大的依靠,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各类证据,才能对罪犯做出合法的制裁。

为了能够强力地打击贪污腐败的罪犯,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纪检监察部门走在检察机关的前面,所以在移交给检察机关前,要对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国企的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清楚,在证据充足后,再进行证据移交。

现在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较强,高智商犯罪越来越难以抓捕。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双规”等方式,可以先将重要证据妥善保管、收集,然而再转给检察机关,避免了给犯罪分子留下消除犯罪证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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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缺陷

纪检监察部门是我国国情和体制下的产物,由于纪检工作的特殊性,常常是纪检监察部门先进行调查、取证,这样的情况可能造成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无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反复调查,不仅浪费时间,更可能造成某些重要证据丢失,为办案带来不便。

另外,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特殊办案手段,对于被调查人,可能造成一定的伤害。由于被调查人在纪检监察期间,并没有立案,也就致使被调查人不能得到律师的帮助,而且,没有时间的约束,被调查人也会长期地处于被约束的情况,对其的精神、行动和生活都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通过检举和揭发来启动调查程序。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调查也会产生比较强的主观色彩,这对于调查也是比较不利的。十分容易对于调查的进度产生影响,甚至对于案情也造成不利的局面。

六、对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的建议

(一)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从我国近两年司法的实践中,纪检监察证据的大量使用,不难看出其重要性。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纪检监察证据收集及运用方面没有具体明确,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中指导作用不足,容易造成一些失误,从而影响调查取证,所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现阶段纪检监察证据诉讼化的主要问题。

(二)规范纪检监察证据收集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规范纪检监察部门证据收集及运用,保证移交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

(三)提升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素质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求“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所以纪检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很高的政治意识,同时对于监察知识的也要熟练掌握。因此,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至关重要。

1、提高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要求

政治意识高、工作能力强、对党绝对忠诚、有担当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监察岗位首要要求。

2、加大纪检监察人员培养力度

通过建立相关学习制度,明确学习目标,定期培训,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自身理论基础,业务素质和技术手段,加强监察能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发展。

3、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学习交流

通过挂职锻炼、岗位交流、座谈培训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监察的监督力度,强化监察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结束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的国有企业,除了重视企业效益的提升,企业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十分关键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需要企业重点关注。充分认识纪检监察部门证据收集及运用的特点,对提高诉讼中合法有效的证据收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J].中国纪检监察,1994(6):20-22.

[2]李亚萍.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J].求实,2010(a01):34-36.

[3]于学强,周浩集.制度视角下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3(4):41-46.

[4]韩雪梅.深化国有医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探讨[J].中国医药导报,2007,4(8s):152-153.

[5]胡士勇.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1(8):00319-00319.

论文作者:梁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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