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自律及其培养途径_提高自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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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十分重视道德的自律性。1842年1月15日,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写道:“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1]马克思这里所讲的道德自律,就是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好的自主行动。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在社会实践中内化他律而来,是主体的一种自我立法、自我约束。自律作为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主要标志,是道德成其为道德的依据,亦是道德在现实世界中发挥独特作用的魅力所在。任何的外在的社会性他律形成,只有通过道德个体的自律,才能最终内化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个体的自觉自主的行为。相对于社会的他律形式,道德自律的控制效果较为稳定和持久,且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向和水平较少受外界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故属于高层次的社会控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缺乏自律的道德,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道德。

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认识社会道德规范合理性之后的自我约束,它更多地表现为主体的意志和心理活动。道德自律是具有极主观化的形式,但是道德主体约束自己所依据的“内心法则”并不是主观自生的,它是由道德他律转化而来的,其所内含的社会共同要求则是客观的。从最终根源上来说,道德自律根植于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中。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道德自律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片面地强调道德自律的主观性,必然会把道德自律看成是脱离社会关系、脱离社会实践的主观产物。只承认道德自律的客观性一面,必然会导致对主体能动性的否定,否认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化,从而也就否认道德自律的存在。

社会总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调整,因而反映并体现这种利益关系的道德规范并非恒久不变,它总是要随着社会经济利益的调整而有所变化,由此导致主体对其内化后形成的内心法则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因此,道德主体总是要对一些新的道德规范进行认同、内化,从而使之呈现出持续性。就个人而言,由于所处的环境、所承担的角色都在不断变化,其主体意识也会随之变化发展。这些变化,要求主体必须反复不断地对道德规划进行认同、内化,以确保道德自律水平同自身发展相一致,从而保证道德人格的一致性。

道德自律作为主体的自我立法、自我约束,系主体自己为自己设置必然性。当然,设置必然性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自由。这种内在必然性来自外在的客观必然性,是主体在对外在客观必然的认同、接受、遵循的基础上生成的。自我立法并不会限制主体自身的自由,相反会使自由度增大。道德自律是主体内化外在必然性后确立内在必然性并依此来对自己进行限制,它使主体不再为欲望和冲动所主宰,而是自己主宰自己,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这实际上是最高境界的自由。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社会思潮交织在一起,导致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多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碰撞,要把握自己的生活航向,尤其需要培养和提高自身的道德理性选择能力和道德自律精神。从我国学校的道德教育来看,道德自律精神不能说没有,实在是太少了,主要是他律在起作用。从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到方法总是带有程度不同的必须服从的强制性。学校在实施道德教育目标以及执行国家所颁布的一系列管理学生的规章和条例时往往使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而衡量和评估学生的思想品德,又往往以是否接受并服从这些规定为主要标准。在道德教育的方法上,我国学校通常采用的有说服、榜样、实际锻炼、指导修养、品德评价等,尽管这些方法本身没有强制性,但使用者由于要完成规定的任务以及受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不同程度的必须服从强制性。比如“说服”被公认为道德教育的基本方法,如果能真正做到摆事实、讲道德、循循善诱,通过双向交流让学生有反说服和选择的余地,这样的说理教育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使用者往往在说服前就定下了框框,必须达到“我说你服”的目的;而且使用者往往以教育的权威出现,使学生望而生畏,不服也要服。这种教育从形式上看是说服,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服从,带有明显的他律特征。这样的道德教育就把学生引向“唯上唯书”的王国,只能把他们培育成“服从”型的人,不可能培养成自律精神的“创造型”人才。

道德自律精神的培养,首先是道德认知水平的提高。道德认知是道德内化和道德行为的先导,起着理性指导作用,它是促使道德信念形成的认识基础,是自律道德的导向性机制。一个道德认知水平低下的人不可能自发地产生自律行为。在学校的道德教育中,有些教育工作者经常给学生强制灌输一些道德理论和行为规范,他们不重视学生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更不注意反馈信息,使学生对理论和规范的认识始终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水平上,这样,正确的理论和规范也就难以内化为学生的自律行为。过去长期以来,全国持续开展学习先进榜样的活动,无疑已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走过场或搞形式主义的偏向,致使效果不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榜样的思想行为缺乏相应的理性阐明,使学习者只停留在口头上或随大流的行动上,未能深入他们的心灵,触动他们的思想和真正成为指导行为的指南。因此,培养学生的自律精神首先应提高他们的道德认知水平,这是道德自律的基础。

要塑造自律精神,还在于培养自我教育能力。自我教育的基本能力是由独立分析能力、自我评价和自我改正能力、自我控制和自我监督能力所构成。虽然当代大学生大多数人的思想品德本质上是好的,然而也有的人面对着复杂的社会问题和西方社会学说大量涌入的影响,往往分不清善恶,为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生活方式所俘虏,少数人甚至腐化堕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能力是学校道德教育不容忽视的任务之一。分析能力与判断能力密不可分,对社会政治、道德、现象作了分析,自然会引出一定的判断,判断是否正确,取决于独立分析水平。当前,某些教育者采用注入式的手段,学生学习政治、道德理论习惯于死记硬背,不联系社会实际,不接触思想,这不仅不能提高独立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相反压制了他们的积极性,在行为上具有明显的“外部定向”特征,处于他律状况。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启发性原则,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使他们的道德水平由他律向自律发展。一个人要自律,必须正确认识自己。就一般青年学生来说,他们的自我评价和自我改正的能力尚差,往往不能正确解剖自己,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表现为自我认识偏高,这是因为他们的世界观正在形成过程中,思想方法比较片面,而且有一颗好胜心,总以为自己的言行是正确的。如果别人没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说服他们,就不会轻易改变自我正确的观念。另有些同学出于无知而陷入盲目,那就更需要从提高道德认识入手,培养自我评价和自我改正的能力。一个人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能够自我控制和自我监督,行为不越轨,才是真正有道德的人。青年学生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监督能力也较差,在公开场合中因有老师和同学的监督尚能克制自己,惟个人独处时,往往不能自控,有些人因而干出蠢事和坏事。因此,培养学生的自控和自监能力是进行自我教育和发展道德自律的重要一环。

锻炼学生的道德意志,是道德自律的关键。道德意志是指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或责任中克服内心障碍和外部困难的能力和毅力,表现为实际行动中果断、坚决、勇敢、自制和坚持不懈的精神。在学校生活中,有的学生常常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触犯纪律,主要原因之一是自制力不强,缺乏坚持精神,不能自律。训练学生的道德意志,首先要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道德动机和行动目的,动机的确立是要经过思想斗争的,动机斗争的过程就是一种意志锻炼的过程,只有当正确的动机战胜不正确的动机之后,正确的行为目的才得以确立。其次,要提高学生的认识,培养坚定的信念及崇高的义务感和责任感,以增强意志力。再有,要求学生在履行道德义务中有坚韧不拔的精神,克服各种障碍和困难,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这是道德意志的集中表现。

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道德自律的又一重要条件。道德行为习惯是指稳定、经常的,在一定条件下自然而然地出现的道德行为方式,习惯是行为经过反复实践而形成的,习惯的形成对于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形成了习惯能使行为偶然性变成必然性,由不经常的行为变成经常的一贯的行为。而且,形成了习惯能使行为巩固而发生迁移作用,例如学生在学校养成了良好的遵守纪律的习惯,这种习惯能迁移到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遵守国家法律。培养道德行为习惯主要通过各种实践活动,某一种行为经过反复实践自然养成习惯。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训练学生,特别要重视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训练。但行为习惯训练不能孤立进行,应该与提高道德认识结合起来,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进行行为训练,增强自觉性,克服盲动性和被动性。在训练过程中,还要注意培养学生自我反省的习惯。“吾日三省吾身”,这是古人进行道德修养的座右铭,它对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是有借鉴意义的。

学生的个性不同,自律水平和行为方式均有差异,教育者要针对不同性采取有效措施指导行为训练,切忌一刀切或一锅煮。有些学生沉着、坚韧、持久,但经常缺乏主动性和果断性,对这类学生要着重启发他们的自觉极性和提高坚定性。有些学生积极、活跃、朝气蓬勃,但有时会产生轻率或鲁莽的行为,对这类学生要着重培养他们沉着和提高自控能力。有些学生热情、主动、果断,但常常不能坚韧、持久,对这一类学生要着重锻炼他们刻苦耐劳和坚强的毅力。还有些学生个性轻弱、胆小怕事、易受暗示,对这类学生,要着重锻炼他们勇敢、果断精神和原则性。学生的道德自律教育,一方面需要贯彻因人施教的原则,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集体教育,只有把因人施教与集体教育结合起来,才会提高教育效果。

道德自律是现代社会秩序实现的最高形式,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体制外经济力量不断增大。这些导致了人们之间利益的协作行为的减少。而且这一变化还导致人们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出现了利益的多元化倾向,人们之间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和自然性增强。另外,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企业破产、倒闭、工人失业、下岗等,使得他们由原来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原单位的控制。这种突然“放松”和失去原有单位的“他律”的状态使人们一时难以适应。由于社会他律性的规范对人们市场经济行为的约束相对弱化,因而对个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自律。只有通过不断提升社会成员个体道德自律要求,把法律的精神与价值深化到个体的心灵中去,形成社会成员自觉、自律行为,才能最终实现我国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学校教育在这方面担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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