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投诉预防与处理论文_张莉

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投诉预防与处理论文_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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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工程招标采购中常见的投诉事项,针对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投诉预防与处理进行详细探究。

关键词:工程招标采购;投诉预防与处理

一、工程招标采购中常见的投诉事项

1、招标人行为引发的投诉

提高资质要求。如预算57万元的某办公大楼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资质的单位即可承担,但招标公告要求“二级及以上”。

设置过高的业绩要求。如某些地铁工程施工招标所要求的具有“已竣工的地铁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引发的投诉。

与投标人串通,搞所谓“假招标”。如“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脱硫装置总承包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投诉针对的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事项。

2、投标人资格及行为引发的投诉

现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9部委2007年第56号令发布)对投标人资格有12种限制情形,因此理论上讲违反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引发投诉。但实际上基于“投标人一般不会明知故犯”以及“容易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时发现”这两种原因,有些投诉很少发生。如内容为“投标人为在招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这3种情况的投诉几乎没有。其余比较多见的有:投标人在施工招标前曾参与设计等前期咨询;最近3a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不在上述12种情形但属于有关法规禁止被经常出现的投诉事项有:投标人正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有行贿记录;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投标人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或涉嫌造假;投标人之间的串通[1]。

3、招投标监管部门引发的投诉

如某轨道交通工程气体灭火系统项目于2011年9月21日11时在当地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时,一位现场的投标人代表在用手机拍摄的一段视频中无意间看到开标结束后,竟还有人往装有投标文件的箱里塞材料。而且事后得知塞资料的人属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代表,于是有投标人对上述行为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提出投诉,要求重新评标。9月27日作出处理决定,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确有投标开标结束补充投标材料的行为,但以上补充材料已被拒绝,因此认为“招投标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10月8日中标结果公布后引发更多投标人加入投诉的队伍。10月12日“招监办”通知投诉人前往“辨认录像”,3家投诉人一致确认开标结束后塞投标补充材料正是上述公示结果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所为,但“招监办”一口否认。投诉人即强烈要求调看交易中心原始录像,“招监办”的答复是:“录像丢失了”。投诉人随后更以“销毁证据”为由报警。

二、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投诉预防与处理

1、充分准备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其意思是:任何事情准备充分的话,成功的机会就多,反之则失败的可能性更大。这就像发言前如果打好腹稿就不会出现结结巴巴;事前筹划充分就不会陷入困境;行动前考虑周全就不会后悔;出发前选好路线就不致于穷途末路。

招标工作的组织也是如此。以开评标会为例,会前应筹划好会场用品、落实到会人员、制作席位牌、安排好座次等会议事项。有外地专家参加的评标会还应做好接送与交通费用的报销工作;开标前应将接收标书、核验身份、检查密封、唱标录标、确认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等事项逐一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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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程序

以开标会为例,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及注意事项:第一,开标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有专人核验投标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缴纳确认函。第二,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应集中堆放,避免每个投标人抱一包。第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到,主持人即宣布开标正式开始。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再接收,但应作好记录。第四,开标时主持人首先应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并明确唱标、监标和记录人员,然后宣读开标程序以及开标纪律。第五,唱标。唱标是开标中最重要的环节。应采用唱标两次的方法,即每家投标书宣读两次,对投标报价应将大小写同时宣读一遍,如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第六,开标结束,应请监管部门人员以及所有投标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2]。

3、正确区分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第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第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第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第四,超过投诉时效的;第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第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如某项目评标结束后,有投标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因此,其投标应被否决。实际上上述情况发生在开标现场,因此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划分阶段开展工作

即按照了解情况、相互沟通、表明态度、作出决定共4个阶段展开工作。了解情况阶段要充分重视投诉人的意见,通过认真调查和取证,对投诉事项理清头绪,做到心中有数;沟通阶段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摆事实,讲法理,以理服人;表明态度阶段要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但要讲究方式方法,让人能够接受;决定阶段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由一个出口以书面形式答复。书面答复前,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调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等资料;第二,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评标时的情况,请项目负责人就投诉内容从自身角度做出说明;第三,与投诉人进行沟通;第四,就投诉内容向参加该项目评标的专家进行咨询,如有必要可咨询法律顾问或现场纪检监督人员;第五,根据调查的结果起草回复函并报领导批准;第六,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投诉[3]。

5、依法办事

如某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被投诉,原因是该公司在前两天参与另一个项目中标了,项目负责人是同一人,正好也处于公示期。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投诉人以此为依据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此项投诉涉及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另一个项目也是处于公示期,还没开始发放中标通知书,这算有在建项目吗?第二,两个项目同属于公示期,应该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放弃哪个项目的中标资格,还是由后开标项目的业主取消他的中标资格?

对此投诉受理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中标通知书没有发出,合同也没有签订,不能算有在建项目;对上述第二个问题,视以下情况而定:公示期是不同时间结束的,公示期先结束的项目应为该投标人的中标项目;公示期后结束的,应视该投标人已有在建项目,未通过中标结果公示,依次选择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是同一时间结束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出,投标人应有选择一个中标项目的权利,但同时要为自己放弃的那个标承担法律责任。

结束语

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投诉属于投标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通道。没有投诉并不等于招标工作组织得无可挑剔,因为所有投标人串通一致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投诉,但招标工作准备充分、严格依法办事、富有人性化等必然有助于减少投诉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韩红美.招标采购评标方法解析——以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4(01):52+64.

[2]张晓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的制定[J].价值工程,2014(16):88-90.

[3]翟建勇.采购招标标准化建设的实践和探讨[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4(12):55-59.

论文作者:张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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