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转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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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2)07-0021-10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流转税,又称商品税或货物与劳务税,是以商品流转额或劳务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收。与其他税收相比,流转税因具有税源稳定、课税隐蔽、易于管理、纳税便利、征收阻力较小等特点,成为我国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稳居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

关于流转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一直存在意见分歧。赞成以流转税来调节收入分配的观点认为,一方面选择性课征的流转税通过区别对待不同商品和服务,能起到调节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影响不同消费模式个体的消费成本,进而调节不同消费群体收入结构的作用。如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选择性课征的消费税,由于高收入者占据了奢侈品消费市场份额的绝大多数,从而使得对奢侈品的课税一定程度上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消费习惯、消费模式差别越大,运用选择性流转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空间就越大,调节贫富差距的效果就越明显。另一方面,根据永久收入假说,家庭消费更多地取决于永久性收入而不是暂时性收入,借助资金融通,消费者可以通过借贷和储蓄在各期之间平滑消费,使消费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通常情况下,消费的波动性要小于收入的波动性,消费水平的差别比当期收入的差别更能真实地反映个人的长期收入差异。对消费课税的流转税制度如果设计得当,其对收入分配的长期影响可能反而优于对当期收入课税的所得税制度。

反对以流转税来调节收入分配的观点认为,明确的税负归宿和累进的税率结构是选择调节收入分配有效税种的首要前提和制度保障,而这两点流转税均不具备。第一,由于流转税属于间接税,具有容易转嫁的特点,其调控收入分配的实际效果受制于消费模式、消费习惯以及税负转嫁程度等多种外部因素,在税负归宿上不明确。有学者提出,一个国家流转税的比重越高,就越难以准确描述税收负担在社会各阶层间的分布状况,就越难以对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作出判断。第二,流转税调节收入差距的理想前提是税负能顺利转嫁出去,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显然,这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满足。即使假设流转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作用,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普遍课征的流转税不可避免会呈现累退性,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第三,流转税是对市场活动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间接课税,而不是对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直接课税,无法实行累进税率,无法体现“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无收入的不缴税”的分配原则。因此,并不适合担当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

为了获知流转税对个人收入分配产生的确切影响,必须对其展开深入细致的实证分析。研究流转税收入调节作用的实证分析方法主要有微观模拟法和一般均衡分析法。微观模拟法直接利用微观收入和消费数据,考察税收在不同收入群体中的分布。一般均衡法则通过设定具体的需求函数、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等,建立一组方程,在一系列条件约束下,求解在市场均衡下的税收分布。早期的研究结论大多支持流转税具有显著累退性的观点。如Kakwani(1977)对澳大利亚收入数据的研究发现,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累退因素来自间接税,不论是对奢侈品还是对必需品的课税,所有对商品的课税均呈现累退性,全部间接税使收入不平等程度提高了约4%。[1]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关于商品税归宿的研究成果,认为商品税的累退性也许并没有早期研究结论所认为的那么大。如Younger(1999)利用消费者支出调查数据研究了马达加斯加的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发现,间接税随收入变化的情况并不总是累退的。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增值税的累退性要小于其他形式的流转税,至少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累进性是一样强。[2]

受分析方法和微观数据的局限,我国流转税与收入分配关系的实证研究文献非常有限。王剑峰(2004)提出了流转税影响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模型,并以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数据为例,计算了各不同收入组消费结构差异对三大流转税税收负担率的影响。[3]刘怡、聂海峰(2004)利用城市住户调查资料考察了三大流转税在不同收入群体的负担情况,认为整个流转税是接近比例负担的,对收入分配状况的恶化并不显著。[4]刘怡、聂海峰(2009)通过比较1995-2006年城市不同收入组人均增值税和营业税负担的Suits指数,发现增值税一直是累退的,而营业税一直是累进的。流转税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但是近年来影响有所下降。[5]李绍荣、耿莹(2005)通过分析税收结构对经济的总体规模和要素产出效率的影响,说明我国税制结构中各税类的份额对经济增长和要素收入分配的效应,指出现阶段流转税份额的增加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市场收入的分配差距。[6]王乔、汪柱旺(2008)对我国税制结构与收入分配差距的相关性分析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7]张阳(2008)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通过对比我国城乡居民负担流转税的比例与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计算我国流转税体系的累退程度,结果显示,我国流转税在城镇和农村都具有较强的累退性。[8]

我国现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形成具有历史必然性,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流转税的这种主导地位应该都是其他税种难以企及的。因此,研究流转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我国2002-2009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在不同收入户城镇居民间的分布情况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决定流转税收入调节效应的主导因素,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流转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流转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和方法

本文的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把城镇居民按收入从低到高分成最低收入户(10%)、低收入户(10%)、中等偏下收入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收入户(20%)、高收入户(10%)、最高收入户(10%)七个组别。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数据来自《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2003-2004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05-2010),将所有消费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居住和杂项商品与服务八大类共36项。以上收入和支出数据均以家庭人均指标为基本分析单位。

利用上述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数据,结合不同消费品和服务适用三大流转税法定税率的不同情形,可计算出不同收入户家庭各类消费品的支出收入比(即各类消费支出占不同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和承担三大流转税的税负率(即负担流转税数额占不同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如果人均流转税的税负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则说明税制具有累进性,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之,如果人均流转税的税负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则说明税制具有累退性,会加剧收入分配差距;如果人均流转税的税负率不随收入的增减而变化,则说明税制是中性的,不会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

(二)增值税的税负分析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以来,我国增值税实行两栏税率制,除少数生活必需品和农业初级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外,其余绝大部分货物适用17%的基本税率。以2009年数据为例,计算城镇居民各不同收入户家庭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基本税率的消费支出占其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支出收入比,然后乘以法定税率得出相应收入组的增值税负担率,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表2。

表1显示,由于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消费品主要是日常必需品,需求的收入弹性较小,其支出收入比和税收负担率随着收入的增加呈现显著的递减趋势。2009年该类消费品最低收入组的整体支出收入比为34.90%,而最高收入组仅为9.07%,最低收入组是最高收入组的近4倍。相应地,2009年该类消费品最低收入组的整体税负率为4.01%,而最高收入组仅为1.04%,低收入组的税负远远超过高收入组,呈强烈的累退性。

表2显示,与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商品的消费变化趋势不同,适用基本税率的商品和劳务由于处在消费结构的不同层次,其消费变化趋势呈现明显的异质性。如豆制品、菜制品、奶制品、调味品、糕点、干鲜瓜果制品、衣着材料、鞋类、电、药品费等生活必需品因较小的需求收入弹性,其支出收入比和税收负担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大幅递减;服装、床上用品、医疗器具、通信工具等居于消费结构中间层次的商品,其支出收入比和税收负担率随着收入的增加先上升后下降;而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保健器具、滋补保健品、交通工具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用品等居于消费结构上层的商品因较大的需求收入弹性,其支出收入比和税收负担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递增。各收入组消费支出的变化趋势与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基本相符。2009年该类消费品最低收入组的整体支出收入比为35.81%,最高收入组为30.57%,相差5.24个百分点。相应地,2009年该类消费品最低收入组的整体税负率为5.20%,最高收入组为4.44%,相差0.76个百分点。整体而言,该类消费品的收入支出比和税负率在不同收入组之间差距不大。

综上所述,2009年最低收入户适用增值税的消费支出的整体税负率为9.21%,最高收入户为5.48%,最低收入户比最高收入户高出3.73个百分点,前者的税负比后者高68%(见表3)。因此,整体而言,增值税表现出明显的累退性,对收入分配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且逆向调节的症结主要在于适用低税率消费品的消费缺乏收入弹性。

(三)消费税的税负分析

我国消费税是以某些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和税率的差别性是其课税的主要特征。现行消费税仅对少数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和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产品课征。对2009年城镇居民各不同收入户家庭消费税负担率的具体计算结果见表4。

表4显示,四种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明显分成两类:烟草和酒类的税负率由于其支出收入比随收入增加而大幅下降,具有强烈的累退性(这提示我们,如果希望借助对烟酒的课税来减少其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其结果可能绝大部分税负将落在低收入者身上);家庭交通工具和相关燃料及零配件的税负率由于其支出收入比随收入增加而明显上升,具有较强的累进性(这说明,如果能通过调整税率加大对此类商品的课税,不仅有助于促进环保节能,还可以对收入分配起到积极调节作用①)。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最低收入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支出承受消费税的税负率为0.79%,最高收入组为1.00%,最低收入组比最高收入组相差0.21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尽管消费税的税负率在高低收入组之间差距较为明显,但由于不同消费品的调节作用相互抵消,再加上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狭窄,相对其他流转税而言整体税负偏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

(四)营业税的税负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2009年城镇居民各不同收入户家庭营业税负担率的分析结果见表5。

表5显示,征收营业税的商品和劳务由于处在消费结构的不同层次,其消费变化趋势也呈现异质性。如通信服务等居于消费结构下层的服务因较小的需求收入弹性,其支出收入比和税收负担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显著下降;而在外饮食、住房、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居于消费结构上层的服务和商品因较大的需求收入弹性,其支出收入比和税收负担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明显上升;交通费的支出收入比和税收负担率随着收入的增加先上升后下降;其余服务的组间差异很小。其中,特别是对文化娱乐服务的课税,具有强烈的累进性,最低收入户的营业税税负率仅为0.04%,而最高收入户的营业税税负率高达0.41%,是最低收入户的10倍!

整体而言,2009年最低收入组的营业税税负率为0.61%,最高收入组为1.08%,最高收入组是最低收入组的1.8倍。因此,营业税表现出明显的累进性,且累进程度略胜于消费税。但由于营业税总体税收负担率相对较小,其对收入分配的积极调节作用同样有限。

(五)流转税的整体累进程度

为了更准确地度量流转税的累进或累退程度,更好地反映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以下我们将计算流转税的税收累进性指数——Suits指数。[9]Suits指数是美国经济学家Daniel B.Suits类比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提出的一种衡量税收累进程度的方法,通过对比高低收入者承担的税收份额的比例与其收入份额的比例,来判断税制的累进与否。

根据定义,Suits指数的取值介于-1到+1之间,负数表示税制是累退的,正数表示税制是累进的,0表示税制是比例的。Suits指数既可以用于不同税制累进程度的横向比较,又可以用于同一税种或税收体系不同时期累进程度的纵向比较。将家庭

根据前述数据资料,绘制出我国2009年流转税分税种的集中度曲线(见图1)和全部流转税整体的税收集中度曲线(见图2)。图中,横轴表示不同家庭按收入从低到高排列的累计收入百分比,纵轴表示相应累计承担流转税的百分比。如果这条税收集中度曲线与45°对角线重合,说明等量的收入承担等量的税收,税制是比例的,如果税收集中度曲线在45°对角线的下方,则说明低收入者承担的税收份额小于其收入份额,而高收入者承担的税收份额大于其收入份额,税制是累进的;如果税收集中度曲线在45°对角线的上方,则说明低收入者承担的税收份额大于其收入份额,而高收入者承担的税收份额小于其收入份额,税制是累退的。

经计算,2009年我国低税率增值税的Suits指数为-0.2055,基本税率增值税的Suits指数为-0.0159,消费税的Suits指数为0.0483,营业税的Suits指数为0.1038,全部流转税的Suits指数为-0.0401。由此可见,低税率和基本税率增值税的Suits指数均为负值,说明增值税是累退的;营业税、消费税的Suits指数为正数,说明营业税、消费税是累进的。由于增值税的税收主体地位,整体而言,全部流转税制呈现轻微的累退性。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计算出我国2002-2008年各流转税的Suits指数,绘制出我国2002-2009年分税种流转税Suits指数的变化趋势图(见图3)。

图3 2002-2009分税种Suits指数变化趋势图

如图3显示,2002-2009年消费税的Suits指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并且由负转正,表明消费税由累退性逐步转变为累进性。除此以外,增值税、营业税和总流转税的Suits指数变化均不明显,整体流转税呈现微弱的累退性。

有研究表明,1966年和1970年美国销售税和消费税的Suits指数分别是-0.16和-0.15。[9]2001年联邦消费税的Suits指数为-0.366,而以销售税和不动产税为主的州和地方税的Suits指数为-0.066。相比较而言,一方面反映我国流转税的累退性似乎略小于美国;另一方面,表明流转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总体上都是不利的,这和大家关于流转税是累退的普遍看法是一致的,只是其累退程度可能不如人们预想的那么大。

(六)流转税对基尼系数的影响

进一步计算各收入组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的基尼系数和扣除流转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结果见表6。

可见,由于流转税总体上的累退性,扣除流转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均小幅上升,平均上升幅度在1个百分点左右,但上升幅度随时间推移似有下降趋势。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流转税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尽管总体影响程度并不明显。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考察2002-2009年我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城镇不同收入组居民之间的分布情况和税收负担率,可得到以下基本结论:

1.由于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消费品主要是日常必需品,需求的收入弹性较小,低收入户的税负率远远超过高收入户,前者税负率平均达后者的3至4倍,具有强烈的累退性。而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商品和劳务由于处在消费结构的不同层次,其消费变化趋势呈明显的异质性,但总体来说,该类消费品的税负率在不同收入组之间差距不大。综合来看,增值税整体表现出明显的累退性,低收入户的税负率平均是高收入户的1.7倍左右,对收入分配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且逆向调节的主要症结在于适用低税率消费品的消费需求缺乏收入弹性。

2.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中,烟草和酒类的税负率由于其支出收入比随收入增加而大幅下降,具有强烈的累退性,低收入户的税负率平均是高收入户的1.7倍左右;而家庭交通工具和车用燃料的税负率由于其支出收入比随收入增加而明显上升,具有较强的累进性,高收入户的税负率达平均税负率的2倍左右。两者相抵消,消费税对收入分配整体影响并不明显。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以来,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高收入者在交通工具和车用燃料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不仅完全抵消了烟酒产品课税所带来的累退性,带动消费税整体由累退性转向累进性,且累进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3.课征营业税的劳务由于处在消费结构的不同层次,其消费变化趋势也呈现异质性。整体而言,最高收入户的税负率是最低收入组的1.8倍左右,营业税表现出稳定的累进性,且累进程度高于消费税。其中,特别是对文化娱乐服务的课税,具有强烈的累进性,最高收入户的营业税税负率平均达最低收入户的10倍之多!

4.由于增值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因此,营业税的累进性被增值税的累退性抵消殆尽,全部流转税制度呈现非常轻微的累退性,或者说接近比例税制。从Suits指数和课税前后基尼系数的比较来看,流转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总体上是不利的,这和大家关于流转税是累退的普遍看法相一致,只是其累退程度可能远不如人们预想的那样大,且税后基尼系数上升的幅度随时间推移有下降的趋势。

5.在假定流转税全部由消费者承担的前提下,按比例课征的流转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事实上取决于各种消费品的消费模式,即消费需求的收入弹性。对消费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的商品课税,其课税结果一般来说是累进的,因而有利于缩小税后收入差距;而对消费需求收入弹性小于1的商品课税,其课税结果一般来说是累退的,因而倾向于扩大税后收入差距。受恩格尔系数下降的影响,由于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商品均为基本生活必需品,其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随时间推移下降较快,其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也将有所削弱。

(二)政策建议

上述三大流转税种在累进性上存在差异的客观事实提示我们,通过恰当选择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实施差别税率结构,对特定商品和服务课征的流转税完全有可能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鉴于流转税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重要性,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尽量减少流转税的累退程度可能比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显得更为迫切。

由前述分析结论得出的政策建议主要有:

1.应通过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低税率的税率水平,特别是需求收入弹性较小的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率。

2.根据消费结构变化趋势,继续保持或提高对高档汽车和燃油课征的消费税,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

3.通过对高档文化娱乐活动课以高额营业税,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2009年营业税税法修订之后,全国各地陆续大幅下调了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这一改革预计对营业税的收入调节效果会带来不利影响。

注释:

①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中有一项“其他商品和服务”,囊括了所有无法直接纳入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个人用品与服务支出,其中也包含金银珠宝饰品、高档手表、化妆品等应征消费税的项目,但由于其下没有项目细分、金额无法准确划分,故只能予以忽略,这种处理方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消费税对收入调节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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