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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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战,其成败足以左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其意义足以影响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究竟如何突破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旧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近几年来,经济理论界和特区企业体制改革试点一直在探索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自80年代起,为了打破“大锅饭”旧体制,提出“放权让利”,实行以经济责任承包制为特点的改革;但是,承包者的短期行为,成了企业体制改革一个重要障碍,这是第一阶段。80年代中后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了克服企业承包者的短期行为,以及为了开辟集资新渠道,遂有以企业股份制为特点的改革;但是,股份制的施行仍未完全摆脱传统国有企业的垄断和束缚,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并未真正转变,这是第二阶段。90年代初,为了转变机制,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体制改革重点,开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特点的改革,这是第三个阶段,也是一个关键时期。

目前,国企改革不只极具必要性而且极具紧迫性。君不见,近两三年国企的亏损面越来越宽,亏损金额越来越大,经济效益下降,在这样不宽松的经济大环境下,国企改革刻不容缓,但又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深圳作为全国改革试点的试验场,具有超前性和示范性,更迫使我们要努力探求,希望能闯出一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路子。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必须对国有企业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包括“三改一加强”即“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所谓改革,是指改革产权制度,转变内部机制,转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谓改组,是指反映产权明晰的企业组织结构,如一般企业改为股份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谓一加强,是指加强企业管理,明确改革同时不放松管理,实际上管理本身也需要改革。无疑,所有这些,都是“改”字当头,内容不一,但彼此是相辅相成的。

这就要求在深化国企改革中,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抓大放小”的方针。具体来讲,应抓好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的资产似乎产权明晰,但实际上厂长无权无责,一切听命主管机关的指挥,盈亏不负责任,因而产生许多弊端。但是,市场经济下竞争激烈,企业不可能长此下去。如果国有企业资产实行托管制,可能是个较好的解决办法。但要托管,就会产生:①委托谁来管;②谁来委托;③要评估资产。为此深圳建立了“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经济)企业。

设想将一些国有集团公司改制为多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就是转变为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以母子公司的名义同下属企业发生产权关系,并以国有资产出资者的名义对下属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利,主要从事产权经营运作;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向国有资产委员会负责,一方面按国有股权应得的收益直接向下属企业收取,另一方面将一定收益投资于发展下属企业。这就是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主要地通过更新和技术改造,首先应当保证下属企业原有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亏蚀和流失;在此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主要实现企业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增值),使国有企业内涵扩大生产与外延扩大生产结合起来,在市场导向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目标。

改制后的最大差别:①依法派出产权代表去管理企业或参予企业重大决策;②按国有股(产权)取得应有的收益;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职能是主要经营资产,下属企业则进行生产经营。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可以采取控股或参股办法,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法人关系,明确所负的有限责任,既改变了过去的无限责任制,也改变了下属企业无偿占有总部资产的现象。这体现了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不直接经营,而托管让经营公司去直接经营,政府直接关心的是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按产权份额取得收益便足矣。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发生变化,也达到了政企分开。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深圳目前已有36家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其中大集团公司已改建为3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改制后由于转变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如 1994年建设集团改为资产经营公司后,净资产19.8亿元,比上年增长了54.8%(其中国有净资产13.6亿元,比上年增长46.2%),实现利润6.6亿元,增长21.8%,在不少国企亏损严重的情况下,越显出改革的巨大威力。

某些特殊产品或享有特殊政策待遇的企业如免税品供应公司、公共汽车公司、石油液化气公司,因其具有垄断性和垄断利润,或特殊的社会公共利益事业,目前将其改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适宜的。

国有企业改制,允许资产流动,但国有资产主要较集中于国家竞争性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和国家垄断性行业。对小型国有企业,可主要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有偿转让形式、把取得的国有资产价值转而投入有市场有效益的公司,从总体上和长远来说国有资产将不是减值而是增值的,从而有助于壮大而不是削弱公有经济。

二、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中,重要的一环是分配制度改革,成功与否,涉及企业生产能否搞好,但分配是复杂的问题,不易做好。改革应发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机制,既要对企业职工收入拉开差距,又不要过分悬殊,以达到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分配制度中,对广大职工阶层,可自愿建立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先试点,总结经验,再推广。对此,也有异议,认为内部职工持股制是“化公为私”,将会使国有资产流失。但是我赞同试点,我认为采取一些措施,将可防止产生的弊端:①在理论上,职工收入低于其劳动所值,已不合理,持股意味着只返还其应得而未得的小部分而已;②内部职工股,仍需以个人出资为主,即大部分资金由职工出资,小部分可由公司历年提取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或公益金划转,仍有困难者可由公司贷款;③全部内部职工持股份额不超过占公司总股份的30%,国有股仍占大头;④实行“三不”,即不继承、不流通、不转让,只准由本职工持有,消除目前一些公司内部股在上市时立即抛售套现,完全同企业利益脱钩的现象。

这个办法,可能使内部职工不仅从名义上作为公民、国有企业所有者之一,而且因其投资而成为股东之一,个人切身利益直接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令其关心去加强监督企业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有利于激励职工努力生产,壮大国有经济。这就是所说的“欲取之先予之”。而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和“化公为私”者也可以放心了。诚然,这需要制定相关法规,依法行事。

至于公司管理层、经营者的收入,可实行年薪制试点。这需要发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其宗旨在于落实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责任目标,提高公司生产力。

采用年薪制的办法是:①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分类挂钩(企业可按国际惯例分类定级,取消原企业的行政级别);②年薪收入实行结构工资,即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效益工资中董事长、总经理工资同净资产和实现利润双挂钩。③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享受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等其他工资性收入。

年薪制的实施,应体现按劳分配,使经营者的贡献大小同个人收入直接连在一起,这就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也防止了平均主义倾向。但是,领导层、经营者同生产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能过分悬殊,造成贫富两极分化,须知这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因此,如何做到合理和公平,仍需在试点中探索。不能为了效益,而忽视公平。没有公平,又怎能算社会主义?特别是分配制度的规范化,必须严格执法,绝不允许弄虚作假,绝不允许在名盈实亏下,企业领导层、经营者仍然大领奖金。

一个企业要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还应考虑实行以丰补歉,盈利多的丰年,建立工资准备金,遇亏蚀的歉年,对最低工资水平的职工给予补差,令其领取达到平均的水平。

三、领导体制

健全的企业领导体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改组、转变机制、适应市场需要的关键。再好的制度,还是要人去执行的,所以企业办得好坏,首先取决于领导决策层和经营者。而怎样物色精明能干的公司领导层,已成为国企改革中人们关心的一个焦点。按照《公司法》应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董事会出董事长,作为国有资产产权的法人代表,再由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深圳市的具体做法是,董事长由市委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报市委或上级人事部门核准资格,由董事会聘任。

目前,为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效益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素质,是十分必要的。我们主张,董事长应当专职化,不宜兼职,否则,难以真正履行职责;而总经理层应市场化,采取公开招聘办法,加入竞争机制,选择出类拔萃的企业家,也是恰当的。

为了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公司董事会成员应由产权代表、财务总监、党组织负责人、公司员工代表、社会知名专家和本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员组成。但规定董事会中经营管理班子成员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便既发挥各个组织的职能,又保证决策核心的作用。经营班子要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有权检查经营班子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有权解聘失职经理。两者职责分明。

四、监督制度

公司设监事会,顾名思义,主要是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以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产权部门推荐,经监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要发挥监督约束机制,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股东会负责,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一些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原因有:①对监事会的职能产生误解,以为监事会就是向董事会或总经理“争权”;②兼职监事太多,本职工作忙不过来,造成“监事不监”;③监事报酬或津贴偏低,监事会经费不足。我们认为,除了要落实国家有关公务员不允许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的规定,应尽快辞退有关部门领导兼任监事会主席、成员外,其余上述问题也需认真解决。尤其公司党组织在这方面应发挥更大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国企建制的特色。

完善约束机制,令其纳入正轨,应当研究建立投资审议与监督制度、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包括集团公司对下属二级企业的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并制订相应制衡的措施,实现监控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需要提出,目前财务监督失控:①有的是由于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②有的子公司下属衍生的公司太多,或层层转包;③某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十之七、八失实。这种无序的、混乱的状态是不容再蔓延下去了,这就使加快有关监督法规出台更具迫切性。为此,深圳改革试点已提出对策:①对担保贷款行为,应以审批制代替备案制,有的公司甚至提出不准为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②不准组建三级公司,减低管理跨度;③对会计师事务所此类中介组织进行整顿,以维护社会中介组织的公正性、权威性。这是可取的。

五、社会保障制度

在国企体制改革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配套改革,就是必须建立相应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制度,同时向建立城乡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这是国企改革的必要条件。否则,要实现深层次的国企改革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试想,要把国企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必然是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一些企业在竞争中被兼并、转让、以至破产,是不可避免的。而兼并、破产企业的员工,又不能不管,所以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方可保证社会稳定;同时,要对失业、待业者进行再就业培训,使其无后顾之忧。这方面德、日两国做得较好。深圳施行社会保障制度已多年,去年又成立社会保障机构(将社保和医保机构合并),统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还由于深圳的国企年青,相对内地来说,包袱小,对推进国企改革是有利的。

总括而言,对国企的改制、改组和改造,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配套的改革措施(包括社会保障、财税、金融体制等改革),相应的法制,才能够在跨入2000年之际,建立较完善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难度虽大,但是,不能退,不能停,只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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