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原则的嬗变--从民族到民族--兼论恩格斯对“民族原则”的批判_恩格斯论文

民族自决原则的嬗变--从民族到民族--兼论恩格斯对“民族原则”的批判_恩格斯论文

民族自决原则的岐变:从Nation到Nationality——兼谈恩格斯对“民族原则”的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民族自决论文,原则论文,民族论文,Nation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民族分离主义在全球蔓延盛行,导致各国民族矛盾此起彼伏,造成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局动荡、经济衰退,甚至种族仇杀、国家分裂。民族分离主义给国际社会带来无尽灾难,但它诉诸“民族自决”理论。“民族自决”“一族一国论”成了民族分离主义者堂而皇之的借口,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自决”的观点也经常被民族分离主义者歪曲滥用。正如恩格斯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一文中指出,民族原则在东欧已经发生了质变,“民族原则远非波拿巴为了支持波兰复兴而发明的,它不过是俄国人为了灭亡波兰而发明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26页)在民族分离主义势力日益猖獗的今天,厘清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自决的观点,批判民族分离主义,捍卫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观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民族的古今之别

       英文中的Nation来源于拉丁语Nasci的过去分词,后来进一步演化为Natio,其源始含义为“诞生物”,指诞生于某个地方的一群人,具有同一血缘和共同语言所组成的社会集团。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指出语言、地域等是民族形成的必备条件。恩格斯也多次将语言、地域、共同历史、共同情感作为民族的特征。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作了概括总结,他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要素作为判别民族的重要特征。由于对共同经济生活的强调,斯大林认为,资本主义之前没有民族,只有部族,原因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是自然经济,民族内部缺乏必要的经济交往,许多民族尽管拥有共同的语言、历史和文化心理,但缺乏共同的经济生活。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到来才使得民族内部共同的经济生活成为可能。斯大林的民族观在学界存有争议。按照斯大林的说法,千余年来,散落在欧洲乃至世界各地的犹太民族并不构成为民族,这与人们的普遍认知相悖,马克思、恩格斯也没有否认犹太民族的存在。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民族定义上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都强调民族的发展存在着古今之别。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民族处在传统发展阶段,民族与国家处于分离状态,民族的发展受到封建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就欧洲而言,在中世纪,宗教神学居于统治地位,教权高于王权,国家是上帝的国家,不是民间更不是民族的国家。此外,层层分封的封建制度也阻碍了民族国家观念的形成,臣属只对自己的封主效忠,而不对国家效忠。尤金·韦伯以大量材料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样的论点:甚至“直到1870年以前,法国大部分农村和小镇居民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是法兰西民族的成员,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很多人仍没有意识”。(潘志平,第218页)显然,法国长期存在的小农经济限制了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横亘在欧洲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藩篱,经济交往的增多,增强了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意识。到了15-16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诉诸共同的血缘、语言和文化,资产阶级扛起民族主义的旗帜,与启蒙运动携手合作,将压迫性政府和宗教视为自由和解放的主要敌人,在欧洲发起了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反对神权,强化王权和人权。在此影响和推动下,中央集权的王权制国家纷纷建立起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民族发展进入近代阶段,其显著标志是形成了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出现使民族与国家之间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

       恩格斯认为,近代民族的突出特点是它与资产阶级的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国家就是民族,民族就是国家,民族的自然性与国家的政治性高度一致,民族的疆界就是国家的疆域。从英文词汇Nation的含义可以看出民族、国家的一体化过程。到了近代,英文词汇Nation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生活在一国领土之内、统一于一个政府一种制度下的全体人民,即国民意义上的国家(Nation),或政体意义上的国家(State);其二指他们的领土,即地理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不管如何,Nation一词指的是“民族”、“国家”合二为一的国族意义上的Nation。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分析框架

       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从属于其对阶级问题的分析。在他们看来,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和根本动力是分析和研究民族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他们将民族问题看作是更广阔社会问题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承认民族问题、民族矛盾的存在,但是他们认为,各民族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民族矛盾根源于阶级矛盾,民族压迫其实质是阶级压迫。资产阶级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各民族独立和自由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资产阶级并没有在各个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实行平等、自由和民主,资本主义并没有消灭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相反,将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推向了世界范围,加剧了世界性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导致了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的对抗和冲突。“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6页)因此,解决民族矛盾必然要从解决阶级矛盾入手,只要消除了阶级对立、压迫,民族对立、民族矛盾自然也会随之消失,“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同上,第50页)

       由于民族矛盾的从属性质,马克思、恩格斯从来不抽象地谈论民族问题,而是联系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具体条件,对民族运动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站在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立场,分析和评价世界各地的民族运动。19世纪的欧洲,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现象就是各国统治者都在极力鼓吹和煽动本国人民的民族主义情绪。资产阶级总是打着“民族利益”的旗号,在感情上极力煽动本族民众和工人中的“民族主义情绪”,企图用“民族矛盾”掩盖“阶级矛盾”,以便对内巩固统治政权,对外维护资产阶级对其他民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马克思、恩格斯揭穿资产阶级编造的“民族利益”的神话,“各国的资产者虽然在世界市场上互相冲突和竞争,但总是联合起来并且建立兄弟联盟以反对各国的无产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94页)在欧洲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统治、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政治大格局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任何“民族主义”的宣传都成为分化和破坏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手段,“民族主义”已经彻底沦为反动派维护其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主张把分散在各国的工人阶级队伍组织和团结起来“以各国工人的兄弟联盟来对抗各国资产者的兄弟联盟”(《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97页),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对抗狭隘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恩格斯指出,必须对反革命的民族运动给予有力打击,号召欧洲各国人民“对出卖革命的斯拉夫民族‘无情地进行殊死的斗争’,进行歼灭战,实行无情的恐怖主义——而这样做不是为了德国的利益,而是为了革命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42页)

       三、民族自决:支持被压迫民族独立和解放

       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不是去“‘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列宁全集》第25卷,第225页)马克思、恩格斯区分了不同性质的民族运动,并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态度,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革命期间对待欧洲各种民族运动的基本方针。当民族运动与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运动相一致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族运动持肯定态度。对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马克思、恩格斯予以全力支持,恩格斯认为通过民族自决获得民族独立是被压迫民族不可剥夺的权力,“每个民族都必须获得独立,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63页)

       自决思想源自启蒙运动的观念。资产阶级思想家从启蒙运动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观念出发,为民族独立和解放寻求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第一次提出了“国家独立”“民族分离”的要求,“民族自决”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政治舞台。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决权属于人权,它指的是人们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前途的权利。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政府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背叛了人民,人民有权利建立新的政府。这是对自决权利的第一次政治主张。康德强调自决是人的基本道德权利,是人的自由的基础。民族自决显然是启蒙思想有关自决权利的一个应用。民族自决权,指的是具有一定民族意识的人群的“人权”,简言之,就是每一个民族都象个人一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当然包括建立一个独立国家的权力。恩格斯认为,每一个民族都有决定自己命运的自由,只要它不侵犯其他民族的自由。“关于欧洲每一个大民族在一切内部事务上都有权支配自己的命运而不受邻邦干预这一点,的确不会有两种意见,只要这种权利不侵犯别国自由。”(同上,第223页)在恩格斯看来,对被压迫民族而言,民族自决是走向政治解放的必由之路,“对于波兰、德意志和意大利来说,争取恢复民族统一就成了一切政治运动的第一步,没有民族统一,民族生存只不过是一个幻影。”(同上)

       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在早期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在民族自决权基础上的民族运动成为主权国家形成的前提条件,而国家主权则成了民族自决权的最终目的和最高表现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的两个重要的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族自决权“是所有民族内部自由的基本条件之一”。(同上,第223-224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对以民族国家为目的的民族自决运动坚决予以承认,“欧洲各个大民族所享有的这种政治独立的权利,已经为欧洲民主派所承认,那么工人阶级就尤其不能不同样予以承认。实际上,这只不过就是:承认各个国家的工人为自己要求享有独立的民族生存权利,也承认其他无疑具有生命力的大民族同样享有独立的民族生存权利。”(同上,第224页)在国际工人协会1866年会议上,马克思、恩格斯公开主张“通过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在民主与社会基础上恢复波兰,消除俄国在欧洲的影响的必要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60页)

       四、民族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的歧变

       “民族自决”思想大体上属于西方人权观念的一部分,和自由平等博爱一样,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进步的作用,但是在今天民族自决原则已经发生了歧变。民族分离主义者滥用自决原则,宣扬“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认为世界上任何民族都可以凭借民族自决权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被歪曲和滥用成为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道德和精神支柱。恩格斯把这种主张“一族一国”论的观念,称之为“民族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ies)以区别于民族自决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s)。

       早在19世纪中叶,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高潮中,基于民族自决原则的“国家民族一体”论就已经发生了质变。民族自决权的源始意义和主要内容是政治独立权,民族自决权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和人民摆脱帝国主义压迫和奴役、冲垮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民族国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而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的情形下,各民族国家人民再以民族自决为旗号企图从主权国家分离出去,既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如果主权国家内的每一个民族都根据民族自决原则来建立自己的国家,那么,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国家完整性都将受到怀疑,分离主义将永无止境。恩格斯认为,在一些人民已经取得政权、获得政治独立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原则”蜕变成为列强干预他国内政、鲸吞他国领土、分化肢解这些国家的手段。“民族原则远非波拿巴为了支持波兰复兴而发明的。……正如下面我们就会看到的,俄国就是以民族原则为借口吞并了古老波兰的大部分领土”。(同上,第226页)

       在恩格斯看来,民族分离主义者歪曲了民族自决原则。第一个歪曲,就是把民族自决中的民族概念视为一个与Ethnic相关的概念。按照这种观念,凡是Nation就可以自决,自然就被理解为,任一民族集团(Ethnic group)都拥有分离权,从而为民族分离主义张目。在恩格斯那里,Nation是一个民族国家一体的概念,即Nation既是一个血缘、文化上的群体,也是一个疆界意义上的地理概念。由于Nation不同于Ethnic group,所以Nation的疆界与Ethnic group的血缘、语言文化的疆界并不重合。在此情形之下,有一些血缘文化相同的族群,并不期望加入同一个Nation(国家)过共同的民族生活,强调一族一国,只会把事情搞乱。“此外,没有一条国家的分界线是与民族的自然分界线,即语言的分界线相吻合的。法国境外有许多人,他们的母语是法语,同德意志境外有许多人说德语的情况完全一样,这种情况看来肯定还要继续存在下去。欧洲最近一千年来所经历的复杂而缓慢的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是,差不多每一个大的民族都同它的本身的某些处于边远位置的部分分离,这些部分脱离了本民族的民族生活,在多数情况下参加了某一其他民族的民族生活,以至不想再和本民族的主体合并了。”(同上,第225页)所以,恩格斯认为:“‘民族原则’完全不触及欧洲那些有历史地位的民族的民族生存权利这个大问题,如果说它触及的话,那也只是要把水搅浑而已。”(同上)从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民族国家与民族结构并没有本质关联。单一民族结构与多民族结构的国家都是现代民族国家。随着历史的演进,那种按照血缘、族性划分,企图建立单一属性的民族国家的“一族一国论”,早已不合时宜。现代民族国家不是通过族性上的唯一性来获得认同,而是通过公民在政治上和文化上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而形成的。现代民族国家不但取决于民族认同,在很大的程度上更取决于法权安排。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个国族只有在完成了从‘人种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的转变’才能说真正蜕形为现代国家。”(许章润,第25页)从有关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内涵和指向来看,也是如此。联合国定义民族自决权的“民族”,其原文是People或Peoples,而非Ethnic意义上的Ethnic group。换言之,联合国也裁定一国内部的民族、族群或少数民族不享有民族自决权,更没有分离权。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通过后的第二天,联合国大会特别解释说,行使自决权是其统治国不仅“在地理上与其分离,而且种族或文化上也与其处在不同的地域”,这就排除了殖民地以外的自决要求。与将Nation理解为Ethnic group相应,民族分离主义者将Principle of nations替换为Principle of nationalities。恩格斯支持波兰通过民族自决摆脱俄罗斯的瓜分肢解,但是这与民族分离主义者所说的民族原则有很大区别。正如恩格斯所言:“‘民族原则’与民主派和工人阶级关于欧洲各大民族[nations]享有独立自主的生存权利的老观点之间是有区别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25页)这个“民族原则”究竟是什么呢,恩格斯认为,民族自决原则和民族原则的差别在于,在英语中一个是Nation,另一个是Nationality。“只是请注意,现在说的已经不是Nations[民族],而是Nationalities[民族]了”。(同上,第224页)恩格斯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民族都能有以Nation的名义获得独立的政治权利,“威尔士人和马恩人,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就能——尽管这是荒谬的——像英格兰人一样享有独立的政治生存权利。整个是谬论”。(同上,第226页)

       实际上,自决原则出现之初,并非专指民族自决,而是广义的自决,它指的是,在没有外部压迫下,人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在不同的阶段,自决原则的主题和内容也有所不同,有人就将自决分为民族自决、国家自决和人民自决。此外,自决权的本质含义在于自我管理权,自决权不等于分离权,分离或独立仅仅是自决权的选择之一。因此,将自决等同于民族自决,进而将其定义为从原有主权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显然是狭隘的。正如克拉莫尼克所言:“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尽管含有民族主义的音调,但大体上仍是世界主义性质和全球性质的运动——不仅为一个民族贡献自由,而且为全人类贡献自由。”(克拉莫尼克,第45页)而在稍后的抵抗拿破仑时期,民族自决原则蜕变成民族分离主义,转而成为一支公然反对自由的力量。在当今世界,各民族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能够清楚划分各民族的确切地理界线。在这种情况下歪曲滥用民族自决理论,非但不能给各民族带来解放,相反只会带来无尽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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