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与南斯拉夫民族政策失误之比较_民族融合论文

苏联与南斯拉夫民族政策失误之比较_民族融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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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虽然民族问题是其共同诱因之一,但却表现出明显的不同特点:在联邦问题上,苏联的高度集权和南斯拉夫的过度放权,都偏离了绝对分权的原则,从而使联邦制陷入危机;在党的建设问题上,苏共中央忽视民族因素,在其决策机构排挤民族干部,造成对立情绪。南共联盟则实行党的联邦化,造成民族主义的泛滥;在对待主体大民族问题上,苏联过分突出俄罗斯民族,南斯拉夫则削弱塞尔维亚民族,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在民族的产生及消亡问题上,苏联人为地消灭和同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共同体”,促进国家的一体化。南斯拉夫则依靠行政命令制造新的民族,主张多元化,否定“南斯拉夫主义”。这些作法均违背了民族问题的客观规律,终因未能把握好处理民族问题的“度”而殊途同归,导致了联邦的解体。

关键词 斯大林模式;自治化;联邦主义;主体民族;民族分离;民族融合

(一)

纵观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过程,民族问题是其重要的诱因。虽然两国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但是,在其发展道路上,苏联选择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斯大林模式,而南斯拉夫则走上了以分权为其特征的自治道路。由于两国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问题上,存有根本性的分歧,因此,两国的民族政策及其失误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正确分析和比较两国在民族政策问题上的失误,当有重要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来讲,联邦制国家必须在保持中央必要的集权与尊重各民族的自主权之间寻找合理的“度”,既不能无限地膨胀中央权力,也不能过分地扩大地方权力。虽然苏联和南斯拉夫都是联邦制国家,但苏联的高度中央集权和南斯拉夫的过度放权都偏离了相对分权的原则,从而使联邦制陷入危机。

列宁逝世以后,苏维埃联邦制的基本原则未能付诸实施,从而导致联邦制严重变型。斯大林主持制定的1924年的宪法,把军事、外交、财政以及其它各方面的权利都划归中央,划给各加盟共和国的权利极其有限,而且缺乏明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从联盟建立之初就未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1936年颁布的宪法,进一步扩大了中央集权,缩小了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取消了作为联邦制国家重要标志的联盟成立条约,把原归各共和国的管辖范围转交给联盟中央,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关,把最高审判权、最高司法监督权集中于中央,并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必须完全符合苏联宪法,建立统一的纵向管理体制,把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管理权统归中央。赫鲁晓夫上台后虽然进行了以否定斯大林模式为目的的改革,但他对斯大林模式的延续多于改革,继承多于批判。1957年经济改革中虽然把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但时隔不久又以经济动荡和地方主义膨胀为由收回,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中央与民族地区的权力关系模式。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的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特点是以各民族国家机器从属于中央这种更带有行政色彩的控制来取代斯大林时期通过安插俄罗斯干部来控制民族地区的方式。在60~70年代,各加盟共和国的部级单位都分为双重领导的联盟——共和国部和单一领导的共和国部。双重领导的联盟——共和国部不仅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且其权限也远远超过共和国部,各联盟——共和国部垄断了所有重要领域,而纯属共和国的部只负责一些地方性的事务。联盟中央通过各共和国的受双重领导的部来行使其在全苏的权力。从表面上看,在各个共和国的关键部门是由民族干部负责,但实质上他们是隶属于莫斯科中央政府的。因此,苏联的分权制联邦实际上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从宪法规定的政体来讲,苏联是联邦制国家,但却实行了单一制国家的分权模式。在一个绝对分权的国家中以绝对集权模式进行管理,这本身就意味着必然要失败。

在70年代以前,南斯拉夫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相对集中的。但是,通过1971年的宪法修正案和1974年的新宪法,联邦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联邦的权力被严重削弱,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限得到扩大,联邦中央与各共和国之间的权力分配失去平衡,联邦主义畸形发展。首先,联邦中央最高权力机构无法正常运转。在9人组成的主席团内,6个共和国和2个自治省各派一人,外加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在铁托去世后,联邦主席团成为“集体总统”,由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委员轮流当主席。每个委员都代表本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利益,都从本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因此,各共和国、自治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必然造成主席团内部的分歧。其次,决策权力机构失灵。新宪法规定,在议会中坚持民族协商原则,在讨论涉及各共和国、自治省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和使用否决权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在多民族国家中,协商一致能够体现民族平等。但在实践中,协商一致原则往往变成一种否决权,形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局面。特别是对于一些政治经济利益非常敏感的问题,有关各方根本无法协商,难以达成妥协。最后,自治经济管理计划体制过于分散,联邦中央统一发展社会经济战略的职能削弱了,联邦很难使共和国和自治省履行既对本身的发展负责又对整个共同体负责的原则,地方经济民族主义因而慢慢地滋长起来,从而严重破坏了国内统一市场。南共联盟13大指出:“从修改宪法开始的联邦职能下放的过程没有成为非国家主义化的过程,没有成为加速发展社会主义自治和在此基础上加强南斯拉夫共同体的团结的过程,而是成了加强分散化的国家主义过程,从而妨害自治的发展,削弱经济的统一和国家的团结。”[1]因此,70年代以后的南斯拉夫已成为名义上的联邦主义,事实上的邦联主义。

(二)

在多民族的联邦国家中,党的建设要考虑到民族因素。既要根据民族情况适当放权,反对中央专权;又要维护党的统一,反对党的联邦化。苏共中央统得过死,民族干部难以参与决策,造成对立情绪;南共联盟则放权过头,中央机构大权旁落,民族主义泛滥成灾。

1934年联共(布)17大修改党章,取消了党的区域组织,使原来享有一定自主权的加盟共和国党组织的权限大大缩小。通过1936年的宪法,斯大林又在全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党领导体制。斯大林把党的领导看作是由共产党机关直接管理国家。在民族干部政策上,苏共有着多方面的失误。首先,从斯大林时期开始,实行党政干部合一。各加盟共和国的国家领导人都由党的干部兼任,他们必须执行联共(布)中央的决议,绝对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其次,在党的决策机构排斥民族干部。在1976年苏共25大会议上选出的中央委员中,82%的成员属于仅占全国人口73%的斯拉夫民族集团。在16名政治局委员中,仅有两名属于非俄罗斯族。至于书记处内,则根本没有非俄罗斯民族的代表。总书记勃列日夫和10名书记均为斯拉夫人。[2]另外,在各加盟共和国党组织中实行“第二书记制”,即用中央派遣的“第二书记”监督和制约由民族干部担任的“第一书记”。第一书记既是共和国内部的代表,也是共和国在苏共中央的代表。相反,第二书记是中央在共和国的代表,他传达中央决定,在他熟悉的地区向中央推荐担任重要职务的人选。第一书记基本上都是在他们自己的共和国内任职,一般都负责过国家政府事务。第二书记则大多在苏共中央机关中工作过,具有管理党务的丰富经验。“这种经历、经验及出身的差别使得第一书记实际上要服从第二书记”。苏共中央对加盟共和国的“控制是通过在党内起决定作用的第二书记进行的”。[3]苏共中央的高度集权使共和国一级的党组织虚有其名,从而加深了民族矛盾。

随着自治化改革的发展,南共联盟的一些领导人主张党也要搞联邦化。他们认为,共和国、自治省在政治方面都有自治权力。在决策方面,共和国、自治省同联邦政府是平等的协商关系,因此,南共联盟与共和国、自治省共盟组织也应当是平等协商的关系。党的联邦论出现不是偶然的。首先,1968~1969年改变了召开党代表大会的顺序。本应首先召开联邦级代表党代会,以确定政策,而后召开各共和国级党代会,以接受联邦级党代会的决议和付诸实施。1968~1969年却截然相反。“南共联盟取消了中央集权主义方式的联系,而实现着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对各个社会主义共和国共盟的观点、态度、活动和倡议进行综合性的创造。”[4]党的方针政策的制订,不再取决于南共联盟中央,而取决于地方;其次,南共联盟中央委员的选举不再是联邦级党代会的任务。“各共和国共盟组织在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机关侯选人的提名和选举中具有决定性作用”,[5]而联邦级党代会仅在形式上对这些代表予以确认;另外,南共联盟主席团的领导体制,实际上也是联邦主席团领导体制的翻版。南共联盟领导机关中实行对等原则,即不管各共和国共盟的党员人数多少,每个共和国或自治省的党组织在南共联盟主席团和其执行局中均有同等数量的代表名额。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的23名委员,都是来自各共和国、自治省共盟的代表,主席、副主席也是一年轮换一次,都各自代表本地区的利益。党的联邦化造成权力分散,中央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地方主义和民族主义日盛一日,从而使联邦解体走上了不归之途。

(三)

在多民族国家,应当非常慎重地对待主体大民族,既不能过分地突出其地位,也不能故意地削弱其力量。苏联片面地颂扬俄罗斯民族的作用,伤害了少数民族感情;而南斯拉夫则在反对一元主义的旗号下,制约和削弱塞尔维亚民族,引起了塞尔维亚民族的严重不满。

沙俄是以俄罗斯民族为主导的专制国家,俄罗斯享有种种特权。十月革命后,列宁坚持少数民族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建立独立的共和国和实行民族自治,其目的就在于消除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但从斯大林起,历届苏联领导人都极少批评大俄罗斯主义,而主要是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苏联的理论界着力宣传俄罗斯人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丰功伟绩”,贬低少数民族对多民族国家发展的贡献;歪曲沙皇侵略和兼并各少数民族的历史。把沙皇武力吞并说成是“自愿合并”,并认为这种吞并对少数民族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宣扬俄罗斯是“伟大的民族”。在战后初期,斯大林也是热衷鼓吹大俄罗斯主义。1945年5月24日,斯大林在讲话中称赞俄罗斯人民是“加入苏联的所有民族中最杰出的民族”,“他们在这次战争中,被公认为我们苏联各民族的领导力量”,“他们有明确的智慧和坚韧不拔的性格和耐性”,“俄罗斯人民对苏联政府的信任,成了我们打败人类公敌法西斯主义而取得历史性胜利的决定性力量”等等。[6]赫鲁晓夫也宣扬俄罗斯是苏联各民族的“母亲”,俄罗斯人帮助其他民族克服了“几百年的经济文化落后状况”。勃列日涅夫则认为俄罗斯民族引导其他民族走上了“文明和进步的道路”。在突出俄罗斯地位的同时,苏联还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和“同化”:压制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限制少数民族的宗教活动;撤换有自主意识的少数民族干部,代之以俄罗斯人;阻挠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自主的经济体系;通过推广俄语和移民,促进“民族融合”。大俄罗斯主义的种种表现,对民族团结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南共联盟长期以来实行“削塞强南”的政策,钳制和制约塞尔维亚共和国。其表现是:第一,通过修改宪法,削弱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自主权。196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科索沃自治区升格为自治省,随后又把塞尔维亚境内的两个自治省——科索沃和伏丁那提高到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平起平坐的地位,这不但使两个自治省与塞尔维亚称兄道弟,而且将塞尔维亚置于两个自治省的政治监护之下,削弱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地位。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规定,自治省有权独立地制定宪法;自治省领土的改变必须经过省议会的同意;自治省可以根据与共和国同样的原则,与外国进行合作。这样就使得塞尔维亚共和国难以正常地在全境行使权力。第二,南共领导人人为地用行政手段随意划分各共和国之间的边界,减少塞尔维亚领土,使其领土面积少于1929年,严重损害了塞族利益。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南共联盟把战前的“南部塞尔维亚”变为马其顿共和国,使前塞尔维亚王国黑山成为拥有自己权利的国家。第三,南共联盟中央在党政领导岗位的配备上,在强调“机会均等”和“轮流坐庄”的同时,制造着新的不平等。在分配国家权力时,将拥有800多万人口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和只有50万人口的黑山共和国“平等对待”,本身就不平等,这意味着排斥和歧视塞尔维亚人。第四,制造“兰科维奇事件”。1966年,南共联盟和联邦政府将出身于塞尔维亚的联邦副总统兼国家保卫局领导人兰科维奇免职并开除其党籍,从政治上压抑塞尔维亚。第五,将波黑境内信奉伊斯兰教的200万塞尔维亚人单列为“穆斯林族”,而对塞尔维亚境内科索沃自治省的170多万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则仍然认定其为阿尔巴尼亚族,而不把他们单列为“穆斯林族”。这种自相矛盾的区别对待,显然是削弱塞尔维亚的。铁托逝世以后,塞尔维亚共和国一直要求收回其应有的权力,经过反复的较量,塞尔维亚共和国强行通过收回对两个自治省权力的宪法修正案。而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修宪行动,又引起其它共和国对“大塞尔维亚主义”的恐惧,促进了民族分离主义倾向的发展。

(四)

民族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既不能人为地消灭或同化少数民族,也不能依靠行政命令创造新的民族。苏联的民族同化政策加剧了民族对抗。南斯拉夫承认伊斯兰教徒的民族特性,使其民族矛盾进一步复杂化。

30年代以后,苏联政府对其境内的个别少数民族实行同化的政策。其手段是:第一,通过放逐和移民等方式,割断少数民族与传统居住地之间的联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苏联从其安全方面考虑,在1941年8月28日颁布法令,将日耳曼人从伏尔加河流域迁移到中亚等地。1944年5月18日,居住在克里米亚地区的20多万鞑靼人作为“与敌人合作的民族”在几个小时之内被放逐到中亚等地。苏联在30年代将大批犹太人从“传统的居住地迁移到昔日对他们关闭的大城市里”。[7]民族与民族居住地之间的联系是确定一个民族存在的重要标准。因此,对少数民族实行“迁移”或“放逐”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便于加速其“俄国化”。第二,取消民族共和国,弱化民族意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将民族共和国改为加盟共和国,并开始取消自治共和国。在20年代初期,苏联政府在鞑靼人生活的克里米亚地区以地理名称而不是以民族名称建立了自治共和国,有意识地否认鞑靼民族的存在。为了惩罚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个别鞑靼人的“背叛行为”,1946年6月25日,苏联政府正式颁布法令,取缔了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鞑靼民族”从此消失。同样,在卫国战争初期,由于怀疑日耳曼人是“可能企图与敌人合作的民族”,苏联政府在1941年9月宣布取缔日耳曼人自治共和国。第三,推行语言上的“俄罗斯化”,淡化民族教育。放逐到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其子女往往不可能在民族语言为主的学校里上学。迁移到大城市的少数民族则“最容易实现语言上的俄罗斯化。”[8]根据统计,1926年居住在苏联的日耳曼人认为俄语是其母语的不到5%,而在1959年则有24%的人使用俄语。到197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32.7%。[9]根据1897年的人口统计,96.9%的俄国犹太人把意第绪语作为本民族语言。到1926年,这部人还占70.4%。而到1959年,则只有17.9%的犹太人把意第绪语作为第一语言。[10]掌握和使用民族语言是衡量民族意识无可争议的标准。因此,民族语言的日益衰微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苏联同化政策的加强。根据1970年苏联人口普查的数字可以看出两点:(1)一些小民族的人口锐减,有的濒于种族灭绝的境地。例如,从1959年到1970年,日热耳人减少了27.3%,阿尔巴尼亚人减少了20%,斯洛伐克人减少了20%,维普斯人减少了50%;(2)民族数量下降,有的民族已经完全被消灭。1959年苏联境内共有126个民族,到1970年只剩下119个。[11]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同化政策还必然会造成民族之间的对抗,从而动摇着联邦国家的基础。

与苏联相反,南斯拉夫则通过党的决定和行政命令创造新的民族。在1943年举行的亚伊采会议上决定除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以外再建立3个新的国家,黑山和马其顿是以民族名称命名的,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则是一个地名。居住在波黑境内的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伊斯兰教徒是以均衡的格局,大致是以30%~40%的比例混居在一起的。因此只能成立冠于其地名的波黑共和国。波黑地区的伊斯兰教徒本来是信仰东正教的塞族人。后来在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相当一批塞族人被迫改信伊斯兰教。这样,在波黑就出现了信仰东正教的塞族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塞族,而波黑地区的克罗地亚人则信仰天主教。南斯拉夫建国后,尤其是60年代中期,穆斯林一方面为了免于被同化,另一方面更是在南共联盟关于“大小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分权政策的刺激下,强调自己是另一族属,要求被承认为一个单独的民族。穆斯林的这种要求正好适应了南共联盟反对大塞尔维亚主义的斗争。因此,1967年铁托发表了承认伊斯兰教徒的民族特性,即承认他们为第6位民族的声明。1969年,波黑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承认穆斯林是一个单一民族。1971年国情调查时,穆斯林教徒第一次“作为民族的穆斯林”正式申报。按其宗教信仰来划分民族,在世界历史上,南斯拉夫开创了先例。所以,南共联盟错误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波黑独特的民族矛盾,是导致波黑内战的重要因素。

(五)

社会主义阶段是民族进一步发展时期,其特点是既表现为民族差别仍然存在,又表现为民族融合进一步发展。因此,既不能无视民族差别片面地追求民族融合,也不能突出民族差别反对民族融合。苏联运用行政手段强行促进一体化进程,结果事与愿违,增强了加盟共和国对联邦中央的离心力。南斯拉夫主张多元化,否定“南斯拉夫主义”,结果使联邦中央失去了凝聚力。

斯大林认为,苏联实行的是一种“集中制”形式的苏维埃联邦制。这种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是向“社会主义的一元集权制”的过渡阶段。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斯大林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强行推行“民族融合”。在30年代,苏联取消了数千个20年代成立的民族区和民族村,撤消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的北部边疆区民族促进委员会,关闭了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民族关系研究所,停止了民族杂志《各民族的人民》的出版。1936年,斯大林在他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只承认“苏联约有60个民族。”[12]否认许多少数民族的存在。斯大林的后继者赫鲁晓夫走得更远,认为苏联各族人民已融为一体,“他们有共同的社会主义组织——苏联,共同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共同的社会阶级结构,共同的世界观——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精神面貌上,在心理上具有许多共同特点。”[13]在勃列日涅夫执政时期,苏联以建立“民族共同体”为其目的,加速推动“民族融合”的进程。到70年代,苏联领导人进而宣布,苏联已进入“消灭民族界限”的阶段,并通过国家政权、党和军队的力量实行一体化。首先,苏联通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来控制民族干部促进一体化。其次,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国家组织,使联邦制发生严重扭曲。确定党的使命是实现国家统一,而不是维护民族差别,使联邦制成为一个缺乏实际含义的词。另外,苏联政府认为,军队是使人失去民族特征的有效工具。苏联在1976年10月12日颁布的军事法令明确规定,义务兵役制只有一个目的:把新战士编入混合编制的部队单位以消灭各民族的界限。苏联一体化的措施非常繁多,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社会领域。例如:在拉脱维亚首府里加市,六个行政区都不用当地名称,而称为列宁区、十月革命区等。里加街道都以基洛夫、高尔基、普希金等命名,取代了拉脱维亚人的名字。苏联一体化的目的是要“消灭民族差别”,将各民族融合成一个共同体。但是,苏联政府这种违背民族客观规律,建立在民族同化基础上的所谓“苏联人民”共同体,到头来只是一种乌托邦而已。

南斯拉夫是一个统一形成较晚、存在时间很短的国家。在其发过程中,民族的集团性、地方的区域性,超出了国家的统一性。国家也因此缺乏强有力的凝聚力,尤其是在思想上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稳固的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皆可遵循的永恒体。尽管1918年出现了统一国家,但各民族各地区的人们早已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不同集团。长期以来,无论从精神形态上,还是从物化形态上,相互间已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虽然形式上生活在同一国度里,但实际上却是貌合神离。1918年建立的第一个南斯拉夫是一个建筑在沙滩上的结构,在非塞尔维亚人的眼中,南斯拉夫的观念就不可信。因此,应当在承认民族差别的基础上逐步促进民族融合,以便形成一种民族的向心力。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共联盟却实行了与此相反的民族政策。新南斯拉夫建立后,各民族之间的融合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因而从50年代末期开始,理论界就有人建议取消共和国,建立单一的南斯拉夫民族。此观点虽有超前意识,但却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民族联系加强的现实。在60年代初期进行的题为“有没有南斯拉夫人”的全民讨论中,相当多的学者从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的现状出发,肯定了“南斯拉夫主义”。但南共联盟中央从反对“塞尔维亚化”出发,否定“南斯拉夫民族”。南斯拉夫民族问题理论权威卡德尔曾经严厉批判“重新确立旧的沙文主义的‘统一南斯拉夫主义’的企图”,反对“确立某种新的‘南斯拉夫民族’而否认现存的南斯拉夫各民族的倾向。”[14]1962年9月,铁托在联邦议会和社会主义联盟的联邦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上说:“我们说融合,并不是指民族的融合、民族的同化或对民族的否定。”在同一场合,卡德尔说得更明显:“我们的联邦并不是一个创造什么新南斯拉夫民族的机构,也不是一种进行民族融合的机构,这些都是形形色色鼓吹霸权主义的人和宣扬民族取消主义恐怖的人的幻想。”[15]由于铁托等人的干预,这次讨论的最后基调是没有南斯拉夫人。其解释是:南斯拉夫只是对外而言才存在,在国内则每个人都具体地属于某个民族。由此可见,即使在铁托时期,南斯拉夫也不过是对外一名词而已,并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国家。由于南共联盟对“南斯拉夫主义”持否定态度,因而“南斯拉夫人”一直微乎其微。根据1981年南斯拉夫的人口统计,在2240万的总人口中,只有120万人自称是南斯拉夫人。他们之所以申报自己是“南斯拉夫人”,大多是因为他们是异族通婚的夫妻及其孩子,不愿说自己属于哪一个民族。因此,在南斯拉夫,缺乏宣称自己是属于南斯拉夫实体而不属于一个特定的民族的人民。应当说,这是南斯拉夫分裂的根源。

[审稿 赵家旺]

注释:

[1]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维·扎尔科维奇在13大的开幕词,见《人民日报》1986年6月26日

[2][3][7][8][9][10][法]埃莱娜·卡·唐科斯著:《分崩离析的帝国》,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31~132,139~148,200,同[7],195,199页

[4][5][14][南]杜尚·比兰吉奇著:《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5~566,560,431页

[6][12]《斯大林文选(1934~1952年)》,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28~429,88页

[11][苏]《1970年全苏人口普查结果》,第4册,1972年莫斯科版,第9~11页

[13]《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50页

[15][美]丹尼森·拉西诺著:《南斯拉夫的实验(1948~1974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84~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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