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全面资本评估的理论探讨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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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实行全额资金计价的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全额论文,资金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都实行差额资金管理体制,即分支行自主筹集资金并进行资金运用,在资金盈余时,就存入上级行,在资金缺口时,就向上级行借款;总行统一制定内部资金存借款利率。这种体制的主要弊端是:利率风险分散在分支行;内部资金利率与用于产品定价和业务条线考核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不一致,对于同一种产品,分行和业务部门会做出不同的盈利性判断;内部资金利率与市场利率相脱节。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实行全额资金计价体制。本文着重探讨商业银行推行全额资金计价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全额资金计价的功能定位

所谓全额资金计价(FTP,Fund Transfer Pricing),是一种向资金使用方收取资金成本(COF,cost of fund),并向资金提供方支付资金价值(VOF,value of fund)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与现行的差额资金管理体制不同,在全额资金计价体制下,各分支机构和业务单元所筹集的全部资金均视为上存总行司库部门,并获取相应资金价值;全部资金运用均视为从总行司库部门借入,并支付相应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实行全额资金计价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1.分离利率风险。商业银行主要面临四种利率风险:

一是重新定价风险,即期限错配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

二是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基准风险,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是期权性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如存款的提前支取、贷款的提前还贷。从理论上讲,通过匹配与资产或负债的到期期限(重定价期限)相同期限的资金转移价格可以分离期限错配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也随着期限错配风险的分离而分离;构建与资产或负债定价基准相一致的转移价格曲线,可以分离基准风险;期权性风险实质上是由于资产或负债的到期期限的非预期缩短产生的风险,这种选择权的执行是随机的,其形成的利率风险无法通过转移价格完全分离。

要分离上述四种利率风险会大大增加转移价格制定的难度,因此,在全额资金计价实践中,主要分离期限错配利率风险,因为它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利率风险。

2.绩效评价。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各业务单元、各分行的利润贡献,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能合理确定资金成本和资金收益;经营费用能合理分摊到相关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风险成本能得到有效计量。全额资金计价体制能够实现净利差在不同部门间的合理分配,使资金盈余部门和资金缺口部门的绩效都能够得到客观的评价。全额资金计价要求在交易层按产品重定价特征和现金流特征逐笔匹配资金转移价格,使准确地评估产品、客户的利润贡献成为可能。

3.科学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采用成本加成定价还是利润导向的定价方法,价格的制定必须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情况。金融产品的价格决定于资金成本、经营费用、资本成本、目标回报率和市场的竞争状况。因此,资金成本和资金价值如何计算直接决定了产品定价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以市场为导向的资金转移定价机制能够较好地反映银行获取资金的机会成本和使用资金的机会收益,从而使产品定价建立在更加科学合理的基础上。

二、全额资金计价方法的选择

为了实现全额资金计价的目标,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利率产品的重定价特征和现金流特征。产品的重定价特征主要有两种:固定利率、按重定价期限浮动利率。现金流特征主要有三种类型:有确定到期日本金一次偿付、有确定到期日本金分次偿付、无确定到期日。按照期限匹配、利差锁定、分离风险的思路,相应的有四种全额资金计价方法:

1.到期期限法,根据产品的到期期限,以交易发生日转移价格曲线上对应期限的价格作为该笔交易的转移价格,转移价格在整个到期期限内保持不变。适用于固定利率、具有确定到期日本金一次偿付的利率产品,如固定利率定期存款和贷款。

2.重定价期限法,根据产品的重定价期限,在交易发生日和之后的每一个重定价日,以当日转移价格曲线上与重定价期限对应的价格加上期限溢价作为转移价格,转移价格在重定价周期内保持不变。适用于按重定价期限浮动、有确定到期日本金一次偿付的利率产品,如浮动利率贷款。

3.现金流法,把一笔本金分期偿付的业务按照现金流特征分拆成若干笔有确定到期日本金一次偿付的业务,并分别匹配对应期限的转移价格。适用于本金分期偿付的利率产品,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4.指定利率法,按照产品的平均沉淀期限或平均资金占用期限指定相应期限的转移价格。适用于无确定到期日的产品,如活期存款和信用卡透支。具体计价时有两种选择:按账户计算平均沉淀期限或平均资金占用期限;分段计算,即把沉淀期限或资金占用期限分为隔夜、7天、14天、1月、3月等,分别统计在不同期限的余额,并匹配相应期限的转移价格。

三、资金转移价格曲线的构建

在利率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转移价格曲线可以直接根据市场利率生成,如外币利率的LIBOR曲线经信用风险溢价、准备金成本、流动性风险溢价调整后即可生成商业银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曲线。但在我国,人民币存贷款实行管制利率,货币、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定价是市场化利率。这种二元结构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存款基准利率水平、调整的幅度和频率与资金市场的利率变化存在不一致,即使是存贷款基准利率,其调整幅度也存在不一致。

其次,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定价盯住的利率基准不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存款,存款定价盯住的是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存款主要运用于贷款和资金市场投资。贷款定价盯住的是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金市场投资定价盯住的是市场利率基准。这种资金来源利率基准的单一性与资金运用的利率基准多元性,增加了转移价格曲线构建的难度。

第三,市场收益率曲线不完整、不成熟。从一年以内来看,可供构建收益率曲线的产品主要有:债券回购,交易量大但期限结构不完整,主要是1个月以内;shibor,其市场基准地位不断稳固,但3个月以内的价格波动较大,3个月以上的价格市场交易量少,不具有代表性。1年以上的价格可供选择的产品有:央票,但其期限品种不全,只有1年和3年期;金融债,商业银行自身发债量少,其他金融债信用等级参差不齐;国债,品种较全但要生成转移价格曲线需要经过税收、信用风险调整等技术处理。

因此,在构建转移价格曲线时有多种选择:

1.来源法。即根据资金来源定价盯住的利率基准构建VOF曲线,并以此为基础推导出资金运用的转移价格曲线(COF)。根据这样的思路,存款的转移价格=存款基准利率+存款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回报率+流动性点差;资产的转移价格=存款转移价格+流动性点差。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价基准不一致,这种方法在分离期限错配风险的同时,会使分行和业务单元承担资产的利率基准风险。

2.运用法。即按照资金运用定价钉住的利率基准构建转移价格曲线,并以此为基础推导出资金来源的转移价格曲线。根据这样的思路,贷款的转移价格=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回报率+流动性点差;资金投资的转移价格可以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生成,如一年以内的价格可以参考回购、shibor利率,一年以上可根据政策性金融债、国债价格生成;存款的转移价格应该是贷款转移价格与投资转移价格的加权。同样,在资产、负债的定价基准不一致时,这种方法,在分离期限错配风险的同时,会使分行和业务单元承担负债的利率基准风险。

3.基准法。即根据资产和负债定价钉住的利率基准分别构建转移价格曲线。存款转移价格根据存款基准利率构建,贷款转移价格根据贷款基准利率构建,资金市场投资转移价格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构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效分离了分行和业务单元的利率基准风险,缺点是存贷款的转移价格与资金市场投资的转移价格完全脱钩。

四、利益结构的调整

在差额资金体制下,分行和业务单元的利差收入主要来源于存贷款利差和系统内往来利息净收入。在全额资金计价体制下,分行和业务单元的利差收入来源于贷款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资金转移支出)和存款利差收入(资金转移收入-存款利息支出)。

这种盈利模式的变化从三个方面影响分行效益:一是期限错配收益由分行转移到总行司库。二是计价范围由差额变全额。在差额资金体制下,内部资金利率只对分行上存(借款)资金计息;在全额资金体制下,资金转移价格对全部资产和负债计价。三是与内部资金存借款利率相比,转移价格的品种多、期限档次全、调整频率快,价格水平与市场利率接轨。

以上三方面的影响会对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较大的冲击。为实现差资金额体制向全额资金计价体制的平稳过渡,在初始化时,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将存量业务的期限错配收益在考核时按照一定的规则返还给分行和业务单元。二是对存量业务资金转移收支净额与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的差,分三年消化。三是调整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效益影响大的分行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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