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及其现实意义_政治参与论文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及其现实意义_政治参与论文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及其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意义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1)08-0060-07

政治参与观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政治参与的主体,国家公共政治生活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活动是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对指导我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的形成、丰富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思想是在无产阶级争取民主权利的政治斗争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政治参与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1871年爆发的巴黎公社革命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统治并夺取政权的一次尝试,巴黎公社虽然失败了,但“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革命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认为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实现民主的最初形态,是工人阶级获得解放和争取民主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革命是打碎传统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支配并将国家权力归还给市民社会的首次实践。根据巴黎公社革命的实践,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用人民自己的管理代替资产阶级的统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前提。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打碎传统国家对社会发展的绝对支配,将国家权力归还给市民社会,通过市民社会的力量来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人民政治参与的社会历史基础。他们认为“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pp.57-58)的做法,为消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最终实现二者的实质性统一创造了条件。再次,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监督制等工人阶级政治参与经验作了肯定,肯定了巴黎公社通过普选让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1](p.13)的做法,强调人民是公社代表权力的直接赋予者,代表的权力行使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

列宁在领导苏联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参与思想。列宁首先强调人民群众有权管理国家事务和各种公共事务,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让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2](p.464)他强调社会主义建立的新型人民民主制度为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了制度保障,无产阶级民主制能够“把在任何民主共和制下都是受压抑的千百万新公民吸引到自己方面来,通过苏维埃吸引他们参与政治、民主和国家管理”。[2](p.660)列宁提出了人民政治参与的一些原则,如人民享有选举权,通过选举代表来管理国家事务,代表须向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管理社会和国家大事的官吏和公职人员要由选举产生”,“不是人民应当服从官吏,而是官吏必须服从人民”。[3](p.89)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群众“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4](p.112)列宁的政治参与思想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付诸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思想在中国的丰富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参与思想在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开始了新发展。毛泽东历来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他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5](p.1031)他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建设和民主建设的具体实践上,毛泽东十分重视发扬群众参与的作用,“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6](p.383)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充分肯定人民政治参与的地位,认为政治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体现,要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在政府政策制定和决策中的作用。“群众参与的事情,即使遇到困难,即使有的搞错了,他们也能忍受,很少埋怨;相反,实行命令主义,搞对了群众也不满意”。[7](p.272)同时,他还强调改革不完全是党的事情,也不是党一手包办的事情,它是需要广大群众的热情参与和支持才能成功的事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决策活动,党“要同人民一起商量着办事”,[8](p.268)广泛听取“大家的主意,人民的要求”。[8](p.118)邓小平对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深入思考,他对我国选举制度做过实事求是的分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方向性意见,他认为:“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8](p.220)邓小平还分析了“政治表达”这一参与形式的作用,他说:“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协会议上,职工代表大会上,学生代表大会上,或者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7](p.273)邓小平对人民政治参与的强调和肯定并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作用,相反,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要党发挥政治引导作用,引领人民群众进行政治参与。

江泽民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参与观并将其运用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他强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9](p.30)他指出,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将公民政治参与扩展到人民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0](p.55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障人民参与权、提高公众参与度、扩大群众参与、平等参与等思想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时期,胡锦涛从公民政治参与权利、公民政治参与途径和范围、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进行了丰富和发展。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扩大公民参与的领域和范围,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11](p.28)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使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理念。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的基本内容与逻辑构成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内涵丰富、逻辑严密。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历史前提,分析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动因与目的,强调政治参与必须坚持“人民性”原则。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学分析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历史前提

在西方思想史上,黑格尔第一次纠正了长期形成的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错讹认识,明确认为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他对市民社会的认识深陷历史唯心论的泥淖,最后只能从政治国家这里寻找解决家庭和市民社会问题的最终手段。因此,黑格尔归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最终伦理根据,市民社会受政治国家的控制。由此,黑格尔推定人们无法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让一切人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只是给国家机体添加了没有任何合理形式的民主因素而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马克思反对黑格尔从唯心论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强调应从社会关系的本质来理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不是黑格尔所说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2](p.251)市民社会是生产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分离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将随着私有制和政治国家的消亡一起消亡。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趋势的角度来看待政治参与,认为人民政治参与的目的是夺取和控制公共权威,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马克思驳斥了黑格尔“公民政治参与不具有合理性”的谬论,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持完全肯定的态度,认为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符合公民自身发展的需要,“民主因素应当成为在整个国家机体中创立自己的合理形式的现实因素”。[12](pp.389-390)只有当社会的一切公民都有权利直接参与国家事务时,国家制度的“合理形式”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否则就会像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那样——合理的形式包含着极不合理的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生活领域,政治国家是公共权力活动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市民社会固然以经济交往活动为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其他社会交往活动;政治国家固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同样也要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营造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提供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历史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需要通过一种中介参与政治国家;反之,政治国家也需要通过一种中介参与市民社会。”[13]政治国家通过行使公共管理权力介入市民社会,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利益团体的政治参与影响政府决策,公民通过代议机关“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12](p.436)来实现政治权利,通过各种政治参与形式影响和制约公共权力。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物质利益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根本动因和目的

从物质利益关系的视角分析公民政治参与的动因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的一个显著特点。马克思强调在人们的不同需要层次中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是人们最根本的需要,经济利益是各种利益中的根本性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p.82)人们的政治权利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从本质上看,人们之所以去参与政治生活,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体的自身利益,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活动都不过是一定的阶级或其他社会集团谋求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对政治参与进行利益还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的一个基本维度。”[14](p.20)

政治参与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马克思认为,人们政治参与权利的实现受社会经济条件和自身条件的制约,“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p.305)政治参与权是人们的民主权利,它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与者素质及其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影响,同时,又依赖于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和现实的自由平等权利。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观念,自由平等权利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制度赋予人们的并加以保障的一种基本权利。商品经济以交换为特征,商品交换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与交易自由是商品经济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基础。“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5](p.19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关系中的自由平等意识逐渐演化为政治制度中的自由平等观念并由政治制度保护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自由平等政治基础上人们才有可能参与政治与公共事务,人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需求才开始强烈。

在多种利益中,物质利益是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政治活动是用来实现物质利益的手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利益需求逐步扩大,不再囿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利益和物质利益,开始强烈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满足,参与政治活动、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政策等成为人们获得政治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双重获取的行为。

(三)马克思主义强调政治参与必须坚持“人民性”原则

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提出过“政治参与”这一概念,也没有专门论述政治参与的著作,但他们十分赞同人民参与政治管理,最早提出了“人民自治”思想,对“由人民掌权的政府”[1](p.64)作了肯定性分析,把人民参与作为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实现民主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政治参与的“人民性”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政治参与是人民群众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政治参与是民主制度的要求,只有“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4](p.96)的制度才是真正的民主制度。马克思主义重视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强调只有通过这种途径才能使国家成为人民的普遍领域,从而使少数人无法垄断国家权力。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的全体成员同国家的关系就是他们自己同自己的现实事务关系,一方面人们有权选择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12](p.316)另一方面,人民有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的活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政治事务是其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因此,政治参与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实现民主权利的必要途径和具体体现。

第二,广大人民群众是政治参与的主体。马克思主义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充分肯定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和国家政治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力量,这一人民历史观奠定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哲学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唯心主义英雄史观,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倡导“通过人民自己实行的人民管理制”。列宁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看作是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认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16](p.53)要“把全部国家政权集中在被剥削劳动群众的手里。由这些群众自己来掌管政治即建设新社会的事业”。[17](p.380)毛泽东历来高度肯定人民群众的力量和创造力,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提出“工人参加管理”的主张,一再强调人民的事业应该由人民自己来处理,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马克思主义坚持政治参与的“人民性”原则,肯定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对推动政治发展的作用,对确保人民群众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区分政治发展的“人民决定论”与“精英决定论”的依据。

第三,人民群众有权利“参加一切国家生活”。马克思认为,人民组建自己的政府,实现了一种“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列宁强调:“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4](p.128)“人民的参与”就是参与国家的重要事务,包括制定国家发展目标,确定国家的形式、任务和内容,也就是要人民“实际参加一切国家生活”,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公民政治参与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这种合法形式来影响和控制政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民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国家政治生活相关的一切活动,参与政府决策,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发挥政治作用。

第四,人民群众可以采取有效形式参与政治活动。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参与的形式、手段对推动政治参与具有重要作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马克思认为,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实践形式,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重要内容,“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12](p.396)选举作为市民社会对国家管理最直接、最真实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政治权利的最好体现。恩格斯认为:“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18](pp.173-174)列宁把人民选举权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直接体现,指出:“在任何一个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劳动群众从来也没有像在苏维埃政权之下那样广泛、那样经常、那样普遍、那样简便地行使选举权,因为资产阶级在形式上给了他们这种权利,而实际上又加以限制”。[2](p.721)毛泽东指出,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政府,人民共和国必须由人民选举,选举对于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监督,是有效消除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列宁认为,民主不单单是选举代表,还应该对选举的代表进行监督,对不合格的代表和公职人员实行罢免,“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6](p.102)这才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向来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毛泽东指出:“没有民主,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破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19](p.824)邓小平认为,人民监督作用可以防止党和广大干部犯脱离群众的错误,从而防止党的腐化和堕落。江泽民强调,要遏制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必须下工夫加强和改进人民群众的监督工作。胡锦涛指出,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人民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三、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的实践意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的实践意义,是用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指导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践。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扩大”就是在完善目前政治参与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公民政治参与范围和领域,不断探索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扩展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客体;“有序”就是要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实现政治参与的理性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为指导,解决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水平。经济社会发展为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从一国政治发展的总过程来看,“更高水平的社会—经济发展或更高水平的社会一经济平等,的确导致更高水平的政治参与”。一般而言,公民政治参与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同步的,“在历史上社会—经济现代性和政治参与似乎携手并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愈高,政治参与的水平也愈高”。[20](p.46)但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一个国家的公民政治参与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全国性的政治参与形式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并不是一种普遍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已经从动员型参与转向自主型参与,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显著增强,参与者的态度由被动转为主动。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失衡,以及群体利益分化的加剧,公民政治参与与经济社会发展时常会出现不同步,社会总体层面的政治参与有效性不高,公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升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非制度化参与行为日渐增多并呈“爆炸”之势,组织化的政治参与远远低于个体和群体的非组织化政治参与。因而,要保持公民政治参与与经济社会发展携手并进,必须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水平和参与能力,克服因群体利益分化而降低总体政治参与水平的因素,使自主型的政治参与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二者之间始终保持一种线性关系。

第二,推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有利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社会基础。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也为公民采取正当途径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基础性保障。随着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的重大变化,中国社会正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利益关系复杂、利益结构分化。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适度的利益分化是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实现自身利益是主体政治参与的内在源动力,但是,社会利益明显分化,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甚至对社会稳定形成了冲击,社会就无法实现有序政治参与。因而,要实现有序政治参与必须建构其所需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使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拥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利益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目前,国家必须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利益差别予以有力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有利于社会弱者,政府需要利用“有形之手”通过再分配政策实现社会的利益调整,进而实现社会公正。要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使不同利益群体都有其利益诉求的畅通渠道,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因而,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让全体成员共享改革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社会基础。

第三,完善政治参与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必须加大政治参与制度供给,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机会,以满足公众需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党的领导是政治参与有序化的政治保障,依法治国是政治参与有序化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的途径和制度载体。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根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先进的代议制度,是保证人民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行使罢免权的制度设置,是公民政治参与、表达利益诉求的根本制度。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选举透明度差、代表的代表性不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缺乏沟通等问题都有碍公民政治参与。因而,必须从选举范围、代表产生方式、代表的广泛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有效。同时,建立有效的选民与代表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广大选民能够与代表进行直接真实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完善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让人民享有实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从而防止“人民代表”脱离人民。

完善公民直接政治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利的间接民主形式,城乡基层民主是直接民主形式,公民有效政治参与需要间接民主制度与直接民主制度的共同保障才能实现。由基层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等构成的直接民主制度体系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制度保障,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和依托。各地在执行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有很多创新形式,如民主恳谈、公推直选乡镇党政领导、政务公开等,这些具体形式为公民直接政治参与提供了更多机会,但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的层次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建构新型政治文化,培养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素质。公民政治参与与政治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政治文化影响着政治体系中每一个政治角色的行动”。[21](p.26)政治文化对公民政治认同和有效的政治参与、对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仅有社会经济基础远远不够,更重要地取决于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因此,培育鼓励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型政治文化,不断增强公民意识,是实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政治文化基础。要做到“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保证政治参与的正确方向和成效;必须完善政治参与的相关法律制度以维护公民的正当参与权利;必须提高公民素质,将政治参与的“有序”思想内化为公民的参与素质。公民政治参与要做到“扩大”与“有序”的统一,做到扩而不乱、大而有序,关键取决于公民的政治与法治素质。公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公共利益意识、合作意识是亟待培养和提高的公民美德。我们相信,只要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坚守“有序参与”原则,增强公共责任感,维护公共利益,公民政治参与定然会在不断扩大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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