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模式、生产控制与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与升级_加工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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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9]10-090825-0548

加工贸易是我国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论界争论最大的一种贸易方式,我们认为,关键的问题是人们对2000年以后加工贸易企业运行的方式不够了解,特别是对加工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之间的关系缺乏内在的逻辑分析。

一、文献综述

关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文献颇丰,隆国强(2003)、李蕊(2005)、王怀民(2007)认为,加工贸易提高了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了技术进步,同时,加工贸易推动了全国的工业化进程,因而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方式。朱有为、张向阳(2005)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计算机、电子、汽车以及通讯设备等制造业出现了“价值链模块化”趋势,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各种路径嵌入模块化价值链,有的从OEM向ODM以及OBM依次递进,有的从简单配套开始到OEM再到ODM等。潘悦(2002)认为,我国加工贸易已进入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换代的阶段。刘德学等(2006)从全球生产网络的角度出发,通过问卷调查得出我国的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比较好的升级态势,从价值链环节看,已越过了简单组装而进入到加工阶段并逐渐接触到了设计、营销等高附加值阶段,但总体而言仍然是处在全球生产网络中较低层级的供应商。沈玉良等(2007)认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由跨国公司发起和推动,加工贸易的转型和升级的成本和可行性由加工贸易所在价值链的跨国公司对价值链的控制能力决定。

Feenstra和Hanson(2005)运用合约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分析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问题,他们将加工贸易的生产控制模式定义为中外双方对加工贸易原材料的采购权和加工贸易工厂所有权之间的分配。如果这两种权力属于同一方,则生产控制模式称为独占模式,否则称为分治模式。由于加工贸易合约的不完全性、资产(包括人力和非人力)的专用性和从事加工贸易双方的谈判权力的差异,在中国,外资企业具有将加工贸易企业所有权和采购权分离的倾向,跨国公司和中国加工贸易企业采购权控制者通过讨价还价的方法来确定利润分配。而当加工贸易合约为完全合约、外方和中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双方当事人收益最大化选择的结果将导致两项权力被跨国公司独占。受该研究的启发,王怀民(2006)强调了合约不完全程度、资产专用性和谈判权力对影响中国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的影响,认为产业特征和生产率水平也是影响生产控制模式的重要因素,但作者未能建模对其影响生产控制模式的机制进行分析。Zhang(2007)利用Nash讨价还价模型对Feenstra和Hanson(2005)的模型进行了拓展分析,强调了讨价过程的重要性。

应当指出,Feenstra和Hanson(2005)对我国加工贸易的研究具有开创性,他们首次将合约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我国加工贸易的研究框架下,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中外双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问题以及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是,Feenstra和Hanson(2005)的根本问题是他们没有将FDI引入到我国加工贸易的分析框架中,特别是跨国公司、合同制造商通过FDI方式进入我国使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的性质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外合资企业,特别是独资企业,不是Feenstra和Hanson所说的基于人力资本专用性和外方议价谈判能力的权力分配,而只是作为跨国公司的一个生产基地,或者更加直接地说,只是一个生产车间。本文采用调研方法,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和模式进行研究。

二、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权,实际上是中外双方的产权和经营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在来料加工贸易中,外方不作价提供进口料件,同时外方负责产品的销售,中方负责加工或装配。进料加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则完全不同,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产品采购权和产品销售权,但对于不同性质的进料加工生产企业,其销售权的控制方式不同,采购权的表现也不同。

根据加工贸易所有权以及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形成的采购和销售权,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方式可以归纳为两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三种所有制形式(中资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三种外方采购方式(指定国家、指定企业和不指定),其基本的生产控制方式见表1。

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比较简单,因为料件是外方不作价提供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因而采购权和销售权都控制在外方,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得就是工缴费,当所有权是中资企业时,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是分治方式,当所有权是外资企业时为独占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相对比较复杂,中资企业的进料必须采购某些国家的产品,一般情况下,指定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或地区相对较多。二是销售外方指定企业形式。指定企业是指销售外方要求部分或全部料件必须采购某类特定的企业。上述两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由于外方控制了销售权以及同销售权有关的销售渠道,因而关键料件的采购实际上被外方所控制。三是中方控制销售权,而且完全拥有采购权。在进料加工贸易的实际执行中,前两种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所签订的合同我们称为进料对口合同,主要是因为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第三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所签订的合同为备料加工合同。

外商独资企业销售权和采购权的配置方式是外方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方式根据不同的股权关系而形成的,第一种方式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一般情况下料件的采购通过母公司,销售外方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企业内部交易①。第二种方式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外包给契约企业的方式,契约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形成业务联系,同样,加工贸易企业的核心料件为加工贸易企业所在的母公司(承包商)控制,但同第一种方式不同,进料加工企业母公司在料件方面的采购权还受到发包商的影响②。这两种形式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方式都是外方独占方式,第三种方式中,加工贸易企业不受到母公司的约束,拥有独立的销售权和采购权。这类加工贸易企业中一类是国外中小型企业,将制造业务转移到中国,因而也是外方独占,另一类是中资企业,为了获得外资的优惠政策到香港、开曼群岛等地设立公司,再通过这个公司到大陆投资,这种情况不是个案现象,而是普遍现象,相对应,其控制方式是中方独占。

同外商独资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类型一样,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上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企业内交易、契约交易和无任何指定三种形式。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一般都采用全资子公司的方式,之所以采用控股方式,可能是外资企业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也可能是因为对有些行业国家有些股权方面的限制,即使现在没有股权限制,但合资企业的方式还延续下去③。

从加工贸易企业的所有制分布看,总体而言,外资企业占主导地位,2007年外资企业占来料加工贸易的58.04%,占进料加工贸易91.37%,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最高,来料加工贸易占48.56%,进料加工贸易占69.22%。

从2001年到2007年的变化看,中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呈现下降的趋势,私营企业所占比重上升最快。在外资企业中,中外合作企业所占比重下降较快,这是因为中外合作企业做一个项目就要签署一个合同,相对交易成本较高。中外合资企业加工贸易所占比重也是下降的,在新公司成立阶段,外方为了减少投资,降低风险,往往允许中方土地和厂房折算成资本入股,但随着合资企业进入盈利阶段,外方为了独占收益,独资化倾向明显④。

三、三种典型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

各地区根据不同的要素资源禀赋和基础设施,其加工贸易的发展模式有所不同。我们从所有权和采购权等角度概括了三种典型的加工贸易控制模式,即江苏苏州加工贸易模式、广东东莞加工贸易模式和福建晋江加工贸易模式。

模式一:江苏苏州外资独占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苏州加工贸易主要通过外资企业的进入而发展起来。2000年以后,苏州抓住了世界电子和通讯制造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制造业转移的机会,以吸收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子计算机代工企业为主,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出口加工区的平台,形成了以自动数据设备及其零部件等为主的加工贸易制造基地。

苏州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加工贸易的主体是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企业。2007年,在全国进出口500强企业中,苏州占52家,这52家外商独资企业出口占全国500强企业出口总额的15.21%,进口占8.34%。2008年,苏州外商独资企业进口占进口总额的88%,出口占87%。在苏州整个国际贸易中,加工贸易占很高的比重,基本上维持在80%左右,苏州加工贸易占全国的比重超过10%,是我国二线城市中加工贸易所占比重最大的城市。

苏州外商独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母公司通过销售权控制前项的采购环节,以指定国家甚至是指定企业的方式控制整个价值链环节,因而苏州的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方式基本上是外方独占方式。因为在苏州的加工贸易企业产权完全归属外方,是跨国公司或者合同制造商在苏州的一个生产基地,独资企业招聘管理者是行使母公司对生产基地的营运权,因此,苏州加工贸易企业中并不存在Feenstra和Hanson(2005)理论中的中方管理者。苏州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和零部件的加工贸易占苏州加工贸易的主导地位,但是在这个行业的上游环节,采购芯片等受到高端模块商的制约,在下游环节,被品牌制造商控制。

同苏州模式发展相近的地区还有上海、江苏的无锡等苏南地区、广东的深圳和广州、天津、山东的青岛和烟台等地区。这些地区的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出口加工区,这种加工贸易模式在我国目前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模式中,以企业内交易和跨国公司之间契约贸易为背景,加工贸易企业的定位取决于母国对东道国要素禀赋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的要素禀赋不同,南方国家劳动力是丰裕要素,而北方国家知识是丰裕要素,因而母公司对配置在南方国家的企业以加工装备等劳动力密集的生产段为主,而且是成熟产品的生产段。由于核心技术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我国的要素禀赋在相当长时期内没有变化,因而以中低端加工制造为主的外商独资企业生产控制模式难以实质性转型,贸易主体也难以成为推进我国工业化的主体。

模式二:广东东莞以贸易商、贴牌商为主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广东东莞是我国最早展开加工贸易的地区,一开始东莞地区的加工贸易采用来料加工贸易的方式,尽管目前东莞进料加工方式有所增加,但在1978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来料加工贸易仍然占很高的比重,是我国来料加工贸易额最大的县级城市。目前,东莞的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占全国的五分之一,东莞市每个镇的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在4000家以上。

根据我们对东莞加工贸易的调查,东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的基本特点是:(1)将原来中方提供厂房和经营管理,外方提供设备、不作价提供料件和产成品销售的分治方式转变为外方直接通过合约方式建立“来料加工厂”,或者建立外资企业的独占方式⑤。由于“来料加工厂”不具有法人地位,来料加工厂直接受外商订单的影响,同时外商可以不承担法人企业的责任。(2)东莞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外方控制者主要是我国香港中小贸易商和为品牌制造商提供贴牌的中外资企业。香港中小贸易商通过历史积累的地理优势、网络优势和服务优势形成了大陆和世界之间贸易中间人的优势。香港贸易商发订单,组织货源,在东莞的制造商(来料加工厂和三资企业)进行生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台湾制造商进入东莞等珠三角区域,由于他们在世界产业链中处于中端位置,即美国、日本和德国处于产品段的高端环节,中国内地等处于产品段的低端环节,而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则处于中间,产品高端环节的制造商外包给台湾企业,台湾企业将外包业务转移到大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再出口到品牌制造商指定的销售地。品牌商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最主要的目的是对料件的控制和对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的严格控制,以防止技术诀窍等扩散,达到技术和市场垄断的目的。(3)产品主要是以产业链中组装和加工环节为主,由于产品形成了标准化和模块化,这样形成最终产品在技术和管理上的障碍相对就比较小。

来料加工方式在我国广东的顺德、惠州和中山地区、山东威海、江苏、浙江的工业园区和上海各区的工业园区都存在,但是广东东莞的“来料加工厂”方式只在广东地区存在⑥。跨国公司在香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委托香港的贸易商同大陆专业化城市进行加工贸易往来,香港出现的这种新型公司,是设计商,也是供应商,与内地的制造工厂形成了商业关系,这种企业被称为“超级工厂”(super factory)。

模式三:福建晋江以民营企业为主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福建晋江是通过泉州侨民和当地民营企业发展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模式。(1)晋江市以制鞋业为主,形成了鞋业原材料、鞋机、鞋楦、设计等上游产业、制鞋加工业等中游产业以及销售网络的下游产业。2008年,晋江市有鞋类生产企业3000多家,从业人数40万人,年产鞋9.5亿双,主要产品有运动鞋、旅游鞋、休闲鞋、凉鞋等数百个品种和规格,其中运动鞋、旅游鞋占全国总产量的40%、世界总产量的20%。(2)同时,福建晋江绝大部分制造性公司在香港设立贸易公司,通过贸易公司投资制造业,贸易公司起到订单处理功能和贸易融资功能,对制造业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3)内外贸一体化。国内以品牌为主,晋江形成了乔丹、安踏、特步、361度等品牌企业,这些企业模仿耐克、阿迪达斯等商业管理模式,将部分制造业务外包出去,自己关注研发和品牌建设,例如安踏外包订单在50%,晋江是我国县级市国内品牌最多的城市。在内外销比重中,晋江内销制鞋企业占35%,有些企业开始形成出口品牌,但大量的企业还是从事以加工贸易为主的贴牌产品的生产。

福建晋江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方式的特点是:(1)名义上是外资企业,实际上都是通过在香港设立贸易企业再投资中国内地的制造业,因而实际上是为了获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中资企业。(2)采购权被谁控制同渠道相关,一般情况下,品牌制造商对料件的采购有要求,或者是指定国家,或者是指定企业。而大规模的渠道商对料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指定一般的要求。(3)生产控制模式是独占还是分治不是取决于所有权性质,而是采购权的分配。

这种模式在浙江、江苏苏南地区普遍存在,只要是民营企业相对发达的地区,这些企业将料件的进口作为完成生产、控制成本和质量的一个环节,并利用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降低运营成本。由于中方控制了销售权,因而可以控制整个产业价值链的加工贸易控制方式。

由于这种模式拥有对整个价值链的控制权,因而企业注重研发和品牌建设。在研发方面,有的企业专门对产品进行设计,有的除了设计外还有概念的开发(产品定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从我们调研128家样本企业看,目前拥有研发业务的有32家企业,占25%。从研发规模看,32家具有研发的企业中,超过20人的有13家企业。在中外合资和独资企业中,港资企业就占7家,这同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为了获得优惠政策而改变所有制政策是相关的。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总体而言,由于中国内地加工贸易的发展仍然基于劳动力成本优势,而且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权掌握在具有销售权的外方,因而我们尚不具备加工贸易全面转型升级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排斥具有销售控制权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升级能力,他们正是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增长方式转型的重要主体。

由于外商独资企业基于成本因素将中低附加值的生产片段配置在我国,因而我们不能奢望这些企业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即从OEM到OBM的发展。尽管如此,通过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的管理经验和人力资本得到进一步的积累。因此,它们间接地为我国下一阶段国内民营企业的形成在技术、管理和资金方面提供支撑。

民营企业在未来加工贸易发展中的作用尤其重要,一类是具有销售权的民营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高技术加工贸易民营企业,这些企业拥有产品的专利,利用加工贸易方式,向产业链的中高端发展。另一类是在国内形成品牌,并在国外为世界品牌商贴牌的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因此,政府部门不应干预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式,而应该将重点放在国内市场经营环境的改善上。

注释:

①1994年英特尔在上海设立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芯片测试和封装,原料(晶圆)来自英特尔在美国的制造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晶圆封装和测试以后出口到英特尔在亚洲的业务,2007年英特尔又在成都市投资5.25亿美元设立英特尔半导体产品封装和测试工厂,2009年2月,关闭上海芯片测试和封装工厂,将业务转移到在成都的公司。

②惠普(HP)、戴尔等公司是世界计算机品牌制造商,他们将大多数制造业务外包给中国台湾企业,例如广达、仁宝等,台湾计算机企业又通过到大陆投资的方式加工组装计算机,他们大都采用加工贸易的方式,销售到这些品牌制造商的全球网络。

③例如在汽车企业,中外双方一般各控股50%,这主要体现在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尽管取消了股权比例的限制,但目前各主要整车和发动机企业基本采用合资方式,上海通用出口到加拿大的发动机就是通过加工贸易的方式,无论是技术,还是料件采购,都控制在合资外方,因而实际情况与独资加工贸易的控制方式是一样的,只是股权的收益分配不同而已。

④王涛:《契约、控制权与效率——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倾向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⑤东莞“来料加工厂”就是外商同东莞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签署的合同,由于设备都是不作价进入东莞,因而不可能具有法人资格。但东莞市政府1990年打报告给国家工商管理局,要求给这些企业发放营业执照。2008年金融危机,许多外商逃走,法律也难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⑥所谓超级工厂,就是以香港为订单中心,通过搜寻国内的优质加工贸易企业,向全世界销售中国的产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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