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的功能定位研究论文

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的功能定位研究论文

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 3.0时代的功能定位研究

冯 帅

[提要] 2015年《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正式步入“3.0时代”。在3.0时代,国家行为体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其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次国家行为体因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实践基础而愈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次国家行为体已不仅仅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形象的具体呈现者、国家气候政策及立法的坚定执行者,它还是全球气候治理理念的实际引领者、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潜在创新者与积极扩散者和国家自主贡献预案目标的主要落实者。为了实现次国家行为体的这些功能,我国城市可以从积极开展地方气候外交、深度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管理地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主动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关键词] 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巴黎协定》;次国家行为体;中国城市

气候治理并非单纯的环境问题,其已渗进国家政治、经济和外交等领域,成为世界大国利益博弈的重要平台。在各国的气候治理意愿和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体(state actor)往往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而次国家行为体(subnational actor)的地位得到了稳步提升。自2013年开始,联合国便愈发重视次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将“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视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方式,[1]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出了三大利益攸关方,一是作出全球气候法律承诺的缔约国,二是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和非营利性机构,三是银行和公司等营利性市场主体。其中,城市被认为是除主权国家之外的第二大气候治理主体。此外,作为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之后的第三份全球气候协议,2015年《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在“主席提案”(Proposal by the President)的第五部分也将次国家行为体写了进去。

再观《巴黎协定》,其要求缔约方根据已经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目标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表明全球气候治理已然进入3.0时代。在3.0时代,美国的缺位和欧盟的有心无力阻碍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向前推进。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开始将中国推选出来,希望其接棒欧盟和美国,领导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由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将面临极大压力,存在承担过多温室气体减排责任之风险。窃以为,对该问题的研究已刻不容缓。鉴于联合国和全球气候协议一再重申次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厘清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的功能定位,细致研究我国城市的功能实现进路,或可助益于舒缓以上压力。

一、全球气候治理 3. 0时代的历史沿革与主体嬗变

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便已意识到因温室气体而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开始谋求集体决策下的共同行动,提出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概念。全球气候治理要求“在缺少国际中央权威的情形下”,以“全球治理”路径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2]在此基础上,各缔约方先后达成了《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气候协议。从进程上来看,这三份气候协议分别代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三大发展阶段。

(一)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的历史沿革

气候变化问题的跨国性、破坏性和不可分割性导致各国的相互依赖关系得到空前提升,并寄希望于采取共同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然而,气候谈判所内含的利益分野却滋生了气候政治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导致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一再发生演变。

第一阶段:欧盟与美国主导、“南北两立”的全球气候治理1.0时代(1992年至2005年)。自1992年《公约》通过到1994年《公约》生效,前后历时两年,在这两年的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国际上逐渐形成了两大气候阵营——发达国家阵营和发展中国家阵营,亦即“南北”两方,其划分依据是各国的经济实力及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该时期,作为发达国家阵营之主要代表,欧盟与美国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充足的资金,希望采取较为激进的温室气体减排、限排措施,而发展中国家则反对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过于激进的行为,认为其将阻碍自身的发展。在“南北”两方的博弈下,《公约》仅确立了基本框架,而未提及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安排,但不可否认,它开创了一个崭新的国际法领域,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CBDR)原则一直影响着后续气候谈判的进展。在该阶段,发达国家的态度较为积极,而发展中国家则属于被动参与。

第二阶段:欧盟主导、“三足鼎立”的全球气候治理2.0时代(2005年至2015年)。2005年《京都议定书》确立了“自上而下”的温室气体减排模式,在CBDR原则的基础上为发达国家设置了量化的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则未有此约束。然而,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和全球最大经济体,美国曾以“《京都议定书》会重创国内经济”、“发展中国家需要承担刚性的减排任务”和“全球变暖的科学依据不足”等三大理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3]在该时期,各缔约方开始分化为欧盟、“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与“77国集团+中国”(G77 and China)等三大利益集团。受美国退约影响,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和俄罗斯等“伞形集团”成员国均表示将不再参加京都进程。而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的议程设置和文本草案的达成上作了诸多努力,积极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气候合作,推动并主导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进程,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扮演着以方向型领导权为主的“领导者”角色。与此同时,“77国集团+中国”亦开始加大全球气候治理的力度,积极寻求国内温室气体减排的新方案。[4]

第三阶段:发展中国家从“幕后”走向“台前”、欧盟与美国后劲不足的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2015年至今)。2015年的《巴黎协定》一改《京都议定书》的“自上而下”型减排模式,转而采取了“自下而上”的减排策略,开启了全球气候治理的3.0时代。在这一阶段,欧洲难民潮和英国公投脱欧等事件引发了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倒退,而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更是催生了气候治理“逆全球化”思潮的涌现和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一方面,欧盟与美国的关注焦点逐渐内移,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降低,并怠于领导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另一方面,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的持续增多及国力的日渐增强,其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意愿和能力上均有显著提升。由此,全球气候治理的“东升西降”趋势已经显现,欧盟与美国的气候治理“领导力”逐渐式微,发展中国家开始从全球气候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

(二)3.0时代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嬗变

由图6可知,当退火温度为540℃时,薄壁铜管的延伸率随着保温时间的延长波动较为明显,整体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当保温时间为30min时,延伸率为49%;保温时间40min时,延伸率增至51%;保温时间为45min时,延伸率明显降低,为46%。延伸率波动幅度较大,这可能与不同保温时间条件下再结晶晶粒差异较大有关(见图3)。

首先,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开始受到限制。长期以来,国家行为体既是气候变化多边治理机制的履约方,也是一国群体利益的集中体现者。然而,随着《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开始受到减弱,主要原因有四。一则,短期内,气候治理行动意味着要减少工业源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工业生产。由于世界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不同,因此,它们在气候治理的意愿上很难达到协调一致。二则,从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所组成的“雄心壮志联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及之前的“伞形集团”来看,气候谈判俨然已成为地缘政治大国博弈的“主战场”,主权国家服务于全球气候治理的立场已出现了消极转向。三则,尽管《巴黎协定》已将“能力建设”规则纳入其中,但就目前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应对能力仍然存在明显的强弱之分,部分发展中国家即使有心却也无力发挥更大作用。四则,一国气候政策的阶段性波动深刻影响着主权国家的整体行动。以美国为例,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率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布什总统上任后随即退出了该议定书;在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积极签署了《巴黎协定》并推动了该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的正式生效,但它同样也被特朗普政府所宣布退出。诚然,美国的气候治理行动反复现象与其国内执政党的观念有着很大关联,[5]但它同时也反映出部分主权国家在气候治理上的消极态度和反对情绪。

其次,次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开始得到增强。在1.0时代和2.0时代,次国家行为体往往是作为国家行为体的“配角”而活跃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舞台,其无法单独参与气候谈判,也鲜少与其他主权国家就气候治理议题而直接展开合作。[6]然而,在欧盟与美国的气候治理意愿及能力下降的情况下,[7]国家行为体的气候治理重要性已受到一定削弱,而次国家行为体或将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一则,就理论层面而言,全球气候治理呼吁多维度、多中心的气候治理方式,相较于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往往具有更强的机制灵活性和适应性,它不仅是国家气候政策的推动者,更是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者,因此,它具有通过城市间的跨国互动而跨越多层气候治理的能力,具备参与甚至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理论基础。二则,就现实层面而言,在国家内部,城市往往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也是国家气候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因此,次国家行为体已经位于气候治理的“前线”,具备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现实基础。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于2015年12月5日分设的“城市气候峰会”应该也是采取的此种考量。三则,就实践层面而言,国际上已经出现了次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碳交易模式,包括“芝加哥”式的自愿减排(Chicago model of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和“东京”式的政府总量控制(Tokyo model of total government control on emission reduction),其中,前者由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自行签订减排协议并提请第三方监督,而后者则根据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来落实。[8]与此同时,“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西部地区气候行动倡议”(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和“世界大都市气候先导集团”(The C40 Cities Climate Leadership Group)等次国家行为体主导的世界性的气候团体也积累了较丰富经验,是次国家行为体跨过国家行为体而实际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成功范例。

应当指出,国家行为体和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但是,当国家行为体的治理意愿不足或力不从心时,次国家行为体就不得不逐渐扛起全球气候治理的大旗,并因具备一定的理论、现实和实践等基础而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二、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 3. 0时代的功能

一般来说,次国家行为体既是国际气候谈判和气候外交中国家形象的具体呈现者,同时也是国家气候政策及立法的坚定执行者,维系着国家和地方之间的气候政策协调,推动着国家和地方的气候治理措施之有效落实。然而,在3.0时代,除这些传统功能外,次国家行为体还被寄予了更多期望,为迷雾笼罩下的全球气候治理多边进程带来了新的曙光。

(一)全球气候治理理念的实际引领者

目前,分属不同利益集团的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的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9]尽管在国内气候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城市大多是作为国家政策的“试验场”,其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战略决策。但是,随着3.0时代的到来,次国家行为体所发挥的作用将进一步加大,可以通过地方气候治理实践来倒逼国家层面的气候治理理念的变革与重塑。

其一,通过构建全球地方气候倡议网络来影响国家的气候治理理念。在《巴黎协定》下,温室气体减排是各缔约方参与或领导全球气候治理的根本途径,而城市“自下而上”形成的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市场则是主权国家履行《巴黎协定》承诺的重要方式,并成为次国家行为体助推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进路。事实上,不同国家的次国家行为体可通过长期、稳定的合作而逐渐形成全球性的地方气候倡议网络,成为具有鲜明特色、包容共进的地方碳交易市场主体,进而成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之,不同国家的次国家行为体可以通过交流和对话等形式分享并发展气候治理的新型理念,潜移默化地推进主权国家的认知开放。此外,这些地方气候倡议网络还将国家之间的气候政治联结起来,将注意力聚焦于那些易被国家行为体所忽视的气候问题上,帮助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提高气候治理意识,通过凝聚国际公共意识来发挥气候治理的“巡视员”或“守护者”作用。[10]就该层面而言,次国家行为体或将成为3.0时代全球气候治理理念的形塑者。

在3.0时代,欧盟和美国的气候治理能力及意愿下降,导致传统的国家行为体的气候治理模式难以为继,而次国家行为体的气候合作与对话,或将成为新时期全球气候治理的新范式。

其二,通过城市的政策落实实践来反作用于国家的气候治理理念。不同于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在执行国家决策时更能落实至所辖区域内的具体领域,并将地方的气候治理理念融入其中,以加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推动地方气候政策的横向演进,进而影响纵向层面的国家气候政策。这在美国已有实践。2001年,布什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的气候治理行动一度陷入僵局,但却并未导致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止步不前或倒退,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在于美国各城市在温室气体减排上付出的巨大努力——洛杉矶和旧金山等基于自身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成立了美国市长气候变化协议网络(Mayor’s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Network),致力于实施区域内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至2011年1月,美国已有36个州出台了气候行动计划,23个州确立了区域内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此后,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的气候政策明显较之前积极了许多,表明次国家行为体的气候治理实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气候治理理念的演进与发展。

基准站和流动站是工程项目测量的基础性工作站,其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等直接关系着整个测量过程。因此,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精准选择工作站:(1)在测量中心选择基准站位置,保持各区域的距离基本相同;(2)工作站上空区域尽可能减少大面积的遮挡物,避免产生多路径效应,进而影响信号的接收与传输;(3)工作站区域内尽量避开大型障碍区、大面积水环境、电视及网络等的信号设施、高压线等可能产生磁场信号干扰等;(4)工作站区域内尽可能保持视野开阔,地势尽量较高,避免卫星信号和数据链传输受到影响。

一国的发展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撑,只有财政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带动我国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然而财政是否具有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需要了解当前我国政府财政的收支情况以及对未来的收支情况进行准确的预测。运用权责发生制来编制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够全面了解政府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使用的效果。不仅能够反映出当前我国政府的财政能力,还能够对未来的财政能力进行有效的预测,有助于决策部门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与决策。运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好发挥政府的财政作用,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潜在创新者与积极扩散者

2017年12月19日,在“两省五市”碳交易试点市场取得良好成效之后,我国正式启动了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我国碳交易市场分为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和深化完善期等三个阶段,并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尽管我国采取了有步骤、逐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并给予了城市以一定的适应期,但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仍然迫使城市面临着“融入难”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两点:一则,尽管短期内全国碳交易市场将与试点市场并行,但两者在排放分配、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衔接与否的问题;二则,面对全国碳交易市场,非试点城市在政策和技术规范支撑体系、碳核算和报告体系及碳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次国家行为体是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潜在创新者。当前,次国家行为体之间的气候合作正朝着常态化的方向发展,这些次国家行为体形成的网格结构具有聚合和倡导功能,通过承诺、劝说和施压等方式来设定气候治理的基本准则和通用标准,进而推出新的气候治理规范。具言之,次国家行为体在规范创设中的作用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在横向上,不同国家的次国家行为体通过内部治理方式,对不同的议题和利益诉求进行初步整合,对具有共同诉求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并提供最佳的实践经验,从而影响公众的外部价值观,[12]同时,这些次国家行为体还可以通过交流和互动等方式学习彼此的优秀经验,促进共同标准的提升。在纵向上,次国家行为体体现了全球层面和国家层面的利益多元化特征,[13]通过不断地参与气候谈判,以全球气候治理的多元主体身份游说、批评消极参与的其他国家政府,促使其接受相关政策建议,进而改变相关议题的论争及其性质。因此,在3.0时代,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议程的设置上将享有充分的主动权,尽管其仍无法直接左右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设立和通过,但它无疑将成为全球气候治理规范创新的动力。

5.3 秸秆气化技术应用于生产领域,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用秸秆气化技术供热,可减少因燃烧造成的棚室内烟尘大,植物茎叶表面和土壤层污染而影响植物生长的弊端,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秸秆气化后的剩余物可作为植物生长所需的钾肥,冷却燃气的热水可作为洗浴的生活用水,秸秆气化技术的推广,植物秸秆将会被全方位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图1为Cloumn-Bot实物,底层为机器人行走系统,由驱动单元、遥控单元和红外测距传感器组成;下层为机器人的数据采集系统、信息远端通信系统及语音识别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由传感器单元组成,信息远端通信系统由蓝牙模块与Wifi模块组成,语音识别系统由语音识别单元与Arduino uno单片机组成;中部为机器人智能抓取系统,由机械臂及舵机驱动单元组成;顶层为机器人人机交互系统与主控系统,人机交互系统由UART触控屏与舵机单元(用于控制屏幕位置与朝向)组成,主控系统由Aruino mega 2560及各系统总线与组成;主控与各系统间通信使得机器人得以实现其功能.

其二,作为曾经的全球气候治理领导者,欧盟已陷入区域内的集体困境。2016年英国公投脱欧事件远未结束,欧洲难民潮事件随即全面爆发,恐怖主义势力一度在欧盟境内缓慢抬头,右翼民粹势力有了复苏的土壤,形成了“难民潮”、“恐怖主义”和“右翼复苏”的周而复始的死循环。欧盟对区域内的安全问题已自顾不暇,在领导全球气候治理和落实INDC目标上亦已分身乏术。然而,尽管欧盟受境内一系列负面因素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将无所作为,事实上,在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之时,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便纷纷表示将继续捍卫《巴黎协定》这一全球性成果。遗憾的是,虽然仍拥有减排雄心,但国家行为体的气候治理能力已然受到一定威胁。以德国为例,德国的INDC目标之一是在2020年将碳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40%,[17]但在2018年1月8日,其却公开表示,由于受制于国内经济减速和欧洲难民涌入等因素,这一目标将很难实现,因此需将该目标往后推迟数年。对此,笔者认为,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受困于境内安全问题时,次国家行为体在践行INDC的承诺上便有了发挥的余地,是INDC目标的主要实现者。

试验过程中测定了浓度为c1~c9时所对应的三水碳酸镁结晶过程中诱导期时间tind1~tind9,并根据公式(1)~(4)计算得到其对应的Δc、δ和s,结果如表1所示。

(三)国家INDC目标的主要实现者

地方气候外交是全球化进程下的产物,是气候外交“去中心化”和次国家行为体之间互动的必然结果,其肇端于“世界政治的两个世界”(Two Worlds of World Politics)理论,是城市外交(city diplomacy)理论、平行外交(para-diplomacy)理论和公共外交(public diplomacy)理论的延展和深化。[20]作为一种特殊的外交形态,地方气候外交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外交的主体为城市,而非主权国家或无政治权力的社区;二是外交的目的是提升社会团结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三是外交的内容强调事务的非主权性;四是外交的形式是以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前提。[21]

其一,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美国承担了17.89%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将很难为实现INDC目标而继续努力。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美国各州和市对《巴黎协定》还是较为欢迎的,如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华盛顿州等已结成“美国气候联盟”(United States Climate Alliance)组织,并号召其他州共同参与,致力于维护美国对《巴黎协定》的承诺。另外,美国60多个城市也发表了共同声明,称其仍将接受、尊重和恪守《巴黎协定》。可见,尽管国家行为体缺乏温室气体减排意愿,但次国家行为体仍能及时、有效地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向前迈进,是3.0时代INDC目标实现的“生力军”。

其次,次国家行为体是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积极扩散者。应当说,规范扩散是3.0时代次国家行为体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进路,并有国际扩散和国内扩散之分。在国际扩散上,次国家行为体一方面通过“身体力行”的方式引导其他国家或城市模仿学习;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化机制将气候治理规范传播给其他国家,从而形成规范的扩散效应。在此过程中,次国家行为体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利益激励性扩散,二是说服性扩散。前者侧重于物质或精神奖励,而后者则以劝说、对话或论坛为主。在国内扩散上,全球气候治理规范只有通过国家政策和立法的适用方能发挥作用,且需克服两大障碍:一是要有“渠道”使国际规范进入目标国的政策体系;二是这些国际规范在目标国需有一定的“支持力量”或有助于这些力量的形成,从而确保国际规范的国内适用。[14]目前,国家内部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国家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两大类。在国家主导型的国内结构下,国家较为严格地控制和塑造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偏好,国际规范渗进国内社会面临着政府阻力;而在社会主导型的国内结构下,市民社会虽可有效制衡国家权力的使用,但由于缺乏归口管理,国际规范的国内传播仍然存在未加甄别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次国家行为体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将进一步凸显出来,其既可以动员主权国家对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支持,也可以通过“筛选”来确保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准入,进而促进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扩散和实施。

三、我国城市在全球气候治理 3. 0时代的功能实现

2017年11月6日至17日,在波恩气候变化大会上,联合国和《公约》缔约方对我国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肯定,对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坚定决心表示赞赏。[18]在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的背景下,各缔约方开始将目光投向我国,一方面希望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将继续支持《巴黎协定》,另一方面希望我国成为继欧盟和美国之后的全球气候治理领导者,在全球范围内领导温室气体减排。应当说,国际社会的这一态度表明我国的气候治理成效已初步彰显,但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19]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城市可以通过多维度突破的方式来实现其功能,以与国际接轨。

(一)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的地方气候外交

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DC)一词,首次出现于2013年“华沙决议”(Warsaw Resolution)的“自下而上”型减排承诺机制中,严格区别于《京都议定书》的“自上而下”减排模式,其涵义主要有三点:一是申报预案(intended)而非最终的确定成果(achieved),二是国家自定(nationally determined)而非国际分配(internationally distributed),三是贡献(contribution)而非承诺(promise)。[15]INDC机制打破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固有僵局,在CBDR原则和各自能力的基础上试图解决全球减排义务的分配这一难题,充分兼顾了各缔约方的实际情况,避免了“自上而下”型减排方案可能造成的国内经济动荡,是国际法律制度下的“软减排”模式。通常认为,在实现INDC目标的道路上,国家行为体理应肩负起国内顶层机制的设计、具体行动的执行和监管等方面的气候治理责任。然而,根据多层治理理论的阐释,一个多层次的气候治理体系正在孕育和发展之中,其倡导国家和地方之间相互重叠和相互联系的多中心、多维度治理,既涵盖了国家权威的向上让渡,也包括了从全球层面到国家层面再到地方层面的向下治理。[16]由此,将温室气体减排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国家行为体,显然已不合时宜。

具体至我国而言,在形式上,我国的地方气候外交是在主权外交体系下的一种新型外交模式;在内容上,我国的地方气候外交是在国家主导型的国内结构下,通过低碳城市合作来加强我国城市与其他国家的次国家行为体的气候交流与对话。笔者认为,在开展地方气候外交时,我国城市宜应注意以下四点:其一,重视全球气候治理的多层次性,重新审视次国家行为体在3.0时代的重要作用,将气候治理目标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明确我国城市在推进全球气候治理上的必要性;其二,积极争取承办全球气候变化大会的机会,拓展地方性的跨国气候合作伙伴关系,构建新型跨国城市气候治理网络平台,提升我国城市的气候治理能力;[22]其三,加快落实“南南”气候合作倡议,充分发挥我国城市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次国家行为体在气候合作上的共同行动平台优势;其四,持续追踪欧盟和美国的次国家行为体的气候治理动态,跳脱中、美、欧三方气候外交困局,以地方气候外交倒逼国家气候合作,从而达成新的气候治理共识。

(二)深度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规范(norm)是所有行为者对于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广为接受的惯例和行为准则。[11]按此逻辑,全球气候治理规范应是在气候谈判、气候议程设置及其治理机制中逐渐形成的惯例和行为准则。由于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从地方层面到国家层面再到全球层面的合作治理,因此,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议程的设置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就所关注的气候变化领域内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方案。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城市可从如下四个方面来展开工作。其一,在交易平台上,试点城市宜秉行“以服务求生存”、“以创新谋发展”理念,凭借地方交易平台的试点优势,适时推出交易平台联盟,探索灵活多样式的碳交易模式,而非试点城市应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制定地方性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地方碳交易市场在促进减排和发展经济上的重要作用;其二,在碳核算和报告上,试点城市宜率先采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Monito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MRV)制度,积极探索MRV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进路,而非试点城市应逐渐加强地方MRV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开展地方MRV活动,并对碳排放和碳交易的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其三,在碳资产管理上,试点城市宜根据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簿系统进行更新升级,赋予其碳资产管理和市场监测的功能,而非试点城市应积极培育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服务产业,建立高效的碳资产管理决策机制,从而实现精细化管理碳资产的目的;其四,在考核评价上,应确立目标责任制,将碳交易市场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激活城市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内在动力。同时,考虑到自2005年至今欧盟的碳交易市场运行已有十余年,[23]因此,我国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相关经验,通过深化双方的城市气候合作,来完善我国的地方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与气候行动规划。

(三)创新管理地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中的三大灵活机制之一。近年来,CDM项目在我国取得了快速发展。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截至2017年8月31日,我国获得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签发的CDM项目已达1557个,位列全球第一,成为全球CERs一级市场上的最大供应国。然而,尽管我国的CDM项目获签数较多,但发展却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地区分布上来看,呈现出“西部较多、中部次之、东部较少”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四川省和甘肃省获签的CDM项目之和占全国31个省及自治区总量的36.99%,而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获签的CDM项目之和仅有17个,为总量的1.09%;二是从减排类型上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获签数高达1267个,占总数的81.37%,而节能、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燃料替代等项目的获签数之和仅有18.63%。[24]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则,国内立法体系存在缺漏,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之外,尚无更高层面的法律法规,导致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上位法缺位;二则,对引进的环境友好技术缺乏评估,核心技术引进较少,造成减排类型的“头重脚轻”;三则,地方政府缺乏指导经验,致使CERs的价格低廉,市场地位较为被动,导致CDM项目的不均衡发展。

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我国CDM项目的减排潜力无法完全发挥出来,因而亟需变革现有地方管理模式。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城市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一,完善CDM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确立地方CDM市场规范,建立环境友好型的技术转让机制,健全地方CDM管理机构,明确项目参与方和中介机构的资质,积极开展CDM的国际合作,提升我国CDM话语权;其二,在确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型项目稳健增长的基础上,鼓励节能和燃料替代型项目的发展,加强地方宣传力度,通过政策倾斜来引导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向地方CDM项目供资,提高CDM的融资能力,并对有潜力实施CDM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充分调动企业融入的积极性;其三,建立科学的收费标准,细化项目收益比率,向全国统一的CDM项目交易卖方市场迈进,稳定CERs价格,提高CDM项目的国际竞争力;其四,完善CDM项目的评估机制,健全人才考核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及其不足,并加大对相关科学研究的资金投入力度,为CDM项目的发展提供学理支撑。

(四)主动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

自“十一五”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法律法规,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大致方向。《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虽已形成,但正式的立法文件尚未发布,导致国家层面的专门性气候立法的缺位。应当说,短期内在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仍将处于薄弱环节,但在3.0时代,气候变化对城市所构成的现实危害却愈发严重,因此,采取“自下而上”型的气候立法模式,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就显得尤为必要。[25]目前,在地方立法上,以2010年《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2011年《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代拟稿)》、2011年《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和2014年《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等为主要代表。其中,前三者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层级较低;而后者虽属于地方性法规,但却将侧重点放在了气候监测和气候资源保护上,而非聚焦于气候变化的应对。

笔者认为,在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时,我国城市可从四个方面进行细致考量。其一,在利益协调上,谨慎处理好各主体的环境外部性问题,妥善安排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适时实现利益诉求相同的省市的气候立法联动;其二,在立法模式上,积极推动区域内的法规建设,采取渐进式的路径来提升地方气候立法的法律效力,使其“上承”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下启”区域内的气候治理实施细则;其三,在立法架构上,采取以综合性气候立法为核心,各专项立法和实施细则为补充的立法体系,这些补充性立法既可以是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是下属部门的“管理办法”,还可以是“决定”、“标准”等“软法”;其四,在法律制度上,应当包括气候风险评估与预警制度、气候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气候资金融资与支持制度、以及碳税与能效标识制度等。

结语

纵观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不难发现,以1992年、2005年和2015年为时间节点,全球气候治理经历了从“力度优先”到“参与优先”再到“国家利益优先”的模式转变,以及从“南北两立”到“两大阵营、三足鼎立”再到“单边主义与多极合作并存”的格局演化,[26]现已正式步入3.0时代。在3.0时代,欧盟和美国缺乏领导全球气候治理的魄力与意愿,国家行为体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而次国家行为体开始崭露头角,实现了从“后备军”到“主力军”的角色转换。次国家行为体在被赋予全球气候治理的历史使命的同时,也获得了部分主导多层气候治理的权力,全球气候治理的决策能力正不断地被输向次国家行为体。由此,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舞台上发挥着愈发显要的作用,并在全球气候治理理念、全球气候治理规范及温室气体减排等方面具有了其他行为体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是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力量。申言之,在3.0时代,次国家行为体将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理念的实际引领者、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潜在创新者与积极扩散者和各国INDC目标的主要实现者。以美国为例,在2017年波恩气候变化大会上,尽管美国联邦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的态度依然坚决,但部分州和市还是在会场外组建了“非官方美国馆”,组织并参与了多次非正式气候会谈,提出了区域内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方案,再次显示出了次国家行为体在3.0时代的重要作用。[27]

Fe3O4-C磁性空心微球的N2吸附-脱附曲线呈典型的Langmuir Ⅳ型,如图2(c)所示,证明了Fe3O4-C壳层的介孔结构。另外,在相对压强大于0.45后曲线出现了H3型滞后环,且在相对压强接近1.0的时候,吸附线急剧上升接近于垂直,很好地证明了样品的中空结构[8]。利用BET法和BJH法测定的材料比表面积、孔体积和孔径分别为90.1 m2 /g、0.90 cm3 /g和3.1 nm。材料较大的比表面积和表面壳层上介孔的存在,有利于反应物分子的吸附以及小分子物质自由地进出Fe3O4-C纳米空心微球,更有利于催化反应的发生。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2017年10月18日,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国家主席习近平曾三次提及气候变化,对过去五年内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为国际气候合作的“引导者”、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并提出要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到新时期的基本方略,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并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我国的国际减排承诺;[28]另一方面,在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力”空缺的情况下,作为世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头羊”,我国长期主导着《公约》外的“南南”气候联盟,并成为“南北”气候合作的主要成员,因而在气候治理上的一举一动均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肩负的国际压力可想而知。[29]因此,在3.0时代,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或将有所深化,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为了实现次国家行为体的功能,我国城市宜应做到以下四点:一是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的地方气候外交;二是深度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三是创新管理地方CDM项目;四是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其中,在国际层面开展地方气候外交的目的是为了形成次国家行为体的联合体,增进全球气候治理共识,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理念,并对全球气候治理规范作一定程度的创新和扩散,是一种“外部”策略;而在国内层面深度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管理地方CDM项目及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形成统一认识,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而实现INDC目标,是一种“内部”方案。

注释 :

需要说明的是,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理念上发挥的应是间接“引领”而非直接“领导”作用,前者侧重于在全球气候治理的方向上所作出的努力,而后者则可能导致次国家行为体的行动与国家行为体的战略决策相悖离。笔者认为,尽管在3.0时代,次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逐渐加大,但它仍无法跳脱主权国家的规制,并应受到主权国家的利益约束。

①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国家行为体是指国家层面的行为主体,即主权国家,其主体权力通常由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来行使。See Meyer J.W.et al.World Society and the Nation-state[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97,103(1).

其中:p0为一个大气压,p0=1.013×105 Pa;β为经验系数,对于吸送式两相流β=1.5×10-7为常数;L为水品管的长度,m;v0为吸尘孔出气流速度;μ为单位时间通过输料管有效断面的固体质量Gs与气体质量Ga之比:

②从广义上来说,“次国家行为体”可以涵盖在“非国家行为体”之内。但本文采取的是狭义的概念,也即“次国家行为体”是与“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并存的一个政治行为体。本文认为,“次国家行为体”是在国家“之下”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内部的城市,其主体权力通常由城市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来行使。See Ivo D.D.Perforated Sovereign Ties: Towards a Typology of New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In Hans J.M.&Panayotis S.eds.Fed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Role of Subnational Units[C].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陈志敏《次国家政府与对外事务》,北京: 长征出版社,2001年。

③“伞形集团”的成员方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其名源于这些国家在地图上的分布为“伞状”结构,并象征着地球环境的“保护伞”。这些国家的立场相似——中期减排目标较低,且以部分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为前提;“77国集团+中国”的成员方均为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是CBDR原则的坚定守护者。See Roberts J.T.Multipolarity and the New World Order/Disorder: US Hegemonic Decline and the Fragmentation of the Global Climate Regime[J].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2011,21(3).

④“雄心壮志联盟”是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所浮现出来的一个气候团体,其成员方包括欧盟、美国及79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而不包括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See Oberthür S.Where to Go from Paris? The European Union in Climate Geopolitics[J].Global Affairs,2016,2(2).

3.原装置采用酒精灯点燃红磷的方式,一来耗时,二来把燃烧的红磷插入集气瓶时,会有一部分热空气外逸,这样就失去了实验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⑤“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支持绿色经济的区域性行动团体,由美国纽约州发起成立;“西部地区气候行动倡议”的成员方包括美国加利福尼亚、华盛顿等7个州和加拿大魁北克、不列颠哥伦比亚等4个省,目的是通过设立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项目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世界大都市气候先导集团”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由英国伦敦市发起成立,其成员方已涵盖法国巴黎、美国纽约、荷兰阿姆斯特丹和中国上海等全球40余个城市。See Burtraw D.et al.CO2 Allowance Allocation in 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and the Effect on Electricity Investors[J].The Electricity Journal,2006,19(2); Rosenzweig C.et al.eds.Climate Change and Cities: First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Urban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Network[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文章数据用SPSS19.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χ2检验,若P<0.05,则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⑥需要注意的是,德国虽然提出要将2020年的减排目标往后推迟数年,但却依然坚持了2030年减排55%的计划,再次证实了其在全球气候治理上的积极立场,无法按期完成预定目标的主要原因是受困于外部因素的干扰。

⑦自2011年起,我国便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个省市开展了碳交易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全部上线交易。

⑧CDM的作用原理为: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建设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为发展中国家带来额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这些项目所产生的排放信用反过来又被发达国家用于抵消其境内的排放指标。尽管该机制并不能在总量上完全减少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但不可否认,它确实是目前发展中国家用于履行减排承诺的较有效方式。另外两个机制分别为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ET)机制和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JI)机制。ET机制要求在附件一国家之间进行减排量交换,也即某一附件一国家超额完成减排承诺之后,便可将多余的减排限额出售给其他排放量超标的附件一国家;而JI机制是指,附件一国家通过项目合作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附件一国家,但需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上进行扣减。See Copeland B.R.&Taylor M.S.Free Trade and Global Warming: A Trade Theory View of the Kyoto Protocol[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5,49(2).

1.新古典经济学在美国的兴起是一个周期性的现象,而不是趋势性的现象,这种周期性的兴衰历史在西方社会还会不断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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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46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926(2019)05—0079—09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气候治理的‘逆全球化’态势与国际法应对研究”(18CFX080)、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研究——以传承、发展与未来完善为重心”(CLS〔2018〕D15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冯帅,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北京 100084

收稿日期 2019-02-03

责任编辑 苟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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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的功能定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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