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制需要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_专业技术职务论文

教师聘任制需要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_专业技术职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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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教师聘任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很多地区在进行聘任制度改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却看到教师聘用不尽如人意,有些做法已经影响到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教师聘用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如何实施,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护教师的权益,促进教育的发展。为此我们访问了著名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专家杨春茂。

中国教师报:现在谈起教师聘任改革,很多教师有意见,教育部门和学校也认为费力不讨好,感到困惑。您作为长期从事教师队伍管理和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对此怎么看?

杨春茂:教师聘任对教师个人、对教师队伍建设乃至整个教育事业,都是一件大事。但我认为,近年来我们对教师聘任制度研究不够,重视不够。理论方面没有说清楚,制度方面更是不健全。

中国教师报:您认为对于教师聘任,在理论方面最主要的是什么?

杨春茂:首先应当弄清楚的是教师的职业属性,教师的职业性质是什么。因为任何职业的聘任,与其职业属性有很大的关系。

追寻教育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自有现代教育以来,凡在国家举办的公立学校工作的教师,其身份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的甚至是公务员,其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例如德国1850年颁布的《教育法草案》规定:“国民学校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教师工资由国家开支”。随着教育改革与发展,教师的身份越来越明确,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教师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地方公务员。不管是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在世界各国都有两条最基本的要求:第一,不能反对政府;第二,应当服从国家利益需要,服从政府的调动。当然,这种调动或者聘任,首先要按照公平的原则,其次要以法律和制度作保障,再次要考虑个人的特长及家庭基础等方面的具体条件。

在中国,新中国建立后一直是把教师作为“干部”对待,是政府聘任(或任命)的。

中国教师报:把教师作为公务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对待,主要原因是什么?教师的职业性质与教师聘任是什么关系?

杨春茂:之所以把教师确定为公务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教师是政府雇员,不是学校雇员。也就是说,教师是由政府聘任的,只有取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才能被聘任为教师,不是学校聘任教师。

第二,教师的“载体”或者说工作单位是国家举办的,成立或撤销只能由政府决定,学校不允许随便关闭,不像企业可以因经济原因倒闭。

第三,教师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变化由国家控制,不像企业职工的工资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确定,效益好可能工资很高,效益不好可以发很低的工资甚至没有工资。

第四,教师工作的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是单纯传授知识和技术。因此,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要求比别的任何行业都要高。

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职业道德的高要求,所以不论教师的政治观点、性格、脾气、习惯、情感如何,在学生面前,他的行为、他的言谈举止,都应当是符合国家利益,高品位的表现。

第五,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反对政府。特别是不允许在他的职业活动中,在他的工作对象——学生面前散布与政府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言论。这就是为什么《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涉及教师职业要求、职业行为的法律法规都规定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等的原因。美国等国家法律规定包括教师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因为政治等原因罢工。

由于这一职业要求,所以退一万步说:不论教师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如何,不论对事物的看法是什么,教师传递给学生的教育内容必须是正确的、先进的、成功的。

第六,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服从政府的调动。当然,这种调动采用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措施两种形式,遵循的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达到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的合理分布或公平,保证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不应当兼职。例如:日本在其《地方公务员法》中规定教师不得兼职,包括利用寒暑假办辅导班都不能另收费,一旦发现立即辞退。但有个重要前提,教师的收入在社会上要达到中上水平。

之所以要列举种种原因说明教师的职业性质,是因为对人的管理方式,对从业人员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待遇,是根据其职业性质确定的,有内在的规律制约和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为之。

其次,要明确教师的劳动特点与教师聘任的关系。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是从事科学的、创造性劳动的专业人员,他们的劳动对象是活生生、可塑性极大、成长变化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这一特点是其他任何职业都无可比拟的。因此,教师聘任要考虑教师的劳动特点。

首先,教师的积累性劳动与其教育教学能力是一致的。从事教师工作,要有较长期的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才能成为合格教师。对教师成长规律,我们进行过专门研究,成果显示:一个教师从入门到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3年左右时间;到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和尝试创新约需4至8年;从成熟到教学效果的最佳状态需要8至15年;到出教育研究成果阶段则需15至30年。这种情况在中小学教师中更明显。从教师的成长规律可以看出,无论对教师个人,对教师所在单位,还是对整个教育事业,教师队伍都需要稳定,不能片面强调竞争,也不应当不加限制地“双向选择”。如果教师成天面临“下岗”威胁,成天在“这山望着那山高”,教育部门或学校自恃“不怕没有人来当教师”而把教师聘任工作简单化,教师怎么可能安下心来积极进取、不断积累、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其二,教师职业稳定与教师地位是一致的。

作为教师,他的一言一行对学生都有教育作用。设想一下:如果经常有教师下岗去从事其他职业(例如曾经出现过的教授卖馅饼之类),教师在学生心目中还有什么神圣可言。实际上,我国对教师的聘任就是考虑到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以行政任命的形式管理教师的。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待遇等都是以稳定提高为出发点的。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国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还有很多地区和学校规定教龄长的教师退休时领取全工资等。因为只有教师职业稳定,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教师工作、进修的积极性和事业的安全感、责任心,坚守岗位、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

其三,教师职业稳定是教师要不断培训,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因为只有职业稳定,教育部门、学校才能放心大胆地拿出经费,安排时间对教师进行培训,而不必担心培训好了又离开学校的“培养成本”问题。

最后,教师的劳动成果体现滞后,而且劳动成果体现具有综合性。教育一个学生要多个学科教师共同努力,而且对劳动成果的评价难于量化。思想政治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工作责任心、社会责任感、良心成为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条件,而这些都是要以职业稳定为基础的。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具有复杂性、创造性、迟效性、示范性、传承性、关键性的特征。

从聘任角度分析,教师的劳动特点不能模糊。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教师不能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辞退。教师也不能认为自己是“自由人”想留就留,想走就走。从大处说,教师应当考虑部门(本人所在学校)需要;从情感方面论,教师还要考虑学生的需要,尽量避免给学生造成感情伤害。教师聘任不应当不加限制地“双向选择”。

中国教师报:当前教师聘任缺乏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杨春茂: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但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由国家颁布的教师聘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教师聘任方面,只有一些部门或地方的约束力较差的规章制度。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教师聘任方面,《教师法》规定了教师聘任的原则,但对于具体如何聘任、如何操作,则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遗憾的是《教师法》颁布与实施已经十多年,广大教师盼望已久的“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仍然没出台。教师聘任仍然在模糊的理论背景和缺少法制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教师聘任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有的地方把教师等同于企业职工进行聘任,想让谁上岗就上岗,想让谁下岗就下岗,人为地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还有的地方为了减少财政开支而解聘教师,这已经不单单是教师聘任的问题了。

中国教师报: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的教师聘任制度,您认为有哪几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杨春茂:除了我们前面已经谈到的几个理论问题之外,在制定教师聘任方面的法律法规时,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明确。

其一,应当明确教师聘任的期限,也就是说,要按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规定教师在一个学校工作的最高期限,到时间必须流动。通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使教师分布均衡,促进农村和城镇薄弱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不能“一校定终身”,要强化教育部门对教师的调控职能。

其二,教师聘任的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学校的性质。同样是教师,高等学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有比较大的区别。从办学要求上看,国家和社会对高校的要求是希望每所高校办出自己的特色;而中小学的理想目标是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不同环境的中小学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体现教育公平,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更是如此。由于这样的希望和要求,在教师聘任制度方面,应分别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聘任办法》。

其三,在聘任主体方面,中小学教师应当由政府,具体说是代表政府的县级及其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签订聘任合同。特别是聘任新教师、辞退教师、解除教师身份,必须经过教师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批准,而不应当由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一样同样是国家公职人员,但在具体的聘任等方面的管理上应当与中小学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高校规模大,隶属关系复杂,高校教师流动范围广,在聘任的具体操作上,应当以学校为主聘任或者解聘教师。当然,这种聘任或解聘教师,从学校的权力上讲,不是学校的独立行为,而应当是政府授权高校聘任或解聘教师。

中国教师报:从制度层面看,所谓教师聘任似乎是职业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两个方面。而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似乎又有评聘合一或者评聘分开两种观点或者做法,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杨春茂:你提的这两个问题很专业,而且也是当前在一些地区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先说教师职业聘任,这是解决一个人当不当教师的聘任环节。这对应届毕业生显得更为重要,对他们的聘任是解决身份问题。聘任为教师,成为公职人员后,按《教师法》规定,要有一年左右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如果继续聘任为教师,才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是评聘初级职务。由于教师身份与专业技术职务是合一的,如果教师身份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也就自行解除了。

近年来,有的地方和学校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实行所谓“双轨制”,评资格、评水平,也就是所谓的“评聘分开”。这是违背《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教师职务评聘的法律法规的。因为《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而不是实行“职称”制度。“职务”、“职称”,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职务是评聘合一,评职务就有相应的岗位;而职称主要评资格,评水平,不一定非要解决岗位问题。教师的公职人员性质决定了他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一样,有职务就应当有岗位。因为在目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只要具有教师职务者,全部是国家公职人员。

中国教师报:实行教师聘任制的目的是什么?

杨春茂:无论是教师聘任制,还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其他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其目的都是共同的,就是要能够激励教师更好地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够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能够促进教师的有序流动、均衡分布,确保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中国教师报:现在教师流动不合理,城镇教师超编,农村和薄弱校缺乏教师,我们怎么能够用教师聘任这个重要的机制,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

杨春茂: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我们不能过多地去责备往城镇和重点校流动的教师。因为谁都想有一个好的工作岗位和发展空间,这是正常的。但是我认为,作为教师,首先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有大局意识,不能光考虑自己的发展。作为政府,应当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

中国教师报:综合您的观点来看,就是教师聘任不仅仅是为了打破终身制,更是为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理流动?

杨春茂:是的,教师聘任的重点不在于打破教师职业的“终身制”,而在于使每位教师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只要这个老师没有违法,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没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他就应该“终身”下去。但“终身”不能在一个学校“终身”,而是在既适合自己、又适应整个教育事业的地方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教师报:教师聘任还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对教师进行考核。

杨春茂: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国家对包括教师在内的公职人员的奖惩、聘任、晋升、解聘等是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教师法》第5章是专门规定教师考核的,但比较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国家应当建立教师考核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教师考核的公平公正问题。法国的教师考核制度值得借鉴。法国的教师考核,不是由校长负责的,因为他们认为,校长和教师的利益关系太直接了,难以做到公平公正。所以法国的法律规定由各省的督学对教师进行考核,每个督学负责管理和考核250位老师,每年要对每位教师出具书面的考核意见。我国《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考核非常重要,首先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制度作保障。

中国教师报:国家的教师聘任法规近期能出台吗?

杨春茂:由于我不是具体分管这项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很难对此作出回答。但我认为,像这样一个涉及一千多万教师聘任的重要法规,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做很多调研论证等工作,至少在今年,教师聘任制度好像还没有列入有关部门的立法计划。但我们应该关注这件事,促进教师聘任办法早日出台。

中国教师报:您能否描述一下包括教师聘任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框架?

杨春茂:从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国外的情况看,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制框架应当是: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教师工资制度→教师奖励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如果这些制度都能建立起来,我们的教师队伍管理就好办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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