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海南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海南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南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致力于企业制度创新;御掉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1978年的扩权试点算起,迄今已有16载,即使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算起,也有十多年历史了。十多年来,围绕搞活国有企业,国家和省使出了浑身解数,出台了许多措施,专家学者绞尽脑汁,想出许多点子,使得国有企业面貌较之改革开放前出现了一些变化,海南省也涌现了如海口罐头厂、海口制药厂等一批颇具活力的国有企业。但与同一期间崛起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困境也是十分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亏损面居高不下,1993年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户数为986户,亏损面达67.8%,其中商业、粮食、外贸的亏损面更达80%以上,出现了全行业资不抵债的现象;经济效益低下,1993年,在有统计的1454家国有企业中,实现利润额为13217万元,还没有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实现的利润多,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低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缓慢,国有、集体企业1988年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重为93.84%,1993年年未则为73.75%,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则由1988年的2.3%、3.86%分别上升到1993年年末的11.57%和14.68%;1987年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7.7%,其它经济成份占12.3%,1993年国有集体企业所占比重降低到70.8%,其它经济成份上升到29.2%,在流通领域其它经济成份所占比重已达到61.4%。国有企业改革从1984年开始就一直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改革目标也是十分清晰的,但为什么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国有企业不仅没有搞活,反而江河日下,亏损面愈来愈大。我们认为,以往的改革,由于没有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没有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没有致力于企业制度创新;没有考虑御掉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没有进行综合配套,因而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为今之计,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才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一、理顺产权关系,为全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奠定基础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搞不活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模糊,权利配置不合理。市场经济要求产权界定清晰、权利配置合理,权力、责任和利益要对等,而这些在旧体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名义上,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不可能具体行使他的产权,而是通过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来行使这些权力的。政府的产权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对企业下达指令,进行干预,既用不着承担责任,也享受不到经济利益,往往是权利大、责任小。当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的时候,任何一个部门都可以对企业加以干预;当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以至资不抵债时,没有一个部门承担经济责任。正是这种产权模糊、边界不清的现实,造成了国有资产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无人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状况,也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今天的困境。因此,理顺产权关系,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

理顺产权关系要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来进行,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介经营机构、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首先,按照政府实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即政资分开),设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

从目前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另一种情况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内设在财政部门里,归口财政管理,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第二种情况好处在于不需要增设机构,问题在于,容易混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容易把政府赁籍国家权力向企业征税所得的收入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股东身份收取的资产收益混合在一起,不利于把经常预算与资产预算分开。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虽然增加了机构,但可以防止上述问题的出现,也可以改变国有资产多头管理、产权虚置的现象。无论是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是内设在财政部门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承担起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除了履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职能外,还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的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以及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大公司或受托公司、受托机构签署或解除授权合同、委托合同;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监事会人员的组成。

其次,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监督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离的原则(即政企分开),把国有资产通过不同形式交给企业集团、大公司、中介经营机构来经营。

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监督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离的主要目的在防止出现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干预或翻牌公司。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是国家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是企业法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如果把两者混淆在一起,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就有可能穿新鞋,走老路,难以取得我们想得到的效果。因此,必须把这两个职能分开。

国有资产经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授权经营,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一些企业集团、大公司的国有资产直接授权给这些企业集团、大公司,由他们经营管理,而不再通过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例如海南省的海南铁矿、海口罐头厂、海南开发建设总公司等企业就可采用这种形式。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把一些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生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把一些国有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把一些原行业总公司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还可以通过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把原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处室转变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委托经营,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委托方式托付于其他企业,由受托企业对被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受托企业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可以向持股企业派出股权代表。对国有独资公司,受托企业可以派出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经理的工作业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监督,但不能直接干预经营管理。受托企业不行使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再次,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拥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和处置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及其他出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资、不能退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可以依法转让企业产权,可以按效率原则重新配置,与任何政府机构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中介经营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所有者的权利;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准所有者的权利;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依法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具体行使占有、支配、收益和处置等项权利,进行自主经营,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和企业间的新型产权关系。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界定了产权,国有资产成为可交易、可转让、可重组、可破产的资产,这就为规范所有者财产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规范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间的关系,规范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间的关系,为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结构和体制条件。

二、分类指导、采取不同措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海南省国有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采取整齐划一的形式进行改革,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首先,海南省基本没有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特定行业或特殊产品,因此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形式即国有国营企业经营形式没有存在的必要。邮电、通讯、航空、机场、码头、铁路都可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

其次,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授权经营或把它们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积极稳妥地发展一批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海南省部分企业,在近几年的经营实践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资产联结为纽带,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格局,如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海口罐头厂。对这些企业采取授权经营的方式,赋予它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让它们在海南省经济发展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次,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大中型企业数量较少,资产存量和规模也不大,要对这些企业逐个进行摸底,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对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化改组。对从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可以适当加大国有股份的比重,但不一定要达到控股程度。要更多地吸收外资、内资和其它非国有资金入股。争取有几家企业发行人民币特别股和到境外发行股票(H股)。不具备改组为股份公司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要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采取卖、租、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使其逐步走上民有民营的道路。小型企业占我省国有企业总数的96%以上,但其产值、销售额、盈利所占比重却非常小。如1992年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小型工业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6.47%,其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仅占47.9%,盈利仅占全部盈利的31%,亏损则占全部亏损的56%。其它行业也大体如此。加速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对于合理配置存量国有资产,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有小型企业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多数应该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走民有民营的道路。国有小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走民有民营的道路。并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国有资产既可以实物形态存在,也可以价值形态(货币形态)存在,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把国有资产等价有偿转让出去,只不过是把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转变成为价值形态,国家按国有资产实际价值收回了资金,并没有发生财产的损失。而且,国家还可以把收回的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或用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第五,对一些资不抵债确实无法救活的企业实施破产。在实施破产时,一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使职工能够认识和服从大局,同时也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培训、再就业工作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工作。

三、制度创新,抓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大转折,它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转向企业制度创新。这对于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海南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从1991年开始股份制试点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止1994年6月30日止,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达155家,其中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94家,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18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立的股份公司普遍较改制前有了较大的发展,经济效益有了较大的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得到了实现。这些企业转机建制的成功,更增强了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信心。目前,海南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首先,要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头万绪,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机构来协调各个方面的工作,以防止出现部门之间、市县之间、企业之间的相互扯皮和推诿。没有这样一个机构,仅靠部门、市县、企业的积极性,会出现和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已经出现。

其次,要尽快建立,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监督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事实上也无力自己经营庞大的国有资产,只能交给企业集团、大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海南省已经初步确定了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原则,但许多具体的问题还一直没有确定下来。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影响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

第三,要做好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现代企业制度对海南省的广大干部和职工来讲,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人们对它还没有深入了解和认识。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现代企业制度知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对于防止工作过程中的失误,防止由于人们不理解,而把一些本来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东西也贴上现代企业制度的标签是十分有益的。

第四,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项基础工作,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条件和方案。

四、解决困难、御掉国有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

和“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都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国有企业改革,无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是实行卖、租、股份合作制,都必须先御掉这些历史包袱。

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首先是沉重的历史债务。海南省国有企业到1991年底累计历年亏损挂帐近40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有资产帐面总量的46.2%;国有商业、粮食、外贸、旅游截止1993年底国有资产帐面数为105305万元,到1993年底累计亏损挂帐额达174859万元,其中粮食、外贸两个行业已是全行业资不抵债。历史债务的形成既有新旧体制转换中政策调整遗留的。也有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如由省“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将“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本金,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有资本;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或上级决策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经努力有能力偿还的,应适当延长还贷期,不加罚息;也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分别按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处理。企业间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部分企业欠银行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将银行的债权转为股权,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结合。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逐步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国有企业的净负债率,使国有企业能轻装上阵,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卖、租、股份合作制创造条件。

其次是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国有企业是一个小社会,党、政、工、青、妇、计划生育、武装、学校、医院、招待所等行政职能和社区服务职能众多,牵扯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行政职能和社区服务职能,应尽快从企业分离出去。有的可由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以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有的可改为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

第三,国有企业沉重的冗员包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冗员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障碍,怎样处理冗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因此,必须慎重抉择。国有企业冗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缺乏再就业的身体和技能条件;另一类是年轻体壮,可以坚持正常的生产劳动,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具备再就业的条件。对第一类人,可以通过提前退休或退养的方式解决。对第二类人则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如建立劳动力市场,使大量失业人员能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到再就业岗位。再如建立多种形式职业教育和培训基地,对下岗人员进行转岗的职业和技能培训。也可以通过结构调整,结合盘活存量资产,使部分或整体的职工进行转产,积极兴办第三产业,扩大就业面。对于要求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要给予工商登记、摊位设置地点等方面的优惠,还可以一次性地发放一定数量的转业基金。在企业破产、拍卖时,要根据情况,利用原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于新的开发项目,要求购买方安排一部分职工就业,或者要求购买方支付一部分现金为职工再就业提供条件。根本的方法,就是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综合配套,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搞活国有企业,除了企业苦练内功,进行内部改革外,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转变领导管理经济的方式,宏观经济管理要逐步从部门管理转为行业管理,微观管理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政府经济工作部门要从原来的搞审批经济,批项目,分钱、分物、分指标,转向主要利用经济杠杆,搞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这意味着过去依靠直接行政管理形成的权力和利益将随之消失,原来的审批职能将消除掉。对于部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来讲,这虽然是痛苦的,但又是必须的。它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勇于从自己原有的权力上开刀,把工作重心从管理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转移到主要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发展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有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与之配套,劳动力市场、产权交易市场、金融市场等市场必须有相当程度的发育和完善。企业按照效率原则,重新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必然要有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被推向社会,因此要有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裁减人员提供各种再就业的信息和机会,广泛地组织各种职业培训,对下岗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国有企业资产存量调整、产权转让、产权流动和重组,企业拍卖或出让部分股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些活动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来进行。海南省虽然已经建立了产权交易中心,也公布了产权市场管理办法,但目前交易比较清淡,不活跃,还不能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市场建设,制定配套法规,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产权转让和受让。

再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同类型企业间平等竞争,人才流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海南省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体系,并已制定和颁布了三个地方性法规,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平衡有余。但应该看到,这是在海南省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就业机会较多,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情况下出现的。事实上,海南省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应该破产了,如果这些企业破产,把职工推向社会,海南省社会保障的脆弱性就很容易暴露出来。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聚集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十分必要的。在稳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以及农村中各类合作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可以考虑把一部分国有企业拍卖、产权转让收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还要积极发展各类商业性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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