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企业并购论文

我国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企业并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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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的概念

并购一词在英文为"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在国外作为一个固定的词组来使用。在我们,并购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兼并与收购。所谓兼并,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所谓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按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

由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兼并与收购是有许多相似之处的:第一,基本目的相似,二者都为了拓宽企业经营范围,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实现规模经营;第二,交易对象相似,二者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第三,基本标志相似,二者都以企业控制权转移为基本标志。由于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二者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我们这里的讨论把兼并与收购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二、我国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并购的兴起和发展,以其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它毕竟是新事物,仍处于探索阶段,尚存在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归纳起来,有以下突出问题:

(一)产权边界模糊,并购主体不规范

企业产权关系明晰是企业并购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企业并购是企业所有者意志的反映,有权从事这种活动的只能是企业产权的所有者。但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除了私人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产权基本明确外,其他诸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极为复杂,有的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几经变更;有的企业组织结构多次调整;有的企业合并、分立,由全民变集体,或者由集体变全民,等等。产权关系的不明晰造成并购主体的不规范,实际上,很多企业并购活动的直接决策人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

(二)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度扭曲了企业并购机制

当然,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合理的、适度的政府行为是可以的,尤其是在我国当前企业并购仍处于初级阶段,合理的政府引导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往往会造成:(1)政府经济职能和非经济职能混同,导致对企业并购的行政性垄断,削弱优势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势头,不利于国有企业走向市场;(2)违背市场规律,人为地规定生产要素流向,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

(三)资本市场的发展滞后,使企业在并购中缺乏资金来源

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是滞后的,不能够为企业在并购中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商业银行贷款能力有限;非银行金融机构受自身实力的制约也不能提供企业并购所需的资金;证券市场由于受市场容量的限制,也影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如此种种,导致我国企业难以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足够的资金来促使并购的顺利进行。

(四)中介机构功能不健全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供求信息的传导者、战略计划的制定者、交易价格的发现者而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在国外,投资银行的收购合并部或商业银行的信息咨询部凭借其拥有的专家实力、资金实力与信息的占有,能够较好地承担上述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无论是证券公司还是商业银行都不完全具备上述功能。作为中国特色而发展起来的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只是作为一种显示具有交易意愿的企业名称的场所,在显示供求信息、寻求交易对象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限的服务。

(五)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企业并购受到地域上的限制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从而在经济活动中形成了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使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的重复建设。企业规模不经济现象随处可见,处于竞争劣势的企业不能有效的进行重新组合。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出于非经济动因的考虑,通过拥有对企业具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比例,或者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这些效率低下的企业不受外部入侵者的“掠夺”,从而使优势企业的扩张很难突破地区壁垒。

(六)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规范、有序的企业并购需要有健全可行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虽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但缺乏专门的《企业并购法》、《反垄断法》等法规,而且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等规章中对企业并购的具体实施步骤没有进一步颁布细则,在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我国企业并购的对策

(一)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我国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企业并购的主体。国有企业改革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产权明晰正是企业并购能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只有产权明晰了,企业并购的主体才能明确,明确的并购主体为并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基础。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以货币、财政税收政策以及政府行为等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配套服务。

(二)逐步规范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

目前,国有企业资产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控制和管理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还未最终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中要注意正确发挥政府的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不同职能,不能把二者混在一起。在并购的初始阶段,政府出面协调各种矛盾和纠纷是十分必要的,但不应“包办”,不应强行干预市场。强行干预市场必然导致市场的紊乱,导致并购的失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手的作用的同时,已经使政府调控这只手逐渐隐入幕后,只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政府过度干预企业并购已经使我国企业再度陷入尴尬的境地。目前政府已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努力做到对企业并购只起引导作用,这必将为我国企业并购拓展良好的空间。

(三)逐步完善资本市场

对于买方企业来说,企业产权交易是一种实现企业外部成长的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下,企业必须能够有效地筹措交易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美国、香港等地企业并购之所以能顺利展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能够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筹措到交易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目前,我国也在为建立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实施种种举措。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促使证券市场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1999年中国体改研究会与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与中国科技产业化发展”研究课题,其目的在于逐步总结一套切合实际的、可操作的、能够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监管体制和运作机制。

(四)逐步健全、发展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主要是为企业进行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和代理并购活动。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投资银行、证券公司都可以提供这些服务,要通过立法规范这些中介机构参与并购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培育像投资银行这样的经纪人。发达的经纪人市场是成熟的企业并购市场的重要标志,也是必要的条件。它们可以为企业寻找并购对象,参与企业并购谈判,为企业并购进行资产评估,筹集并购所需资金等企业并购的全过程。我国目前不发达的企业并购很大程度上与不发达的中介机构,特别是与不发达的投资银行有关。因此,为推进企业并购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为企业并购提供融资等服务。

(五)摒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

企业并购能够使劣势企业在垂死的边缘重新获得新生,能够使优势企业在高速发展的道路上实现飞跃,“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在这种巨大作用面前已经是不堪一击了,但是它作为长期困扰我国企业并购的顽疾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这是一种落后的思想意识在作怪。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并购的益处能够深入人心,并且以并购实际行动为人们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从而为我国企业并购肃清思想上的障碍。

(六)逐步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的企业并购活动已经突破了已有法规的规范范围,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法规不健全,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建议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将企业并购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1999年出台的《证券法》为上市公司收购鸣锣开道。《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重大的革命性纲领,为并购市场解开束缚、释放能量扫清了道路。另外,《上市公司收购细则》即将闪亮登场,期盼已久的法定生存空间和规范的游戏规则已是指日可待。

尽管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现实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企业并购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星星之火,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形成燎原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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